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沃尔沃卡车旗舰店及再制造工厂项目》的审批意见

关于《沃尔沃卡车旗舰店及再制造工厂项目》的审批意见

安徽欧瑞卡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沃尔沃卡车旗舰店及再制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第二片区北城大道以南、胡桥路以东建设,结合专家组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结合《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报告表》作为项目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其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措施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及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通知》(滁环函〔2019〕98号)、《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等有关要求,提高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喷砂粉尘、喷漆及烘干废气、食堂油烟。焊接烟尘和打磨粉尘经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集中排放;喷砂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2#排放;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经负压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纤维过滤棉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3#排放;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后,经油烟管道沿食堂的外墙引伸到楼顶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焊接、打磨、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小型炉灶标准。

3、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营运期废水为生活污水和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后经化粪池预处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到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汊河二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水质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级标准。

4、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废金属部件、废滤芯、废电池、废尾气净化催化器、废电子器件、废防冻液、废机油、废制动液、废变速箱油、废齿轮油、废助力油等、废柴油、污泥、废洗涤剂、废焊渣、喷砂废渣、不合格品、废漆渣、废油桶、废漆桶、废包装材料、收尘、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纤维过滤棉、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含油废抹布手套和员工生活垃圾。废金属部件、污泥、废焊渣、喷砂废渣、收尘、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收集置于一般固废仓库,定期外售处理;生活垃圾、含油废抹布手套由环卫部门清运;废防冻液、废机油、废制动液、废变速箱油、废齿轮油、废助力油、废柴油、废洗涤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滤芯、废电池、废尾气催化器、废电子器材、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纤维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加减震垫、消音器等措施,确保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根据《报告表》内容,该项目需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规范化设置废水废气排放口及危废暂存场所。

7、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设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意见。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和跟踪监测计划并报我局备案。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表》。

四、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4月6日

抄: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审批 工厂 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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