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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福清市公安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2021年度福清市公安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福州健荣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FJXXZB[GK]*******的2021年度福清市公安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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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其他农副食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福州健荣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1(年)*******.2*******.2国内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佰捌拾玖万壹仟捌佰零壹元贰角(¥*******.2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采购人需求及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每天配送的食材要在每日上午7:00至 07:45 点之前送达各配送点,若有特殊要求,则以采购方每次发出供货计划通知的时间为准。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佰捌拾玖万壹仟捌佰零壹元贰角(¥*******.2)(含税),具体以实际金额为准。(说明:2021年度福清市公安局食堂食材采购预算为*******元,该项目中标金额为*******.2元,换算食材下浮率为15%)。 5.2本项目为福清市公安局食堂食材定点供应采购,包括采购、运输、装缷、售后、服务等,共有9个食材配送供应点具体为:福清市公安局局机关食堂、交通警察大队食堂、音西派出所食堂、玉屏派出所食堂、巡特警反恐大队食堂、火车站警务队食堂、刑事侦查大队食堂、龙山派出所食堂、龙田派出所食堂,除龙田所食堂位于福清市龙田镇外,其余8个配送点地理位置均在福清市区内内。乙方应根据公司实际供货配送等综合实力,做好各项风险评估及成本估算,必须保证每日食堂食材能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准时送达各供应点。如乙方在经营期内未按招标要求进行供货和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合同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过错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5.3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且为有效期内的安全卫生产品。食材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乙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交货方式:甲方通过邮件或者电话传真的方式以订购单形式通知乙方订购品种、数量等信息,乙方收到通知后应按甲方的要求备货、送货。乙方负责免费运送物资到甲方指定地点,物资的包装费用、乙方在送货途中产生的运输费用、甲方签收前因保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物资在交货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1.2 交货时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则上规定每日配送的食材、商品等物资应在每日上午7:00至 07:45期间送达各配送点。若有特殊要求,则以甲方每次发出供货计划通知的时间为准。临时补货应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1小时内送达。 6.1.3 验收方式:乙方必须按时按量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及订货单要求的物资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由甲方当面检查核对物资的品类、数量、重量等信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货物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市场价、下浮率后、保质期、单价、总价等内容)上记录验收情况并签名确认,货物收货清单确认的内容作为双方结算本批次货款的依据之一。 6.1.4 验收标准:甲方订购的食材、商品等送达后,由乙方及甲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同时提供所供食材、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及检疫材料等(如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所供食材、商品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及其他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能够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 6.1.5 外观:食品应保持清洁,外观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冷藏食品脱离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冻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包装呈干爽状态。送货车辆的温度要有记录存档。除冰后食品净重不得低于总重量的95%。 6.1.6 包装: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的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QS认证书。散装食品应当按照不同种类食品的特性进行妥善包装并采用恰当的运输方式,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应完整、无损坏。 6.1.7 若乙方供应的物资存在短斤少两、腐败变质、严重货损、未按订购单供货或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问题,经甲方现场验收查出后,甲方有权拒收不合格物资,仅按照实际合格的数量结算当月货款。甲方要求乙方立即做出整改的,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乙方还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1.8 若甲方在收货后发现物资存在质量问题、内部腐败变质、假冒伪劣等无法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换货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6.1.9 甲方不定期抽查:甲方有权不定期组成抽查小组对乙方的供应食材、服务等方面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次数不限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决定(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配送食材的质量、配送人员、配送车辆的卫生情况、食品储存环境、食材原料保存方法等)。甲方对乙方第一次检查不合格,可提出责令整改的要求,若累计三次检查不合格,则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甲方有权在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责令整改后,根据检查结果对乙方违反食品卫生规定进行处罚以及对严重违约罚没履约保证金的权利。抽查时,甲方也可采取进行抽样检验的方式,甲方可随机提取样品(150克/48小时)到福清市检疫检测中心送检,全部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检测结果对乙方作出相应的处理。 6.1.10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个别品种的物资临时无法提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经甲方同意确认后调整订购清单。。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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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1.款项由采购人按实际供货量每月结算一次。 2.中标人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 5 日前提供税务正式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收到申请后待财政资金到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款项。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未按招标要求进行履约服务,采购人将依据不同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时,采购人有权从单月结算的货款中予以直接扣除,货款不足抵扣的部分应由中标人补交。违约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就违约情节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4、中标人存在违约行为,需要作出整改的,采购人有权从单月的货款中予以直接扣除违约金并根据违约情节严重程度视情延 长剩余应付款项的支付时间至中标人整改完毕。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比:10%,即789180.12元,采用保函或转账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若无末了事宜或其他争议的,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违约,甲方视情节扣除保证金,剩余部分(若有)无息退还给乙方;若该保证金不足以赔付违约责任的,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赔付,且甲方可按合同违约责任规条款处置。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按甲方订货单要求的品种、品 牌、规格、数量进行供货或未能按时供货或当日无法供货(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导致甲方当日无法获取充足的物资的,乙方应按甲方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10倍计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自行采购当日所需物资而产生的一切差价损失。 10.2 若乙方存在短斤少两(短斤少两的部分超过当日采购量的2%)、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问题,或所供物资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则每发现一次,乙方应按甲方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10倍计付违约金。 10.3 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物资检疫检测报告、化验单、合格证等)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或存在造假时,甲方有权拒收本批次全部物资,因此造成甲方当日无法获取充足的物资的,乙方应按甲方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10倍计付违约金。 10.4 乙方所供应物资的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全部保质期的三分之二,若乙方所供的货物剩余保质期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已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甲方有权拒收不合格物资。因此造成甲方当日无法获取充足的物资的,乙方应按甲方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10倍计付违约金。 10.5 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允许食材与商品的数量和重量有适当损耗或者少量误差,但每日供应的商品短斤少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日采购量的2%,超过2%的次数将予以累计,次数达到五次后,乙方应按误差部分商品价款的10倍的标准另向甲方计付违约金。在服务期间内,短斤少两次数累计超过10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 10.6 乙方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的规定及要求,为甲方各配送点提供合格食材及配套服务,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配送车辆的数量、车型、驾驶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等投标承诺,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需提前七天书面报告甲方审核批准方可变更。甲方每日可对乙方的配送车辆及人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对,每发现一次乙方不按约定及要求擅自变更配送车辆、服务人员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每发现一次扣除乙方5%的履约保证金。违约次数超过3次的,甲方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上报监管部门处罚等方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将进行相应赔偿。 10.7 乙方发生以上违约情形的,需要作出整改的,乙方应当立即整改,并根据违约情节严重程度视情延长剩余应付款项的支付时间至乙方整改完毕。因乙方违约或整改不及时,导致甲方当日无法获取充足的物资的,乙方均应按甲方所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10倍计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自行采购当日所需物资而产生的一切差价损失。 10.8 乙方发生以上违约情形的,应在甲方提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付清违约金不得拖延,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当月结算货款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另向乙方追偿。 10.9 发生以上违约情形的,乙方有申辩解释的权利,若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乙方能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且甲方对乙方解释的理由及处理方案表示认可的,可予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金。 10.10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乙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1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同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物权纠纷等,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先行偿付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0.12 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0.13 在明确乙方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否则,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等款项,甲方有权自应付给乙方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则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物资价格及其他需求 14.1.1 乙方须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供货,并以距离甲方地理位置较近的、商品种类丰富、规模较大的超市(如福清永辉、沃尔玛、佳源等超市为定价超市,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予以增加或减少定价超市,定价超市每月由甲方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询价)的同种商品货架的价格为参考价,以该下浮率计算出下浮后的价格,且以此价格作为与甲方的结算价,结算价=参考价×(1-15%)。询价的超市没有相关食品的价格时可参照市场时令价或其他超市的价格为定价依据,并经双方协商后议定价格。 14.1.2每月超市询价一次作为本月供应商品的参考价,一般情况下乙方须在每月1日(如遇重大节日应顺延、特殊情况下可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后改期)在甲方人员的陪同下到甲方随机抽签选定的超市进行询价,当日询价需打印采购报价清单作为凭证,清单需由甲方、乙方人员共同确认签字后生效,乙方以此超市询价价格为该月供货商品的参考价,乙方应在询价完成后当天整理出上述超市相关商品下浮后的供应价格,甲方可在当日随机进行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将记为一次不合格记录。特价、促销价不作为定价依据。 14.1.3 食堂中所涉及的食材均在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内,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需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食材,所有食材全部要求是非转基因食品,不得含有瘦肉精等不符合食品规定的内容。 14.1.4 实际采购数量以甲方供货计划通知为准。 14.1.5甲方有权保留更改本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不对此行为承担责任,亦无义务向乙方解释其原因。 14.1.6本次招标的供应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但考鉴于甲方按程序,在合同期内开展新招标工作无果的,乙方在合同期届满后,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直至新供货商接手供应,否则不得停止供应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将赔偿相应损失。 14.1.7为响应国家支持扶贫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乙方须无条件自愿向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简称:“扶贫832平台”)采购一定金额比例(具体采购金额比例按照有关财政政策执行)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扶贫产品据实结算不以折扣率下浮结算。 14.2 车辆管理产品配送要求 14.2.1乙方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乙方在接到甲方批量送货通知时,配送车辆必须于每日上午7点至7点45分期间将所有产品及食材到送达至各配送点,并与配送点代表开始交接验收食材,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事先甲方报备同意后视情处理;为保障饮食及人身安全,送货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才能上岗服务,甲方可随时检查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14.2.2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14.2.3 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14.2.4 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14.2.5 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2.6 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4.3、食品要求 14.3.1 乙方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标准地方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确保可追溯。乙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14.3.2 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14.3.3 不得运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甲方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14.3.4 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14.3.5 不得运送来历不明(无生产厂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的)、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14.3.6 当天送达食品,若甲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时间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方面承担。乙方出现本条约定情形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14.3.7 乙方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14.3.8 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14.3.9 如因乙方提供的物资存在质量问题等而使甲方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将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14.3.10 乙方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并符合有关质量要求。 14.3.11 乙方需建立食材留样库,每日配送的不同食材需每份留样备查。 14.4粮油供货要求 14.4.1乙方提供的晚籼米须符合GB1354-2009晚籼米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 14.4.2乙方提供的晚籼米应有食品安全标志,蒸后应可口有粘性、有香味; 14.4.3晚籼米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破损率为零;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QS认证标志、有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质保期不得过半)、厂家厂址信息齐全。招标人提供的其他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其他未说明要求可参照晚籼米标准。 14.4.4 乙方提供的晚籼米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 14.4.5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14.4.5、面粉供货要求 14.5.1 面粉:应符合SB/T10139-93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14.5.2 面粉: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湿面筋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 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 14.6、蔬菜要求 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净菜率不得低于95%,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是新鲜,不能有枯叶、黄叶,须提供合格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蔬菜须确保新鲜、青嫩、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 14.6.1 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14.6.2 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 14.6.3 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14.6.4 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 14.6.5 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14.6.6 净菜率须在95%以上。 14.7、鲜肉要求 14.7.1 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 14.7.2 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14.7.3 产品非病死禽畜肉; 14.7.4 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 14.7.5 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14.7.6 新鲜的肉类,表明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4.4.7 新鲜牛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稍暗,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变质的肌肉无光泽,脂肪呈黄绿色。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弹性好;具有新鲜牛肉味儿。新鲜牛肉产品须提供当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4.7.8 新鲜羊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质坚硬而脆。有明显的羊肉膻味。一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 14.7.9 鲜禽肉要求:猪、牛、羊、鸡、鸭等鲜、冻肉类及其制品均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14.8、副食品要求 14.8.1 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14.8.2 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4.8.3 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14.8.4 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 14.9、冻品要求 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14.9.1 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 14.9.2 产品无过保质期; 14.9.3 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14.9.4 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14.9.5 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 14.9.6 冻禽产品解冻失水率不得超过6%。 14.10、海河鲜要求 14.10.1 眼球饱满,角膜透明,鳃色鲜红,鳃丝清晰,鱼鳞紧贴完整,体表有光泽,肌肉有弹性,鱼腹无膨胀现象。 14.10.2 虾,头胸节与腹节连接处紧密,虾体甲壳下不泛红,虾体组织完好,细胞充盈水份,膨胀而富弹力,虾体外表洁净,触之有干燥感。 14.10.3 蟹,手提蟹体,肢体(步足)向下松垂为新鲜,腹脐上方没有黑色“骨印”泛出,“蟹黄”凝固,鳃丝洁净清晰为新鲜。 14.10.4、奶制品要求:鲜奶上市日期不超过两天,冷藏酸奶日期不能超过一半保质期。 14.11、调味品要求: 14.11.1 酱油倒入无色杯子内,对光观看,其为红褐或棕褐色,有光亮。倒入白瓷碗中,汁粘稠度一致,再倒出时碗壁附着一层酱油。有香气,口尝有鲜味、咸味和甜味。 14.11.2 食醋:具有应有色泽(如熏醋为棕红色或深褐色,白醋为无色透明),有光泽,香气(为熏醋、熏香醋共有),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浓度适当,无沉淀悬浮物及霉花浮膜。 14.11.3 味精:放在舌头上,感到冰凉,味道鲜美,有鱼鲜味;从外观上看,颗粒形状一致,色洁白有光泽,颗粒松散。 14.11.4 调味品均应选择有销售的优质品牌。 14.12、水果要求: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及时配送优质水果,水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要求,不得有变质、发霉、农药残留等情况。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6份,双方各执3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福清市公安局乙方: 福州健荣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福清市清昌大道57号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新天宇广场第六层02号
单位负责人: 王祥春单位负责人: 彭政珲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段利斌
联系方法: 139*****931
联系方法: ****-********189*****45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兴支行
账号: 账号: ****************63

签订地点: 福建省福清市

签订日期:2021年05月27日

标签: 食材采购 食堂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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