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石阡县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 1

石阡县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事项

名称

证明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机关

行使层级

事中事后

监管核查

方式

(州)

县(市、

区、特

区)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政

部门



现场检查

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政

部门



现场检查

3

民办企

业单位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政

部门



现场检查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

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政

部门



现场检查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三)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证明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申请人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其中: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产权复印件;住所为购买的,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均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登记管理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法终止办理,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2.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责令限期整改;

4.撤销行政决定;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向全社会长期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自身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位于 ????????????。

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经办人:

(摁印/盖章)????????????????????行政机关(盖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标签: 告知 部门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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