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弘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装置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宁夏弘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装置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夏弘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装置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JYZX-ZB-NX-2021-00009)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批准,招标人为宁夏弘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100%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接受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宁夏弘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装置设备采购项目。
2.2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购置一套废气处理设备(含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对招标人原有凹印机1台,胶印机2台,丝印机3台,单凹机1台进行有组织气体和无组织气体的收集并进行治理,排放气体符合国家标准(具体参数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2.3工期(供货期和安装调试期)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90天内具备交货条件。具体货物进厂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安装调试期: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2.4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5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服务日期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2.6 服务地点: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宁夏弘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7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不含税价人民币*******.1元(税率为13%),不含税价(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壹万肆仟贰佰伍拾叁元壹角整,含税价人民币*******元,含税价(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壹万零壹佰零陆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具有独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能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3.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4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 最近一个采购周期被评为行业、上级主管单位不合格供应商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的;
(5) 被列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内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
(6) 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的被行业其他直属单位列入行贿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参照该名单发布单位禁入期规定;
(7) 被列入湖南中烟不良行为供应商目录且在禁入期内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
(8) 被认定存在向招标人干部职工行贿,行贿数额巨大或者向公司多个单位、多名干部职工行贿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供应商;
(9) 对未被国家局公布、通知,或未被湖南中烟认定的有不良行为且被采取禁入措施的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投标人近3年来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行贿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依法否决其投标资格,直至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行贿认定金额 | 行贿行为发生期限(以开标日时间为准) |
100万元以内 | 近1年 |
100(含)—500万元 | 近2年 |
500万元及以上 | 近3年 |
投标人须提供:
(1)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截图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在开标时间前3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中无不良记录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3)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查询截图。
3.5提供投标人合法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和账号,该账户和账号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唯一账号。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7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投标人须为能够生产本次招标所需设备、有销售业绩并具有良好售后服务能力的生产厂家。
四、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五、是否需要样品的递交
否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至 2021 年 6 月 04 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银川市南薰西街98号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培训中心6楼)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或直接将上述资料原件扫描后以电邮形式发送至邮箱:********6@qq.com进行报名登记,招标代理公司在收到投标人标书费后 2 日内将电子版招标文件发送至投标人邮箱。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缴费账户: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营业部
6.3 未按规定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将视为无效投标报名,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1 年 6 月 18 日上午 10 时 00 分。
7.2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为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银川市南薰西街98号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十八楼会议室),送达投标文件时代表人须出示居民身份证(非法人代表还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7.3 开标时间: 2021 年 6 月 18 日上午 10 时 00 分。
7.4 开标地点:宁夏银川市南薰西街 98 号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十八楼。
7.5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九、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宁夏弘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
十、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宁夏弘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157*****029
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宁夏弘德工业园区经三路西侧
代理机构: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机构: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南薰西街98号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培训中心6楼
联 系 人:李云峰 联系电话:132*****002
电子邮件:********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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