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力雪建材)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力雪建材)

鼓市监行处(2021)0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南京力雪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西路200号3-112室

法? 定? 代 表 人:王守忠

经?? 营?? 范? 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机电设备、水暖器材、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销售。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21年01月05日,我局收到王守忠电话投诉,称其名下有一家名为南京力雪建材有限公司,且其担任南京力雪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而王守忠对南京力雪建材有限公司毫不知情,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2021年01月05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南京力雪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0年04月26日,当事人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周瑜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当事人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04月29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核准了当事人“南京力雪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称申请。05月04日,周瑜领取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10年07月27日,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祁明祥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07月28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王守忠担任。

详查当事人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有4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守忠、股东监事余永花、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周瑜、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祁明祥。

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守忠委托孔玲玲前来我局接受询问,孔玲玲表示王守忠不认识当事人登记资料中的任何人,对该公司一无所知,未参与开办过这家公司,也没有在跟它有关的资料上签名。王守忠大约在2010年左右,在南京出差时,遗失过身份证,后来他回家进行了补办,遗失的身份证很有可能被人利用。


电话联系当事人,号码为空号;电话联系委托代理人祁明祥,一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另一电话接通,对方表示为顾女士,四五年前在移动营业厅办理改号码,不认识祁明祥其当事人,表示经常有人打电话找他,好像曾经这个人办过公司,其他事情不知情。函约余永花、周瑜、祁明祥,信函被退回,均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西路200号3-112室”实地检查,鼓楼区汉口西路200号为小区住宅,3幢院子有铁门关闭,无法进入查看。经向物业保安了解,汉口西路200号小区没有3-112室,同时也没有听说过当事人这家公司,调查人员向汉口西路200号2幢门面房经营户了解,亦没有听过当事人在此经营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1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公示期45日已满。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原法定代表人王守忠,是在王守忠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王守忠身份登记的。虽然除王守忠自述外,没有其他的证人证言,但通过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事实成立,当事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王守忠投诉书1份、委托代理人孔玲玲《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王守忠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公示的当事人信息资料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3.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4.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1年03月25日,本局以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不法人员主观故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充他人签字、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给被冒用人带来了信用危机;真正掌控当事人的不法人员,隐匿在被冒用人背后,成了“隐身人”,处于失控状态,容易发生欺诈、伪造、恶意串通、假冒伪劣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人员法律责任无法追究,其不法行为由他人代为受过,性质恶劣,潜在社会危害性极大。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宁市监法[2019]302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列出,“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局决定撤销南京力雪建材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5月31日? ? ?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建材 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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