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施工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施工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施工安装项目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XYTC-2013-05-31

招标人: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对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施工安装项目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概况:

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系2011年省人防办、长沙市重点工程,为大型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西起地铁杜花路站,东至长沙南站站前广场,是人流、车流疏散集合的一个重要轴线,其总建筑面积33765 ㎡, 地下建筑面积为33255 ㎡,地面附属建筑面积510 ㎡。本工程设计容量为2×1000kVA,由合丰变电站武广西环网柜引出两路10kV电源负责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负荷用电。

1、项目名称: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施工安装项目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投资估算:约425万元。

4、质量标准:合格。

5、资金来源:自筹及财政资金。

6、计划工期:暂定为3个月。

7、质量标准:合格。

8、保修: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及相关规定保修。

9、招标范围: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高低压配电间电气安装工程; 10KV外线引入工程及相关施工占道、道路及绿化破复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调试试验等。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规定完成设备、材料招投标,按约定的工期按期竣工,负责本工程中一切事务,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招标方使用。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公司,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

2、投标人须具有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承装、承修、承试三类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项目开标前24个月内未发生过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无在建工程项目。

拟任项目负责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4、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电气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无在建工程项目并提供开标截止前3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人开标截止前3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7、长沙市以外的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处窗口(咨询电话:****-********)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若其中标,中标后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相关手续按长住建发[2011]312号《长沙市入长建筑企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8、省外企业提供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近三年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的证明原件以及拟任该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原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三、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7月10日至 2013年8月8日登录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www.csjszbb.com:81)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项目名称:杜花路外部供电施工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8899

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

4、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5、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正确填写所投项目名称。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2013年7月14日 17:00时前将疑问上传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敬请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1、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8月8日9:00时(北京时间)

2、开标及投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资料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书》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文件参加。其中湖南省以外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其特殊原因的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八、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

十、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审查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另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和投标文件评审相关资料均须提供复印或影印件,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具体入库程序请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


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 XYTC-2013-05-31项目名称: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施工安装项目招 标 人: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中 国 长 沙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卷首 招标公告2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7第二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37第三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56第四章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58第五章 评标办法61第六章 技术文件73第七章 图纸(另册)111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111第九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2 卷首 招标公告招标编号:XYTC-2013-05-31招标人: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对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施工安装项目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一、项目概况: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系2011年省人防办、长沙市重点工程,为大型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西起地铁杜花路站,东至长沙南站站前广场,是人流、车流疏散集合的一个重要轴线,其总建筑面积33765 ㎡, 地下建筑面积为33255 ㎡,地面附属建筑面积510 ㎡。本工程设计容量为2×1000kVA,由合丰变电站武广西环网柜引出两路10kV电源负责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负荷用电。1、项目名称: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施工安装项目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投资估算:约425万元。4、质量标准:合格。5、资金来源:自筹及财政资金。6、计划工期:暂定为3个月。7、质量标准:合格。8、保修: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及相关规定保修。9、招标范围: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高低压配电间电气安装工程; 10KV外线引入工程及相关施工占道、道路及绿化破复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调试试验等。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规定完成设备、材料招投标,按约定的工期按期竣工,负责本工程中一切事务,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招标方使用。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公司,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2、投标人须具有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承装、承修、承试三类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项目开标前24个月内未发生过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无在建工程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4、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电气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无在建工程项目并提供开标截止前3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人开标截止前3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7、长沙市以外的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处窗口(咨询电话:****-********)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若其中标,中标后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相关手续按长住建发[2011]312号《长沙市入长建筑企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8、省外企业提供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近三年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的证明原件以及拟任该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原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三、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7月10日至 2013年8月8日登录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www.csjszbb.com:81)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四、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项目名称:杜花路外部供电施工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8899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4、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5、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正确填写所投项目名称。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2013年7月14日17:00时前将疑问上传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敬请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1、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8月8日9:00时(北京时间)2、开标及投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开标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资料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书》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文件参加。其中湖南省以外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其特殊原因的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八、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九、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十、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审查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另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和投标文件评审相关资料均须提供复印或影印件,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具体入库程序请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施工安装项目工程2建设地点湖南省长沙市3项目概况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系2011年省人防办、长沙市重点工程,为大型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西起地铁杜花路站,东至长沙南站站前广场,是人流、车流疏散集合的一个重要轴线,其总建筑面积33765 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为33255 ㎡,地面附属建筑面积510㎡。本工程设计容量为2×1000kVA,由合丰变电站武广西环网柜引出两路10kV电源负责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负荷用电。4质量等级合格5招标范围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高低压配电间电气安装工程; 10KV外线引入工程及相关施工占道、道路及绿化破复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调试试验等。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规定完成设备、材料招投标,按约定的工期按期竣工,负责本工程中一切事务,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招标方使用。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工期要求暂定为3个月7资金来源自筹及财政资金 8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要求”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0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1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1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14现场踏勘本次招标不组织现场踏勘1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详见投标须知第8条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17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中的所附资料均为彩色影印件、副本中可为复印件)。投标文件技术标书一式五份,不分正副。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要求胶装成册。除资格证明材料外,同时须提供包含投标人制作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单独装入信封后,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18投标文件提交地点时间: 2013年8月8日9:00(北京时间)地点: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9开标时间: 2013年8月8日9:00(北京时间)地点: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20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估法21招标控制价本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措施项目费均不能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开标10天前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22保修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及相关规定保修。23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要求根据湘建建[2010]109号文的要求,投标人在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该文件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省外企业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本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注:另要求投标人将拷贝了投标文件《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电子版的U盘与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单独递交给招标人。24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26其它注意事项招标期间请投标人及时关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所发布的项目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招标文件所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27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审查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具体入库程序请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二、投标须知(一)总 则1、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1.3 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指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2)“监理人”指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目的委托的社会监理单位;(3)“投标人”指向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4)“承包人”指其投标被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5)“招标文件”指由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6)“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 (7)“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等。2、招标范围及工期2.1 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2.2 工期:3个月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和财政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第二条。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5、踏勘现场5.1 本次招标不组织现场踏勘。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风险和一切费用。6、投标费用6.1 投标人应全额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 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卷首招标公告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三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四章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六章技术文件(另册)第七章图纸(电子文档)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第九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以不署名的方式于2013年7月14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答疑专区内提出,逾时不予受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2013年7月14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8.2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8.3 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敬请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三部分组成,同时须提供包含该二部分投标文件所有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光盘和U盘各一份);10.1 商务标书(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四、投标汇总表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六、投标承诺书七、劳务分包资料根据长建发[2007]341号文件的要求,商务标书应提供劳务来源情况的资料(提供本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本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否则劳务用工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九、投标人基本情况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10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十一、其它资料1、长沙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内企业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为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3、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有效的社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2013年5月~2013年7月);4、省外企业提供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近三年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的证明原件以及拟任该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原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5、与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料。十二、商务条款响应表(含合同条款响应表)十三、乙供设备性能参数等情况偏离表十四、技术文件响应表十五、技术建议书十六、乙供设备的相关证件、证照及证明材料等十七、其他……附表:乙供设备及材料要求及参数响应情况(含响应表);10.2 技术标书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10.3 报价标书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报价文件必须上交电子文档二套(可包含在投标文件光盘内),计价软件要求统一采用PKPM软件。11、投标文件格式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投标报价1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方式。1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2.3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2.4 计价方式:投标人计价执行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缺项部分借用其他定额,取费相应执行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出自己的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工程造价表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12.5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执行。人工工资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经招标人认可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非投标人原因超出合同工期及超出招标承包范围以外实施的工程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对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价差。12.6 规费、税金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折扣、优惠。劳保基金不计入本次报价。12.7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严格执行湘建价[2009]406号文、湘建建[2010]111号文件和长住建发[2011]108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不得低于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12.8 材料价格调整问题12.8.1本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的界定按湘建价[2008]2号文执行),在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使用的《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超过±5%时,只对超出±3%(±5%)以外的部分进行材料价格调整。12.8.2投标文件有的材料《长沙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其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因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消化。12.8.3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即新增材料、设备,按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确定,若《长沙建设造价》中无该预算价格,按同期市场价格结算。12.8.4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固定单价承包”或“单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物价风险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12.9 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1)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2)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报价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在变更计价时执行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缺项部分借用其他定额,取费相应执行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组价部分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的办法计算办理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中的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则按投标须知12.5执行。材料价格执行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使用的《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长沙建设造价》无预算价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结算。3)设计变更按政府相关规定程序办理。12.10本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措施项目费均不能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投标截止10日前公布,请投标人随时关注网上发布的信息。12.11 暂估价本项目中的暂估价项目,由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公示时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招标人公示的暂估价不能做任何调整。12.12 本项目中的暂列金额,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公示时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招标人公示的暂列金额不能做任何调整。12.13 电子文档必须为光盘(包括PKS和TPS两个文件),光盘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目开标时与投标报价文件一并递交。开标时请投标人自备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以防止光盘不能正常读取。 12.14本项目施工用电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含接入施工场地内的外线、设备等费用),其费用按定额计算的用电量另外补助0.28元/度,进入独立费。13、投标货币13.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不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15、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15.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项目名称:杜花路外部供电施工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889915.3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15.4 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15.5 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正确填写所投项目名称。15.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15.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后,按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15.8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8.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5.8.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或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15.8.3 出现本须知第40.1条情况的;15.8.4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况。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各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技术标书一式五份,不分正副。同时须提供包含投标人制作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光盘和U盘各1份),单独装入信封后密封,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17.3 投标文件(除证件、证明材料以外)均应采用打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同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要求签字的地方不能以盖章代替)。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委托合同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投标报价文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17.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18、投标文件的装订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胶装成册。投标人制作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单独装入信封后密封,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19、投标文件的密封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分别密封。19.2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19.3 清单报价光盘单独用小信封密封后提交。19.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要求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0、投标文件的标记20.1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和技术标书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20.2 投标文件密封袋封皮内容如下(格式可以自行扩展):20.3未按投标须知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四)投标文件的提交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2、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资格后审24、资格后审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叁份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须附原件)且装订成册(一份提交给评委,一份提交给招标方,一份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24.2 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各类资质经年检合格)(2)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4)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2013年5月~2013年7月)内有效社保证明材料(原件);(5)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员还需提供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长沙市外企业需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7)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证明、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真实性证明、无在建项目证明原件;(8)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9)提交给评委的资格后审资料影印件中,要求须提供其原件的,必须附原件,否则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提交给招标人和行政监管的资格后审彩色影印件中可用彩色影印件,且不作为资格后审条件。24.3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24.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的;24.3.2所提供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的;24.3.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六)开标25、开标25.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25.2开标时,第一步开启商务文件,第二步开启报价文件,并将第二步的开标记录和报价文件进行密封;进入评标阶段后,将第一步骤的开标记录表、商务、技术文件递交评标委员会,待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再将第二步骤的开标记录表、报价文件递交评标委员会。25.3开标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投标承诺书》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投标文件参加。其中湖南省外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其特殊原因的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5.4开标程序25.4.1由监督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并宣布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25.4.2由监委及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进行资格验证; 25.4.3由投标人代表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5.4.4开标时,分两步骤进行,第一步: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商务文件正本中“投标汇总表(商务部分)”的投标人全称、质量承诺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并在开标现场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即进行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及时当场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第二步: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报价文件。当众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唱报价文件正本“投标汇总表(报价部分)”内容)和其它招标代理机构/业主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招标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并在开标现场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即进行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及时当场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25.4.5在开标时因不符合本须知规定而没有启封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25.4.6如果开标记录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内容有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26.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6.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6.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6.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6.2.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26.2.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6.2.3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一致的;26.2.4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6.2.5质量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6.2.6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26.2.7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26.2.8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26.2.9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26.3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6.3.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26.3.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26.3.3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措施项目费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26.3.4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26.3.5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七)评标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7.1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专家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7.2评标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27.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7.4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1、资格后审;2、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做出最终结论前,应就影响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有效性的具体事实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评标工作。3、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4、确定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第一阶段评审完成以后,评委不得再对商务计分进行修改,统分错误可以修正。同时,由主任评委将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名单签字确认后递交给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第二阶段1、报价文件的初步审查;2、报价文件的详细评审;3、汇总商务、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4、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28、评标过程的保密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9、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初步评审29.1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资格后审,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9.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系统地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30、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30.1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因资格条件审查资料不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应当听取投标人的说明,因其它原因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可听取投标人的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就具体事实与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的说明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0.2 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30.3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30.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30.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总价、质量、施工周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31、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按照第五章规定的评标办法执行。32、投标报价的修正32.1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若用小写表示的金额和用大写的金额不一致,以大写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订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分项报价之和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分项报价之和为准。 (4)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中的最高价加进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如已报项目的数量不足,则按投标人自身所报项目单价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评标价的基础。投标人如经评定为中标候选人,其漏项的价格应自行消化,不得增加报价。若投标人的报价包含了招标范围之外的内容,则超出部分应予剔除。 (5)分别按上述(1)-(4)条规则各分项修正后的价格若高于投标价格,则评标价以修正后价格为准,中标价以投标价为准;修正后价格若低于投标价,则评标价和中标价均以修正后价格为准。分项的评标总价之和作为评标总价,分项的中标价之和作为中标总价。 如投标人不接受按以上规则确定的评标价和中标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2.2检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及人工工资单价,对最终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33、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33.1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序靠前。33.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33.3 中标原则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八)合同的授予34、合同授予标准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6、中标通知书3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3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37.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7.4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最后一个签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38.履约保证金38.1在合同签订14天内,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38.2如果中标人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履约保证金,则该合同协议书无效。同时,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8.3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37.1款和38款的规定,招标人将废除授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39、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它39.1本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39.2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施工服务项目取费标准上优惠3%进行收取。在项目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及汇编资料归档后,由招标人通知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缴纳。40、其他40.1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前替;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在3年内禁止参与我司项目的投标,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0.2 异议的提出及处理(一)提出异议期限:(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二)提交异议书的要求异议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3)相关请求及主张;(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三)异议的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1)异议人不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经补正后的异议书仍不符合上一条规定,或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四)恶意提出异议及投诉的处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项目的异议及投诉处理过程中,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否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且在一个时间段内禁止参与我司项目的投标等处罚。情节恶劣,对招标人及投标单位等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监管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罚。40.3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40.4当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和质量不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40.5项目负责人经备案登记后不允许未征得招标人的同意擅自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40.6招标文件所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盖章):姓名拟任职务身份证号码备注注:1、本表在开标时单独递交给招标人;另要求投标人将拷贝了投标文件《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电子版的U盘与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单独递交给招标人。将依据本表查询项目部人员在建情况2、本表情况应与投标文件中所述情况一致,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而造成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附件2: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123……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月 日注:1、本表在开标时单独递交给招标人;2、投标人应将提交的资格后审资料影印件和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业绩情况按上表格式进行汇总填写,本表情况应与投标文件中所述情况一致,如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所造成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将一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汇总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施工投标文件项 目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部分 投 标 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四、投标汇总表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六、投标承诺书七、劳务分包资料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九、投标人基本情况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10年类似工程十一、其它资料十二、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十三、乙供设备性能参数等情况偏离表十四、技术文件响应表十五、技术建议书十六、乙供设备的相关证件、证照及证明材料等十七、其他……附表:乙供设备及材料要求及参数响应情况(含响应表);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 系_(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 投标人:(盖章)日期: 年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招标人)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影印件 代理人 身份证影印件 注:授权委托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 三、投 标 函致: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的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3、我方承认投标汇总表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保修。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要求和义务。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担保。8、招标人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或招标范围的变化,投标人同意中标价格按招标人认可的材料价、范围进行调整。9、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作为承担责任的保证。如果不提交,招标方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且可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10、投标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必须在现场工作;特殊情况下,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和离开现场,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发包人在施工时发现我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转包行为可单方终止合同,兑现履约担保。 投 标 人:(盖章)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日期: 年 月日 四、投标汇总表投标人名称: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工程项目名称1工期(天日历日)天2保修承诺3质量等级4投标保证金5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6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月日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致 (招标人名称):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的招标文件,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联动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执行,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诚信投标行为,我单位对参与 项目的投标作出如下承诺:1 、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所投入的管理、技术人员均为我公司正式在职人员;2、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无在建工程项目。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3 、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4、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以及行业监督部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5、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6、保证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能够按期到位,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程序办理;7、主动接受行业监督部门、业主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接受相应处罚,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年 月 日注:投标承诺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七、劳务分包资料劳务分包资料中须附本公司相应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如果本单位没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则须出具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的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的复印件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备注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注:1、投标人在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本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2、项目负责人附注册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上岗证书(安全员另提供专职安全员C证)复印件。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文字或框图说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建造师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10年以来类似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描述备注注:1、提供2010年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完成的施工类似项目情况。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为:单项合同(不接受联合体、境外承包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已通过地方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10kV输变电工程。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附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3、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十一、其他材料(本项无格式要求,需要时由投标人用文字形式提出。)1、长沙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3、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有效的社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2013年5月~2013年7月);4、与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料。十二、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含合同条款响应表)投标人名称: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说明注: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如实、详细填写相关信息,投标人未如实、详细填写此表而导致投标被拒绝、废标或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招标文件中未进入评标办法商务评审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均应逐条响应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合同谈判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该部分存在负偏离的条款进行修正;拒绝修正的,将视为不能履约,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第三方;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及合同书的响应的偏离情况须在本表中列出;未列出的,则视为投标人无偏离。若某项存在偏离,必须按表中的内容填写,并注明正偏离或负偏离。对于其他无偏离的条款,投标人须承诺“无偏离”;4.若无偏离,投标人须承诺“全部响应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的要求,无偏离”。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月 日 十三、乙供设备性能参数等情况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技术文件条款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偏离说明注: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及技术文件的相关要求如实、详细填写相关信息,投标人未如实、详细填写此表而导致投标被拒绝、废标或无效等所有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偏离情况须在本表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则视为投标人无偏离。若某项存在偏离,必须按表中的内容填写,并注明正偏离或负偏离;对于其他无偏离的条款,投标人须承诺“响应招标文件及技术文件的要求,无偏离”;3.若全部无偏离,投标人须承诺“全部响应招标文件及技术文件的要求,无偏离”。4.投标人可按此格式对此表进行扩充。 十四、技术文件响应表序号技术文件条款号技术文件条款名称投标文件对应页码及条款号响应情况(完全响应或部分响应)说明(若有)123456789……注: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及技术文件的相关要求如实、详细填写相关信息,投标人未如实、详细填写此表而导致投标被拒绝、废标或无效等所有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2.投标人须对技术文件的全部条款,均应在此表中逐条列明响应情况,对部分响应或未响应的条款须作出如实说明;未列明的,则视为投标人响应此条款;3.技术文件中未进入评标办法技术评审的相关条款,投标人也须逐条响应技术文件的要求;合同谈判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投标文件中该部分存在负偏离的条款进行修正。拒绝修正的,将视为不能履约,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第三方;4.技术文件细分到二级目录,投标人可按此格式对此表进行扩充。 十五、技术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第六章技术文件的详细响应(格式自拟);十六、乙供设备相关证件、证照及证明材料等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技术文件的要求提供业绩、资质、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应证明资料;十七、其他 附表乙供设备及材料清单响应表投标人应就乙供设备及材料拟采用产品的技术参数、品牌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产品采购前,具体品牌产品需报建设单位审批;如建设单位认为该品牌产品不能满足安装要求,投标人应按照供货要求调整采购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在合同履行期间建设单位有调整品牌的权力,投标人若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所供设备及材料需要调整时,须报建设单位认定同意,设备及材料价格由双方询价报审计确定。若与招标要求没有发生调整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序号设备及材料名称技术文件要求(满足/不满足)投标人响应规格型号/参数 制造商/品牌产地……注:1.格式和内容可以自行扩展;2.投标人应根据“技术文件”的规定,对乙供设备应在以上表格中明确一个厂家和品牌。本表中所提交的制造商或品牌不作为签订合同的最终依据,由招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最后具体明确,最终采用的设备/主要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招标要求没有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化,则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合同谈判时,招标人有权根据保证全线相关货物品牌统一,减少运营后维护维修成本的需要或招标人发现并认定投标人在此表中列明的设备、元器件等与招标要求存在偏差的情况,招标人有权按招标要求进行优化调整,投标人须无条件服从且不得要求增加合同价格,若投标人不响应的此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合同授予资格;3.拟投乙供设备的制造商和投标人为本项目而达成合同条款不得与本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偏离,若存在类似情况且导致项目中标人无法履行本项目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更换乙供设备制造商或品牌。4.招标人保留随时采用甲供方式采购上述表中设备及材料的权力。 第三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施工投标文件招标 编 号:项 目名 称:投标文件内容:技术部分 投 标 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要求投标人通过填写这些文件,反映出投标人在技术管理上的能力,作为评审其能力的重要依据。)目 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资源配备计划;(7)施工设备;第四章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施工投标文件招标 编 号:项 目名 称:投标文件内容:报价部分 投 标 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目录一、投标报价汇总表;二、具体报价文件内容如下:投标报价书(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1)封面(2)投标总价(3)编制说明(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6)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 暂列金额明细表 (12) 材料暂估价表 (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4)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15)不可竞争费表(含安全文明费)注: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影印件(姓名须与投标文件中的印鉴一致);表1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人名称: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工程项目名称1投标总报价(大写):(小写):1.1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大写): (小写):1.2措施项目费(大写): (小写):1.2.1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 (小写):1.3其他项目费(大写): (小写):1.4规 费(大写): (小写):1.5税 金(大写): (小写):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日期:年 月 日注:1、未加盖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预算但未附投标人与造价工程师所在造价咨询单位的委托协议书及被委托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的。其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2、附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五章 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说明(一)、评标原则评标是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与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单位的活动。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说明1、本项目按照“长政办发〔2010〕21号” 、“长发改〔2011〕23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实施资格后审。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3、本项目类似业绩为2010年以来单项合同(不接受联合体、境外承包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已通过地方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10kV输变电工程。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认证、抢险救灾等加分项目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三)、评标程序: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1、第一阶段(1)资格后审;(2)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做出最终结论前,应就影响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有效性的具体事实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评标工作。(3)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4)确定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第一阶段评审完成以后,评委不得再对商务、技术计分进行修改,统分错误可以修正。同时,由主任评委将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名单签字后递交给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知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进行第二阶段开标;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以及第一阶段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报价文件不再开启。2、第二阶段(1)报价文件的初步审查;(2)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3)汇总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四)、评标办法1、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1)招标的目标;(2)招标项目的范围;(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2、资格后审(1)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以供评标委员会查验。(2)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的;②所提供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的;③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3、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的初步评审: 进入初步评审阶段资格性评审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一致的;(4)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5)质量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7)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8)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9)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4、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5、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3)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及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4)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5)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6、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7、汇总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二、评标办法权数取值表序号项目具体权数取值技术标施工组织方案符合性评审1商务标0.302投标报价0.70 三、评标表格 附表一、资格后审一览表序号投标申请人名称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授权委托人长沙市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省外企业结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造师注册证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省外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证明资料职称证社保证明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姓名授权委托书社保证明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123注:1、符合打“√”,不符合打“×”。2、表中所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3、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附表二、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表序号评审项目不合格情况合格/不合格1投标文件的签字(章)和盖章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2投标文件编制内容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资格后审资料的一致性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一致的4招标文件对资质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5质量质量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7保修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8报价信息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9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结果合格/不合格注:本表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三 技术标评审表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不合格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不合格6资源配备计划合格不合格7施工设备合格不合格8评审结论注: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独立进行评审;2.序号中有缺项的,该项为不合格;3.序号6、7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两项不合格的,技术标为不合格;4.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5.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四 商务标评审表基本分100分序号计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1不良行为记录情况10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计10分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扣 3分,投标人企业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扣5分,扣完为止。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及原件,不能提供相应原件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得5分;2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51、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视偏差程度扣0.5或1分,扣完为止。3企业2010年以来类似工程经验10投标人具有1个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得2分,每增加一个已完成类似工程经验加 2 分,最多加 8分。4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经验52010年以来具有1个类似工程经验,得3分,增加1个类似工程经验的加2分,最多加2分。5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保障5项目组织机构设置齐全,责任明确,人员配备合理,各类人员在专业、职称、工作年限、类似工程业绩等方面优秀的得5分,较好的得4-3分。6乙供设备及材料的符合性651、所有乙供设备及材料的选择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描述完整;乙供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附有试验报告,应用业绩,生产厂家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厂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得基本分41分。2、对乙供设备材料,每出现一处不满足招标文件条款时,基本分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3、对乙供设备材料,每出现一处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时,加4分,最多加24分。注:1.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规定集体评议确定;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投标文件格式、字体、份数等,或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3.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5.湖南省以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计 10 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6.本项目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类似工程为2010年以来单项合同(不接受联合体、境外承包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已通过地方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10kV输变电工程。7.本项目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须同时提供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按要求必须具备的类似工程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附表五报价文件初步审查表序号评审项目不合格情况合格/不合格1投标文件的签字(章)和盖章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2投标报价有唯一性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3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报价总价、包干价、暂定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4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5人工工资单价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结果合格/不合格 附表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备注:1.本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 A2 ……+Ai ……+An基准价=N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总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第六章技术文件一概述1.1 工程概况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系2011年省人防办、长沙市重点工程,为大型单建式人防工程。本项目西起地铁杜花路站,东至长沙南站站前广场,是人流、车流疏散集合的一个重要轴线,其总建筑面积33765 m2, 地下建筑面积为33255 m2,地面附属建筑面积510 m2。工程设计容量为2×1000kVA,由合丰变电站武广西环网柜引出两路10kV电源,为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用电负荷供电。1.2 工程条件环境温度:-10℃~?40℃。相对湿度:日平均值不大于95%;月平均值不大于90%,有凝露情况发生。海拔高度:≤1000 m。地震烈度:≤7度。雷暴日:47日/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长沙市的环境条件,在方案设计及施工安装调试过程中应突出考虑设备、线路、线缆等方面的安全可靠性,并给予明确阐述。1.3 项目概况本工程为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外部供电及高低压配电间电气施工安装项目,设计容量为2×1000kVA,由合丰变电站武广西环网柜引出两路10kV电源供电。10kV主接线为双母线接线,两路10kV电源采用电缆进线,投标人严格按照电力部门批复的引入线路及走向施工。配电间电源进线柜采用电气及机械联锁以防电源环网。配电间位于地下一层,正常工作时,变压器分列运行,允许短时并列运行。本工程用电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1.4工期计划与质量要求1.4.1 里程碑工期计划序号内容时间备 注1施工准备完成2013年8月初2开工2013年8月4设备安装完成2012年10月初5系统调试2012年10月6配电间受电时间2013年11月注:(1)以上工期节点计划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设备安装调试的工期紧的条件。(2)本计划仅供参考,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上述计划的调整,投标人应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做出的工期计划调整,不得提出相应费用变更。1.4.2 质量目标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质量合格。 二工程范围2.1 概述本章节所描述的工程范围仅作为投标人了解本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使用,不应理解为全部招标内容,详细的招标工程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杜花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高低压配电间电气安装工程;10kV线路工程及相关施工占道、道路及绿化破复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调试等。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规定完成设备、材料招投标,按约定的工期按期竣工,负责本工程中一切事务,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招标方使用。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2 招标范围2.2.1 高低压配电间设备安装工程1)配电间内电气一、二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各级保护系统、电缆等)的采购、安装、试验及调试;2)配电间内常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雷、设备接地、防火封堵等)的采购、安装、试验及调试;3)完成以上工程中与其它各系统之间的联调,使其满足配电间及与相关系统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等;4)质量保证期内及质量保证期后的相关服务。2.2.2 10kV线路工程2.2.2.1 土建工程电缆埋管、敷设及各类工作井、电缆沟。2.2.2.2 设备安装工程:1)电缆及电缆附件的安装、试验及调试;2)导地线、金具等的安装、试验及调试;3)质量保证期内及质量保证期后的相关服务。 三工程界面1、与杜花路人防工程机电安装专业分界面为配电间0.4kV馈出开关柜的馈出电缆接线端子处。配电间内的高压电缆支架由本专业完成,0.4kV馈出电缆及孔洞封堵、配电间外的电缆桥架由机电安装专业负责完成。2、本专业负责配电间内接地干线制安,并负责接地网至配电间接地干线的连接。3、本专业负责配电间设备基础预埋件的制安。4、与土建接地界面为接地端子排由本专业负责。 四施工技术要求电气安装工程必须完全按技术规范与施工招标附图要求和规定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及该项目包括合同规定的所必须完成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电气安装工程费用中还必须包括设备从货物交接地到施工现场的二次装卸运输费以及该工程所要求和必须进行的现场试验、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组联调、交接试验等全部试验项目费用。4.1 施工技术标准投标人应遵照下列(但不限于)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下列技术标准版本如有更新,应遵照新版本执行。序号标准号标准或规范名称1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2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3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4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5GB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6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7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8GBJ14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9JSJT-121电缆桥架安装10JSJT-137变配电设备安装11JSJT-155电气竖井设备安装12DL/T572-95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13GB2706-89交流高压电器动热稳定试验方法14DL417-91电力设备局部放电现场测量导则15DL474.1~6-92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16DL475-92接地装置工频特性参数的测量导则17ZBF24001-90冲击电压测量实施细则18DL/T596-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4.2 施工一般要求4.2.1 施工技术准备(1)投标人应认真进行施工测量和进行设计文件与现场情况的仔细复核,发现有出入之处应及时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澄清。否则,投标人应对此负责。同时投标人在审核设计文件的过程中有责任根据施工经验对认为有疑问之处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出书面意见。(2)投标人应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认真作好对工班的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3)检查前期交付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发现与设计不符者应及时提出。 (4)投标人应检查自备的安装机具的种类、数量及功能是否满足施工的需要。对各类施工工具、机具、电气试验仪表、安全用具进行检查试验,并保持良好状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投标人应检查是否已配备足够的人员来完成本项目的现场培训和变电所设备的安装。(6)针对本工程特点对各级施工人员进行有关安装工艺、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发上岗证参加本工程施工。(7)投标人应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并应与其它系统安装工作协调。4.2.2 投标人供应材料(1)本工程中采用的设备材料,凡不属业主提供的范围,由投标人按设计要求进行自行采购(也称乙供设备或材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相应报出供货厂家、型号、规格、价格及相应必要的证明资质的文件。(2)投标人自购材料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经业主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3)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均应有质量证明书正本,对于部分重要材料要求送第三方权威部门做抽样检测合格,经业主验证确认后才能使用,如发现投标人在工程中使用未经业主验证确认的材料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投标人暂停使用,直至履行确认手续后,才能恢复使用。(4)如发现投标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监理工程师即发出书面通知,投标人应立即按通知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5)业主对投标人采购材料的质量确认,均不减轻投标人对材料所负的质量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不论该种材料有否履行了质量确认手续,业主均可视需要进行抽查或送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如发现不合格除按上面第(4)条处理外,投标人还需要负担检验费用。(6)凡属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均由投标人自行运输及保管。4.2.3安装技术要求4.2.3.1基础制作(1)预埋件与其相应安装设备间的接触面应平整。(2)槽钢或导轨与其相应固定件间、组成导轨的各个部件间的接触面平整,焊接牢靠。(3)基础预埋件通过锚栓固定在结构层上,设备通过底部安装螺栓固定在基础预埋件上。4.2.3.2运输、装卸和存储(1)变压器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有摇晃、碰撞和移动的现象,倾斜度不得大于15度。(2)高低压开关柜、功率补偿装置等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都应保持直立放置,装卸时每次只能吊装一台。(3)设备在装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装卸规程进行操作。(4)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严格按照产品的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5)设备应直立存放,不能叠放。存放地点应保持干燥,并通风良好。(6)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严禁将电缆盘直接从车上推下,电缆盘不应平放。(7)电缆盘滚动时必须按照电缆盘上的箭头指示或电缆的缠紧方向。(8)电缆存储时应集中分类存放,并标明电缆型号、电压等级、规格、长度等,电缆盘之间应有通道,电缆存放处不得有积水。4.2.3.3变压器安装(1)变压器主体就位以后,其基准线应与基础中心线吻合,主体应成水平状态,最大水平误差不超过2mm。(2)变压器就位后应进行器身检查,如外观有无损伤、连接是否松动、绝缘是否损伤等等。(3)按设计图纸、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接线。接线后应对各回路进行校线检查。(4)变压器安装工作全部结束后,及时填写设备安装技术记录,并对变压器进行相关电气试验。4.2.3.4盘柜设备安装(1)高低压开关柜等须可靠的安装在基础框架或基础预埋件上。(2)盘柜本体就位后应检查盘柜本体及盘柜内的设备或电器与各柜体之间的连接是否牢固,外观有无损伤,绝缘是否良好;盘柜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等。(3)按设计图纸、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接线。接线后应对各回路进行校线检查。(4)引入盘柜的电缆接线应排列整齐美观。电缆芯线应标明回路编号,编号正确字迹清晰。4.2.3.5电缆敷设(1)电缆支架的制作应遵循设计图纸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2)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的上部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桥架、支架和地面进行拖拉摩擦。电缆上不应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和护层折裂等机械损伤。(3)电缆敷设宜采用人工敷设,如采用机械敷设,其敷设速度不应超过15m/min。(4)电缆敷设应充分考虑热胀冷缩的影响,电缆在支架上蛇形敷设或预留伸缩的弧度。(5)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应采用专用工具,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及制作工艺规程。(6)电缆标牌需精细,清晰,并有防腐蚀性。(7)电缆进出构筑物时穿套管保护。(8)室内光缆应穿管敷设。4.2.3.6接地(1)接地电缆、接地线、接地扁钢不应用作其他用途。(2)接地线及其连接应保证牢固、可靠、安全、接触良好。(3)设备接地连接应牢固、可靠,并采取防腐措施。(4)设备连续布置时,基础预埋件应焊接成连续整体,然后与接地扁钢牢固焊接。4.2.3.7安装和布线(1)设备安装前应检查配电间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如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则不得安装。(2)配电间设备应摆放整齐、美观、便于观察和操作。4.3 施工特别要求4.3.1对土建预留工程的验收投标人应配合业主对以下与配电间相关的土建工程进行验收,已确定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电缆敷设路径上的沟、槽、管、洞的位置及数量。(2)配电间设备运输通道及运输承力装置(吊钩)。对于运输承力装置在设备运输前应对其承受的荷载进行试验,以保证设备吊装时的安全。(4)接地网接地引出线的位置及数量。若现场发生投标人有能力自行修复或完善的预留条件,投标人应无条件的进行修复,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4.3.2施工工序配合由于接口配合不完善或施工工序倒置所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投标人负责,并不能延长工期。4.3.3成品保护在施工过程中配电间内潮湿空气、有凝露现象,投标人应考虑购置足够数量的排风、除湿设备,以保证设备开箱后的安全。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单独作出说明。在工程验交前,投标人应保证产品的完好性,该过程中所发生的丢失、破损由投标人负责恢复。4.3.4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电缆标牌应全部采用计算机打字,电缆线号应清晰、明了,并采用专用的线管,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电缆标牌、线号的样品。所有供电设备的现场试验由投标人完成(由设备供货方提供技术指导),投标人应配备必须的试验仪器仪表。现场试验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单体试验;(2)配电间内联调;(3)供电系统联调;(4)48小时空载运行;(5)144小时有载运行。4.3.5安装机具投标人应自备设备运输(如大型吊车)及安装的大型机具。4.3.6运行维护支持(1)投标人应提供质量保证期间的运行和维护支持服务。(2)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应列出详细的维护支持服务组织、计划和运行支持服务内容。 五工程主要乙供设备及主要材料本章节所描述的主要乙供设备及材料仅作为投标人了解本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使用,不应理解为全部乙供设备,详细的内容以施工找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序号设备、材料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电缆米700YJV22—3×300/10kV460YJV22—3×70/10kV2环网柜面23变压器台2SCB11—1000/104高压开关柜面7KYN28A—12Z5低压开关柜面22GCK…… 六主要材料及设备技术规格要求6.1 总则本总则项下内容,适用于投标人采购设备。6.1.1 使用环境及系统运行条件(1)安装地点:户内(2)环境温度:-10—40℃(3)海拔高度: ≤1000m(4)最大相对湿度:日平均≤95% ,月平均≤90%。(5)最大日温差:25K。(6)抗地震能力:7度,,地面水平加速度:0.2g;地面垂直加速度:0.1g,采用正弦、共振、拍波试验法,激振5次,每次5波,每次间隔2S,安全系数1.67。(7)系统频率:50Hz6.1.2 包装与运输6.1.2.1包装(1)设备的包装必须保证设备在运输中,不因包装不良而损坏产品。(2)插件、活动部分应锁紧、固定牢固。装箱应防灰、防潮、防霉。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3)包装箱上应有注明:装置名称、型号及制造厂名。发货、收货单位及详细地址。产品净重、毛重、体积等。标明”小心轻放”、“向上”、“防震”、“防潮”等标志。字样和标记还应符合GB191的要求。(4)包装箱内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式三份):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及特殊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附件、备品、备件以及装箱清单。设备明细表。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6.1.2.2运输投标人应负责将设备运输至招标人工地,运输和装卸时必须严格遵守包装箱上标志的规定以及国家运输标准的有关规定。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损伤、变形等现象,凡由于运输原因损坏,应由制造厂负责赔偿。6.1.3 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6.1.3.1工艺要求用途相同的设备,其所有的元器件和零部件必须具有互换性。公差必须适合所有可更新的设备,机械公差应标在图中。这些图纸应纳入设备的操作维护手册。工艺加工的风格和方式,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持一致。材料应是新生产的优等产品,并应选用使用寿命长和在规定工作条件下维修最少的材料。投标时请提供所采用材料的试验报告。制作结构用的钢材必须经过防锈处理,投标人应说明其采取的措施。铜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不允许用石棉板做绝缘材料。当使用合成树脂绝缘板时,所有的切边均要漆封。连接/紧固螺栓材质应选用不锈钢,满足设备承受短路能力要求。6.1.3.2可靠性设备在设计时必须采用高可靠性措施。这些措施应降低系统故障概率和有关影响正常运行的随机性:冗余措施;使用已证明具有高可靠性的元件;所提供设备,应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预防动虫害。6.1.3.3可维护性设备应设计成只需最少的调整和预防性维护,以及运行维护。产品设计应包括故障隔离及诊断措施,以减少设备修复时间、维护材料和人工成本。应通过制定合理的维修/更换策略、在线维修措施及维修支持设备的最佳运用来减少停机时间。6.1.3.4可扩展性设备应尽量采用模块化设计的原则,在产品设计时应留有扩展能力,以适应远期扩展。因此,供货商应在产品设计中作相应考虑,以满足有关设备在扩展时的要求。6.2 配电变压器6.2.1 采用标准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如下标准要求。标准号标准名称GB 156-93标准电压GB 4585.2交流系统用高压绝缘子人工污秽试验方法固体层法DL/T 486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订货技术条件DL/T 593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订货技术导则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GB311.1-1997《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T 775.3-1987《绝缘子试验方法》GB5582-1993《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GB/T 7354-1987《局部放电测量》GB/T 11604-1989《高压电器设备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GB/T 16927-1997《高电压试验技术》GB 11032-2000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G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763《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GB 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标书中所有设备及其备品备件,除本标书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外,其余均应遵循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GB)、电力行业标准(DL)和国际单位制(SI),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如果招标方有自已的标准或规范,应提供标准代号及其有关内容,并须经业主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原则上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标书发出后如有新版本,自动替换。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丝、管螺纹、螺栓头及螺帽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及国际单位制(SI)的标准。6.2.2 系统参数序号名 称单位招标人要求值1额定电压kV102最高运行电压kV123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接地4额定频率Hz505污秽等级Ⅲ6系统短路电流水平(高压侧)kA2013耐受地震能力地面水平加速度m/s22正弦共振三个周期安全系数≥1.6714冷却方式自然风冷,预留加装机械风冷的条件15防护等级IP40,带保护外壳,外壳防护等级IP30注 1. 环境最低气温超过?25℃的需要进行温度修正。2. 污秽等级为Ⅳ级的需提供该地区的污秽等级图。6.2.3技术要求及性能变压器名称: SCB11型干式配电变压器。相数: 三相。表1-1设备及技术性能序号名称单位参数及要求一额定值 1变压器型号SCB11型干式配电变压器2铁心材质冷轧取向硅钢片3线圈结构环氧浇注式、包封式、敞开式4高压绕组kV10/10.55低压绕组kV0.46联结组Dyn117额定频率Hz508额定容量kVA10009相数310调压方式无励磁、有载11调压位置高压侧12调压范围±2×2.513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接地14冷却方式自然风冷,预留加装机械风冷的条件15磁通密度T(投标人提供)16绝缘耐热等级F级及以上17局部放电水平pC≤10二绝缘水平1高压绕组雷电全波冲击电压(峰值)kV752高压绕组雷电截波冲击电压(峰值)853高压绕组额定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有效值)kV354低压绕组额定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有效值)kV5三温升限值1额定电流下的绕组平均温升(F)K1002额定电流下的绕组平均温升(H)125四空载损耗1额定频率额定电压时空载损耗kW1.98五空载电流1100%额定电压时%1.4六负载损耗1主分接(75℃)kW±4×2.5七噪声水平dB721总质量t(投标人提供)绝缘耐热等级:SCB型F级及以上。套管:(1)套管的额定电压:应与变压器的额定电压相适应。(2)套管的额定电流: 应与变压器的最大负载能力相一致。(3) 套管的爬电比距:应与变压器的使用条件相适应。报警和跳闸接点的要求变压器应设有下表所列的变压器保护用的报警和跳闸接点,并应在投标书中提供所用继电器的时间常数和断流容量(最大VA)。序号继 电 器 名 称报 警 或 跳 闸电 源1温度显示控制器报警、跳闸交流220V温升限值:绝缘系统温度℃额定电流下的绕组平均温升限值K155(F)100铁心、金属部件和与其相邻的材料: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出现使铁心本身、其他部件或与其相邻的材料受到损害的温度。负载能力: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在应急情况下,允许的最大短时过载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过 载 %2030405060允许时间min604532185绕组电阻的不平衡率:绕组电阻的不平衡率相电阻应不大于4%,线电阻应不大于2%。包封绕组干式电力变压器的局部放电量: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应在1.3倍最高相电压(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应在1.3倍最高线电压)下3min,高压线端测得的视在放电量不得超过10pC。变压器承受短路的能力:(1)变压器承受短路的耐热能力:变压器运行在任何分接位置上,应能持续承受2s时间的外部短路耐热能力的电流,并且其绕组温度应不超过350℃(铜)或国家标准。(2)变压器承受短路的动稳定能力:变压器运行在任何分接位置上,应能承受国家标准GB 1094.5-2003所规定的短路试验电流值而不损坏或位移。供方应提供变压器的短路试验报告及型式试验报告。6.2.4结构要求设备整体尺寸不得超过:2000*1400*2200铁心:为改善铁心性能,供方应选用的优质的冷轧晶粒取向硅钢片,整个铁心组件均衡严紧,不应由于运输和运行中的振动而松动。另外,变压器的铁心和金属件应有防腐蚀的保护层。绕组:变压器绕组应采用优质(无氧)铜质材料作导体, 玻璃纤维、环氧树脂复合材料或树脂浇注箔绕作绝缘。高压绕组应用铜导线绕制,低压绕组应用铜箔(或铜导线)绕制。绕组设计应使电流和温度沿绕组均匀分布,并使绕组在雷电冲击全波试验时得到最佳的电位分布。绕组应能承受短路、过载和过电压而不发生局部过热,并应消除绕组中的电场集中,局部放电水平应满足有关标准。变压器绝缘件应经防潮处理,铁心零件应经防锈处理。变压器结构应能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以便变压器到达目的地后能立即投入运行。变压器应装有底脚,其上设有安装用的定位孔,孔中心距(纵向尺寸)为按国家标准mm。变压器应设有承受整体总重量的起吊装置。变压器铁心和金属件均应可靠接地(铁轭螺杆除外)。接地装置应有防锈镀层,并附有明显的接地标志。(当选用外壳时,外壳及外壳门必须有效接地)。变压器一次和二次引线的接线端子,应用铜材制成,其接触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裂纹、明显伤痕、毛刺,腐蚀斑痕缺陷及其他影响电接触和机械强度的缺陷,且应有防松措施。变压器各绕组应有相应的接线端子标志,所有标志应牢固且耐腐蚀。变压器加保护外壳后,不应降容,并保证温升不超标(变压器外壳采用组合式)。变压器应装设数显示式温度计,监测变压器运行温度,并设有测温报警接点。温度计应装于变压器上或前柜门上(带保护外壳变压器)。控制箱(如果有)应装在柜门的一侧。保护外壳的门应高、低压侧分别设置并加标志,外壳采用铝合金材料(防护等级为IP30和IP31),并要求重量轻、安装拆卸方便、通风良好。油漆和防锈要求变压器外壳(如果有)及附件除有色金属和镀锌铁件外,所有金属件均应除锈喷漆,油漆具有自防污能力,并采取措施防止运输和吊装中漆层剥落与变质。铭牌的要求变压器铭牌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并应固定在明显可见位置。铭牌上所标志的项目内容应清晰且牢固。在铭牌上必须标志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GB 6450-86第2.2条款的规定。6.2.5 试验与验收1、出厂试验项目:按国家标准要求。2、型式试验项目:按国家标准要求。3、特殊试验项目:按国家标准要求。4、现场验收试验项目:按交接试验标准要求。6.2.6 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文件(1)提交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图样类、说明书、试验报告三大类。图样类:总装图、安装图、铭牌图、结构图。说明书类:安装使用说明书、其他适用的完整资料和说明书。试验报告类:型式试验报告、抽样试验报告、逐个试验报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和标书要求的其他试验报告。(2)图样资料应包括的内容:a.总装图:本图应标明全部所需要的附件数量、目录号、额定值和型号等技术数据,应表示设备总的装配情况,包括外形尺寸(公差)、设备的总质量;爬电距离、干弧距离、伞裙尺寸、受风面积、固有频率;底部和顶部安装孔尺寸;运输尺寸和质量等;它还应表示出中性点设备连接端子对地高度,并附电气和机械特性数据。图纸应标明所有部件和附件的尺寸位置。图纸应标明中性点成套装置安装支柱底座和基础螺栓尺寸。b.铭牌图:应符合国家相应各种设备分类的相关标准。c.电流互感器、隔离开关、支柱绝缘子放电间隙等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有关设施设计所需的其他图纸和资料。d.结构图:中性点成套装置结构的剖视图。e.安装规范。(3)对试验报告的要求产品的试验应符合国家及原机械部、电力部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主要部件试验报告,包括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支柱绝缘子、金具、镀锌件等的试验报告。如果产品进行了局部改进或改变应补充提供相应的验证性试验报告。(4)对说明书的要求说明书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和全部附件完整的说明和数据产品性能指标。主要零、部件的说明。保管、维护、储运及安装指导的说明。6.3 环网柜6.3.1标准技术参数表使用条件序号名称单位招标人要求值投标人保证值1周围空气温度最高气温℃+55最低气温-152海拔m10003污秽等级III4湿度日相对湿度平均值%≤95月相对湿度平均值%≤90最大日温差K≤155耐受地震能力水平加速度g0.26最大风速m/S35工程条件:系统概况: 系统额定电压: 10kV系统最高电压: 12 kV系统额定频率: 50Hz安装地点:户外开关类型:负荷开关:SF6,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10kV额定电流630A额定关合电流50kA动稳定电流(峰值)50kA热稳定电流(4S有效值) 20kA开关操作机构:负荷开关:电动或手动,见专用技术规范。雷电冲击耐受电压:相间、相对地75kV;断口85kV。1min工频耐受电压: 相间、相对地42kV;断口48kV。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硅橡胶预制式电缆附件由电缆绝缘外护套和半导电应力锥预制成一体,具有抗漏痕性,耐电蚀、耐电晕,绝缘性能好,不可燃。其参数如下:电压 10KV电流 630A性质带电可触摸型(外壳接地)额定短时(3S)耐受电流 20KA连结形式 直型或肘型负荷开关必须有三工位(合闸、分闸、接地),且带有完善的防误联锁保护,确保隔离开在元件,接地开关元件,开关柜门之间有正确的操作顺序,接地开关能加锁闭锁,其联锁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只有负荷开关在断开位置时才能实现接地开关的分、合闸操作,也只有接地开关在断开位置时才能实现负荷开关的分、合闸的操作。B、只有当接地开关在合闸位置时才能开启和关闭柜门。C、柜门开启后接地开关不能分闸,负荷开关不能合闸.配有故障接地显示器、带电显示器(配面板故障指示器)、校相器。要求柜前面板上有模拟单线图及开关的位置显示,并保证位置显示可靠。环网柜的本体安装尺寸为长*宽*高(1700*1000*1500),土建施工尺寸为长*宽(3000*3000)。免维护设计,寿命可达30年以上。户外型、全绝缘、全密封结构,安全可靠,免维护,体积小、重量轻、结构紧凑、安装简单,操作方便适用于各种恶劣环境。喷漆工艺和工序符合国际标准,漆膜厚度达0.3mm,附着力极强,抗紫外线,户外运行20年不退色。以无毒、无味、绝缘强度高的SF6气体作为其绝缘介质,母排、连接件、负荷开关全部置于SF6气箱中,真正实现户外型、全绝缘、全密封的箱式结构,箱体采用6mm厚的锅炉钢。SF6气体年泄露率小于0.2%,低于国标1%的标准,箱体上装有SF6气体压力计和低气压报警装置,可随时检查气体压力,通过FTU可远传到控制中心。接线采用全绝缘预制式电缆接头,安全、灵活;环网柜在水淹没顶3米深、淹没时间不大于6天的情况下,负荷开关、电缆头不应损坏。配有观察窗,可直接观察到负荷开关的明显断口和接地,可靠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配置电动操作机构的开关,配置电动控制器,集控制、检测、数据记录、远方通信等功能于一体。控制器提供RS485通信接口;提供扩展I/O接口,通过外接FTU直接控制各路开关的合、分闸操作;能实时监测各开关/线路状态,如开关状态、SF6气压、电池电压、线路失压、过流等;提供后备电源,保证交流失电后24小时内正常工作,以及满足50次以上合分闸操作。预留FTU控制器安装位置及自动化接口,能够实现配电自动化。环网柜设计满足故障时SF6气体排出的需要,具有防止故障所引发内部电弧造成箱外人员伤害的结构设计。箱体应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性能,箱体内无导体裸露,每侧箱门外应至少设置一处国家标准的警告标志“电力符号”及文字“止步,高压危险”。箱体内应有电缆进出线口的密封式地板,防止电缆沟内的潮气进入箱体。箱顶盖应有5%的坡度,顶盖不应积水,顶盖为可拆卸结构,满足吊装的要求。吊装环为可拆卸式结构,顶部吊装采用线路悬垂绝缘子挂接原理,无吊装板。箱门应密封防水,应设置不易被破坏、侵害的专用锁(暗锁);箱体外(不含基础)无外露可拆卸的螺栓。环网开关箱顶部箱檐下设置通风孔,使空气四面流通,防止凝露威胁安全运行。箱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薄弱位置应增加加强筋,在起吊、运输、安装中不得变形或损伤。箱体外壳内设隔热层。箱门内置隔热层,强度和外观设计同箱壳材料相同。箱体内应设置专用接地母线,环网开关柜、底座槽钢、门应与接地导体可靠连接。接地母线应分别设有不少于二处与接地系统相连的端子,并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端子所用螺栓直径应不小于M12,接地铜导体截面应不小于25mm2。开关的结构应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便于监视、检查和维护、试验等工作的进行。维护工作通常包括相序检测、电缆接地故障的查找、电缆和其它设备的耐压试验以及清除危险的静电电荷等。安装在机构箱面板上的辅助设备与高压带电部分应保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除带电显示装置在接地端处的连接线外,所有辅助回路导线应用接发生金属隔板塑料行线槽或绝缘管将其与主回路隔开。6.3.2项目需求部分6.3.2.1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表2 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要求投标人响应环网柜型式主要参数单位数量环网柜型号主要参数单位数量1户外环网柜四间隔,共气室面2每面环网柜含负荷开关柜环网柜,AC10kV,630A,负荷开关柜,SF6,带电动操作机构台86.3.2.2图纸资料提交单位需确认的图纸资料应由投标人提交到表4所列的单位。表4 投标人提交的需经确认的图纸资料及其接收单位提交图纸资料名称接收图纸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提交份数提交时间图纸类长沙星电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81)技术协议签订后2周内,供货商应提供认可图纸。2)工程师在收到认可图纸后2周内,应将经确认的1份图纸寄送给供货商。3)供货商收到经确认的图纸2周内提出最终图安装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其他资料图纸类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人防工程开发中心8安装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其他资料6.4电缆及电缆附件6.4.1电缆本工程敷设YJV-3*70/10KV电缆路径长0.46km. YJV-3*300/10KV电缆路径长0.7km,敷设于电缆埋管中,最终电缆长度以施工图为准。6.4.1.1采用标准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如下标准要求。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GB 311.1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2GB/T 2951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3GB/T 2952.1电缆外护层总则3GB/T 3048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4GB/T 3956电缆的导体5GB 6995.1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第 1 部分:一般规定6GB 6995.3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第 3 部分:电线电缆识别标志7GB/T 7354局部放电测量8GB 14315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9GB/T 12706.1额定电压 1 kV (Um=1.2kV)到35 kV (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第 2 部分:额定电压30 kV 及以下电缆一般规定和结构要求10GB/T 12706.2额定电压 1 kV (Um=1.2kV)到35 kV (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第 2 部分:额定电压 6 kV (Um=7.2kV)到30 kV (Um=36kV)电缆11GB/T 19666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12JB/T 10181电缆载流量计算13IEC 60287有关电缆载流量计算的标准14IEC 60502额定电压 1 kV (Um=1.2kV)到30 kV (Um=36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6.4.1.2技术要求及性能表1序号项目单位标准参数值投标人保证值备注1铜导体材料/铜材料生产厂及牌号/投标人提供芯数×标称截面芯×mm23×703×300结构形式圆形紧压最少单线根数根12对应70截面34对应300截面紧压系数≥0.92挤包导体屏蔽层材料、生产厂及牌号半导电料平均厚度mm0.8mm最小厚度mm0.7mm3绝缘材料、生产厂及牌号/XLPE平均厚度不小于标称厚度 tmm4.5最薄点厚度不小于mm4.1偏心度%10%4挤包绝缘屏蔽层标称厚度mm0.8mm最小厚度mm0.6mm5金属屏蔽铜带层数/1铜带厚度mm0.10搭盖率不小于%2020℃时最大直流电阻Ω/km /6填充层填充材料/非吸湿性聚丙烯撕裂薄膜7隔离套最小厚度不小于标称厚度 Tmm80%*T8铠装层材料/镀锌钢带钢带层数层29外护套材料/PVC/PE材料生产厂及牌号/投标人提供颜色/黑色/红色标称厚度 Tmm3.2对应70截面4.0对应300截面最薄点厚度不小于mm90%*t表2序号项 目单位标准参数值投标人保证值备注120℃时铜导体最大直流电阻Ω/km0.268对应70截面0.0601对应300截面2导体温度℃90正常运行时最高允许温度250短路时最高允许温度3局部放电(试验灵敏度10 pC或更优,15 kV下)pC无可检测放电4雷电冲击试验(导体温度95 ℃~100 ℃)kV/次±95/各105tanδ(导体温度95 ℃~100 ℃下)/≤8×10-46导体屏蔽层老化前后90 ℃ 时电阻率Ω?m≤10007绝缘屏蔽层老化前后90 ℃ 时电阻率Ω?m≤5008出厂工频电压试验kV/min30.5/59安装后工频电压试验kV/min15/510电缆盘尺寸mm50011电缆敷设时的最小弯曲半径m10D12电缆运行时的最小弯曲半径m15d13电缆敷设时的最大牵引力N/mm270铜芯,牵引头14电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寿命年≥30表3序号项目单位标准参数值投标人保证值1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不小于MPa12.5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不小于%200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不超过%±25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超过%±25电缆段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不超过%±25电缆段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超过%±25绝缘收缩试验不大于%4热延伸负荷下伸长率不大于%175冷却后永久伸长率不大于%152外护套PEPVC老化前抗张强度不小于MPa12.512.5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不小于%300150老化后抗张强度不小于MPa/12.5老化后断裂伸长率不小于%300150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不超过%/±25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超过%/±25电缆段老化后抗张强度变化率不超过%/±25电缆段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超过%/±25高温压力试验,压痕深度不大于%5050热冲击试验//不开裂低温冲击试验//不开裂低温拉伸,断裂伸长率不小于%/20热失重,最大允许失重mg/cm2/1.5碳黑含量%2.0~3.0/3剥离力半导电屏蔽剥离力N8—406.4.1.3结构要求电缆结构除符合GB/T 12706.2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导体:导体表面应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无凸起或断裂的单线。导体应为圆形并绞合紧压,紧压系数不小于0.9。铜导体单线必须采用TR型软铜线。挤出交联工艺导体屏蔽、绝缘、绝缘屏蔽应采用三层共挤工艺,全封闭化学交联。绝缘料采用交联聚乙烯料,半导电屏蔽料采用交联型材料,绝缘料和半导电料从生产之日到使用不应超过半年。生产厂家提供对产品工艺制造水平的描述,包括干式交联流水线方式,生产设备中的测偏装置、干式交联,冷却装置的描述等。导体屏蔽导体屏蔽为挤包的交联半导电层,电阻率不大于100Ω.cm。半导电层应均匀地包覆在导体上,并和绝缘紧密结合,表面光滑,无明显绞线凸纹,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或擦伤的痕迹。在剥离导体屏蔽时,半导电层不应有卡留在导体绞股之间的现象。导体屏蔽标称厚度为0.8mm,最小厚度应不小于0.7mm。绝缘绝缘标称厚度4.5mm,绝缘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测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任一断面的偏心率((最大测量厚度-最小测量厚度)/最大测量厚度)应不大于10% 。8.7/15kV电缆的绝缘偏心度应符合下式规定: (tmax - tmin)/ tmax ≤10%tmax:绝缘最大厚度,mm;tmin:绝缘最小厚度,mm;tn:绝缘标称厚度,mm;tmax和tmin在绝缘同一断面上测得。绝缘屏蔽绝缘屏蔽为挤包的交联半导电层,半导电层应均匀地包覆在绝缘表面,表面应光滑,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或擦伤的痕迹。绝缘屏蔽应为可剥离型。绝缘屏蔽的标称厚度为0.8mm。三芯电缆绝缘屏蔽与金属屏蔽之间应有沿缆芯纵向的相色(黄绿红)标志带,其宽度不小于2mm。金属屏蔽金属屏蔽用重叠绕包的软铜带(或软铜丝)组成,电阻率不大于0.0180Ω.mm2/m(20℃),绕包连续均匀,平整光滑,没有断裂,铜带间绕包平均搭盖率不小于20%(标称值)。铜带标称厚度为0.10mm,截面大于25mm2(按管状计算),且三芯屏蔽应接触良好。铜带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 90%。填充及隔离套缆芯采用与电缆运行温度相适应的非吸湿性聚丙烯撕裂薄膜填充,应紧密无空隙,并保证在成品电缆段附加老化试验后不粉化。三芯成缆后外型应圆整。隔离套采用挤包型。隔离套厚度平均值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0%。外护套外护套应采用聚氯乙烯或聚乙烯料挤包。三芯电缆外护套标称厚度如下表所示:电缆截面(mm2)外护套厚度(mm)703.23004.0外护套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外护套通常为黑色/红色,但也可以按照制造方和招标人协议采用黑色以外的其他颜色,以适应电缆使用的特定环境。外护套应经受 GB/T 3048. 10-2007规定的火花试验。电缆不圆度电缆不圆度应不大于10%。电缆不圆度= ×100%。电缆阻燃要求采用阻燃电缆时,电缆的阻燃特性和技术参数要求需符合GB/T 19666-2005的相关规定。密封和牵引头电缆两端应用防水密封套密封,密封套和电缆的重叠长度不小于200 mm,如有要求安装牵引头,牵引头应与线芯采用围压的连接方式并与电缆可靠密封,在运输、储存、敷设过程中保证电缆密封不失效。6.4.1.4试验与验收试验对于电缆的试验及检验要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书进行试验。试验应在制造厂或招标人指定的检验部门完成。所有试验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试验条件环境温度除个别试验另有具体规定外,其余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0±15)℃时进行。工频试验电压的频率和波形工频试验电压的频率应在(49~61)Hz范围之内,波形应基本上是正弦波,电压值均为有效值。雷电冲击试验电压的波形按IEC60230的规定,雷电冲击试验电压的波形的波前时间为(1~5)μs,半波峰值时间为(40~60)μs。例行试验每批电缆出厂前,制造厂必须对每盘电缆按 GB/T 12706要求进行例行试验。抽样试验抽样试验应按GB/T 12706 或招标人要求进行。抽样试验主要项目见下表,若招标人有特殊需要,可另行补充。序号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标准1结构和尺寸检查GB/T 12706.2 2局部放电试验GB/T 3048.1234h交流电压试验GB/T 3048.84热延伸试验GB/T 2951.185外半导电层剥离试验GB/T 12706.1 6隔离套工频耐压 15kV/1minGB 2952.17导体直流电阻测量GB/T 12706.2型式试验如投标人已对相同型号的电缆按同一标准进行过型式试验,并且符合1.2.4条规定,则可用检测报告代替。如不符合,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到国家电网公司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重做型式试验,费用由投标人负责。重做的型式试验应按GB/T 12706 及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安装后的电气试验主绝缘交流电压试验: 在导体和金属屏蔽间施加20Hz~300Hz交流电压2.5Uo,5min 或2.0Uo,1 h 绝缘不击穿。技术服务、工厂检验和监造技术服务:投标人应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投标人在工程现场的服务人员称为投标人的现场代表。在产品进行现场安装前,投标人应提供现场代表名单、资质,供招标人认可。投标人的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督导安装、负责调试、投运等其他各方面,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投标人应指定一名本工程的现场首席代表,其作为投标人的全权代表应具有整个工程的代表权和决定权,招标人与首席代表的一切联系均应视为是与投标人的直接联系。在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应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留在现场。在招标人认为现场代表的服务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投标人应及时提出替代的现场代表供招标人认可,投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因下列原因而使现场服务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1)产品质量原因;(2)现场代表的健康原因;(3)投标人自行要求增加人日数。工厂检验及监造:投标人应在工厂生产开始前7天用信件或电传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派出监造工程师或代表到生产厂家为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为检验做监证。招标人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现场,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检查投标人所必须进行的检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造。招标人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投标人对检验结果和生产质量而负担的责任。在产品制造过程的开始和各阶段之前,投标人应随时向招标人进行报告以便能安排监造和检验。除非招标人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则不应有从制造厂发出未经检查和检验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规范书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之后,才能发运这些货物。若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关于不派员到投标人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招标人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货物装运之前,应向招标人提交6份检验报告,其中必须有1份为原件。验收:每盘电缆都应附有产品质量验收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电缆合格证书应标示出生产该电缆的绝缘挤出机的开机顺序号和绝缘挤出顺序号。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到样后的包装外观检查。买卖双方联合进行产品结构尺寸检查验收。如有可能,买卖双方联合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成品电缆的护套表面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额定电压、每米打字和制造年、月的连续标志, 标志应字迹清楚, 清晰耐磨。除非另有规定,电缆应卷绕在符合JB/T 8137的电缆盘上交货,每个电缆盘上只能卷绕一根电缆。电缆的两端应采用防潮帽密封并牢靠地固定在电缆盘上。在每盘电缆的外侧端应装有经采购方认可的敷设电缆时牵引用的拉眼或牵引螺栓。拉眼或牵引螺栓与电缆导体的连接,应能满足敷设电缆时的牵引方式和牵引该长度的电缆所需的机械强度。对机械强度的要求应由采购方与供方协商确定。电缆盘的结构应牢固,筒体部分应采用钢结构。电缆卷绕在电缆盘上后,用护板保护,护板可以用木板或钢板。如采用木护板,在其外表面还应用金属带扎紧,并在护板之下的电缆盘最外层电缆表面上覆盖一层硬纸或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以防碎石或煤渣等坚硬物体掉落在每匝电缆之间,在运输或搬运过程中损伤电缆外护套,如用钢板,则宜采用轧边或螺栓与电缆盘固定,而不应采用焊接固定。在运输电缆时,供方应采取防止电缆盘滚动的措施,例如将电缆盘放在托盘上。供方应对由于未将电缆或电缆盘正确地扣紧、密封、包装和固定而造成的电缆损伤负责。电缆盘在装卸时应采用专门的吊装工具以避免损坏电缆。在电缆盘上应有下列文字和符合标志:(1)合同号、电缆盘号;(2)收货单位;(3)目的口岸或到站;(4)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5)电缆的额定电压;(6)电缆长度;(7)表示搬运电缆盘正确滚动方向的箭头和起吊点的符号;(8)必要的警告文字和符号;(9)供方名称和制造日期;(10)外形尺寸、毛重和净重。凡由于投标人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投标人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投标人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投标人应尽快向招标人补供货物以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投标人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以传真形式将每批待交货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重量、交货方式及地点通知招标人。投标时应提供的其它资料:提供全套电缆的抽样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鉴定证书。提供电缆结构尺寸和技术参数(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提供同等电压等级电缆的供货纪录(见技术规范通用部分附录A),对于与供货类似的电缆曾发生故障或缺陷的事例,投标者应如实提供反映实况的调查分析等书面资料。提供对于因某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交货时间延误情况,所采取补救措施的应急预案。6.4.2电缆附件电缆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10KV户外终端3*300、10KV户外终端3*70。6.4.2.1采用标准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如下标准要求。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GB 311.1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2GB/T 3048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3GB/T 7354局部放电测量4GB/T 12706.4额定电压 1 kV (Um=1.2kV)到35 kV (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第 4 部分:额定电压 6 kV (Um=7.2kV)到35 kV (Um=40.5kV)电缆附件试验要求5GB 14315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6GB/T 18889额定电压 6 kV (Um=7.2kV)到35 kV (Um=40.5kV)电力电缆附件试验方法7DL/T 413额定电压35kV(Um=40.5kV)及以下电力电缆热缩式附件技术条件8JB/T 10739额定电压 6 kV (Um=7.2kV)到35 kV (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可分离连接器9JB/T 10740.1额定电压 6 kV (Um=7.2kV)到35 kV (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冷缩式附件 第1部分 终端10JB/T 10740.2额定电压 6 kV (Um=7.2kV)到35 kV (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冷缩式附件 第2部分 直通接头6.4.2.2系统参数序号项目标准参数值投标人保证值1工频电压试验 4.5Uo ,5 min 2户外终端工频电压试验(淋雨下)4.0Uo ,15min3局部放电试验(室温、试验灵敏度10 pC或更优,15 kV下)无可检测放电(15KV以下无可见局部放电)4恒压负荷循环试验按照GB/T 12706.4 规定5局部放电试验(高温、试验灵敏度10 pC或更优,15 kV下)无可检测放电6冲击电压试验(95℃~100℃)±95 kV各10次7冲击后工频电压试验 2.5Uo ,15 min 8热稳定试验按照GB/T 12706.4 规定数值(按电缆截面分别提供)9动稳定试验按照GB/T 12706.4 规定数值(按电缆截面分别提供)10户外终端盐雾试验1.25Uo, 1000h11户内终端潮湿试验1.25Uo, 300h12中间接头浸水试验1.25Uo,30次循环13附件允许短路容量跟所配电缆相同。14附件正常运行时最高允许温度90℃。15附件短路时最高允许温度250℃。户外终端外绝缘爬电距离470mm附件设计使用年限30年6.4.2.3技术要求及性能序号项目单位标准参数值投标人保证值1基本结构(冷缩式、预制式和热缩式)/冷缩式2出线金具材质/铜规格mm250~400质量kg满足国际与电缆导体连接方式/机械压接3绝缘件冷缩式、预制式材料/硅橡胶材料牌号和生产厂/HI-K质量kg满足国际外绝缘爬电距离mm4704结构高度mm6.4.2.4结构要求电缆附件性能除符合GB/T 12706.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不接受在现场绕包制作的电缆终端和接头。电缆附件应配套齐全,必须包括金具、绝缘件、配套材料、清洁剂和特殊安装工器具。三芯铠装电缆所用终端应配备两条接地线,接头应配备两条跨接线。清洁剂应无毒、易挥发、不与绝缘屏蔽相溶。户外终端所用外绝缘材料应具有抗大气老化和耐电蚀及耐漏电痕性能。热缩式接头绝缘管不得超过两层。连接金具的材质必须满足GB14315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铝材不低于GB3190二号工业纯铝(L2)的规定,铜材不低于GB5231二号铜(T2)的规定金具应镀锡,户外终端用金具不得使用管材压制而成,铝导线和铜排连接时,应使用铜铝过渡端子。导体连接金具的外径必须与压接模相配合,保证可靠压缩比。应明确其压接模与连接金具的外径的配合,压接后的连接金具必须符合GB9327标准。6.4.2.5试验与验收1、试验对于电缆附件的试验及检验要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书进行试验。试验应在制造厂或招标人指定的检验部门完成。所有试验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每批电缆附件出厂前,制造厂必须按 GB/T 12706.4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本招标文件表2 要求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项目序号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标准1外观及配套性检查目测2局部放电试验*GB/T 3048.123交流电压试验*GB/T 3048.8*注:在可能的情况下在绝缘件上进行,要求为:a)局部放电(试验灵敏度10 pC或更优,15 kV下),无可检测放电。b)交流电压试验要求4.5Uo,持续5min绝缘不击穿。2、抽样试验附件抽样试验按每500套或招标人要求,作如下电性能试验:一分钟工频电压试验试验(电压值按GB/T 12706要求);局放试验(1.73U0时,放电量小于10pC); 冲击电压试验±10次(试验电压值按GB/T 12706要求);工频耐压试验(试验电压:4U0,4h)。抽样试验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复例行试验的有关项目。3、型式试验如投标人已对相同型号的电缆附件按同一标准进行过型式试验,并且符合1.2.4条规定,则可用检测报告代替。如不符合,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到国家电网公司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重做型式试验,费用由投标人负责。重做的型式试验应按GB/T 12706.4 及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安装后的电气试验主绝缘交流电压试验:在导体和金属屏蔽间施加20Hz~300Hz交流电压2.5Uo,5min 或2.0Uo,1 h 绝缘不击穿。技术服务、工厂检验和监造技术服务4、投标人应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4.1.1 投标人在工程现场的服务人员称为投标人的现场代表。在产品进行现场安装前,投标人应提供现场代表名单、资质,供招标人认可。4.1.2 投标人的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督导安装/负责安装、负责调试、投运等其他各方面,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投标人应指定一名本工程的现场首席代表,其作为投标人的全权代表应具有整个工程的代表权和决定权,招标人与首席代表的一切联系均应视为是与投标人的直接联系。在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根据需要,应有一名现场代表留在现场指导安装调试。4.1.3 在招标人认为现场代表的服务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投标人应及时提出替代的现场代表供招标人认可,投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因下列原因而使现场服务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1)产品质量原因;(2)现场代表的健康原因;(3)投标人自行要求增加人日数。4.2 工厂检验及监造4.2.1 投标人应在工厂生产开始前7天用信件或电传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派出监造工程师或代表到生产厂家为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为检验做监证。4.2.2 招标人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现场,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检查投标人所必须进行的检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造。招标人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投标人对检验结果和生产质量而负担的责任。4.2.3 在产品制造过程的开始和各阶段之前,投标人应随时向招标人进行报告以便能安排监造和检验。4.2.4 除非招标人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则不应有从制造厂发出未经检查和检验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规范书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之后,才能发运这些货物。4.2.5 若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关于不派员到投标人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招标人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4.2.6 货物装运之前,应向招标人提交6份检验报告,其中必须有1份为原件。4.3 验收4.3.1 每套电缆附件都应附有产品质量验收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4.3.2 招、投标双方联合进行到样后的包装外观检查。4.3.3 招、投标双方联合进行产品结构尺寸检查验收。4.3.4 如有可能,买卖双方联合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5 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5.1 应在电缆附件中的绝缘件上至少标明制造厂标志和生产序列号。5.2 电缆附件中的绝缘件应分别密封包装,所有部件包装都有防潮湿、防碰撞保护层。5.3 电缆附件外包装注明合同号、收货单位、目的口岸或到站、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制造商、生成日期和有效期,并有轻放、防雨、不得倒置等警示性标识。5.4 电缆附件箱内应附有装箱单。5.5 电缆附件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包装箱倒置及碰撞。5.6 电缆附件应储存在清洁干燥和阴凉处。5.7 凡由于投标人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投标人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投标人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投标人应尽快向招标人补供货物以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5.8 投标人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以传真形式将每批待交货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重量、交货方式及地点通知招标人。6.5 10kV中置式开关柜6.5.1采用标准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如下标准要求。DL/T 402—2007 高压交流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DL/T 404—2007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DL/T 486—2000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订货技术条件DL/T 593—2006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GB 1207—2006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GB 1208—2006 电流互感器GB 1984—2003 高压交流断路器GB 1985—2004 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GB 3906—2006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6450—19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 11032—2000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GB 15166.2—2008 高压交流熔断器 第2部分:限流熔断器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T 11022—1999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SD 318—1989 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IEC 62271—100 高压交流断路器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 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交流高压断路器技术标准、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技术标准。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夹及螺母均应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单位制(SI)的标准。6.5.2 系统参数1)系统电压 10kV2)系统最高电压 12kV3)系统额定频率 50Hz4)安装地点室内5)安装方式混凝土地面上整体安装6.5.3 技术要求及性能1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1.1主要技术参数1.1.1额定电压 12kV1.1.2额定电流630A1.1.3额定频率 50Hz1.1.4额定短时开断电流 25KA1.1.54秒钟额定短时耐受电流25KA1.1.6额定峰值耐受电流 75KA1.1.7控制电源 DC220V2要求空气绝缘距离:相对地>125mm 相间>125mm 高压开关柜各组件及其支持绝缘件的外绝缘爬电比距纯瓷绝缘>18mm/kV有机绝缘>20mm/kV开关柜的“五防”和联锁要求1)开关柜应具有可靠的“五防”功能: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插头);防止带电分、合接地刀闸;防止带接地刀闸送电;防止误入带电间隔。2)电缆室门与接地刀闸采取机械闭锁方式,并有紧急解锁装置。3)当断路器处在合闸位置时,断路器小车无法推进或拉出。4)当断路器小车未到工作或试验位置时,断路器无法进行合闸操作。5)当接地刀闸处在合闸位置时,断路器小车无法从试验位置进入工作位置。6)当断路器小车处在试验位置与工作位置之间(包括工作位置)时,无法操作接地刀闸。7)进出线柜应装有能反映出线侧有无电压,并具有自检功能的带电显示装置。当出线侧带电时,应闭锁操作接地刀闸。8)母线验电小车只有在母联分段柜开关小车及对应主变开关小车在试验或检修位置时才允许推入。母线接地时,该母线上的验电小车不能推入。11)开关柜电气闭锁应单独设置电源回路,且与其他回路独立。开关柜的面板上应有模拟线。对开关柜限制并避免内部电弧故障的要求1)开关柜应通过内部燃弧试验,并在投标时出具相应的试验报告。2)开关柜的各隔离室之间,应满足正常使用条件和限制隔离室内部电弧影响的要求;并能防止因本身缺陷、异常或误操作导致的内电弧伤及工作人员,能限制电弧的燃烧范围。3)应采取防止人为造成内部故障的措施,还应考虑到由于柜内组件动作造成的故障引起隔离室内过电压及压力释放装置喷出气体,可能对人员和其他正常运行设备的影响。4)除继电器室外,在断路器室、母线室和电缆室的均设有排气通道和泄压装置,当产生内部故障电弧时,泄压通道将被自动打开,释放内部压力,压力排泄方向为无人经过区域,泄压侧应选用尼龙螺栓。开关柜防护等级的要求在开关柜的柜门关闭时防护等级应达到IP4X或以上,柜门打开时防护等级达到IP2X或以上。开关柜应装有优质的智能型具有验电和闭锁功能的带电显示器。中置小车与接地刀应有机械联锁装置。高压开关柜应有防止因本柜组件故障殃及相邻高压开关柜的措施。断路器的主要参数 1)三相分闸不同期性 ≤3ms三相合闸不同期性 ≤5ms2)合闸触头弹跳时间≤2ms3)真空泡的截流水平应小于5A4)不检修,不调整100 %开断额定短时电流次数 ≥30次5)分闸反弹辐度不超过额定开距的20%6) 隔离断口额定短时工频耐压值 48kV 7) 隔离断口额定雷电冲击耐压值 85kV 开关柜上测控、保护设备由保护厂家提供,但柜内二次配线应由开关柜厂家负责完成。额定电流≥3150A、额定短时开断电流≥40kA的开关柜需采取防涡流措施。断路器真空泡均采用陶瓷泡。断路器应采用弹簧操作机构。所有开关柜需带柜门,开关柜的颜色为浅驼灰色。柜内CT为带内屏蔽的产品,CT要求具备4S热稳定值,厂家投标时要注明CT厂家。屏内应设置二次专用绝缘接地铜排不小于40×4mm2,柜内母线、分支引线及搭接处外包热塑绝缘护套,热塑绝缘护套应具有防潮和阻燃性能。户内采用封闭式母线盒,封闭母线的长度以专用技术规范为准。配置专用验电小车和母线接地小车,根据开关柜宽(800mm、1000mm宽)分别配置。PT柜内PT与避雷器分别设置小车。柜后接地刀闸不能遮挡电缆接线空间。出线电缆小室具备接两根电缆的条件。断路器应具有切并联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能力,否则应作现场试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良后果由厂家负责。有机绝缘采用阻燃材料。所有控制导线应当采用具有足够载流能力的铜导线。导线上不应有损伤或施工时工具留下的痕迹。分、合闸回路应能满足外接2.5mm2导线,电流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其他回路导线截面也不应小于1.5mm2。开关柜防护等级的要求对真空断路器的要求真空断路器应采用操动机构与本体一体化的结构。真空灭弧室应与型式试验中采用的一致。真空灭弧室要求采用陶瓷外壳。真空灭弧室允许储存期不小于20年,出厂时灭弧室真空度不得小于1.33×10?3Pa。在允许储存期内,其真空度应满足运行要求。真空灭弧室在出厂时应做“老化”试验,并附有报告。用于开合电容器组的断路器必须通过开合电容器组的型式试验,满足C1或C2级的要求。真空断路器上应设有易于监视真空开关触头磨损程度的标记。真空断路器接地金属外壳上应有防锈的、导电性能良好的、直径为12mm的接地螺钉。接地点附近应标有接地符号。操动机构要求1) 操动机构采用弹簧操动机构,应保证断路器能三相分/合闸以及三相跳闸和自动重合闸。2) 操动机构自身应具备防止跳跃的性能。应配备断路器的分/合闸指示,操动机构的计数器,储能状态指示应明显清晰,便于观察,且均用中文表示。3) 应安装能显示断路器操作次数的计数器。该计数器与操作回路应无电气联系,且不影响断路器的合/分闸操作。计数器为合闸记数。4) 弹簧操动机构应能电动机储能并可手动储能,可紧急跳闸。5) 操动机构的额定电源电压(Uu)为直流220V/110V,并联脱扣器应能满足:85%~110%Uu时可靠合闸,65%~110%可靠分闸,30%Uu及以下时不动作。6) 弹簧储能系统:由储能弹簧进行分/合闸操作的弹簧操动机构应能满足“分–0.3s–合分–180s–合分”的操作顺序。弹簧操动机构应能可靠防止发生空合操作。弹簧储能可以电动和手动实现。7) 断路器处于断开或闭合位置,都应能对合闸弹簧储能。8) 在正常情况下,合闸弹簧完成合闸操作后要立即自动开始再储能,合闸弹簧应在20s内完成储能。9) 在弹簧储能进行过程中不能合闸,并且弹簧在储能全部完成前不能释放。10) 合闸操作的机械联锁应保证机构处于合闸时,不能再进行合闸动作;而当断路器处于合闸位置和储能状态时,能可靠地进行一次分–0.3s–合分操作循环。11) 机械动作应灵活,储能及手动或电气分/合闸等各项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卡死、阻滞等异常现象,并设有防止“误操作”装置。12) 应有机械装置指示合闸弹簧的储能状态,并能实现远方监控。13) 投标人应提供用于断路器分闸和合闸所有必需的中间继电器、闭锁继电器。开关柜应分为断路器室、母线室、电缆室和控制仪表室等金属封闭的独立隔室,其中断路器室、母线室和电缆室均有独立的泄压通道。断路器室的活门应标有“母线侧”、“线路侧”等识别字样。母线侧活门还应附有红色带电标志和相色标志。活门与断路器手车联锁。开关柜相序按面对开关柜从左至右为A、B、C,从上到下排列为A、B、C。对最小空气间隙的要求:1)单纯以空气作为绝缘介质的开关柜,相间和相对地的最小空气间隙应满足下列要求。12kV:相间和相对地125mm,带电体至门155mm。2)以空气和绝缘隔板组成的复合绝缘作为绝缘介质的开关柜,绝缘隔板应选用耐电弧、耐高温、阻燃、低毒、不吸潮且具有优良机械强度和电气绝缘性能的材料。带电体与绝缘板之间的最小空气间隙应满足下述要求:对12kV设备应不小于30mm。3)开关柜内部导体采用的热缩绝缘材料老化寿命应大于20年,并提供试验报告。对接地的要求:1)开关柜的底架上均应设置可靠的适用于规定故障条件的接地端子,该端子应有一紧固螺钉或螺栓连接至接地导体。紧固螺钉或螺栓的直径应不小于12mm。接地连接点应标以清晰可见的接地符号。2)接地导体应采用铜质导体,在规定的接地故障条件下,在额定短路持续时间为4s时,其电流密度不应超过110A/mm2,但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240mm2。接地导体的末端应用铜质端子与设备的接地系统相连接,端子的电气接触面积应与接地导体的截面相适应,但最小电气接触面积不应小于160mm2。3)主回路中凡规定或需要触及的所有部件都应可靠接地。4)各个功能单元的外壳均应连接到接地导体上,除主回路和辅助回路之外的所有要接地的金属部件应直接或通过金属构件与接地导体相连接。金属部件和外壳到接地端子之间通过30A直流电流时压降不大于3V。功能单元内部的相互连接应保证电气连续性。5)可抽出部件应接地的金属部件,在试验位置、隔离位置及任何中间位置均应保持接地。6)可移开部件应接地的金属部件,在插入和抽出过程中,在静触头和主回路的可移开部件接触之前和分离过程中应接地,以保证能通过可能的最大短路电流。7)接地回路应能承受的短时耐受电流最大值为主回路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的87%。8)二次控制仪表室应设有专用独立的接地导体(如需要)。2.3.37 开关柜柜顶设有横眉可粘贴间隔名称。开关柜前门表面应标有清晰明显的主接线示意图。2.3.38 观察窗的要求:1)观察窗至少应达到对外壳规定的防护等级。2)观察窗应使用机械强度与外壳相当的透明板,同时应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静电屏蔽措施,防止危险的静电电荷。3)主回路的带电部分与观察窗的可触及表面的绝缘应满足相对地的绝缘要求。对柜内照明的要求:开关柜内电缆室和二次控制仪表室应设置照明设备。开关柜内应设电加热器,对于手动控制的加热器应在柜外设置控制开关,以进行其投入或切除操作。加热器应为常加热型,确保柜内潮气排放。铭牌1)开关柜的铭牌应符合DL/T 404—2007的规定。2)铭牌应为不锈钢、铜材或丙烯酸树脂材料,且应用中文印制。设备零件及其附件上的指示牌、警告牌以及其他标记也应用中文印制。3)铭牌应包括如下内容:a)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出厂编号。b)产品型号。c)给出下列数据:额定电压、母线和回路的额定电流、额定频率、额定短路开断电流、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及持续时间、额定峰值耐受电流、内部电弧等级(如有)。4)开关柜中各元件应装有铭牌,铭牌要求参照相应标准。6.5.4 结构要求开关柜外壳材料选用敷铝锌钢板(厚度不小于1.5mm)或冷扎钢板喷塑(厚度不小于2mm)。开关柜内所有电器元件均需采用全工况设备。中置小车的操作力矩应在15kg.m以下。开关柜应通过凝露试验,每个柜内设置自动驱潮装置,根据湿度、温度自动控制,必要时也能进行手动投切。开关柜防护等级:开关柜外壳为IP4X,隔板为IP2X。设备整体尺寸不得超过:800*1500*23006.5.5 试验与验收试验开关柜应按DL/T 404—2007、GB 3906—2006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并应提供供货范围内主要元件的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报告。现场交接试验应符合DL/T 404—2007和GB 50150—2006的要求。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目的在于验证开关柜、控制回路、控制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各种性能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由于所用元件的类型、额定参数和组合的多样性,所以不可能对所有方案都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只能在典型的功能单元上进行试验。任一种具体方案的性能可以引用类似方案的试验数据。对型式试验的补充说明开关柜的型式试验应在典型的功能单元上进行全套试验。如开关柜所配的断路器已进行了全套试验,则开关柜的关合和开断能力的验证按DL/T 404—2007和GB 3906—2006中“6.101关合和开断能力的验证”的要求进行T100s和T100a试验,以及临界电流试验(如果有)。其他试验按DL/T 404—2007和GB 3906—2006进行。型式试验的内容包括:1)绝缘试验、局部放电试验及辅助回路绝缘试验。2)温升试验和主回路电阻测量。3)主回路和接地回路的短时和峰值耐受电流试验。4)常温下的机械操作试验(包括机械特性试验、机械寿命试验)。5)短路电流关合和开断试验。6)机械联闭锁试验。7)防护等级试验。8)操作振动试验。9)内部故障电弧试验。10)开关柜中断路器、CT、PT及避雷器等元件按标准所应进行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每台开关柜均应在工厂内进行整台组装并进行出厂试验,出厂试验的技术数据应随产品一起交付招标人。产品在拆前应对关键的连接部位和部件做好标记。主回路的绝缘试验。辅助和控制回路的绝缘试验。主回路电阻测量。设计和外观检查。机械操作和机械特性试验。局部放电测量。现场交接试验开关柜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现场交接试验,试验应符合DL/T 404—2007和GB 50150—2006的要求。试验时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所有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项目如下:1)主回路绝缘试验。2)辅助回路绝缘试验。3)主回路电阻试验。4)检查与核实: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图纸与说明书;所有螺栓及接线的紧固情况;控制、测量、保护和调节设备以及包括加热器在内的正确功能等。5)联锁检查。6)机械操作试验。7)开关柜中断路器、CT、PT及避雷器等元件按标准应进行的其他现场试验。技术服务、工厂检验和监造技术服务1)概述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指定售后服务人员,对安装承包商进行相关业务指导。投标人应该根据工地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提供技术服务。1)任务和责任2)投标人指定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在合同范围内全面与招标人代表充分合作与协商,以解决合同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双方的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3)投标人售后服务人员代表投标人,完成合同规定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4)投标人售后服务人员有义务协助招标人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5)投标人售后服务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因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投标人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该费用中还包括进行修复期间所发生的服务费。招标人的有关技术人员应尊重投标人售后服务人员的技术指导。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招投标双方应及时回答对方提出的技术文件范围内有关设计和技术的问题,由任一方提出的所有有关合同设备设计的修正或修改都应由对方参与讨论并同意。6.6 10kV真空断路器6.6.1采用标准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如下标准要求。DL/T403—2000《12kV~40.5kV高压真空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JB8738-1998 《3.6kV~40.5kV交流高压开关设备真空灭弧室》GB1984—2003《交流高压断路器》;GB311.1—1997《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627—1997《高电压试验技术》;GB2706—89《交流高压电器动、热稳定试验方法》;GB3309—89《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DL/T593—1996《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订货技术导则》;DL/T402—1999《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DL/T615-1997《交流高压断路器参数选用导则》;GB/T11022—1999《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十八项要求”。部颁继电保护“反措”要点及湖南省电力公司实施细则。6.6.2系统参数系统概况1)系统电压10kV2)系统最高电压12kV3)系统额定频率50Hz安装地点10kV中置柜内安装方式10kV中置柜内安装6.6.3技术要求及性能1、主要技术参数:额定电压 10kV额定电流 630A/1250A额定频率50Hz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25KA/31.5KA额定失步开断电流 25%Ik 额定短路电流下开断次数≥20次机械寿命≥20000次分闸时间≤ 0.06s(最高电压、额定电压)≤ 0.08s(最低电压)全开断时间≤100ms合闸时间≤0.2s额定操作循环分-0.3s-合分-180s-合分分闸三相断口间同期≤3ms合闸三相断口间同期≤5ms基本绝缘水平1min工频耐压≥42kV(相对、地相间、断口间)雷电冲击耐压≥75kV(相对、地相间、断口间)真空灭弧室采用陶瓷外壳,外壳表面应有均匀、光滑的釉层,釉层不允许有变质现象,陶瓷不允许有锈斑裂纹等缺陷。真空灭弧室出厂时内部气体压力应低于1.33X10-3Pa。真空灭弧室的允许储存期为20年。在允许储存期内,真空灭弧室内部气体压力应低于6.6X10-2Pa。用SF6作为真空灭弧室外绝缘或防凝露措施的户外真空断路器,其年漏气率应不大于3%。在1.1倍额定相电压下无线电干扰不大于500μV。2、操作机构的技术参数:机构型式弹簧操作机构操作方式机械三相联动额定操作电压DC/AC 220V储能电机额定电压DC/AC220V操作机构应具有自动脱扣和防跳功能。控制回路分闸回路电压为DC/AC220V,合闸回路电压为DC/AC220V操作机构在80%-110%额定电压范围内可靠合闸,在65%-120%额定电压范围内可靠分闸,电压低于30%时,禁止分闸。3、辅助回路辅助回路应能长期承载10A电流。每台断路器提供辅助接点12对,其中为6常开和6常闭,并能按需要改换,接点容量应大于DC220V,5A。采用阻燃铜端子,留有15%备用端子排,端子排适用于按2.5mm2导线。控制箱防护等级满足IP4X。4、接地 断路器接地金属外壳上应装有导电性能良好、直径为不小于12mm的防绣接地螺钉。接地点附近应标有接地符号。5、其它要求真空断路器应装设操作次数的计数器。真空断路器应设有易于监视真空灭弧室触头磨损程度的标记。真空断路器应装设分、合闸按钮和分、合闸指示器。断路器的灭弧介质、绝缘介质以及操动机构的介质压力都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断路器内的零部件应有良好的机械和电气特性,有良好的阻燃特性和防潮性能,并能承受在开断电流时产生的电弧作用。断路器本体与操动机构间的连接管路由卖方负责指导在现场装配。断路器各处螺栓必须采取不锈钢或热镀锌防锈措施。制造厂在有关文件中应注明。在使用说明书中应提供相关螺栓的紧固力矩。厂家应对其全部外购件的质量负责。厂家采用的外购件必须满足产品总体性能要求,质量符合有关国标规定。断路器操动机构采用全弹簧操动机构,三相联动操作。卖方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断路器的同期性。断路器的箱壳内应采取防止凝露的措施,操动机构应密封防潮、防雨。所有控制、联锁及信号接点均应引至卖方提供的接线端子排,每个端子只应连接一根外部导线,而卖方内部线路与端子排的连线也宜每个端子为一根,最多不能超过二根。所有接线端子的连接及导电材料应为铜质并经过防腐处理,以保证其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强度和抗腐蚀能力。接线端子的绝缘材料应采用阻燃塑料。所有控制导线应当采用具有足够载流能力的铜导线。导线上不应有损伤或施工时工具留下的痕迹。分、合闸回路应能满足外接2.5mm2导线,电流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其他回路导线截面也不应小于1.5mm2。6.7微机保护装置6.7.1采用标准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如下标准要求。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IEC1000-4敏感电子设备/系统抗干扰度试验2ISARP55.1数字处理计算机硬功夫作测试3GB/T13729-92远动终端通用技术条件4DL5002-91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5DL/T630-1997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6DL400-9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范7NDGJ8 89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6.7.2技术要求及性能1、总的要求:微机保护装置具有较好的可维修性和可扩展性。微机保护装置的设计应采用合理的冗余配置和诊断至模块级的自诊断技术,使其具有高度的可靠性。所有的插件之间,插件与现场电气接点之间需进行完全的电气隔离,避免相互干扰,保证每个单元故障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能任意带电插拔插件,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互换性,而不会降低设备性能或缩短设备寿命。2、功能要求:交流量采集包括电流、电压、有功、无功、频率、功率因素等电量和温度等非电量,卖方应优先采用交流采样方式,对不能实现交流采样的非电量可采用直流采样,其测量值综合误差应不大于0.5%,远动系统A/D转换误差不大于0.2%,遥测传送时间不大于3秒。开关量采集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以及接地刀闸的位置信号,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和报警信号、运行监视信号等,3、监视和报警:主要电气量(电流、电压、频率、有功、无功)等的实时值,监控电流与保护电流单独采集。报警方式应分为两种:一种为事故报警,一种为预告报警,前者为非操作引起的断路器跳闸和保护装置动作信号,后者为一般性设备变位,状态异常信号。事故报警和预告报警应采用不同音响或语间报警给以区别。卖方所提供的继电保护装置并应满足相关规程与规范的要求,配置要求应不低于如下内容:失压检无流速断保护过流保护零序过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非电量保护(过-温报警、超温跳闸)高压零序,低压零序,中央信号,PT切换,过载联动切负荷模拟量输入:交流采样:输入为5A,100V,50HZ,电流电压为±0.2%,功率为0.5%,采样精度为±0.5%。操作回路:1、手动合闸、跳闸;远方/就地控制切换并相互闭锁2、电气防跳功能4、通讯要求具有远程数据召唤功能,主站发送召唤信号,装置应能以GPRS/CDMA无线通信、光纤或载波通信方式上传遥信、遥测及SOE数据,也可执行远方分闸命令令开关合分闸;装置检测到线路故障后可以GPRS/CDMA无线通信、光纤或载波通信方式主动向配网自动化主站上传越限告警、遥信变位及故障数据信息;内置GPRS/CDMA通信模块,其结构型式应方便安装及更换GPRS/CDMA模块、通信SIM卡和通信维护;具有RS232,RS485通信接口;应预置光纤、载波通信、3G模块的数据接口及电源接口。支持国标101平衡式规约、104规约、DNP3.0规约。5、环境要求电磁环境系统应能在电子噪声、射频干扰、强电磁场等恶劣的电磁环境中安全可靠的连续运行,且不降低系统的性能。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电磁兼容技术,包括光电隔离、合理的接地和必须的电磁屏蔽等措施。系统应能在相应环境条件下连续运行。卖方应提出各敏感电子设备、各子系统及整个系统电磁兼容措施。设备使用的环境条件温度:-40℃~+70℃相对湿度:5~90%无凝露地震强度:水平0.2g,垂直0.1g,考虑水平与垂直同时作用,安全系统取≮1.67。防尘、防噪音。6、接地要求在合适地点设置总接地板,构成零电位母线,由总接地板以电缆或绝缘导体与安全地网可靠连接,以保证系统一点接地。7、电气绝缘性能 介质强度 :按GB/T14598.3-1993(eqv IEC60255-5)规定的交流电压为2kV、频率为50Hz、历时1min的介质强度试验,而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绝缘电阻 :按IEC60255-5:2000的规定, 用开路电压为500V的测试仪器测定装置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00MΩ。冲击电压 :按GB/T14598.3-1993(eqv IEC60255-5) 规定的峰值为5kV(额定电压为220V)的标准雷电波的冲击电压试验。 注1:即具有“用户分界开关”运行模式:自动隔离相间短路故障;用户支线发生相间短路故障时,分界开关在变电站出线保护跳闸后立即分闸。变电站重合后,故障线路被自动隔离。序号名称标准参数值投标人保证值备注1电源电压(V)DC220V 15%-20%2电源功耗(W)〈73交流电压功耗(VA)≤0.34交流电流功耗(VA)≤0.25CPU芯片32位6电气防跳具备7监控保护电流单独采集8介质强度(KV)29冲击电压(KV)510绝缘电阻MΩ≥10011磁场干扰场强10V/M,扫频速度为1.5 x10-3拾倍频/S12脉冲群干扰共模为2.5KV,差模1.0kv13温度储存试验-40~ 70度14静电放电干扰(KV)8KV15保护功能要求失压检无流,速断保护,过流保护,零序过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非电量保护(过温报警、超跳闸),高压零序,低压零序,中央信号,PT切换,过载联动切负荷。16事件记录50条17SOE分辨率1MS17电压电流和功率因素测量精度0.2级18功率,电度测量精度0.5级19通信方式RS485,RS232,GPRS,CDMA6.8 0.4kV抽屉式开关柜6.8.1 采用标准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如下标准要求。GB 725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14048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T 494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Z 18859-2002 封闭式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在内部故障引起电弧情况下的试验导则GB T 20641-2006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空壳体的一般要求GB 4720 低压电器电控设备IEC 61641 封闭式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在内部故障引起电弧情况下的试验导则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夹及螺母均应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单位制(SI)的标准。6.8.2 系统参数序号名称参数1额定电压(V)3802额定绝缘电压(V)6603额定频率(Hz)504主电路耐压(工频V/lmin)25005主母线额定电流(A)1000/1250/1600/2000/25006支母线(垂直母线)额定电流(A)400/630/800/10007主电路插接件额定电流(A)与断路器匹配8辅助回路插接件额定电流(A)10 90.5s额定短时耐受电流(KA)4010额定峰值耐受电流(KA)8011相数L1、L2、L3、N、PE12防护等级 IP4X13抽出式部件机械寿命(次) 1000014辅助电路额定电压(V) 22015噪声水平(夜间)≤5016辅助回路耐压(V/min)1760低压柜抽屉报价应含垂直铜牌。6.8.3 技术要求及性能主要开关低压断路器应选用设备厂家投标时应标的系列产品。主进线开关采用框架开关,进口元器件,具有自检自诊断故障分类信息上传功能,断路器装设电动机储能弹簧操作机构,并装设至少一组(四常开,四常闭)标准辅助触头。配电间低压出线开关采用进口元器件,额定电流100A-630A,开关为不可调型,要求断路器产品性能优异,外形结构紧凑,通用性强,使用方法简便,设计简单、合理,质量可靠,最大范围地满足额定电流和故障电流的要求。提供低压开关进线柜(开关额定电流320A)的国家型式实验报告。低压电容器电容器柜中的电容器采用进口元器件,采用智能型相控式电容器(带可控硅),电容器的投切方式宜采用自动投切、三相自动平衡、无涌流投切开关(无触点型)。序号名称单位招标人要求值投标人保证值1开关柜内各相导体的相间与对地净距导体与接地间净距mm125不同相的导体之间净距125导体与无孔遮栏间净距155导体与网状遮栏间净距2252无线电干扰电压(1.1U/√3)uV≤500注 “项目单位要求值”为户内正常使用条件,超出此值时为特殊使用条件,项目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使用条件进行修改。6.8.4 结构要求柜体结构屏柜为垂直地面安装的自撑式结构。由带翼的方管型材用连接板、角板和螺栓组装而成。柜体功能单元小室的隔板和其它安装支件均采用镀锌钝化表面处理,应保证整个柜体导电的连续性;低压配电屏建议尺寸为:2200×600(800)×800(高×宽×深)预留独立的低压计量表安装位置。开关柜颜色:驼灰主构架采用型钢,型钢的二侧面分别有模数为20mm和100mm的φ9.2mm的安装孔,内部安装灵活方便。主构架装配形式设计为全组装式结构。柜体材料采用覆铝锌钢板、镀锌板(厚2mm)或SMC并喷塑。柜内的母线和分支接线须用T2铜材,相序的排列是第一相A(L1),第二相B(L2),第三相C(L3),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或从里到外。导体、主母线及支线均采用矩形母线,并采用不同颜色热缩套管做绝缘处理。导体须满足额定短时和峰值耐受电流的要求。柜体防护等级不小于IP30,地板和墙壁均不能作为壳体的一部分,柜底用钢板封闭,电缆孔带变径胶圈,电缆由下部引入,电缆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便安装电缆。电气净距:相间及相对地之间≥20mm。抽屉层高分为1单元、2单元、4单元三个尺寸系列。单元回路额定电流630A及以下。抽屉改变仅在高度尺寸上变化,其宽度、深度尺寸不变。相同功能单元的抽屉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功能单元之间、隔室之间的分隔清晰、可靠,不因某一单元的故障而影响其他单元工作,使故障局限在最小范围。抽屉进出线根据电流大小采用不同片数的同一规格片式结构的接插件。抽屉单元有足够数量的二次接插件(1单元及以上为16对,特殊要求时可达32对),可满足计算机接口和自控回路对接点数量的要求。进线柜、分段柜的开关采用电动操作,出线柜的开关采用手动操作。出线柜与外部电缆的连接在背部中完成,电缆可以上下进出。开关柜金属壳体和隔板等元件可靠连接,开关柜金属壳体设置接地螺栓及标志。开关柜基础施工时,应予埋基础槽钢,槽钢规格为]10,基础槽钢与变电站地网可靠连接。开关柜的底部框架应放置在基础槽钢上,可用地脚螺丝将其与基础槽钢相连或用电焊与基础槽钢焊牢。主变开关柜可采用母线筒、电缆或绝缘母线与主变连接,出线开关柜可采用母线筒或电缆的连接方式。出线开关柜下方可设置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的深度应满足电缆转弯半径的要求。接地母线须为扁铜排,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回路须接于此排。至少须备有二个适用于120mm2铜电缆的端末连接以便将此接地母线接至变电站接地系统。每个开关柜的外壳应通过专门的接地点可靠接地,接地回路应满足短路电流的动、热稳定要求。凡不属主回路或辅助回路的预定要接地的所有金属部分都应接地。外壳、框架等的相互电气联接宜用紧固联接,以保证电气上连通,接地点应标以接地符号。接地点的接触面和接地连线的截面积应能安全地通过故障接地电流。紧固接地螺栓的直径不得小于12mm。接地点应标有接地符号。主回路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以保证维修工作的安全。安装和使用:产品达到收货地点,其包装应完整无缺。柜面漆或其它覆盖材料(如喷塑)无损坏,柜内应清洁干燥。电器元件的操作机构应灵活,不应有卡涩或操作力过大现象。抽屉或抽出式机构抽拉应灵活、轻便、无卡滞和碰撞现象。抽屉或抽出式结构的动、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接触应紧密。主、辅触头的插入深度应符合要求。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装置应动作正确,闭锁或解除均应可靠。相同尺寸的抽屉应能方便的互换,无卡滞和碰撞现象。抽屉与柜体间的接地触头应接触紧密,当抽屉推入时,抽屉的接地触头比主触头先接触,拉出时接地触头比主触头后断开。6.8.5 试验与验收1、试验根据国家标准(GB)和最新版的IEC标准进行试验。试验中,要遵循并执行下列附加要求和IEC的补充说明,并应提供供货范围内主要元件的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报告。现场交接试验应符合标准的要求。(1)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目在于验证开关柜、控制回路、控制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各种性能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由于所用元件的类型、额定参数和组合的多样性,所以不可能对所有方案都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只能在典型的功能单元上进行试验。任一种具体方案的性能可以引用类似方案的试验数据。型式试验的内容包括:绝缘试验冲击耐压试验工频耐压试验温升试验主回路电阻测量主回路和接地回路的动、热稳定试验开关的开断和关合能力试验断路器型式试验(与柜体一起做)防护等级验证内部燃弧试验(2)出厂试验每台开关柜均应在工厂内进行整台组装并进行出厂试验,出厂试验的技术数据应随产品一起交付买方。产品在拆前应对关键的连接部位和部件做好标记。结构检查机械特性和机械操作试验绝缘试验主回路工频耐压试验辅助回路和控制回路工频耐压试验主回路电阻测量局部放电量测量辅助电气装置的试验(包括CT、PT、避雷器等)接线正确性的检查控制回路功能检查五防闭锁功能开关柜检测及联动试验可移开式部件互换性检查(3)现场交接试验开关柜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现场交接试验,试验应符合的DL/T 404和GB 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要求。试验时卖方应派代表参加,所有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项目如下:主回路绝缘试验辅助回路绝缘试验主回路电阻试验检查与核实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图纸与说明书;所有螺栓及接线的紧固情况;控制、测量、保护和调节设备以及包括加热器在内的正确功能等。联锁检查机械操作试验开关柜中断路器、CT、PT及避雷器等元件按标准应进行的其它现场试验2、工厂检验和监造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如经检验和试验有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合同设备,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无偿给予更换。合同设备运到买方后,买方有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力,不得因该合同设备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买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监造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买方后的检验。卖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  个月,通知买方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买方需确定要见证的项目,并在  天内通知卖方。监造人员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时,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若买方不派或未按时派遣监造人员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相关通知后,自行组织检验。为对合同设备进行实地了解,卖方应在本厂内组织一次对买方的培训。监造范围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定。3、技术服务卖方应指定一名工地代表,配合买方及安装承包商的工作。卖方应指派有经验的安装指导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卖方指导人员应对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性负责,除非安装承包商的工作未按照卖方指导人员的意见执行,但是,卖方指导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情况通知了买方。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为周,买卖双方据此共同确认一份详尽的安装工序和时间表,作为卖方指导安装的依据,并列出安装承包商应提供的人员和工具的类型及数量。买卖双方应该根据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展,通过协商决定卖方技术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6.9 0.4kV断路器6.9.1 采用标准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如下标准要求。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IEC947-2:断路器2IEC947-3:开关、隔离开关、负荷开关3IEC947-1:总则。4IEC947-5:控制设备和开关5GB14048.1总则6GB14048.2断路器6.9.2 技术参数及性能本次订货主进线开关采用框架开关,进口元器件;配电间的出线开关采用进口元器件。配电间的低压出线开关额定电流100A-630A,开关为不可调。污染等级为3级,装于断路器内部附件为等级为2级。断路器主电路及欠电压脱扣器线圈、电源变压器初级线圈的安装类别为Ⅲ,其它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安装类别为Ⅱ。断路器可以水平、垂直任意安装。额定工作电压:400V; 额定绝缘电压:690V额定冲击耐受电压:12KV/6kV极数:3极额定短路分断能力Ics:≥50 kA(400V/AC);Ics=IcU=IcW额定电流In:400(壳架);630(壳架):保护电流和脱扣时间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在现场随时进行调整。额定电流 In:100A-630A(壳架):保护电流和脱扣时间由生产厂家在出厂时进行整定(四段式)。额定短路分断能力Ics:≥50 kA(400V/AC)长延时整定电流:(0.4-0.5-0.6-0.7-0.8-0.9-1.0)In短延时整定电流:(1-2-3-4-6-8-10)In瞬时整定电流:(1.5-2-4-6-8-10-12)In长延时动作时间:(3-5-8-10-12-14-16-18)S短延时动作时间:(0.1-0.16-0.2-0.26-0.3-0.36-0.4)S使用寿命:机械寿命不低于10000次(免维护),电气寿命不低于8000次(免维护)框架断路器:3200A,65KA(额定电流2000A-2500A),2000A,65KA(额定电流2000A-1600A),1600A,50KA(额定电流1000A-1600A),1000A,50KA(额定电流400A-1000A)。框架断路器摇出时具有自动分断功能;抽屉式主体部分具有连接、试验、分离三种位置。可带三位置指示器或挂锁,方便调试和检修。具有电动及手动贮能和分、合闸操作功能,可现场操作或远程控制。具有“断开位置钥匙锁”附件,能将断路器锁定在断开位置。具有机械联锁装置,可实现水平垂直联锁。通信功能:断路器应具备通信功能,方向保护和逻辑型区域连锁功能结合。多重选择性监控保证电路故障限定在最小范围,迅速切断近故障点断路器,减少停电范围并实现对低压系统的智能网络动态管理。实时监视断路器的故障状态,当出现故障时第一时间采集故障记录,在系统查询时立即传输故障信息。了解现场负荷的运行规律,合理分配电能,自动记录每天多时段内的负荷变化,监视实时运行数据,了解系统运行状况。对过负荷等潜在事故设置预报警,在故障发生前短信报警,防患于未然,提前处理以避免故障发生。控制器:互感器铁心采用多片对接式集钢片,在线圈和铁心上有内外两个绝缘外壳,线圈用硅胶封死,大大提高互感器的饱和容量和使用寿命及稳定性,从而保证断路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短路瞬时、接地故障四段保护功能,各段保护参数带电可调,以满足不同使用要求,并可做到选择性保护。可带液晶显示,方便识别;具有电压、电流显示,故障报警及指示、试验功能、故障记忆功能等;所有控制器经过苛刻的测试和老化处理,具有高可靠性和耐用性;触头系统:采用组合触头系统,应具有接触电阻低、功耗少的功能,使触头在分断短路电流后不致过分发热而引起温升过高,应具有良好的电动稳定性。灭弧室:每个极均设有一个灭弧室,其作用是将各电极分隔开,并相互绝缘,与断路器的其他部分及操作人员相隔离;灭弧室全部置于断路器的绝缘底座内,增加灭弧室的机械强度。操作机构和手动、电动传动机构:机构位于断路器正面。操作机构采用五连杆的自由脱扣机构,并设计成贮能形式。在使用过程中,机构总是处于预贮能位置,只要断路器接到合闸命令,断路器就能立即瞬时闭合。预贮能的释放可用手动释能按钮或合闸电磁铁来完成。电动传动机构自成一体,贮能轴与主轴之间通过凹凸形楔口活动联结,装拆方便。整个操作机构采用高强度的骨架模块式设计,最高可达20000次的机械寿命。抽屉座: 抽屉座由带有导轨的左右侧板、底座和横梁等组成,底座上设有推进结构,并装有位置指示,抽屉座的上方装有辅助电路静隔离触头。桥式主回路触头前方设置安全隔板。断路器本体在抽屉座内的运动具有三个“位置”:“连接”位置:主回路和辅助回路均接通,此时隔离板开启;“试验”位置:主回路断开,安全隔板关闭,仅辅助回路接通,可进行必要的动作试验;“分离”位置:主回路与辅助回路全部断开,安全隔板关闭安装及使用、维护:安装方式分为板前固定式接线,板后固定式接线,板前插入式接线,板后插入式接线,板前抽出式接线,板后抽出式接线等方式供选用; 盒式附件(包括分励脱扣器、欠电压脱扣器、辅助触头、报警触头)的设计,具有多种附件组合。全系列产品均可加装电动、手动操作结构,以满足不同使用场合。断路器应可具有联网通信功能接口,可满足智能管理和集中控制的要求6.9.3 结构要求外壳采用高阻燃,高强度的复合材料压制,耐电弧性好、绝缘可靠性高。机构金属件均进行严格表面处理,表面硬度高,耐磨性好;出厂前均进行了机构磨合,杜绝早期失效,确保用户使用过程中产品性能稳定。触头系统采用了电磁斥力限流原理,故障电流产生时,电动斥力可使动触头迅速斥开从而达到限流目的,提高其分断能力。使用具有电弧气体消游离的灭弧装置,使其飞弧距离做到零 第七章 图纸(电子文档)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第九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13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实施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 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2、工程承发包范围承发包范围: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元。其中(1)规费:(大写): 元;(小写): 元。本工程不计取计养老保险费。(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 ;(小写):元。(3)其它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3)其他。6、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以发包人通知为准。9、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 二 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一 份;副本 十 份,发包人五份,承包人 三 份,监理人 一 份,合同备案机关 一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一 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化石、文物1.9.1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专利技术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3.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3.6.2 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是委托监理或发包人自行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分包4.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 联合体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现场查勘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设立的现场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或对工程进行试验的费用;(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4.4 现场材料试验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4.3 现场材料试验所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5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以上部份,其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A {B1× }-1]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州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价、计量与支付17.1计价17.1.1 计价行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17.1.3 计价方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17.2 计量17.2.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2.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现行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2.3 计量周期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3 预付款17.3.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3.2 预付款保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4 工程进度付款17.4.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17.4.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5 质量保证金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5.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17.5.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17.5.3.2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17.5.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7.5.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任缺陷期履行担保责任。17.6 竣工结算17.6.1 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下述约定进行。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满足监理人所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17.6.1.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按第24条处理。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6.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17.7 最终结清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和担保20.1 保险20.1.1 工程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4 第三者责任险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5 其他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1.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1.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1.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缺陷责任保修义务。(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2)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2.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24.4 申请调解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24.5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的执行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并遵照执行。24.6 仲裁或起诉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二 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新定义的词语:工程管理规定:指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制度、程序、流程、规定、文件、通知、决定、指示、同意、批准、书面文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内容的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下发的有关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执行。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条件、标准及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10)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11)合同附件及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其它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生效的约定:合同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合同签订以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计划报表类(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人员、设备、材料到位情况等)、申请报告类(洽商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等)。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6.3 图纸的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2 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以征地红线为准。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按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等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产权权属归承包人所有,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1)承包人应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款。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2)承包人为便于搬运工程的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搬运对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的全部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是由这种损坏引起的全部索赔费用。(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8)其他: 1)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2)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权力 监理人的职责: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职责和权力:(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3.3 监理人员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此处按监理合同备案表详细填写各人员负责范围。 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3.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此条不适用。3.6.2 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此条不适用。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委托监理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7 避免施工队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补充:(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包括弃运土对周围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2)发包人交出场地后,承包人必须要和周边单位(包括村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和周边单位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必须负责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因工程原因发生骚乱等对发包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承包人要负全责,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3)承包人对各种可能扰民的施工行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补充:因工程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负荷允许的情况下为其它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水表、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和安装),费用按成本分摊。4.1.10 其它义务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1)根据国务院【2000】279号令、湖南省湘建建【2011】3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对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必须提供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和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在工程建设过程的履职期间或是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工作岗位后,被发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失职,造成参与的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法定程序确定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均应签订《承诺书》,并向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递交1份《承诺书》备案、存档。(承包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附录六)(2)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为规范市场行为、资金支付等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措施、勒令撤换人员、调整工程内容等以确保相关要求的落实。因承包人不遵照发包人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及其它方便。(4)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双方协商解决。(5)市区内的施工场地因面积范围狭小,不能建生活用房的,生活用房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6)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责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科研单位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科研监测、测试及检测工作,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7)承包人应当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进行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及试验,确保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和材料质量指标的要求,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使用。(8)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施、设备进场计划配置驻地办公、测量、试验、交通、生活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并确保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仪器、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的状态、性能良好,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正常需要。若上述仪器、设备和设施不能或不足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和增加,其费用支出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执行,否则,发包方有权为承包人认购所需仪器、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其所支出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2 分包4.2.2 任何分包必须经发包人指定或批准同意;经发包人指定或批准同意的工程和工作,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分别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4.3 联合体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此条不适用。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此条不适用。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此条不适用。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4.5.5 项目经理部人员组成(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部人员组成,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更换,否则可视其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具体人员组成如下: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2)关键岗位人员配置: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4.7.7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在进度款支付时相应扣除,用于支付承包人所欠的民工工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此条不适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详见合同附录一。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合同附录二。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合同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通用条款第5.4.3款 修订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因交货日期延误对关键工期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长。增第5.4.4款: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品牌、规格及型号采购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应无条件清退出施工现场,已安装使用的,应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方案应上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设施。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必须占用的临时用地申请手续及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合同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有优先使用权。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修订为:发包人有义务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并保证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进行复核、检验,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础资料存在明显错误和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补充:9.1.4 发包人如果需要雇佣其它承包人分包时,应要求其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有通用条款第9.2款同样的责任。9.1.5 发包人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应充分授权监理人负责,并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补充: (1)虽然发包人对其直接分包人提出了施工安全责任要求,并在其合同中明确,但丝毫不能解除、推卸、解脱、免责其总包人的安全管理责任。(2)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对其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委托授权人有充分的权力。承包人应服从其管理。(3)承包人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在施工期间开办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的农民工学校,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素质。(4)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搞好安全施工,并承担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5)承包人承担所在施工区域、施工地段的防洪抢险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洪抢险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6)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特殊作业环境是指:无特殊作业环境约定,任何作业环境由承包人负责。 9.3 治安保卫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9.3.3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将计划、预案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相关工作按照批复的计划、预案开展。 补充:9.3.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项目部经理必须亲自抓保卫、治安工作,项目部设立一名专职保卫人员,组建一支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内部保卫队伍,负责内部保卫、治安工作、严格做好防火、防盗、防突发性事件、防自然灾害性事故的“四防”工作,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加强民工队伍的管理,协调好内部纠纷,防止赌博、斗殴,建立民工档案,协助疏导交通,对本施工期间内的案件、重大事故、事件及时制止,并报告发包人或当地公安机关。9.4 环境保护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及发包人下发的有关文件及规定要求执行。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促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1 开工和竣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修订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但没有影响到关键工期的、承包人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发现、提醒 、建议、合理赶工)的及与本专用条款中其它条款相冲突的除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以国家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11.6 工期提前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 此条不适用。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除因合同专用条款第11.4款外的气候原因。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包人、监理人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合格质量标准。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补充: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供应商和生产厂家、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及场地,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地点或场地。 14 工程质量检测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除须发包人单独委托实施的内容以外,其余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及发包人下发文件执行。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及发包人下发文件执行。 14.4 现场材料试验14.4.1 修订为: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补充: (6)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量; (7)省略工程(但如果被省略的工作量由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实施的,则不算省略) 。15.2变更权15.3.2变更估价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5.4变更的计价原则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1)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2)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没有综合单价的,发包人在招标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工作内容而实际又发生的,执行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缺项部分借用其他定额,取费相应执行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组价部分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的办法计算办理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中的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则按专用条款16.1.4执行。材料价格按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使用的《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长沙建设造价》无预算价的按施工同期市场价格结算。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经发包人认可,按照政府相关文件及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5.8暂估价15.8.1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材、设备等,生产厂家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合格。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承包人擅自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的,发包人将暂停计价,待承包人把材料、器材和设备清理出场后才计价。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如果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拒绝接收。(2)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客观条件要求承包人自己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承包人不应拒绝发包人这样的要求。(3)对发包人供应材料、器材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如有必要,承包人应选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协助发包人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驻厂监造、出厂验收,以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对此所需费用应已含在合同价中。15.8.3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 无 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1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本合同土建及安装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的界定按湘建价[2008]2号文执行),在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使用的《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超过±5%时,只对超出±3%(±5%)以外的部分进行材料价格调整。16.1.2投标文件有的《长沙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设备不适应16.1.1条款,此材料、设备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因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消化。16.1.3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即新增材料、设备,按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确定,若《长沙建设造价》中无该预算价格,按同期市场价格结算。16.1.4人工工日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经发包人认可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超出合同工期及超出招标承包范围以外实施的工程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对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价差。16.1.5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固定总价承包”或“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物价风险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17 计价、计量与支付17.1计价17.1.3 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工程所需地上物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按国家、湖南省及长沙市政府相关规定。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根据根据长建发【2009】125号文 ;实施长沙市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后按长住建发[2011]108号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第第15、16条。17.2 计量17.2.2 计量方法计量方法约定:(1)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日期前按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将本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投资情况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工程阶段进度款支付依据。如承包人不按时上报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投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2)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用电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含接入施工场地内的外线、设备等费用),其费用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按定额计算的用电量另外补助0.28元/度,进入独立费。17.2.3 本工程计量周期: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7.2.5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7.3 预付款17.3.1 预付款(1)预付款的额度: 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合同签订以后,且承包人已提供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额度的履约保函后,根据施工进场情况给予支付。17.3.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约定:本项目取消预付款保函。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进行抵扣。从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格30%时开始起扣,至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70%时抵扣完毕。17.4 工程进度付款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此条不适用(4)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1)承包人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及本合同的要求,实事求是的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完整合格的申报资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如经审核部门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后审减率超过10%时,按省市有关文件向承包人收取该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核费。2)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按实际的工程量办理结算。其中工程量清单和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中暂定的价格,需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和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长沙市造价站共同认可,并报经主要领导审批。3)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当月计量汇总表,填报月度付款申请,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其支付比例为工程进度的70%,任何时候承包人不得以资金不足作为工程延误的理由。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当工作量超过合同总量的10%时开始支付进度款,支付的比例为工程进度的70%,竣工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0%,资料移交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剩下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已办理结算的前提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4)在监理人批准的季度支付进度款工程量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足当季计划完成工程量的85%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17.5 质量保证金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 完成竣工结算且办理了资料移交手续后,扣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17.6竣工结算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17.6.1.1修订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原件一套,复印件一套)。监理人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合格的结算资料后,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办理手续,承包人应当按照职能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配合结算审计工作。17.6.1.5 修订为: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审计部门(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补充: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约定:按长住建发【2012】308号文《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7.7 最终结清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 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8 竣工验收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8.3 验收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参验各方签字的最后日期。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2 修订为: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有权使用部分完工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对直接造成的损坏、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但这种使用并不视为发包人认可该部分工程合格,也不免除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和质保责任。18.5 施工期运行18.5.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交付运行条件的约定:如有,则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18.6 试运行18.6.1 试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试运行的方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用的约定:如有,则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18.7竣工清场竣工清场的约定:补充:(6)竣工清场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发包人另有要求,将提前通知承包人。(7)承包人如拒不清场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场,发包人有权采取暂停进度款支付等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事宜。(8)承包人可保留其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9)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临时房屋及设施,双方协商解决。18.8施工队伍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 (1)除了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均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2)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所有人员和施工设备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离施工现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19.7 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范围: 按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保修期限和责任: 按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20 保险和担保20.1保险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 无 (2)由发包人投保的: 由发包人统一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保险费用不进入投标报价。 (3)由承包人投保的:承包人应(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在由发包人书面批复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1.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担保人为国有银行,具体见本合同文件“附录三 承包人履约保函”。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此条不适用。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此条不适用。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补充:(6)不可抗力的延期: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商议后,决定合同延期的时间,并通知承包人,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连续 140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的问题。(7)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之后,如果发生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情况,使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需进一步履行合同。(8)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各自承担风险,但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已竣工程的相应款项。22 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补充(4)承包人项目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的违约责任1)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2)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变更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万元。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缺勤的,承包人按5000 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缺勤的,承包人按2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重要会议的,承包人按10000元∕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格的20%或项目部人员擅自缺勤累计天数达到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5)主要设备未按合同规定进场及撤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主要设备的,每缺少一台(套)按10—20万元/台(套)交纳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撤换一台(套)按10万元/台(套)交纳违约金。(6)质量、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违约责任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不文明行为情况,但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提出全线通报。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不文明行为情况,未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缴纳5000元/次?处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3)同一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累计达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消除方可复工。4)同一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累计达到三次的,且承包人仍然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缴纳5万元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及以上事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2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还将视情节轻重作为市场行为不良记录申报到行政主管部门。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检查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限期整改,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50万元/次的违约金。7)严禁承包人将施工场地废水和泥浆未按要求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承包人必须采用规范车辆外运泥浆,对外运泥浆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车泥浆送达指定地点。承包人如有违返上述规定的,每查实一次按5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竣工结算超时限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能在20天内按要求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每拖延一天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8)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承包人必须按时完成发包人指示完成的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延误,影响到工程总进度计划的或影响到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发包人可视情况在进度款支付时按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合同价格1‰额度的逾期违约金。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达到投标文件中的工期承诺,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元。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监理人延期服务,延期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则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的方式为: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 补充条款25.1 发包人保留的权力(1)土方调配 发包人保留对本项目土石方进行合理调配的权力,为此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指示,随时配合发包人进行土石方调配。发包人将提前两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的土石方合理调配的指示。土方外运及外接在未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复之前不得自行实施,否则不予计量,如施工中未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一经发现则一律按场内转运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进度协调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进度进行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若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需要赶工,发包人将与监理人一起对此与承包人协商,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完成工作,发包人有权对其合同内的工程量进行调整或解除合同。(3)材料供应发包人保留指定供应商供应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权利。以上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规定,其它材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明确。商品混凝土、钢材、防水材料等大宗材料的采购实行报批管理,承包人在未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复之前不得自行开展采购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施工围挡为了提升地铁施工整体形象,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发包人将对全线施工围挡的材质、规格等作统一要求,并指定委托生产厂家。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指定的供货商处采购或租赁施工围挡,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明确。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权力。承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上述地点设置承包人承建本工程的广告。(5)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在响应招标要求、兑现投标承诺及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作为市场行为不良记录信息申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5.2 违约金的递交方式违约金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递交,具体以发包人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1)承包人以现金方式缴纳现金;(2)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3)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中扣除。25.3 其他通用条款5.2.6条、8.3条、11.3条、12.2条、12.4.2条、13.1.3条、13.5.3条、13.6.2条、14.3.3条、18.4.2条、18.6.2条、19.2.3条、22.2.2条中“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的描述不适应于本合同。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凡属于承包人原因(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2、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约定本工程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和建设部[2000]年80号令及相关规定保修。3、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维修费用在质保金内开支或从未支付完的工程款部分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6、其他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6.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长沙市的相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的处罚。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上级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 年月 日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附件三长沙市监理合同备案表 第五部分合同附录格式附录一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 (或供货人)单位数量质量标准提供地点提供时间备注发包人(公章)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二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备注发包人(公章)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三承包人履约保函承包人履约保函 编号:(工字)第 号(发包人):鉴于贵方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月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24 个月内。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并递交发包人。(本页无正文)保证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年月日附录四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 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 (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第一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第二条 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 、 等;(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第三条 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第四条 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第五条 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的帐户。第六条 甲方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第八条 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第十条 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销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第十三条 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注:安全文明费专用账号: 附录五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名称)的(乙方全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就合同编号为项目合同的签约、执行、完成和质保期服务等,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监理人全称(公章):监理人地址:电 话:传 真:附:授权双方身份证为彩色影印件附录六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承诺单位承诺人签名日期单位法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身份证号施工人员 (专业)身份证号施工人员(专业)身份证号质量检查员身份证号质量检查员身份证号标准员身份证号资料员身份证号变更责任人(岗位、专业)身份证号变更责任人(岗位、专业)身份证号变更责任人(岗位、专业)身份证号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2、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随意分包。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后应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于工程。5、建立、健全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6、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 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法人代表签章:年 月 日附录七 承诺书承诺书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鉴于贵单位已与我方签订编号为:长轨合同【2013】 号《》合同, 我方已提供由 开具的履约保函,保函的最后期限为 年月日。我方承诺如保函过期,该工程未竣工,在保函期满后办理续保手续。如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我公司承诺自愿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应各种质量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公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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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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