1、各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租金。 3、中心在收到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将押金(10000元)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如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约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由中心出具书面通知,则最高报价者交纳的保证金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并可另行处置标的。 5、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6、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7、车辆维修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车辆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8、本次出租所有车辆须缴纳全险后方可上路,除交强险外的所有保险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9、对承租车辆的使用要求:不得利用出租方车辆,做非法用途,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租用车辆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抢、丢失,不能按期归还车辆,承租方应承担全部盗抢、丢失责任,并承担租用车辆盗抢、丢失期间的租用费用。由承租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盗抢、丢失的车辆在半年内仍未找回,承租方负有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该车辆市场评估价格核算。租车期间,驾驶员应持有相应驾驶资格证件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酒后驾驶车辆;严禁将车转借无驾驶资格证的人驾驶,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本公告附件中的《合同书》为准。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