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商品砂浆 招标公告
自贡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商品砂浆 招标公告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砂浆采购单价报价表
NO:2021-
工程名称:自贡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
砂浆品种 | 强度等级 | 单 位 | 暂估 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暂定合价 (元) | 备 注 |
砌筑砂浆 (DM) | M5 | T | 79 | 此单价为到工地含税价 | ||
M7.5 | T | 358 | ||||
M10 | T | 82 | ||||
抹灰砂浆 (DP) | M15 | T | 2 | |||
M20 | T | 139 | ||||
干混抹灰防水砂浆DP(聚合物砂浆) | M15 | T | 17 | |||
M20 | T | 11 | ||||
地面砂浆 (DS) | M5 | T | 6 | |||
M15 | T | 92 | ||||
M20 | T | 35 | ||||
总价 | 税率: % |
报价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报价须知:
1.本工程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保税物流园。卸料地点在施工现场招标人指定位置,计量方法以双方现场确认的单据数量。综合单价为到工地材料原价、运卸车费、车辆清洗费等一切费用及税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时请注明税率)。
2.质量要求符合四川省工程建筑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3.提供与本次招标范围内的产品合格证、原材料材质报告等相关试验资料。
4. 报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4.1、资质证明、试验室资质证书、计量认证与工程施工相关资料复印件等(加盖公章)。
4.2、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供货期约100天,从通知进场开始计到工程完工。
6.若因中标人原因,不能完成约定工作内容的,仅能按已完成且合格和可计量部分的70%工程量结算。完成工程量不到约定量30%的不得办理结算。
7. 每月按实际供货量结算,待甲方完成相关付款审批手续后支付货款。
8.报价人须具备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资质,并应符合其资质合法经营范围内,砂浆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规程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信誉良好且已列入广西北部湾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合格供方名录。
9. 本报价内容设最高控制价:29.67万元。
10.评标办法:按经评审的最低合理价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
11.通过广西北部湾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平台投标及评标。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平台公告。
12、合同样版详见附件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1日
附件商品砂浆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2021-
需方: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承建的自贡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保税物流园)所需的商品砂浆供应的有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砂浆的品种、价格及暂估数量和暂定合价见下表:
砂浆品种 | 强度等级 | 单 位 | 暂估 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暂定合价 (元) | 备 注 |
砌筑砂浆 (DM) | M5 | T | 79 | 此单价为到工地含税价 | ||
M7.5 | T | 358 | ||||
M10 | T | 82 | ||||
抹灰砂浆 (DP) | M15 | T | 2 | |||
M20 | T | 139 | ||||
干混抹灰防水砂浆DP(聚合物砂浆) | M15 | T | 17 | |||
M20 | T | 11 | ||||
地面砂浆 (DS) | M5 | T | 6 | |||
M15 | T | 92 | ||||
M20 | T | 35 | ||||
总价 | 税率: % |
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按甲方实际采购且经双方确认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合同单价为到工地含税综合单价,包含材料原价、装卸及运输费、车辆清洗费等乙方为完成材料供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税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率 %)。合同单价在本合同供货期限内不因各种因素而调整,最终结算总价=最终结算数量*合同单价。
二、付款方式与时间:
1、 按以下约定支付货款:本合同约定项目的供货工作正常进行时,甲乙双方在每月的1日?5日将上一月份的所有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签收的供货数量对账结算一次,结算无误后,乙方按照结算金额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发票给甲方,待甲方完成相关付款审批手续后支付货款。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因汇票承兑所产生贴息贴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乙方有权停止供货。
4、乙方应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之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或所开具发票本身之问题造成甲方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三、计划供货期100天。从需方书面通知供货开始起计,供方应根据需方需要的材料规格及数量准时供应到需方指定的地点。若因供方原因影响需方施工、每延期一天供方需支付2000元违约金,需方可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若因供货不正常或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需方施工两天以上的需方可另选第三方供货,并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四、收标准:按四川省工程建筑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执行。
五、产品执行标准:四川省工程建筑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六、数量验收:
1、供方每车提交《送货单》,需方应派专人在交货地点验收确认,并在随车《送货单》上签字,以此作为对账及结算依据,每车干粉砂浆重量±200kg;筒仓上的计量称是辅助设施,实际重量以每车的送货单为准。
2、需方在收货时按《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对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后签收。
七、运送方式:由供方负责运送到工程施工现场,并用气力输送进现场干粉砂浆筒仓内。
八、筒仓租赁:
1、材料单价已含筒仓进出场费及筒仓使用费,供方需按指定地点,放置砂浆储藏筒仓(按干粉砂浆筒仓规范使用方法操作),同时双方约定,在筒仓及所有配套件到需方现场时,需方必须即时检查并签收,如有不合格,需立即返回供方,由供方更换合格的筒仓和配套件,经需方签收的筒仓和配套件为合格的。在筒仓和配套件使用完毕后,需方应及时退还供方,由供方再行检验后收回,如出现损坏现象,由需方负责赔偿。
2、需方在使用过程中,停止使用一个小时以上应及时对搅拌系统进行清洗,以保证搅拌系统的正常运行,若因清洗不及时造成对搅拌系统损坏,则需方承担赔偿责任。需方停工三日(包括三日)以上需书面通知供方,停工超过一个月供方将收回筒仓,(节假日除外)。
3、筒仓内的粉料,必须控制在3吨以上(含3吨),若继续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由需方自行承担。
九、双方责任:
1、供方的责任:
①如在产品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无条件退、换或折价。但因需方使用、保管或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则由需方承担全部责任。
②供方向需方出具预拌干混砂浆质量报告书,需方签字后必须妥善保存,遗失不补。
③供方按需方月计划进度提供不同型号的
2、需方责任:
① 需方根据预拌砂浆散装筒的结构和承重等要求(承重32吨),七天内制作完成座放预拌砂浆散装筒的基座,如有制作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和发生的事故由需方负责。
② 需方负责提供规范座放预拌砂浆散装筒的混泥土基座和场所,保证场地及
进场道路安全可靠,畅通无阻,并确保该基座平稳。
十、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①供方所提供的预拌干粉砂浆质量若经质监部门确认不符合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或双方商定的标准,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② 需方应对数量进行抽检,发现数量减少,供方无条件补足所缺少的数量,若发现有质量问题,须在收货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供,以
便供方及时更换或处理。
2、需方责任:
①需方在使用本公司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根据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掺入其他材料,不得改用其他同类产品、类似产品,如因此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需方未按规范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若造成供方机械设备损坏,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③ 需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若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需方指定下列人员作为本合同的业务联系人,负责预报所要产品的规格和数量,负责《送货单》及其它物品的签收,本合同项目下的对账及合同其他执行事宜:①、项目部指定专人收料;②、计量按供方《送货单》为准,同时需方有权抽查等。
2、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51/T5060-2013,干混砂浆的组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种 类 | 年生产能力 | 产品批量 |
普通干混砂浆 | 60万吨以上 | ﹤800吨 |
30-60万吨 | ﹤600吨√ | |
30万吨以下 | ﹤400吨 |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结束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及付清货款后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 供方: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公章)
地址:防城港市兴港大道48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签订日期2021年 月 日
廉 政 合 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工程承包人(材料采购单位);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⑵ 严格执行《材料购销合同(自贡保税物流中心(B)型-商品砂浆采购)》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⑶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⑷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⑸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⑹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⑴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⑵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⑶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⑷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⑸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⑹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设计队伍。
3.乙方的义务
⑴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⑵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⑶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⑷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⑴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⑵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止。
7.本合同作为《商品砂浆购销合同》的附件,与购销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或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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