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监测预警中心-供配电设备及相关服务招标公告

气象监测预警中心-供配电设备及相关服务招标公告

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州市气象台委托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投标人就以下设备及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1. 招标编号:GZJS-201307ZFCG001

2. 项目名称: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

3. 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

设备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1项

*******.77

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

本项目详细内容及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4. 标的类别:货物类

5. 工期:60个日历天内完成(包括办理报装手续)。

6.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投标人应是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

(3)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送变电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5)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五级或以上等级的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的单位为投标人,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7)投标人自2009年01月01日至今在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招标公告第6条第(4)项所述资质级别方能承接且单项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同时提供合同、经供电部门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资料(须提供原件核对)。类似项目所属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须提供原件核对)。

(8)投标人能提供可靠的、正常的售后服务和技术、备品备件服务(提交承诺书);

(9)投标人须具备能进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管辖的运行变电站或公共开关房作业(变电专业、线路专业动火专业)的资格(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0)投标人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及当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7.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有兴趣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②具有法人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

③招标公告第6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③-⑨点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于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6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至11:30,14:00至16:30(北京时间) 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300元人民币(另附图纸每份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购买方式:

前往以下地址购买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部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2号大院3号楼2层

电话:***-********

传真:***-********

联系人:罗工

8. 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报名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

9. 招标文件质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其它形式无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8465.00,递交方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当天上午投标截止时间9:30(北京时间)之前由投标人授权代表亲自送达下列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接受其它形式的投标: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评标室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2号大院3号楼2层

1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3年7月31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1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3年7月31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3.开标地点: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评标室

14. 招标代理机构将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1516. 本招标公告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

17. 有关此次招标公告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查询: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2号大院3号楼2层

电 话: ***-********

传 真:***-********

联 系 人: 罗工

18. 采购人:广州市气象台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路植村工业一路68号

联系人:张锦华

电话:133*****322

招标文件公示/下载:招标文件下载



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GZJS-201307ZFCG001)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广州二○一三年七月总目录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第五部分 用户需求书 第一部分招 标 公 告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 标 公 告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州市气象台委托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投标人就以下设备及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1.招标编号:GZJS-201307ZFCG0012.项目名称: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3.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设备名称数量最高限价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1项¥*******.77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本项目详细内容及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将导致其投标无效。4.标的类别:货物类5.工期:60个日历天内完成(包括办理报装手续)。6.投标人资格要求: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2)投标人应是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3)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送变电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5)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五级或以上等级的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的单位为投标人,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7)投标人自2009年01月01日至今在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招标公告第6条第(4)项所述资质级别方能承接且单项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同时提供合同、经供电部门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资料(须提供原件核对)。类似项目所属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须提供原件核对)。(8)投标人能提供可靠的、正常的售后服务和技术、备品备件服务(提交承诺书);(9)投标人须具备能进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管辖的运行变电站或公共开关房作业(变电专业、线路专业动火专业)的资格(提供有效证明文件);(10)投标人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及当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7.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有兴趣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②具有法人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③招标公告第6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③-⑨点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于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6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至11:30,14:00至16:30(北京时间) 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300元人民币(另附图纸每份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招标文件购买方式:前往以下地址购买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2号大院3号楼2层电话:***-********传真:***-********联系人:罗工8.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报名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9.招标文件质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其它形式无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0.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8465.00,递交方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当天上午投标截止时间9:30(北京时间)之前由投标人授权代表亲自送达下列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接受其它形式的投标: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评标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2号大院3号楼2层1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3年7月31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1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3年7月31日上午9:30(北京时间)13.开标地点: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评标室14.招标代理机构将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15.本招标公告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16.有关此次招标公告之事宜, 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2号大院3号楼2层电话: ***-********传真:***-********联 系 人: 罗工17.采购人:广州市气象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路植村工业一路68号联系人:张锦华电话:133*****322 第二部分投 标 人 须 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目录A. 说 明61项目说明62定义63 合格的投标人7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75投标费用7B. 招标文件86招标文件构成87招标文件的澄清88招标文件的修改89招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C. 投标文件的编制1010投标语言及计量1011投标文件的构成1012投标信函1113投标报价1114投标货币1115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履行合同的文件11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217投标保证金1218知识产权和专利权1319保密1320投标有效期1321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322不允许偏离的条款14D、投标文件的递交15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24投标截止时间1525迟交的投标文件152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E、开标与评标1727开标1728评标机构1729投标文件的澄清1730投标文件的初审1731投标文件的评价1932投标人综合得分的确定2033中标人的确定2134与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接触21F、授予合同2235合同授予标准2236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223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238中标通知书2239签订合同2240招标代理服务费2341招标结果通知2342质疑及投诉23附件1 投标信函2附件2 开标一览表4附件3投标明细价格表6附件4 对合同条款的响应一览表7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8投标人须知9附件5A 资格声明10附件5B投标人资格说明11附件5C法人授权书12附件6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15附件7 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16附件8 项目实施组织设计17一、电缆分支箱技术要求211工程条件212设备的主要参数213技术要求224监督制造235试验236包装、运输237厂商应提供的技术文件248应提供的售前、售后技术服务25二、干式变压器技术要求01主要技术参数02结构型式13试验24铭牌35接口划分36技术文件37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48相关服务49质量保证6三、高压开关柜(全封闭、全绝缘负荷开关柜)技术要求71基本要求72监督制造93试验94包装、运输105厂商应提供的技术文件116应提供的售前、售后技术服务12四、高压开关柜(KYN28A-12(Z)型真空断路器柜)技术要求13五、低压开关柜、电容补偿柜技术要求191.低压开关柜主要技术规格191.1低压开关柜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191.2低压开关柜的主要技术要求191.2.1 开关柜结构191.2.3 柜内母线201.2.4 抽屉201.2.5 柜内其他部件211.2.6 保护性接地211.2.7 绝缘导线敷设211.2.8 柜体与柜门211.2.9 接口要求221.2.10 二次回路:按设计要求由厂家设计,控制电压交流220V。221.3 开关柜内主要零部件要求221.3.1 基本要求221.3.3低压交流塑壳式断路器主要技术要求231.3.4接触器和热继电器231.3.5电涌保护装置(依据设计要求设置)231.3.6柜内测量仪表241.3.7 低压配电柜继电保护装置241.3.8发电机配电母线转接柜技术要求241.3.9电容补偿柜主要技术要求242.试验262.1.1 型式试验主要包括:262.1.2 出厂试验主要包括:263.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263.1 备品备件264.相关服务274.1交货要求274.2 设备包装与运输要求274.3 仓储要求274.4 设备制造、监造和工厂检验274.5 到货检验284.6 安装、调试及试运行:284.7 文件资料284.7.6 培训294.7.7售后服务295.质量保证306.设计图纸30A. 说 明1项目说明1.1广州市气象台拟通过国内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1.2招标范围本项目项下货物及相关服务设备名称数量最高限价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1项¥*******.77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本项目详细内容及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将导致其投标无效。1.3招标要求1.3.1必须满足的本项目工期:按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要求不超过60个日历天(包括办理报装手续)。各投标人可根据各自企业实际提出缩短工期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制定项目工作时间表(到货、安装、竣工、报装、系统接入、验收等)。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供应、税金、运至合同指定地点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保险费、考察费、技术培训费、安装调试、系统接入、向电力主管部门报装及验收费及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投标价总和为本项目的投标总价。1.3.3投标人所投的设备必须技术先进、功能完整、运行安全、可靠。1.3.4本次招标只接受独立法人投标,不接受联合投标体。1.3.5投标人报价中的服务费应是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的总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需求书”中所列项目的费用。1.3.6投标人必须提交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1.3.7如招标文件条款中有与国家及当地电力部门法规有冲突的,以电力部门的法规或解释为准。2定义2.1本文件中下列术语定义为:货物:指所有的由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机器、仪表、工具、备件、图纸,软件以及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服务:指投标人提供的设计、培训、安装、进行所有测试、保证及技术支持。投标人:指与第3条规定的要求一致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指本招标文件规定之招标代理机构,即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采购人: 广州市气象台。合同:指由招标公告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3 合格的投标人3.1投标人应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全部要求。3.2不同的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项目竞争的投标人:(1)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2)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之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本合同的支付仅限于对这些货物和服务。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所有澄清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B. 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包括: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7招标文件的澄清7.1本项目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7.2投标人代表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踏勘情况,将施工过程中应涉及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因投标人未到现场踏勘,或踏勘后获得错误信息、错误评价获得的信息而引起报价失误或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等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一切行为,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应自行承担一切踏勘费用,对其所派踏勘人员的行为(无论过失与否)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自行负责,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承担责任。7.3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电报(以下提到电报均包括电传、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截止日期16天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在收到该答复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7.4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答复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有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可专门组织招标文件答疑会议。8招标文件的修改8.1 在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问题时以修改书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有关投标人,而且此修改书对所有这些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后应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8.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9招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1 招标方发出的招标文件采用中文。9.2 招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都是公制系统。C. 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语言及计量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以中文为准。10.2投标文件中及所有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公制系统。11投标文件的构成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1.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四部分之附件2,开标一览表应与保证金汇款声明函(格式见第四部分附件)一并装于独立的信封,信封上按投标人须知第23.1、23.2和23.3条的规定标注。11.2商务部分内容为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格式所作出的对应的书面应答文件。11.3技术部分a)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书面应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描述、技术规范、技术参数、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技术施工方案、对本工程重点、难点的分析及解决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及工期保证措施、主要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组织机构等)、安装介绍、工期安排和售后服务等;b)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a.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说明;b.逐条对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c.货物经有关测试机构检测的性能报告质量证书(复印件)等;d.货物有关技术资料说明等。11.4电子文件,投标人必须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套全部投标文件内容的电子文件(磁盘或光盘,无病毒),电子文件必须装于独立的信封,信封上注明“电子文件”并按投标人须知第23条的规定标注。其中所有文件不做压缩处理、不留密码,资质文件和证书等可用扫描以图片方式保存。12投标信函12.1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信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以及相应的投标报价表。13投标报价13.1投标报价按《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填报。13.2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和说明为准,并根据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经验与能力、现有关市场价格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方面综合因素进行投标报价。13.3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按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总价大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包设备、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境管理、包检测检验、包设备调试、包验收送电(含手续办理)、包通过建设方所在地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含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整改的一切费用)等全部工作内容。货物(配电系统设备)及其附件的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装卸、保险、现场仓储、税费(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口所有税款,含进口关税、增值税、商检费、报关费、仓储杂费等)以及安装、施工、本系统调试、系统接入、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含质保期内的设备、零配件更换)和快速的维修保养服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及与供电部门沟通、确认最佳电源引入方案(含线路设计及土建),办理好供电部门的审图、报装、高压计量等装置的报检、专业调试、验收、供电许可相关手续,并按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合格设备的更换、修改直到本项目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取得供电许可的相关手续等相关的全部费用。13.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投标有效期间是固定不变的,除按供电部门要求的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不得以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以及其它政策文件的等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按投标人须知第30条的规定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4投标货币14.1投标人应该用人民币报价。15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履行合同的文件15.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 投标人提交的在中标后有资格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满意:(a)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包括为了履行服务进行人员配置的能力;(b)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c)有关授权代理人的资料和制造商的授权书(若投标人为代理商)。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6.1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16.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a.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说明;b.逐条对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7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人应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8465.00),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7.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7.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7.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投标保证金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天电汇至招标机构(不应以个人名义办理保证金汇款手续,帐号信息如下),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示电汇回单原件,回单复印件应粘贴在保证金汇款声明函中:收款人: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账号:****************743投标人应按以上所述方式及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不承担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及时到帐的风险。17.4凡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30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7.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或在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后五(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如在退还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需在保证金金额内扣减银行费用后将保证金退回投标人。17.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17.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9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第40条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18知识产权和专利权18.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18.2投标价已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19保密19.1如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向投标人提供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这些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20投标有效期20.1投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日后的90天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按投标人须知第30条规定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20.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电报)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7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21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21.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五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副本必须编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1.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21.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电传和传真的投标文件不被接受。22不允许偏离的条款22.1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不允许偏离,如投标文件中对重要条款有偏离,则是投标人的风险,将导致废标。不允许偏离的条款如下列:1)带“★”号的条款;2)资格文件;3)其它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允许偏离内容。22.2对投标人须知22.1条中任何条款的偏离将导致废标。22.3下述条款不应视作不可偏离:1)未加注“★”号的条款;2)用户需求书中已明确的投标人可提供其他优选方案部分。22.4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功能或其他内容优于用户需求书要求部分不视作偏离,不构成废标,投标人对这种优于用户需求书要求的情况应单独说明。D、投标文件的递交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全部副本可以封装在一个信封中,且副本应编号(副本1,副本2…副本5)。23.2唱标信封应标明“唱标信封”、投标人名称及招标编号,内装开标一览表及保证金汇款声明函(格式见第四部分附件2)。23.3电子文件必须装于独立的信封,信封上注明“电子文件” 、投标人名称及招标编号。23.4所有信封均应清楚标明:a.收件人: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编号:GZJS-201307ZFCG001项目名称: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设备名称:投标人:(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地址:及“2013年7月3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之前不得启封”字句。b.★投标文件需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后,送达开标地点。23.5如果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概不接受。24投标截止时间24.1投标人应将全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亲自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7月3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前送达开标地点。24.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25迟交的投标文件25.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2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26.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21条和23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2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6.4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E、开标与评标27开标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场合组织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应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当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27.2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折扣,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27.3除了按照第25条的规定拒绝接受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27.4在开标时因不符合规定而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6.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27.5招标代理机构将作开标记录。28评标机构28.1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28.2评标细则将根据招标文件制定。29投标文件的澄清29.1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文件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将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29.2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未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要求,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其投标文件有关的问题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进行联系。30投标文件的初审30.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30.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a.如果总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计算总价,如 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b.如果用大写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大写数值为准。30.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该投标人的得分。30.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主要条款(加“★”号)、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条款的重大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30.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应一一响应以下《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中的内容,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序号招标文件要求1投标文件的签署: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投标文件需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3投标的有效期:开标日后的90天有效期内保持有效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8465.005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为固定价且是唯一的;不低于成本价且不超过最高限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6投标信函:有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签或签名7资格声明8投标人资格说明9法人授权书10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书(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则需提供所投干式变压器、高压开关柜及环网柜、低压开关柜及母线槽的制造商授权函)1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12投标人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13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4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送变电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15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五级或以上等级的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1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的单位为投标人,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17投标人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及当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18投标人自2008年01月01日至今在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招标公告第6条第(4)项所述资质级别方能承接工程造价300万以上的项目)。须同时提供合同、经供电部门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资料(须提供原件核对)。类似项目所属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须提供原件核对)。19投标人能提供可靠的、正常的售后服务和技术、备品备件服务(提交承诺书)20投标人须具备能进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管辖的运行变电站或公共开关房作业(变电专业、线路专业动火专业)的资格(提供有效证明文件);21投标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22所投设备为本国产品23用户需求书“★”不可偏离条款31投标文件的评价31.1评标委员会将对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0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的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按价格、技术和商务三部分分别打分的方式进行。三项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得分占35分,技术得分占40分,商务得分占25分。具体计算方法见32.1条款。31.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投标。如果评委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投标报价,将要求该投标人做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可将其定为无效投标。31.3价格分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则按比例算出。31.4技术评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序号评审内容分值评分档次及依据优中差1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材质的符合性、先进性和可靠性,断路器是否符合技术需求书要求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15完全响应或优于技术需求书要求(10~15分)对技术需求书中参数有一项的偏离(5~10分)对技术需求书中参数有超过一项偏离(0~5分)2测试、安装、系统接入、验收、培训方案以及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后的服务情况5完全响应或优于技术需求书要求(4~5分)对技术需求书要求有不超过一项偏离(2~4分)对技术需求书要求超过一项偏离(0~2分)3施工组织设计的优越性15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完全满足本项目的实施要求(10~15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较合理,基本满足本项目的实施要求(5~10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一般,对本项目的实施要求有偏离(0~5分)4投标人的工期承诺5施工工期60日历天得1分,每承诺缩短1日历天加1分,最多得5分。31.5商务评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序号评审内容评分权重评分档次及依据优中差1投标人的财务状况52011年净利润1亿及以上(5-4分)2011年净利润1亿以下至5000万(含5000万)(4-2分)2011年净利润5000万以下(2-0分)2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6200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招标公告第6条第(4)项所述资质级别方能承接且单项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的项目得1分;每增加1项同类业绩加1分,最多加至6分(需提供合同和经供电部门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资料)3合同条款的响应性2完全响应(2分)有一项不响应的(1分)有一项以上不响应的(0分)4投标人的履约能力5连续10年以上(含10年)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5分;连续5年以上(含5年)获得“守合同、重信用” 证书,得3分;连续年限少于5年获得“守合同、重信用” 证书,得1分5投标人的纳税信用等级52011年度纳税信用A级业户(5分)没有(0分)6售后服务承诺2优(2分)中(1分)差(0分)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上述评分因素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作为评分依据。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资料,无论何时,只要证明投标人提供资料虚假,采购人有权取消作假者投标和中标资格,采购人将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造假行为,并保留追溯给采购人带来损失的权利。32投标人综合得分的确定32.1根据每个投标人在上述各评审阶段中的得分,采用下面公式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W=[Cmin /C]×35 + T M 其中:W某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C某个投标人的实际投标价格;Cmin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T某个投标人的技术评审得分;M某个投标人的商务评审得分;注:T、M均为去掉所有评委评分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3中标人的确定33.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和32条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评审的结果,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33.2评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清单内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原件送采购人核对与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采购人在收到原件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将确认中标人。如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报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无效投标处理。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对综合得分次高的投标人进行类似审查,或重新采购。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营业执照副本;(2)安全生产许可证;(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送变电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五级或以上等级的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34与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接触34.1除投标人须知第29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未经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联系。34.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F、授予合同35合同授予标准35.1除第37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36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36.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一定的幅度内对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实质改变。3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7.1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决定依法拒绝所有或任何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8中标通知书38.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通知书用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38.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9签订合同39.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派遣其授权在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署合同。39.2合同的组成基于本招标文件的以下部分以及投标文件的相应的部分:(一)第三部分合同条款(二)投标澄清文件(三)第四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四)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39.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9.1条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标授予综合评价次优的投标人,或重新采购。40招标代理服务费此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41招标结果通知41.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省市相关网站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公开网站上向所有未中标人发布招标结果。42质疑及投诉如认为本次招标有违公开、公平、公证原则,可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用户需求书》中另有规定的,以用户需求为准) 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发包人(甲方):广州市气象台承包人(乙方): 合 同 编 号: 二○一三年月 日 第一部分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气象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工程内容:详见招标范围及工程量清单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1、采购安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为提供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所需的电器设备、安装材料及安装服务的交钥匙工程,相关服务内容包括供配电系统的配套工程(含土建)、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系统接入、验收(包括供电送电方案审批)、技术服务和质保期保障等。详细内容及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设计图纸、高低压开关柜及变压器的技术要求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60个日历天内完成(包括办理报装手续)。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元;(小写):元。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按投标文件、答疑、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总价大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包设备、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境管理、包检测检验、包设备调试、包验收送电(含手续办理)、包通过建设方所在地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含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整改的一切费用)等全部工作内容。货物(配电系统设备)及其附件的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装卸、保险、现场仓储、税费(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口所有税款,含进口关税、增值税、商检费、报关费、仓储杂费等)以及安装、施工、本系统调试、系统接入、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含质保期内的设备、零配件更换)和快速的维修保养服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及与供电部门沟通、确认最佳电源引入方案(含线路设计及土建),办理好供电部门的审图、报装、高压计量等装置的报检、专业调试、验收、供电许可相关手续,并按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合格设备的更换、修改直到本项目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取得供电许可的相关手续等相关的全部费用。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 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九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7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即次日零点)。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合同价款: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费用:指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⑴ 协议书;⑵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⑶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⑷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⑸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⑹ 专用条款;⑺ 通用条款;⑻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⑼ 施工设计图纸;⑽ 工程量清单;⑾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86条规定处理。3阅读、理解与接受3.1 阅读、理解与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4.2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4.3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5 施工设计图纸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第36.3款规定处理。5.2承包人提 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由设计人修改。发包人应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由设计人予以修正。5.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6通讯联络6.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6.2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工程分包7.1分包工程的要求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2分包工程的批准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例外:⑴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⑵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⑶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7.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7.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7.6分包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现场查勘8.1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应按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8.2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⑴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⑵ 水文和气候条件;⑶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⑷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⑸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⑹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9 招标错失的修正9.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 19.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9.2工程量清单准确和修正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0.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⑴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⑵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⑶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0.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0.3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2事故处理12.1发生事故的通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12.2事故的处理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2.3事故争议认定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 交通运输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13.3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3.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3.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23.3 款、第 24.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14.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4.2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3.1 款、第 24.1 款和第 25.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15专利技术15.1侵犯专利权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5.2专利技术的使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91 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 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15.3版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6联合的责任16.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2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7保障17.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17.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8财产18.1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8.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8. 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9发包人19.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9.2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⑸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⑻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⑼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19.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9.5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19.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9.7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承包人20.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0.2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20.3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20.4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20.5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6承包人未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0.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2承包人代表任合和更换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3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一名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23监理工程师23.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3.2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3.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2)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3)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4)根据第 33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 34.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 37.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 49.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根据第 63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 64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 56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11)根据第 75 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3.4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3.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3.6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3.7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4造价工程师24.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4.2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4.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 63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 根据第 64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3) 根据第 65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 根据第 6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 根据第 67 条确定的优质优价奖;(6) 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4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4.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24.6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4.7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增加和(或)拖误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5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依据第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25.2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5.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 21.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5.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6指定分包人26.1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⑴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⑵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26.2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6.3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 7.5 款办理。26.4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7承包人劳务27.1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27.2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27.3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⑵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27.4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27.5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7.6承包人向地工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7.7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⑴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⑵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⑶不遵守合同的约定;⑷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27.8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 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8.3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按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8.5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月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28.6向承包人支付支付索赔款项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价款。28.7双方延长担保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28.8约定担保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9 发包人风险29.1发包人承担风险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9.2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30承包人风险30.1承包人承担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30.2承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31不可抗力31.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⑴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⑵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⑶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⑷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1.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31.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31.5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31.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32保险32.1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2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32.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理赔工作。32.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2.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32.8约定投保事项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期33 进度计划和报告33.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2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33.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2份。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⑴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⑵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⑶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⑷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3.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 66.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4开工34.1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34.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4.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4.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1暂停施工的指令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35.2复工的要求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35.3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28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 56.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擅自停工的;(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31 条规定处理。35.5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35.6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第35.4款规定处理。36工期和工期延误36.1工程工期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36.2工期约定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36.3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⑴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36.4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当第36.3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36.5延期持续发生的要求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36.6拒绝延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 28 天内,按照第 36.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6.8承包人误期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 66.2 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37加快进度37.1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⑵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66.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 72.2 款、第 72.3 款和第 72.5 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38 竣工日期38.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发包人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 58.2 款规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不按照第 58.4款规定导致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8.3延误竣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40 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39 提前竣工39.1提前竣工的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37.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39.2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 66.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40误期赔偿40.1误期的赔偿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33.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0.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 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66.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五、质量与安全41 质量与安全管理41.1履行职责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41.2质量与安全的监管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1.3管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41.4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2质量标准42.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42.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42.3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42.4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承包人应建立和维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的规定。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3工程质量创优43.1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67 条给予承包人奖励。43.2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44工程的照管44.1工程照管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44.2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45安全文明施工45.1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80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5.2发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5.3承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5.4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5.5治安管理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5.6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6测量放线46.1测设施工控制网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46.2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46.3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46.4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6.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7.1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 56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47.2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2 条规定办理。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48.2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8.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4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5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8.6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8.7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8.8约定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49.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4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5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49.3 款和第 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9.6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9.7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9.8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1进入现场检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及开展相关工作所提供便利和协助。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0.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50.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50.5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查验承包人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再次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再次检验试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再次检验试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0.6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51.3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1.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2 工程质量检查52.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52.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52.3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在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4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纠正,否则承包人有权得到补偿。52.5现场工艺试验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3.2参加验收的限制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54.1 款规定重新验收。53.3验收结果的确认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53.5承包人私自隐蔽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4.1重新验收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4.2额外检查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50.5 款、第 52.3 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由发包人承担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5工程试车55.1试车内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55.2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5.3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55.4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5.5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5.6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6 工程变更56.1工程变更权限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56.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6.2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6.3工程变更程序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2)合同工程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 56.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56.5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72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 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57竣工验收条件57.1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具备第 58.2 款条件的,则表明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7.2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58 条规定进行验收。57.3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58 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58.2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58.3组织验收和确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5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核查。(1)监理工程师核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监理工程师核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58.4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58.5不组织验收的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8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58.6接收工程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8.7竣工日期的写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9施工期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 38.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58.10竣工清场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 58.3款、第 58.8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 58.10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59.3 款规定进行修复。58.12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8.13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58.14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责任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8.15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2缺陷责任期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59.3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9.4重新检(试)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 54 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9.6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7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59.8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9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59.10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价60资金计划和安排60.1提交资金要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60.2提供资金安排证据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 28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 78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61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72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62工程计量和计价62.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62.2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62.5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1.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6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62.7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62.8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按照第 69 条至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63 暂列金额63.1暂列金额的用途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63.2暂列金额的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 63.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63.3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64 计日工64.1计日工单价的用途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2计日工的确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64.3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65 暂估价65.1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2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49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 72.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66.2误期赔偿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67优质优价奖67.1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优质优价奖,明确合同工程优质优价的应奖额度。约定优质优价奖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优质优价奖。67.2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优质优价奖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 3%,省级质量奖为 2%,市级质量奖为 1%。优质优价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28 天内支付。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约定合同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 工程变更事件;(5) 工程量偏差事件;(6) 费用索赔事件;(7) 现场签证事件;(8) 物价涨落事件;(9)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本款(1)至(6)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 69 条至第 76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8.3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7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48 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69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69.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 76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 69.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项目特征的准确性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 70.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72.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 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工程变更事件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56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73.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 72.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超过 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当P0P1× (1 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 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73工程量偏差事件73.1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73.2 款、第 73.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73.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56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0.1%,则超过 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Q0时,S=1.1Q0×P0 (Q1-1.1Q0)×P1(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1)当S1﹥1.1S0时,M1=M0 △M(2)当S1﹤0.9S0时,M1=M0–△M式中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M1——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74费用索赔事件74.1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4.2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 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74.3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74.4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74.5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74.2 款至第 74.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74.6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74.7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4.8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现场签证事件75.1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5.2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5.4现场签证的要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75.5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6现场签证的限制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7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48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6物价涨落事件76.1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 款、第 76.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6.2调整人工费的方法按照第 76.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76.3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的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76.1 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 5%和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1)价格系数法C′n=cn.pn=cn(a b?Ln /L0 c?En/E0 ……q?Mn/M0)式中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 b c …… q=1。“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L0”、“E0”、……、“M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2)价格调差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76.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执行第 76.3 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76.5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7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 76.3 款、第 76.4 款、第 76.5 款规定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77.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77.3调增价款的核实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7.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7.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78支付事项78.1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 79 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 80 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 81 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 83 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84 条的规定支付。78.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78.3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79预付款79.1约定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30%。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按照第 28.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预付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 7 天内仍未按照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79.4预付款的扣回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退还预付款保函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内容、范围和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 45 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80.2约定支付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3支付限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的价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根据第 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 68 条至第 76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8)根据第 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根据第 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根据第 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81.2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81.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1.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1.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 81.3 款和第 81.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 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 7 天内仍未按照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1.6修正支付证书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82竣工结算82.1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 82.2 款至第 82.5 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 78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82.2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2.3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2.4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2.5交付工程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83.2 款至第 83.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 82.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83.2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82.3 款、第 82.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3.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8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83.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 83.3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84质量保证金84.1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84.2约定质量保证金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止。84.3质量保证金返还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85最终清算款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85.2 款至第 85.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申请报告。85.2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后,应按照第 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核实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内容。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5.3最终清算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85.4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5.2 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85.5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处理。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6合同争议86.1认可暂定结算或产生争议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14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 14 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86.2双方协商争议发生后的 14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3 款至第 86.6 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86.3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86.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 28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第 86.6 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6.4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86.5调解或认定结算的确认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28 天内,仍可按照第 86.6 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6.6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 28 天内,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87合同解除87.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7.2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7.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34.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第33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56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70 天的;(3)承包人违反第 18.1 款或第 51.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2)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 18.2 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87.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按照第 35.3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 70 天的;(3)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48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 28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5)发包人未按照第 78.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6)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8)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7.5书面通知合同解除根据第 87.2 款至第 87.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7.6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88合同解除的支付88.1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88.2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根据第 31.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根据第 87.6 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2 条、第 8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82.4 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 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9合同终止89.1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86 条至第 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相关条款的效力。89.2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除第 59 条和第 84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89.3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其他90缴纳税费90.1约定缴纳一切税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90.2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91.2保密信息知悉权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91.3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91.4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91.5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28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92廉政建设92.1廉政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92.2违反责任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88.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93禁止转让93.1履行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93.2不得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4合同份数94.1约定提供合同文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 94.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94.2正副本效力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95合同备案95.1合同备案及其限制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95.2合同管理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1.11分包人:(1)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在本合同承包人(即总包单位)现场统一管理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并签约的具有相应资格,承担部分专业项目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包括管理费及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40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文书2.合同文件及解释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 (4)合同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含补遗资料或答疑资料);(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10)工程量清单。上述文件若有不一致时,以次序在先为准,同一类文件时间在后为准。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3 适用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现行国家、行业、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优先顺序为省市地方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4.通讯联络4.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5.工程分包5.1分包工程的批准: 除消防等专业项目要求由具有专项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完成外,本合同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不允许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范围或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进行专业项目分包时,发包人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确定专业单位:(1)由本合同承包人提供三家及以上实力相当的专业分包单位,并按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报发包人确认。(2)发包人依法另行选定专业项目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3.8条规定的原则向本合同承包人交纳总包管理配合费用。5.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1)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分包的项目: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的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2)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项目: 按相应施工合同执行。6.现场考察6.2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14.1款第(4)点规定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现场地表树木、障碍物等的清理;(7)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7.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发生修正时,为修正后的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3.财产13.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14.发包人14.1发包人工作:(1)土地征用及拆迁工作已经完成,平整施工场地工作也已进行,发包人按现状移交现场;发包人委托本合同承包人完成场地标高调整需要进行的土石方挖填平整工作; (2)发包人提供用水接驳口,场内水管布设由承包人完成;施工用电报装工作由承包人负责,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完成;通讯线路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由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移交,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合同价款内;(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 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4.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及图纸要求: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供5套施工图纸。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4.4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现状提供施工场地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专业项目施工单位、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5.承包人15.1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及监测工作,合同价款中已包含相关费用;(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A. 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B.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C.因施工场地有限,临时工程以及材料加工堆放场地由承包人统筹考虑,场地布置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需要使用现场以外的场地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关问题。D.承包人应自备临时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设施备用。E.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F.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手续,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5.5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设计费用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增加。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6.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1)承包人代表 (即项目经理):,承包人任命其代表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否则,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予以审批,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更换承包人代表及其它主要工作人员时,按违约处理。(2)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不胜任或不适合为本项目工作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更换,新更换的承包人代表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工作,否则承包人须按该岗位人员不到位承担违约责任。16.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发包人将按“承包人代表未到位”的相关违约条款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17.发包人代表17.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代表 ,代表发包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现场协调工作,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发包人调整现场代表职责范围时,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18.监理工程师18.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工程师 ,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18.2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依据监理合同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8.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4)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预留金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1)A.停工令、复工令、涉及工期和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分部工程与整体工程验收、合同价款支付与工程预结算,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及新技术等。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监理合同调整监理单位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18.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21.指定分包人21.1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在本合同施工范围以外,发包人依法另行选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发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1.2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根据法规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22.承包人劳务22.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交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5)承包人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证分别由承包人、发包人盖章、签发。承包人雇员工作证发放情况应报发包人备案。22.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无争议部分)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以支付雇员工资为由要求发包人支付双方有争议部分(未经区财政局审定)的工程款项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等额无附加条件银行保函。最终裁定争议部分为应付款项时,则发包人承担办理该保函的费用;最终裁定该争议部分为不应付款项时,发包人将从其它部分剩余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已付的该部分款项,其它部分工程款不足以抵扣该部分已付款项时,发包人可从银行保函中扣回。23.工程担保23.4 删除本条内容23.5 删除本条内容23.6删除本条内容23.7延长担保期限:承包人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发包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23.8约定担保事项: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无附加条件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该保函为本合同组成内容。26.不可抗力26.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8级以上的大风,持续1天80mm以上的大雨; (2)里氏5级以上的地震;(3)卫生部门规定的流行病情形;26.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赔偿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27.保险27.1 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自行办理。27.2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上述保险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支付。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8.进度计划和报告28.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承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9.开工29.2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具备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后,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29.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开工日期相应顺延。30.暂停施工和复工30.4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无争议部分),经催告后在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该部分工程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31.工期和工期延误31.1工程工期:详见协议书相关约定(1)31.2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无争议部分);(4)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5)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6)工程变更;(7)工程量增加;(8)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不可抗力;(10)发包人风险事件;(11)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12)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1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第(2)--(9)条事项处在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延期可获得发包人批准。32.加快进度32.1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在承包人未取得顺延工期批准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误期赔偿34.2计算误期: (1)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2)施工进度滞后天数=检查期间(每月末)关键线路上项目实际进展(完成)日期—该项目计划进展(完成)日期35.质量的管理35.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6.质量目标36.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详见协议书相关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38.3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志;(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标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8)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自行办理保险理偿手续。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9)干扰与协调:承包人应确保施工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现场造成不利影响,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施工期间对外界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费用及索赔。38.5 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及监测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及监测措施费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9.放线39.4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为止。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删除本条内容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合同、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以投标文件为基础至少提供质量档次与性能价格比相当的三个品牌供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选择,材料价格按中标价计算。商品砼、钢材、水泥、墙体材料、玻璃、铝材、外墙涂料、防火门等主要材料应采用知名品牌产品,并存在于《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生货不对板或以次充好,发包人有权拒用,发包人可直接调换该材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新增加的材料或设备(投标书中没有的主要材料或设备)亦应提供质量档次与性能价格比相当的三个品牌供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选定,应优先推荐《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存在材料设备,原则上按市场价,且不高于2012年2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发包人保留更抽换材料设备的权利,承包人所提供的样品不符合发包人需求时,发包人将另选其他质量档次及性价比相当的同类材料(设备),材料价格按发包人确定的工地地面价格计算,仅调整价差及税金。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按监理规范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报验。42.2 采购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不符时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合同、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2.3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合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2.5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43.材料设备的检验43.4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检验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内。发生该项费用时,由承包人直接支付。43.6发包人可以另外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工程成品与半成品,施工过程等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须提供便利条件(含水、电及垂直运输等)。对检查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符合标准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4.检查和返工44.3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超出合同要求及规范规定,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6.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46.1重新检验: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剥露、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7.工程试车47.7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合同价款内已包含单机试车(调试)费用及配合联动试车(调试)与投料试车(调试)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若试车(调试)达不到要求,重新试车(调试)所发生的费用按通用条47.5(1)——(3)条所确定的原则处理。48.竣工资料48.1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完整、符合档案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含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等)一式六份(其中竣工图另按规划、消防、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电子版竣工图一式二份。竣工资料(含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50.质量保修50.2工程质量保修: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52.工程量 52.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工程结算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53.工程计量和计价53.5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监理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下一期签发支付证书前修正该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修正的工程款随下一期工程款一并支付。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5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事宜57.2合同价款调整事宜:发包人承包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宜。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1)工程量的偏差;(2)工程变更;(3)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58条至第6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58.工程量的偏差58.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调整:按合同综合单价执行。58.3删除本条内容59.工程变更59.2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内容、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任何工作的增加或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59.3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60.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2010年广东省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等工程综合定额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采用投标书中的价格,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及机械原则上按市场价(报发包人确认),且不高于2012年第2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价费率沿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相关工程的最低费率,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无相关工程的费率可参考,则按与上述定额配套的计价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下限值计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 / 最高报价限值)*100% 4)当实际施工发生主材用料变更,则只调整单价中的主材费,其余一切费用不予调整。(2)措施项目费:本工程措施项目费包干。60.2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发包人删减已经开工的工作或工程时,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或工程应予计量支付。60.3 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增加造价的权力。60.4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61.1删减本条内容,物价变化不调整合同价款。62.支付事项62.4承包人不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剩余应支付的工程款不足以抵扣发包人已经代付的雇员工资、分包工程款及材料款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上述款项。63.预付款63.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10 %,以中标人名义在签订合同前三日按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且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4.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在支付工程预付款时,另预付工程安全措施费30%,其余费用根据施工进度,按照措施项目费支付原则付款。65进度款65.1,65.2,65.3,65.4进度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支付:1、签订合同后五日内,支付合同造价的30%;2、主设备进场后五日内,支付合同造价的50%;3、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至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初审额的80%。完成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及备案且财政终审完成后,支付到财政审定结算价的95%。65.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第65.3款和第65.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无争议部分)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62.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14天内仍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56天起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65.6支付证书修正: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或以前签发的支付证书有瑕疵,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该项价款。65进度款65.1,65.2,65.3,65.4进度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由承包人报送进度款申请报告及相应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后,按当月完成工程造价的80%支付,付款时按合同第63条扣回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至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初审额的80%;完成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及备案且财政终审完成后,支付到财政审定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剩余部分保修金在保修期满2年且乙方没有违约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中,综合合价项目(措施项目费)按每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占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总额的比例支付。65.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第65.3款和第65.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无争议部分)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62.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14天内仍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56天起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65.6支付证书修正: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或以前签发的支付证书有瑕疵,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该项价款。66费用索赔66.4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66.1款至第66.3款,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66.5 核实索赔报告和协商: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7.3 结算文件初审限制: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56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56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初审完成。在承包人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含补充资料)且资料完整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初审工作应在120天内完成。67.4 结算文件复审及终审限制: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初审后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报发包人复审。发包人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56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已复审完成。在承包人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含补充资料)且资料完整情况下,发包人的复审工作应在90天内完成。发包人复审完成后,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终审,终审时间及时限安排按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规定执行。67.5 竣工结算款支付:竣工结算文件经区财政局终审完成后,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在14天内办理相关支付手续。67.7 拖延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6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承包人承担一切与此相关的责任及损失。68质量保证金68.3 质量保证金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69合同争议69.3 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没有按第69.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第69.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或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69.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仍可按第69.6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69.7 索赔和争议发生后,承包人不得以解决争议(索赔)为由单方面停工,或对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不组织施工,或以争议(索赔)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70合同解除70.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3)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承包人不能完成施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评审,工期滞后达30天,未采取有效措施,工期将进一步拖延的;或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合同条款约定最高限额;(5)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3.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70.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1)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未对未开工理由进行合理解释或未达成补充协议的;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 (3)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无争议部分),经承包人催告后的56天内仍未办理支付手续或未达成补充协议的; (5)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71合同解除的支付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71.2 根据第70.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直接投入到施工现场,尚未形成成品(尚未完全达到合同计价条件的半成品)的费用;(4)根据第26.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得到的款额;(5)根据第70.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的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发包人承包人按第67条规定办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额。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71.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0.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67.4款第(1)点、第(2)点规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1)在解除合同后,承包人还必须在14天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承包人剩余部分的工程款。(2)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对于未到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发包人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发包人只确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在7天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否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负责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在14天内未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承担。71.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参照第71.2款规定标准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该笔款额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结算后的7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72合同终止72.1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69条至第71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修条款的效力。 76 合同份数76.3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招标代理机构各一份,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77 其它77.1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履行本合同中的监理工程师的投资控制职责,首先完成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含变更及费用索赔款)等工程价款的初审工作,再由发包人代表复审,最终报区财政局评审中心终审。77.2本合同在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含变更及费用索赔款)支付等条款中所约定时限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审核时限,发包人未能在该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时,须承担违约责任。区财政局在支付时限方面的要求按其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实行财政统一支付,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递交工程款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14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财政局审定办理拨付手续,在手续办理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等为由影响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给予赔偿,工期不顺延。77.3承包人投标书中出现算术错误而在评标中未被发现和修正的,在支付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保留修正的权力,参考招标文件第42条“评标细则”,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77.4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及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责任。77.5由于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临时设施费用,对于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临时房屋及设施(活动板房及活动设施除外),承包人在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77.6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完工后7天内完成退场工作。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场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77.7由于本合同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项目(专业)的承包人延期与损失时,由本合同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时,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77.8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文件格式及数量提交有关文件及报表。77.9承包人必须预留足够时间(一般不少14天,工作量较大的不少于28天)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有关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其中包括驳回、修改、要求承包人提供说明再呈批以及审批程序所花的时间,以便使工程竣工期限不受影响。77.10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各工种、专业队伍之间配合协作问题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承包人承诺不因此类事项向发包人提出时间和费用的索赔。77.11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14天内进行。77.12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劳动保险费用,若开工前按有关规定由发包人预缴了劳动保险费用,从第一次进度款开始分5次扣减此项费用。77.13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每天不少于6小时,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4)、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10天(含节假日)。现场施工时,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在现场不得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7.14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合同目标实现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新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办理。77.15承包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7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方案和机械投入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机械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机械进行调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77.16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承包人承诺不会拒绝发包人的此项要求,该部分工程项目按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确定价格,处于工期关键线路上时,工期相应顺延。 77.17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省样板,奖中标价(不含预留金)的0.8% 。78 违约责任78.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按合同条款第63.3条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合同条款第65.5条承担违约责任;(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按合同条款第67.6条承担违约责任。78.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整改。承包人未按时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承包人须按该通知要求进行改进工作。(2)限期改正。承包人收到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3)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人再发生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次。(4)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70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除合同专项约定外,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违约金。78.3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另行发包,发包人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若发包人另行选定分包单位,承包人仅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用。承包人拒绝或不配合发包人选定的分包单位时,须按78.2条承担违约责任。78.4承包人在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期开工的,迟延开工超过14天以上时,每迟延开工1天,应承担20000元/天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28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69.7款约定单方停工的,或对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不组织施工,应承担30000元/天的违约金。拖延工期达28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必须在14天内全部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3)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或整体竣工时间)延误时,延误14天以上的,每延误1天,应承担20000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应在7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承包人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延误超过42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78.5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工程材料、半成品及施工过程达不到约定标准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按合同条款第78.2条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时,必须无偿返工,达到合格标准,因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按78.4条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市优样板工程标准时,不奖不罚,未达到市样板扣中标价(不含预留金)的1% 。(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问题,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10%承担违约金78.6承包人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现场垃圾应当天清理,不得过夜,必要时用水冲洗,保证清洁卫生,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发包人及监理将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如未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或严重违约责任。(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承包人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3)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78.7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2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 承包人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一级重大事故,违约金5万元;发生二级重大事故,违约金3万元;发生三级重大事故,违约金2万元;发生四级重大事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力。78.8承包人主要人员到位或更换方面违约责任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主办施工员及安全员不到位或擅自更换,应承担违约金。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更换,违约金标准为40万元;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更换,违约金标准为20万元/人;主办施工员及安全员不到位或擅自更换,违约金标准为5万元/人。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办公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时,主办施工员及安全员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办公,未达到要求,每天按1000元/人标准承担违约金。78.9承包人主要设备到位及更换方面违约责任承包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或承包人擅自变更机械投入计划的,根据设备型号或功率,按0.5---2万元/台承担违约金。影响工程工期时,同时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78.10承包人在档案管理方面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影响工程竣工时,同时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影响工程结算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损失。78.11承包人逾期撤场违约责任:工程竣工或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撤走全部人员,并保证场内的清洁。如逾期拆除或清理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将按2万元/天的标准扣留违约金 。承包人对未撤场的设备、材料遗失问题自行负责。78.12承包人不平衡报价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报价书中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结算时经区财政局裁定,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1—5%承担违约金。78.13在合同解除前,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附件: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致: [项目业主名称]:根据贵方与[承包人名称]签订的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第条(预付款)约定,[承包人名称]应向 [项目业主名称]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银行保函,具体数额 元,以保证其忠实全面合格地履行合同的上述约定。我行 [银行名称]受承包人委托,作为担保人,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支付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额,我行无权拒绝也不要求你方先向承包人提出此项要求,我行即依你方的通知支付前述款项给你方。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日期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出证银行名称:(盖章)出证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出证银行地址: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理。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招标代理机构各一份,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 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 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2. 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 算质量保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约定: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3. 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2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 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第四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本部分所列之文件要求均为“★”号条款,必须按本次序提供,不可偏离(不适用除外)。 第四部分目录附件1 投标信函附件2 开标一览表及保证金汇款声明函附件3 投标明细价格表附件4 对合同条款的响应一览表附件5 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附件7 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附件8 项目实施组织设计附件1投标信函致: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招标编号:GZJS-201307ZFCG001)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公告,作为经投标人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和地址)的本投标文件签名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人全名, 职务), 在此提交投标文件, 正本一份, 副本五份: 签字人代表以此函申明并同意:(1)对随附投标报价表所规定的货物之供应和交付的投标总价为货交采购人指定地点(包括安装)含税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以大写和数字表示)。(2) 投标人将承担按照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3)投标人已详尽研究了所有招标文件包括修正文(如果有), 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 投标人必须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4)投标人之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90个公历日。(5)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日期之后, 投标文件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 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代理机构没收。(6)投标人同意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能提出的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7)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8)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公函应发往下列地址: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投标文件连同贵方中标通知书中的书面接受函应构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直至正式合同编制完毕并生效。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地址 :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授权代表签名:日期: 附件2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GZJS-201307ZFCG001标的名称:序号内容标的名称投标总价(单位:人民币)大写及小写1投标价合计总价(单位:人民币)大写及小写2折扣(若提供)3价格修改(若提供)4投标保证金详见随附《保证金汇款声明函》5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注:1、此表应制作正本一份,并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与后附“保证金汇款声明函”一并封装在单独的密封唱标信封内。2、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按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总价大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包设备、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境管理、包检测检验、包设备调试、包验收送电(含手续办理)、包通过建设方所在地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含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整改的一切费用)等全部工作内容。货物(配电系统设备)及其附件的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装卸、保险、现场仓储、税费(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口所有税款,含进口关税、增值税、商检费、报关费、仓储杂费等)以及安装、施工、本系统调试、系统接入、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含质保期内的设备、零配件更换)和快速的维修保养服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及与供电部门沟通、确认最佳电源引入方案(含线路设计及土建),办理好供电部门的审图、报装、高压计量等装置的报检、专业调试、验收、供电许可相关手续,并按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合格设备的更换、修改直到本项目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取得供电许可的相关手续等相关的全部费用。投标人代表签字:.(公章) 职务:. 日期:.保证金汇款声明函致: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我方为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编号为: GZJS-201307ZFCG001 )递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已于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帐方式划入你方帐户。详见附件:银行出具的汇款单或转帐凭证复印件。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帐户。若因内容不全、错误、字迹潦草模糊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投标人(法人公章及公司公章):地址:项目联系人:电话(手机):(粘贴汇款单或转帐凭证复印件)注:投标人应详细填写本文件,并按要求粘贴凭证复印件,连同开标一览表一起封装在单独的密封开标信封中,以便项目结束后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手续。附件3投标明细价格表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提供的清单内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格式要求、广东省有关定额规定及计价规则进行报价。附件4对合同条款的响应一览表说明:1、投标人必须对应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合同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写下表。2、对完全响应的条目在下表相应列中标注“O”。对有偏离的条目在下表相应列中标注“×”。合同条款序号合同条款条目完全响应有偏离偏离简述1234567891011121314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公章)日期: 职务: 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目 录投标人须知附件5A资格声明附件5B投标人资格声明 附件5C法人授权书 附件5D 制造厂商授权函(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则需提供所投干式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及电容补偿柜的制造商授权函)附件5E营业执照副本附件5F国税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附件5G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 5H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送变电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附件5I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五级或以上等级的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附件5J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机电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的单位为投标人,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附件5K投标企业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已在广州市建委完成告知性备案(有关企业在广州市建委办理告知性备案情况以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布为准)附件5L 投标人须具备能进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管辖的运行变电站或公共开关房作业(变电专业、线路专业动火专业)的资格(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附件5M投标人能提供可靠的、正常的售后服务和技术、备品备件服务(提交承诺书)投标人须知1.1投标人须填写和递交以下规定之表格以及有关资料。1.2 要求对所附的表格中所提出之问题或/要求作出正面答复。1.3资格资料中的签署须作为对其中所有说明、对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保证。1.4投标人所提交之资格资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之标准、规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投标人的合格性及能力。1.5 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将给予保密但不再退还。 附件5A资格声明致: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响应你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GZJS-201307ZFCG001 ),以下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提供用户需求书规定的(货物名称、产地、品牌、型号)的供货及服务投标,并提交后附文件,保证其所有的说明真实、正确:投标人 签名及授权签署本资格名称和地址、公章 文件者之职务 名称: 姓名: 地址: 职称或职位: 传真号: 电话号码:附件5B投标人资格说明1.名称及概况:(1)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总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投标人应递交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并填写以下内容:1)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流动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短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资产负债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6)营业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7)利润总额(6)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制造厂家在中国的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近3年的年营业额:3.近3年该货物销售给国内客户的业绩清单(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4.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5.其他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经营历史及状况、人员资历、经验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公章) ________(授权代表打印姓名) ________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日期: 年月 日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5C法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投标人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为 GZJS-201307ZFCG001 的项目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作为投标人代表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本项目结束。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投标人代表(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附件5D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则需提供所投干式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的制造商授权函)致: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我们(制造厂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厂商地址)。兹指派(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贸易公司地址)的(贸易公司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 (货物名称品牌型号) 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1)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第号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之有关事宜,并对我方有约束力。(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3)我方兹授予(贸易公司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和撤销的全权。兹确认(贸易公司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贸易公司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有效期至本项目结束。以此为证。贸易公司名称: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商名称:正式授权签字的代表姓名:正式授权签字的代表姓名:职务和部门:职务和部门:公章:公章:投标人也可提供有效的长期经销商证书或代理证书。 附件5E营业执照副本附件5F国税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附件5G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 5H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送变电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附件5I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五级或以上等级的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附件5J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机电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的单位为投标人,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附件5K投标人须具备能进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管辖的运行变电站或公共开关房作业(变电专业、线路专业动火专业)的资格(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附件5L投标人能提供可靠的、正常的售后服务和技术、备品备件服务(提交承诺书)附件6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本 (投标人名称) 公司在参加在贵司进行的 (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GZJS-201307ZFCG001)招标中如获中标,我司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本项目投标人须知相关规定向贵司交纳 “中标服务费”。如我方违约,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付金额的200%由采购人在支付我司的中标设备款中代为扣付。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盖章):单位地址:电话: 传真: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印刷字体姓名和职务)签署日期: 附件7 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说明:投标人必须对应招标文件的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的内容逐条响应。投标人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序号招标规格/要求投标实际参数(投标人应按投标货物实际数据填写,不能照抄招标要求)是否偏离(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偏离简述12345678…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公章)日期: 职务:附件8 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总体部署2)项目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3)主要技术措施4)项目质量保证措施5)安全保证措施6)文明施工保证措施7)项目工地环境保护措施8)主要施工机具及检测设备配置计划9)劳动力用量计划10)项目负责人工作简历随附下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已完工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竣工日期项目质量拟安排本项目工作组人员说明: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承担过的项目总    部项目主管技术管理人员…………现    场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部分用 户 需 求 书 说明:1、所有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使用说明书作为技术证明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同其相应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如厂家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为英文版,请同时提供中文版)2、用户需求书中所涉及品牌、型号均为参考。报价人可以以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报价,但所报价的产品必须与参考品牌、型号是同档次的产品。用户需求书总体要求:本工程采用10kV双回路电源供电,在长锦站F19南大线干线#22塔旁新建南大路1号电缆分支箱,将原有自干线#22塔至植村5#开关房的YJV22-3×120电缆在#22塔电缆01头处解口改为接入自南大路1号电缆分接箱;自长锦站F19南大线干线#22塔新敷FYZRYJV22-3×300电缆22米至南大路1号电缆分接箱G01单元。将原有自南村站F21地沥线干线#21塔至气象局开关房的FYZRYJV22-3×300电缆在#21塔电缆01头处解口改为接入自南大路1号电缆分接箱G02单元,拆除南村站F21地沥线干线#21塔上刀闸装置1套。将原有在负一层高压室的高压开关柜搬移至首层新建的气象局A高压室,在新建的气象局A高压室加装2面高压柜,原有在负一层的高压室设为新气象局B高压室,在该高压室新装高压柜4单元,拆除原有自气象局开关房进线的两条120电缆共,自气象局开关房G04及G06柜分别新电缆沟敷设240电缆至改造后的气象局A高压室G01及G08柜,从改造后的气象局A高压室G03、G04柜分别电缆沟敷设1条70电缆至气象局B高压室G01、G02柜,从气象局A高压室G05、G06柜分别电缆沟敷设1条70电缆至气象局C、D 专变房#3、#4变压器,从气象局B高压室G03、G04柜分别电缆沟敷设1条70电缆至气象局A、B 专变房#1、#2变压器。共敷设3*300电缆22米;3*240电缆44米;3*70电缆225米。安装的设备包括户外电缆分支箱1台(一进三出(四单元),全封闭、全绝缘负荷开关柜4单元(进线柜2面、配变柜2面),KYN28A-12(Z)型真空断路器柜2面(配变柜2面),1600kVA干式变压器2台,低压配电柜共14面。安装低压母线槽38米,敷设低压电线610米,安装配电箱6套及电房内的照明电气工程。并对电房进行整体的安装调试,负责办理供电部门的供电验收手续。本工程采用设备采购公开招标的模式设备数量以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为准。供货商应提供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等,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视情况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驻厂监造。1 工程概述1.1项目名称: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1.2工程地点:大石镇。1.3环境条件1.3.1 亚热带海洋性气候,轻度盐雾腐蚀。1.3.2 海拔高度:≤1000 m1.3.3 相对湿度:日平均值不大于95%;月平均值不大于90%(25?C)。1.3.4 环境温度:-5℃~ 40℃。1.3.5 地震烈度≤7度,属于构造较稳定区。1.3.6 雷暴日:?90日/年2 招标内容2.1招标内容: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项目-供配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2.2 招标货物:(设备数量以清单及图纸的要求为准)。电缆分支箱1台;干式变压器2台;高压开关柜6台;低压配电柜14面。一、电缆分支箱技术要求1工程条件1.1.1系统概况a.系统额定电压:12kVb.系统额定频率:50Hz c.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小电阻接地。2设备的主要参数本次采购的电缆分支箱,其技术参数除应满足应遵循的主要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参数项额定电压kV12额定电流A主线:630支线:630频率Hz50额定短路关合电流kA50*额定热稳定电流kA20额定热稳定时间s3额定动稳定电流kA50雷电冲击耐压相对地kV110断口kV951min工频耐压相对地kV42断口kV48电缆截面范围mm250~400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电缆附件技术参 数冲击耐压105kV,正负极性各10次,不击穿,不闪络直流耐压52kV(负极性),15min,不击穿,不闪络局部放电15kV下放电量≤10pc注:1.括号内为母排式及串接式分支箱参数,带*号项仅为带负荷开关分支箱参数; 2.主回路通630A电流,温升不大于65℃(折算到环境温度40℃)。3.在与垂直方向成60°倾角及10L/min的雨量下,淋雨10min后,应无进水痕迹。3技术要求3.1.1选用全绝缘、全密封型,带气压指示装置和充气孔,可扩展,进出线电缆头水平正装的环网柜。满足防污秽,防凝露,能短时被水淹没要求。3.1.2负荷开关为三工位、免维护的SF6负荷开关,开关操作机构同样采用与开关配套的弹簧储能手动(可扩展为电动)操作机构,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相吻合。机械操作次数:≥2000次额定电流(630A)操作次数:≥200次额定短路电流关合次数:≥5次接地开关寿命≥1000次3.1.3 SF6负荷开关的电气寿命应达到E3级。当额定充气压力不大于0.05MPa时,气体含水量不超过2000PPm(体积比);大于0.05MPa时,按-10℃时饱和水蒸汽压力计算出其含水量允许值。采用空气溢出法充气的隔室,氧浓度含量不大于5%。SF6气体年泄漏率不大于0.05%。3.1.4 箱体3.1.4.1电缆分支箱外壳材料以≥2mm不锈钢板材制造,表面覆盖层为静电喷涂而成,涂层漆膜厚度不小于150μm并应均匀一致,至少15年不褪色。3.1.4.2 箱体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在起吊、运输和安装时不应变形或损伤。3.1.4.3 外壳颜色为军品绿,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3.1.4.4 门开启角度应大于90°,并设定位装置。门应有密封措施,并装有把手、暗闩和能防雨、防堵、防锈的锁,铰链应采用内铰链。门的设计尺寸应与所装用的设备尺寸相配合,并设置挂锁孔。3.1.4.5 箱体应设足够的自然通风口和隔热措施,以保证在正常条件下运行时,所有电器设备的温度不超过其最大允许温度。3.1.4.6 箱体应有可靠的密封性能,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渗、漏雨水措施。箱体的内壁和隔板可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其色彩应与内部电器设备颜色协调,金属构件亦应进行防锈处理和喷涂防护层。3.1.4.7箱门内侧应标出主回路的线路图,同时应注明操作程序和注事项。信号灯及仪表的装设位置应易于观察和安全地更换,其位置应便于巡视。电缆室的高度应满足安装、试验、维修的要求。3.1.5接地3.1.5.1电缆分支箱的接地系统应符合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的要求。3.1.5.2电缆分支箱的箱体应设专用接地导体,该接地导体上应设有与接地网相连的固定连接端子,其数量不少于两个,并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端子配直径不小于12mm的铜质螺栓。3.1.6带开关电缆分支箱应具备完善的防误操作功能(要求机械联锁)。3.1.7绝缘要求要求采用全绝缘、全密封、可触摸型式,并满足防潮、防凝露的要求。3.1.8肘形电缆头由厂家负责提供,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硅橡胶全密闭电缆插头,采用螺栓紧固连接,附件包含全部电缆连接所属的全部材料。可多次拆卸安装使用。3.1.9 SF6环网柜有短路和单相接地故障指示器,电缆故障指示器采用的光纤自带电源型,并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3.1.10应采用灯泡为插拔式,具有验电和二次对相功能的带电指示器。二次核相端子相间输出电压为100V。3.1.11环网柜内、外表面颜色应一致(计算机灰)。3.1.12进出线柜采用避雷器时,选用带脱离器的氧化锌的避雷器,方波通流容量大于150A,作为备选件报价。4监督制造4.1需方对设备关键工序实行监造和见证。供方必须在总装及出厂试验等工序开始前5天以文字通知需方,需方应在3天内以文字答复供方是否去见证。4.2需方有权对设备进行厂内及现场抽检,供方应积极配合。5试验电缆分支箱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方法进行试验。5.1 型式试验项目5.1.1 绝缘试验,包括雷电和操作冲击试验;1min工频耐压试验;人工污秽试验(包括凝露试验);局部放电试验及直流压试验。机械试验,机械操作试验;常温下机械定性试验;端子静力试验。5.1.3主回路电阻测量。5.1.4短时耐受电流和峰值耐受电流试验。5.1.5长期工作时的发热试验(温升试验)5.1.6容性电流开合试验,包括空载架空线路;电缆的开合试验;多组电容器并联下的开合电容器组试验。5.1.7小电感电流的开合试验,空载、起动、制动时电动机的开合试验。5.1.8 环境条件下的试验,包括高、低温试验;湿度试验;密封试验;地震考核。5.2出厂试验项目5.2.1主回路的工频耐压试验5.2.2辅助回路和控制回路的工频耐压试验5.2.3局部放电测量(电缆附件)5.2.4测量主回路电阻5.2.5机械性能、机械操作及机械防止误操作装置或电气、机械联锁装置功能的试验 5.2.6仪表、继电器元件校验及接线正确性检定在使用中可以互换的具有同样额定值和结构的组件,应检验互换性。现场验收试验项目5.3.1 机械操作试验;5.3.2 主回路绝缘试验;5.3.3 测量和检测装置的校验;5.3.4 辅助回路绝缘试验;5.3.5 相位检查5.3.6 防护等级的检定。6包装、运输6.1包装6.1.1 供方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和需方的实际运输条件,将电缆分支箱和所有零部件采用适合于铁路、公路和水路远途运输的包装箱进行包装好,并将全套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产品外形出厂图、运输尺寸图、产品拆卸件一览表、装箱单、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以及备品备件一览表等应妥善包装防止受潮,6.1.2 大件和重件需在运输文件中附上尺寸图和重量,并提供起吊图纸和说明,包装箱上应有起吊标志。6.1.3 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应装在箱内,在箱上注明”专用工具”、”仪器仪表”,以与本体相区别;并标明”防尘”、“防潮”、“防止损坏”、“易碎”、“向上”、“勿倒”等字样,同主设备一并发运。6.1.4 包装箱应连续编号,不能有重号。包装箱外壁的文字与标志应耐受风吹日晒,不可因雨水冲刷而模糊不清,其内容应包括:(1) 合同号;(2)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3) 电缆分支箱名称及型号;(4) 毛重和电缆分支箱总重;(5) 包装箱外形尺寸;(6) 制造厂名称;(7) 包装箱储运指示标志:“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等字样。6.1.5 从供方发货至需方收到期间,设备应完好无损。凡因包装不良而造成一切损失应由供方自负。6.2 运输6.2.1 供方负责将设备安全运抵需方指定的地点。设备从生产厂家至需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和装卸全部由供方完成。装运货物时,需考虑便于现场卸货、搬运和安装。6.2.2 电缆分支箱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或由需、供双方协商确定。6.2.3 在设备启运时,供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需方以下内容:(1) 设备名称;(2) 件数、件号、重量;(3) 合同号;(4) 货运单号;(5) 达到港(站);(6) 设备发出日期。6.2.4设备运抵后供方收到需方通知的五天内,供方必须派人免费进行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所需器械和仪表由供方自行解决,并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7厂商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在技术协议签订10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最终版的用于设计、设备监造和检验、现场安装和调试以及运行维护方面的图纸、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这些图纸和文件资料必须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并加盖工厂公章。7.1 设备交货时供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7.1.1产品合格证书,包括电缆分支箱合格证书、主要组部件合格证书;7.1.2产品试验报告,包括电缆分支箱出厂、型式和特殊试验报告、主要组部件试验报告; 7.1.3电缆分支箱使用说明书7.1.4 其他仪表的使用说明书;7.1.5运行、检修手册及其有关资料;7.1.6备品备件等清单;7.1.7装箱清单。以上图纸、资料应随货提供8应提供的售前、售后技术服务8.1设专门的销售服务机构,提供售前技术咨询服务; 产品升级信息由专人与需方的联系,保证产品信息沟通渠道流畅.8.2 售后免费送货上门,产品安装及通电运行时可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安装调试.8.3产品如出现质量事故,,一年内包退、包换、包修。超过一年的“三包产品”,经查实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无偿的维修服务。8.4无偿提供产品知识及安装工艺培训。 二、干式变压器技术要求1主要技术参数1.1系统参数额定电压:10.5kV最高工作电压:12kV额定频率:50Hz接地方式: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1.2技术参数主要性能指标不得低于SCB10 型干式变压器原边额定电压:10.5kV原边最高电压:12kV次边额定电压:0.4kV电源额定频率:50Hz相数:三相高压分接:?2x2.5%连接组别:D,yn11接地方式:TN-S绝缘水平:LI75AC35/LI0AC3绝缘耐热等级:≥ H级冷却方式:AF使用条件:户内额定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有效值): 35kV局部放电:不大于5pc噪音水平: 2000kVA容量不超过55dB,1600kVA及以下容量不超过53dB。过负荷能力(自冷方式下):过载20%30%40%50%时间60min45min32min18min风机冷却下过负荷能力:允许2小时以上超载40%。最高温升:100K。设置温控器和风机冷却系统,就地显示绕组温度,输出温度报警(135℃)和跳闸(150℃)信号,并可将信号送至监控系统。变压器通风装置由温控器控制。寿命:不小于30年。数据偏差:制造商应按GB1094.1规定保证额定数据在允许的偏差范围之内。2结构型式2.1基本构造2.1.1环氧树脂浇注薄绝缘结构2.1.2低压绕组:采用铜箔导体2.1.3 高压绕组:采用铜绕线导体2.1.4铁芯:采用进口优质高导磁、低损耗冷轧硅钢片2.1.5 低压侧出线方式:采用母线槽上出线。2.1.5高压侧进线方式:采用电缆下进线。设计联络中进一步细化。2.1.6中性点引出线:中性点引出线与L1、L2、L3相线排成一列出线。2.1.7变压器顶部设置起吊用吊环,底座上设置牵引孔并标注顶起(千斤顶)承力点。2.1.8变压器带风机。2.1.9变压器不带外壳.2.1.10变压器铁心和金属件均应可靠接地(铁轭螺杆除外)。接地装置应有防锈镀层,并附有明显的接地标志。2.1.11连接/紧固螺栓材质应选用不锈钢,满足设备承受短路能力要求。2.1.12变压器高压侧采用电缆下进线。2.1.13 所有设备和材料及设计方案必须考虑到防火阻燃性能,做到高阻燃、低烟、无卤。2.1.14 变压器绕组设计应使电流和温度沿绕组均匀分布,并使绕组在雷电冲击全波试验时得到最佳的电位分布。绕组应能承受短路、过载和过电压而不发生局部过热,并应消除绕组中的电场集中,局部放电水平应应满足有关标准。2.1.15变压器绝缘件应经防潮处理,铁心零件应经防锈处理。2.1.16变压器一次和二次引线的接线端子,应用铜材制成,其接触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裂纹、明显伤痕、毛刺,腐蚀斑痕缺陷及其他影响电接触和机械强度的缺陷,且应有防松措施。2.1.17变压器各绕组应有相应的接线端子标志,所有标志应牢固且耐腐蚀。2.1.18高压绕组表面(包封绕组树脂表面)易见位置,应有“高压危险”的标志按行业标准要求。2.1.19变压器配装的风冷装置,其风扇应由热保护装置自动控制,且选用低噪声的辐流风扇。2.1.20报警和跳闸接点的要求变压器应设有变压器保护用的报警和跳闸接点(温度显示控制器电源为交流220V),并应在投标书中提供所用继电器的时间常数和断流容量。2.2温控装置变压器应配有温控装置,其基本功能如下:?配温控器,测温元件埋设在低压线圈内,三相线圈巡回轮流检测。?温度传感器实时检测三相绕组温度和铁芯温度。?具有风机自动启/停、绕组超温报警、绕组超高温跳闸、铁芯超温报警、外壳开门监视等功能。?温度模拟量信号、超温报警、超高温跳闸及风机运行/故障、外壳开门等信息应能通过远程通信口(提供RS485接口)上送到电力监控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在装置故障或失电时所有数据不会丢失。?应具有液晶显示屏、LED显示灯和操作键盘,能实时显示温度信息和故障信息,并可通过操作键盘设置和修改各种定值和参数。报警温度和跳闸温度定值可根据变压器的实际情况和用户的需要设置。?温控装置安装于变压器外壳上面对变压器房门口,或安装于变压器房适当位置。?通信协议应采用对用户完全开放的国际标准规约。2.3 电磁锁(带外壳需配置)?具有指示锁定、打开状态的指示装置;?锁栓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电气间隙及漏电距离满足JB911的规定;?具有将锁栓保持在锁定位置的功能;?借助专用工具,具备手动解锁功能;?在85%~110%额定电压下应能可靠工作;?具有防潮、防霉及排除内部凝露的性能;?采用同型号产品,易损件应具有互换性。3试验3.1 基本要求货物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验收试验,对外购重要部件和原材料进行进厂检验。试验结果需经业主确认。试验验收后,并不减轻或减少供货商对货物所负的责任。3.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温升试验雷电冲击试验绝缘试验(感应耐压试验和外施工频耐压试验)短路试验噪音试验3.3出厂试验出厂试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绕组电阻测定电压比测量及电压矢量关系的校定阻抗电压、短路阻抗及负载损耗的测量空载损耗及空载电流的测量绝缘试验(感应耐压试验和外施工频耐压试验)局部放电测量3.4验收试验现场验收试验由施工单位在业主或其委托机构的组织下,按照业主通知的日期、试验计划和现场试验规格书的要求执行,供货商提供技术支持。现场试验应按国家、行业和当地供电部门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试验内容:外观检查;绝缘试验;仪表、继电器元件及二次回路校验及接线正确性检定。4铭牌本设备及所有元件均应具有耐久而清晰的铭牌,应能防止气候条件的影响和腐蚀。铭牌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制造厂名称或商标型号、名称、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主要的额定参数防护等级标准号5接口划分5.1接口界面5.1.1变压器高压侧进线端子;5.1.2变压器低压侧出线母排(至外壳);5.1.3变压器接地端子;5.1.4变压器温度控制器信号引出端子及通信接口。5.2接口划分5.2.1供货商应提供变压器高压进线端子、高压电缆固定支架及电源线、信号线等的固定方式及固定零配件; 5.2.2供货商应提供变压器低压引出线出线母排(至外壳)连接封闭母线用法兰盘及尺寸;5.2.3供货商应提供变压器连接用的紧固件;5.2.4供货商应提供变压器温控器及与其连接的电缆;5.2.5供货商应提供变压器安装用地脚螺栓;5.2.6供货商应提供变压器接地用端子及螺栓。6技术文件6.1概述所有技术文件均应提交业主确认、批准。供货商应对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完备性和及时性负完全责任。如果业主认为技术文件不能满足需要,有权向供货商要求增加必要的技术文件。当业主要求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时,供货商应及时提供。6.2 图纸需要提供的图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装置外型图、结构图、排列图;?装置组装图;?二次接线原理图;?二次接线端子图。?土建基础条件图6.3技术文件需要提供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设备技术规格书;?设备及其主要部件和系统的最终说明书;?计算过程及结果;?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设备的主要部件的出厂试验规格书及试验报告;?设备采用的相关标准。?温控器通讯规约6.4手册需要提供的手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技术手册(描述设备的技术参数、技术性能);?操作手册;?安装手册;?维护手册;?保护装置及监控装置使用、维护手册;?软件使用说明书。7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7.1 备品备件:7.1.1 投标人必须提供能满足质保期内正常运行所需备件,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但不免除质保期内有可能提供清单以外损坏元件无偿提供的义务。8相关服务8.2 设备包装与运输要求:8.2.1 设备从起运地点运到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所有设备进行设备总价110%保险。8.2.2 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设备(如温度、易碎、易变形、易受潮等),投标人必须加强包装保护措施,在包装箱上印有醒目标记。8.2.3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JB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或等同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搬运和装卸,并安全可靠的抵达目的地。8.2.4 系统设备必须按招标人要求单独分箱包装,每个包装箱外表面必须标有与装箱单一致的合同号和设备清单及编号,易于被区分。8.2.5 设备包装箱内应有下列随箱资料一式6份: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包括出厂试验数据)、产品检验记录、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装配图、随箱清单、易损件图纸、解体交货的设备清单。8.2.6 包装箱上应有运输、 贮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重量等)。8.2.7 封闭式组合电器的运输、贮存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制造厂应提供有关资料。8.3 仓储要求:投标人应提出有关设备的仓储保管要求,一式3份,最迟在设备到交货期20天前发送给业主。8.4设备制造、监造和工厂检验:8.4.1 货物制造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和测试、检验,确保所有部件符合技术的要求。8.4.2卖方允许买方在货物发运前的任何适当的时间派技术人员到卖方的工厂监督设备性能指标的检验工作。8.4.3招标人参与制造厂的监造和工厂检验并不由此而解除投标人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作为招标人的最终验收依据。8.4.4卖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提交设备制造和检验的计划给业主,以便业主安排进行设备监造和参与工厂检验。8.5 到货检验:8.5.1 买卖双方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到货进行表面(规格、数量、货物表面状况等)验收。8.5.2 投标人必须在接到业主通知后,依时派员参加,否则将视为接受业主开箱验收的所有结果,并负责解决开箱验收发现的问题和赔偿。8.5.3 当设备运抵买方的现场后发现有缺陷或与合同不符,卖方应及时为进行更换或修复,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8.6 安装、调试及试运行:8.6.1 卖方必须按工程计划安排,派出足够的恰当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配合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工作。8.6.2 现场所有设备的调试和试验,均在卖方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进行。8.7. 资料提交要求8.7.1 各类图纸(系统原理图、设计图、装配图)及设计图纸,一式六套提交业主。8.7.2投标人应完成有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记录资料和试运行报告,以及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提交业主。8.7.3 在试运行前,投标人需提交操作与维修手册,使招标人及有关的人员能事前熟悉所安装的设备。手册内应包括控制程序、操作和维修的程序。每一本手册应包括不少于以下的资料:(1)所有设备的规格及详细的手册、调试手册及质量保证书各三套。(2)系统和主要部件常见故障说明。(3)建议的定期保养期及项目。(4)建议紧急安全程序。(5)紧急维修中心的电话、地址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8.8 培训:8.8.1 供货商应派出经验丰富的授课人员负责对业主的维修、操作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业主人员能全面掌握系统的操作、维护等技能。8.8.2 工厂培训(如有必要):投标人应为业主技术人员进行工厂培训,以达到了解设备结构工作原理及工作性质,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9.8.3 现场培训:投标人应在设备调试完毕后进行免费的现场培训,给予业主技术人员指导和演示,达到实际常规操作、进行零件的拆装、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9.9 售后技术服务:9.9.1 要求在广州地区必须设有永久性常驻维修机构,处理所有维修服务,并配有专职的、具有三年以上设备运行服务经验的技术工程师。该服务必须是每天24小时内提供的,在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必须连续进行,直至故障修妥完全恢复正常服务为止。该维修机构须备有足够的零备件,以满足招标人的维修需要。9.9.2 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免费提供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投标人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负责。被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则从更换日起计。9质量保证投标人应确保其所供设备及其附件等组成系统的完整性,包括合同文件遗漏的一切事项,只要这些事项可以确定为是保证投标人所供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所必须的,都应该被认为包括在合同价格之内。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均应为制造厂的原装产品,交货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书。在货物按照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安装、操作和维护情况下,卖方必须给予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的质保期服务,此质保期从货物安装验收合格日起计。三、高压开关柜(全封闭、全绝缘负荷开关柜)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1选用全绝缘、全密封型,带气压指示装置和充气孔,可扩展,进出线电缆头水平正装的环网柜。开关柜设计运行寿命30年,所有带电部件免维护。1.1.1要求共箱式环网柜可灵活扩展,单柜不超过四单元,应配套有高压计量单元、测量单元, 1.1.2负荷开关(断路器)为三工位、免维护的负荷开关(断路器),负荷开关(断路器)密闭在SF6器箱中,开关(断路器)操作机构采用与之配套的操作机构和继电保护装置,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相吻合。继电保护装置应为自供电源型,直接作用于脱扣线圈,无需辅助电源。1.1.3 SF6负荷开关的电气寿命应达到E3级。当额定充气压力不大于0.05MPa时,气体含水量不超过2000PPm(体积比);大于0.05MPa时,按-10℃时饱和水蒸汽压力计算出其含水量允许值。采用空气溢出法充气的隔室,氧浓度含量不大于5%。1.1.4使用进口技术的熔断器,熔断器熔丝额定电流应与负荷进行匹配,熔断器参数暂选为:额定电压12kV,额定开断电流(有效值)31.5kA。(要考虑与配变的配合, 在签订技术协议时根据设计要求另行确定。)1.1.5 环网柜应具备完善的五防联锁功能(要求机械联锁)。应配置钥匙锁或设有挂锁装置。双电源进线时应有可靠的机构联锁装置。1.1.6 结构型式:全金属封闭式,所有10kV带电体全部密闭在同一个密闭的SF6气箱中,要求各组件分别装在用接地金属隔板隔开的隔室中,再由逐个这样的柜用螺栓连成一列封闭而有独立的组合(共箱可扩展型)。电缆接头至电缆引入处(孔或固定箍)距离≥700mm(负荷开关柜、断路器)、≥570mm(组合电器柜),柜内相对地、相间空气间隙必须大于125mm,复合绝缘距离必须大于30mm,柜内套管、支持绝缘件采用阻燃材料,其爬电比距须大于2.0cm/kV.1.1.7母线系统: 采用铜母线,接合处应有防止电场集中和局部放电的措施。环网柜之间的母线室推荐使用柜与柜间设接地金属隔板隔开, 母线由绝缘套管中穿过,且其孔口密封的型式,或者使用虽然柜与柜间不设隔板,完全贯通,但其系统是全绝缘,全密封(例如用屏蔽式硅橡胶或环氧树脂或EPR模压层包裹或SF6绝缘)的型式;如果无法避免时,作为补救措施, 应使用XLPE热缩性塑料套将母线的裸露部分完全包裹,或使用硅橡胶套件将母线的裸露部分完全密封。1.1.8环网柜铭牌标识清晰。内部安装的高压电器组件,如:负荷开关(断路器)、互感器、避雷器等,均应具有耐久而清晰的铭牌,铭牌应安装在运行或检修时易于观察的位置。所有标识(包括开关分、合、接地状态,操作孔位置,高压电器组件名称等)均须以中文标示。1.1.9操作机构的控制、信号电路及原件应能承受工频试验电压2kV/min。1.1.10自动化要求: 所选用开关应按手动要求配置,应预留电动分合闸功能, 预留遥控、遥信接口,以适应远方监控需要, 具体按照实际要求,另行签订技术协议。1.1.11环网柜内端子要求使用防尘阻燃型产品,并预留15%备用端子。用于外部联接端子包括备用端子都是线夹式的。所有开关柜内部导线均采用500V绝缘多股铜芯导线,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导线截面选择:控制回路导线截面为1.5mm2。计量电流回路4mm2,计量电压回路2.5mm2 。计量柜需配备三相断压断流计时仪(型号TJSJ-8GB)。1.1.12电力电缆隔室与电缆沟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1.1.13柜内应预留二次线的通道,有关要求见具体的技术协议。1.1.14环网柜有短路和单相接地故障指示器,电缆故障指示器采用的光纤自带电源型,并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可实现远传的通信接口。(另见技术条件书)1.1.15应采用灯泡为插拔式,具有验电和二次对相功能的带电指示器。二次核相端子相间输出电压为100V。1.1.16环网柜内、外表面颜色应一致(计算机灰)。1.1.17进出线柜采用避雷器时,选用氧化锌的避雷器,方波通流容量大于150A,作为备选件报价。1.1.18肘形电缆头由开关厂家负责提供,必须配备屏蔽式(可触摸)硅橡胶电缆头,可多次拆卸安装使用。所有一次系统应具有防洪功能。2监督制造2.1需方对设备关键工序实行监造和见证。供方必须在总装及出厂试验等工序开始前5天以文字通知需方,需方应在3天内以文字答复供方是否去见证。2.2需方有权对环网柜进行厂内及现场抽检,供方应积极配合。3试验环网柜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方法进行试验。3.1 型式试验项目3.1.1 绝缘试验,包括雷电和操作冲击试验;1min工频耐压试验;控制回路的1min工频耐压试验。3.1.2 机械试验,机械操作试验;常温下机械定性试验。3.1.3主回路电阻测量。3.1.4短时耐受电流和峰值耐受电流试验。3.1.5长期工作时的发热试验(温升试验)3.1.6端部短路条件下的开断与关合试验3.1.7其他条件下的开断与关合试验3.1.8容性电流开合试验,包括空载架空线路;空载、电缆的开合试验。3.1.9对SF6柜进行气体密封试验(年漏气不大于0.05%)。3.1.10 用户需要的协商试验项目。3.2 出厂试验项目3.2.1主回路的工频耐压试验3.2.2辅助回路和控制回路的工频耐压试验3.2.3测量主回路电阻3.2.4机械性能、机械操作及机械防止误操作装置或电气连锁装置功能的试验 3.2.5仪表、继电器元件校验及接线正确性检定3.3现场验收试验项目3.3.1 机械操作试验;3.3.2 主回路绝缘试验;3.3.3 测量保护和检测装置的校验;3.3.4 分合闸试验;3.3.5 辅助回路绝缘试验;3.3.6 相位检查3.3.7 防护等级的检定。4包装、运输4.1包装4.1.1 供方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和需方的实际运输条件,将环网柜和所有零部件采用适合于铁路、公路和水路远途运输的包装箱进行包装好,并将全套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产品外形出厂图、运输尺寸图、产品拆卸件一览表、装箱单、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以及备品备件一览表等应妥善包装防止受潮,4.1.2 大件和重件需在运输文件中附上尺寸图和重量,并提供起吊图纸和说明,包装箱上应有起吊标志。4.1.3 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应装在箱内,在箱上注明“专用工具”、“仪器仪表”,以与本体相区别;并标明“防尘”、“防潮”、“防止损坏”、“易碎”、“向上”、“勿倒”等字样,同主设备一并发运。4.1.4 包装箱应连续编号,不能有重号。包装箱外壁的文字与标志应耐受风吹日晒,不可因雨水冲刷而模糊不清,其内容应包括:(1) 合同号;(2)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3) 环网柜名称及型号;(4) 毛重和环网柜总重;(5) 包装箱外形尺寸;(6) 制造厂名称;(7) 包装箱储运指示标志:“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等字样。4.1.5 从供方发货至需方收到期间,设备应完好无损。凡因包装不良而造成一切损失应由供方自负。4.1.6 厂家应协助设备的就位及安装。4.2 运输4.2.1 供方负责将设备安全运抵需方指定的地点。设备从生产厂家至需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和装卸全部由供方完成。装运货物时,需考虑便于现场卸货、搬运和安装。6.2.2 环网柜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或由需、供双方协商确定。4.2.3 在设备启运时,供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需方以下内容:(1) 设备名称;(2) 件数、件号、重量;(3) 合同号;(4) 货运单号;(5) 达到港(站);(6) 设备发出日期。6.2.4设备运抵后供方收到需方通知的五天内,供方必须派人免费进行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所需器械和仪表由供方自行解决,并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5厂商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在技术协议签订10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最终版的用于设计、设备监造和检验、现场安装和调试以及运行维护方面的图纸、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这些图纸和文件资料必须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并加盖工厂公章。5.1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提供的图纸(一式3份):5.1.1安装基础图:包括动静载荷分布及数值,接地点位置,进出线口位置,预埋基础位置要求等。5.1.2环网柜一次接线图:包括一次设备型号技术参数等。5.1.3按设计需要随时开展设计联络工作,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保证需方工期要求。5.1.4柜内二次接线图,图纸必须经需方确认后方可安排生产。5.2 设备交货时供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5.2.1产品合格证书,包括环网柜合格证书、主要组部件合格证书;5.2.2产品试验报告,包括环网柜出厂、型式和特殊试验报告、主要组部件试验报告; 5.2.3环网柜使用说明书5.2.4其他仪表的使用说明书;5.2.5运行、检修手册及其有关资料;5.2.6装箱清单。以上图纸、资料应随货提供6应提供的售前、售后技术服务6.1设专门的销售服务机构,提供售前技术咨询服务; 产品升级信息由专人与需方的联系,保证产品信息沟通渠道流畅.6.2 售后免费送货上门,产品安装及通电运行时可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安装调试.6.3产品如出现质量事故,一年内包退、包换、包修。超过一年的“三包产品”,经查实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无偿的维修服务。6.4无偿提供产品知识及安装工艺培训。四、高压开关柜(KYN28A-12(Z)型真空断路器柜)技术要求1. 主要技术条件1.1环境条件1.1.1周围空气温度最高温度:45℃(24小时内平均值≤40℃)最热月平均温度: 30℃最低温度:-10℃最大日温差: 25K1.1.2海拔高度:≤1000m1.1.3环境湿度: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日平均水蒸汽压力值不超过2.2kPa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月平均水蒸汽压力值不超过1.8kPa1.1.4地震烈度:8度水平加速度: 0.2g垂直加速度:0.1g1.1.5污秽等级:Ⅱ级或Ⅲ级1.1.5 安装场所:户内1.1.6 外壳防护等级:IP4X1.1.7 开关本体及10KV电气接点防护等级:IP2X1.2工程条件1.2.1系统概况a.系统额定电压:12kVb.系统额定频率:50Hz c.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小电阻接地。1.2.2新建或扩建工程。1.3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本次采购的真空断路器柜,其技术参数除应满足应遵循的主要标准外,还应满足本标书以下要求:额定电压KV12额定频率Hz50额定电流A1250回路电阻μΩ150工频耐压 / 1分钟 相地KV42断口KV48冲击耐压相地KV95断口KV110开断电感电流A20额定短路关合电流KA80额定峰值耐受电流KA80额定短时耐受电流KA31.5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持续时间S4额定短路开断电流(交流分量)KA31.5额定电流开断次数次10000额定短路开断次数次20分合闸机械操作次数次10000额定操作顺序O-180S-CO-180S-CO自动重合闸操作顺序0-0.3S-CO-180S-CO辅助电源电压:控制回路储能电机VVDC220VDC220V合闸时间ms55~70分闸时间ms33~45燃弧时间ms≤15开断时间ms48~60真空断路器截流水平A≤5A触头合闸弹跳时间ms≤2ms分闸触头反弹幅值ms≤3mm三相同期性ms≤2ms防护等级外壳IP4X防护等级隔室间IP2X1.4 技术要求1.4.1采用铠装金属封闭开关柜,选用立式绝缘套筒的真空断路器,可选移开式和固定式两种类型;开关柜需通过相关的型式试验、经贸委鉴定验收。1.4.2 结构型式:全金属封闭式,要求各组件分别装在用接地金属隔板隔开的隔室中,再由逐个这样的柜用螺栓连成一列封闭而有独立的组合。根据柜体电气设备的功能,分成四个不同单元:母线室、断路器室、电缆室、低压室; 开关柜外壳和隔板是采用敷铝锌钢板经CNC机床加工和折弯之后在专用夹具上组装栓接而成; 在断路器室、母线室和电缆室的上方均设有压力释放装置,当发生内部故障电弧时,伴随电弧的出现,开关柜内部气压升高,顶部装设的压力释放金属板将被自动打开,释放压力和排泄气体,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开关柜安全。电缆接头至电缆引入处(孔或固定箍)距离≥700mm,柜内相对地、相间空气间隙必须大于125mm,复合绝缘距离必须大于30mm,柜内套管、支持绝缘件采用阻燃材料,其爬电比距须大于2.0cm/kV.1.4. 3母线系统: 采用铜母线,接合处应有防止电场集中和局部放电的措施。 断路器柜之间的母线室推荐使用柜与柜间设接地金属隔板隔开, 母线由绝缘套管中穿过,且其孔口密封的型式,或者使用虽然柜与柜间不设隔板,完全贯通,但其系统是全绝缘,全密封(例如用屏蔽式硅橡胶或环氧树脂或EPR模压层包裹或SF6绝缘)的型式;如果无法避免时,作为补救措施, 应使用XLPE热缩性塑料套将母线的裸露部分完全包裹,或使用硅橡胶套件将母线的裸露部分完全密封。1.4.4 断路器柜应满足GB3906-1991要求,具备完善的五防联锁功能(要求机械联锁)。双电源进线时应有可靠的机构联锁装置。1.4.5断路器柜铭牌标识清晰。内部安装的高压电器组件,如:真空断路器、互感器、避雷器等,均应具有耐久而清晰的铭牌,铭牌应安装在运行或检修时易于观察的位置。所有标识(包括开关分、合、接地状态,操作孔位置,高压电器组件名称等)均须以中文标示。1.4.6操作机构的控制、信号电路及原件应能承受工频试验电压2kV/min。1.4.7自动化要求: 所选用开关应按手动/自动要求配置,应预留电动分合闸功能, 预留遥控、遥信接口,以适应远方监控需要, 具体按照实际要求,另行签订技术协议。1.4.8 柜内端子要求使用防尘阻燃型产品,并预留15%备用端子。用于外部联接端子包括备用端子都是线夹式的。所有开关柜内部导线均采用500V绝缘铜芯导线,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导线截面选择:测控CT的二次电线为多股铜芯2.5mm2;控制回路为多股铜芯1.5mm2;计量CT的二次电线为铜芯多股4 mm2;计量电流回路由接线端子到计量表计为单股铜芯4mm2; 计量PT的二次电线为铜芯多股2.5 mm2;计量电压回路由接线端子到计量表计为单股铜芯2.5mm2 ;计量柜需配备三相断压断流计时仪(型号TJSJ-8GB),计量小室需预留负控装置安装位置。1.4.9电力电缆隔室与电缆沟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1.4.10柜内应预留二次线的通道,有关要求见具体的技术协议。1.4.11断路器柜有短路和单相接地故障指示器,电缆故障指示器采用的光纤自带电源型,并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可实现远传的通信接口。(另见技术条件书)1.4.12应采用灯泡为插拔式且具有验电和二次对相功能的带电指示器。二次核相端子相间输出电压为100V。1.4.13每个开关柜都应该配置一个湿度控制器和发热管,工作电压220V。1.4.14观察窗:必须使观察者便于观察运行中的设备,用机械强度与外壳相近的耐火透明材料遮盖,并应与高压导体保持有足够的电气间隙。1.4.15断路器柜内、外表面颜色应一致(计算机灰)。1.4.16进出线柜采用避雷器时,选用氧化锌的避雷器,方波通流容量大于150A,作为备选件报价。1.4.17开关柜内铜巴应使用XLPE热缩性塑料套作绝缘处理,接线端子处使用硅橡胶套件的绝缘防护处理。 电源进出线开关柜的接缆铜巴端子应预留与电缆双孔接线耳尺寸相匹配的螺栓孔,尺寸见附图。2.监督制造2.1 供方应在生产前将断路器柜内部空间结构图、柜内所有元件选用的型号、参数、厂家等资料提交给需方,经确认后方可生产,否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更改其认为不满足要求的产品。4.2需方对设备关键工序实行监造和见证。供方必须在总装及出厂试验等工序开始前5天以文字通知需方,需方应在3天内以文字答复供方是否去见证。2.3需方有权对断路器柜进行厂内及现场抽检,供方应积极配合。3.试验断路器柜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方法进行试验。3.1 型式试验项目3.1.1 绝缘试验,包括雷电和操作冲击试验;1min工频耐压试验;控制回路的1min工频耐压试验。机械试验,机械操作试验;常温下机械定性试验。3.1.3主回路电阻测量。3.1.4短时耐受电流和峰值耐受电流试验。3.1.5长期工作时的发热试验(温升试验)3.1.6端部短路条件下的开断与关合试验3.1.7其他条件下的开断与关合试验3.1.8容性电流开合试验,包括空载架空线路;空载、电缆的开合试验。3.1.9 用户需要的协商试验项目。3.2 出厂试验项目3.2.1主回路的工频耐压试验3.2.2辅助回路和控制回路的工频耐压试验3.2.3测量主回路电阻3.2.4机械性能、机械操作及机械防止误操作装置或电气连锁装置功能的试验 3.2.5仪表、继电器元件校验及接线正确性检定3.3现场验收试验项目3.3.1 机械操作试验;3.3.2 主回路绝缘试验;3.3.3 测量保护和检测装置的校验;3.3.4 分合闸试验;3.3.5 辅助回路绝缘试验;3.3.6 相位检查3.3.7 防护等级的检定。4.包装、运输4.1包装4.1.1 供方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和需方的实际运输条件,将断路器柜和所有零部件采用适合于铁路、公路和水路远途运输的包装箱进行包装好,并将全套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产品外形出厂图、运输尺寸图、产品拆卸件一览表、装箱单、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以及备品备件一览表等应妥善包装防止受潮,4.1.2 大件和重件需在运输文件中附上尺寸图和重量,并提供起吊图纸和说明,包装箱上应有起吊标志。4.1.3 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应装在箱内,在箱上注明“专用工具”、“仪器仪表”,以与本体相区别;并标明“防尘”、“防潮”、“防止损坏”、“易碎”、“向上”、“勿倒”等字样,同主设备一并发运。4.1.4 包装箱应连续编号,不能有重号。包装箱外壁的文字与标志应耐受风吹日晒,不可因雨水冲刷而模糊不清,其内容应包括:(1) 合同号;(2)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3) 断路器柜名称及型号;(4) 毛重和断路器柜总重;(5) 包装箱外形尺寸;(6) 制造厂名称;(7) 包装箱储运指示标志:“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等字样。4.1.5 从供方发货至需方收到期间,设备应完好无损。凡因包装不良而造成一切损失应由供方自负。4.1.6 厂家应协助设备的就位及安装。4.2 运输4.2.1 供方负责将设备安全运抵需方指定的地点。设备从生产厂家至需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和装卸全部由供方完成。装运货物时,需考虑便于现场卸货、搬运和安装。4.2.2 断路器柜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或由需、供双方协商确定。4.2.3 在设备启运时,供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需方以下内容:(1) 设备名称;(2) 件数、件号、重量;(3) 合同号;(4) 货运单号;(5) 达到港(站);(6) 设备发出日期。4.2.4设备运抵后供方收到需方通知的五天内,供方必须派人免费进行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所需器械和仪表由供方自行解决,并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5.厂商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在技术协议签订10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最终版的用于设计、设备监造和检验、现场安装和调试以及运行维护方面的图纸、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这些图纸和文件资料必须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并加盖工厂公章。5.1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提供的图纸(一式3份):5.1.1安装基础图:包括动静载荷分布及数值,接地点位置,进出线口位置,预埋基础位置要求等。5.1.2断路器柜一次接线图:包括一次设备型号技术参数等。5.1.3按设计需要随时开展设计联络工作,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保证需方工期要求。柜内二次接线图,图纸必须经需方确认后方可安排生产。5.2 设备交货时供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5.2.1产品合格证书,包括断路器柜合格证书、主要组部件合格证书;5.2.2产品试验报告,包括断路器柜出厂、型式和特殊试验报告、主要组部件试验报告; 5.2.3断路器柜使用说明书5.2.4其他仪表的使用说明书;5.2.5运行、检修手册及其有关资料;5.2.6备品备件等清单;5.2.7装箱清单。以上图纸、资料应随货提供6.应提供的售前、售后技术服务6.1设专门的销售服务机构,提供售前技术咨询服务; 产品升级信息由专人与需方的联系,保证产品信息沟通渠道流畅.6.2 售后免费送货上门,产品安装及通电运行时可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安装调试.6.3产品如出现质量事故,一年内包退、包换、包修。超过一年的“三包产品”,经查实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无偿的维修服务。6.4无偿提供产品知识及安装工艺培训。五、低压开关柜、电容补偿柜技术要求1.低压开关柜主要技术规格1.1低压开关柜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1.1.1 设备名称:低压抽屉式开关柜(为封闭式成套设备,包含无功功率电容补偿柜)。1.1.2 规格型号: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同类设备。采用国内优质、成熟、定型成套设备。1.1.3 额定电压:AC400V1.1.4 额定绝缘电压:AC690V1.1.5 额定频率:50Hz1.1.6 母线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水平母线(主母线):额定电流详见设计图额定峰值耐受电流:176K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1s有效值):80KA1.1.8 辅助回路电压:AC220V1.1.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隔离距离设备内电器元件的电器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各自相关标准中规定的距离,而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也应保持此距离。电气间隙:10mm,爬电距离:12mm。功能单元处于分离位置时,它的主电路插接件裸露带电部件与垂直母线或静触头的隔离距离应不小于20mm。即使在机械操作试验后也应保持此距离。1.1.10 温升:按IEC947-1的有关规定。1.1.11 防护等级:符合IEC529,外壳IP30。1.1.12外型尺寸:制造商定型产品,满足设计图纸的安装位置要求。1.2低压开关柜的主要技术要求1.2.1 开关柜结构1.2.1.1 开关柜全部柜架及内层隔板应采用高质量敷铝锌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2mm。1.2.1.2 开关柜四周门板、侧板采用优质钢板组成并作静电喷涂。1.2.1.3 开关柜体在装配后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保证元件安装后及操作时无摇晃、不变形;所有框架零件均应免维护。1.2.1.4 开关柜内的每个柜体分隔为三个室,即母线室、功能室及电缆室,功能室为功能单元组件,母线室为母线和配电母线,电缆室为进出线电缆(上、下进出线均可),电缆室设于柜后部,功能单元之间及柜内部各室均可作分隔,上下层抽屉之间用带有通风孔的金属底板相隔离,有效地防止开关元件因故障产生的飞弧与母线或其他线路短路造成的事故。隔离措施应严密而有效。1.2.1.5 防护等级最小要求IP30,排风口应有拦网,以防昆虫入内;1.2.1.6 低压开关柜柜内零部件尺寸、隔室尺寸,均实行模数化。1.2.1.7 母线室应能方便地装设母线。1.2.1.8 成套设备应取得CCC认证並提供相应证书。1.2.1.9 开关柜的进出线方式详见设计图。1.2.1.10开关柜的外形尺寸允许在图纸的基础上有小许变化,但每列柜总长度不能超过图纸原长度。1.2.2柜内断路器及智能测量仪表1.2.2.1断路器应符合IEC157-1标准,但不低于GB1497《低压电气装置的标准》。1.2.2.2智能测量仪表应带有现场面板显示功能 。1.2.3 柜内母线1.2.3.1 垂直母线应防止电弧放电和人体接触,防护等级为IP20,通过特殊联接件与水平母线联接。1.2.3.2 水平母线应安装与独立的母线隔离室中。1.2.3.3 柜内的水平母线和垂直母线材料选用刚性硬高导电的电解铜,符合IEC431标准。其截面积由供货商选定,除必须承载的额定电流外,还应满足变压器过负荷的能力及低压关柜所承受的动稳定和热稳定要求、敷设方法、绝缘类型以及所连接的元件种类等因素的要求,母线接点应镀银并且防腐处理。1.2.3.4 母线采用绝缘支持件进行固定,以保证母线与其它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变。母线支持件应能承受装置的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和额定峰值耐受电流所产生的机械应力和热应力的冲击。1.2.3.5 母线之间的连接要保证有足够和持久的接触压力,但不应引起母线产生永久变形。1.2.3.6所有中性线和相导线的截面积符合GB7251规定,并涂颜色区分: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中性线-淡蓝色。1.2.4 抽屉1.2.4.1 抽屉插接件要满足回路电流需要,采用权威部门鉴定通过的定型的成品装置件。1.2.4.2 抽屉功能单元应带有导轨和推进机构并带有明显的三个标志:连接位置、试验位置和分隔位置,且有定位机构。各个位置应有明显的文字符号标志。1.2.4.3 同类型功能单元应具有互换性,一旦发生故障,可在系统供电情况下更换故障开关,迅速恢复供电。1.2.4.5 功能单元有可靠的机械联锁,当主回路和辅助回路全部断开状态下,才能移动抽屉。抽屉通过操作手柄控制,具有明显的准备、运行、试验、抽出和分离位置,并配有相应的符号标志,为加强安全防范,操作手柄定位后可加挂锁。操作手柄与开关采用同一厂家产品。1.2.4.6 框架式断路器采用抽出式安装,塑壳式断路器采用抽屉式安装,任何情况下一台开关故障或检修,均不得对柜内其它回路产生影响。1.2.5 柜内其他部件1.2.5.1 为了确保操作程序以及维护时的人身安全,装置都应具备机械连锁。对于固定式部件的连接只能在成套设备断电的情况下进行接线和断开。1.2.5.2 无功补偿采用自愈式(干式无油)低压金属并联电容器。1.2.5.3 进线、母联应具有电气和机械连锁。1.2.5.4 单元大于250A时,应具有省力操作机构。1.2.5.5 柜内用于支撑带电的塑料组件(支撑件),必须是无卤素的,并具有CT1300等级的防漏电性能。1.2.6 保护性接地1.2.6.1 中心母线(N线)和独立的中性保护母线(PE)贯穿整个装置,安装在柜前底部及右侧,各回路接地或接零都可就近联接,确保连接可靠。1.2.6.2 低压开关柜底板、框架和金属外壳等外露导体部件通过直接的、相互有效连接,或通过由保护导体完成的相互有效连接以确保护电路的连续性。1.2.6.3 低压关柜的固定或抽出式开关及抽屉的金属外壳与低压关柜的框架通过专用部件进行直接的、相互有效的连接以确保保护电路的连续性。1.2.6.4 保护导体应能承受装置的运输、安装时所受的机械应力和在单相接地短路事故中所产生的机械应力和热应力,其保护电路的连续性不能破坏。1.2.6.5 保护接地端子设置在容易接近之处,当罩壳或任何其它可拆卸的部件移去时,其位置应能保证电器与接极或保护导体之间的连续。1.2.6.6 保护接地端子的标志应能清楚而永久性识别。1.2.7 绝缘导线敷设1.2.7.1 柜内导线截面积由供货商的选定,除必须承载的电流外,还应满足低压关柜所承受的动稳定和热稳定要求、敷设方法、绝缘类型以及所连接的元件种类等因素的要求。1.2.7.2 柜内所用的绝缘导线应为阻燃型铜芯线,柜内一般配线应用1.5mm2(动力线2.5mm2)以上的绝缘导线,可动部分的过渡应柔软,并能承受挠曲而不致疲劳损坏。绝缘导线的额定电压至少应同相应电路的额定绝缘电压相一致,绝缘导线不应支靠在不同电位的裸带电部件和带有尖角的边缘上,应使用线夹固定在骨架或支架上或敷设在引线槽内。1.2.8 柜体与柜门1.2.8.1 低压开关柜的面板上应设有高亮型LED指示灯,并分别表示断路器和/或接触器分的合分闸位置。1.2.8.2 低压开关柜的面板上设置必要的测量表计。1.2.8.3 柜门应开启灵活,开启角度不小于120度。紧固连接应牢固、可靠,所有紧固件均应有防腐镀层或涂层,紧固连接有防松脱措施。1.2.9 接口要求1.2.9.1 接口界面(1) 低压开关柜主开关母排(2) 低压开关柜馈线出线端(3) 低压开关柜二次端子排和通讯接口1.2.9.2接口划分(1) 变压器低压侧母排通过密集型母线(或电缆)接入0.4kV低压进线柜,与进线柜主开关母排相连接。(2) 低压开关柜厂家负责提供开关柜内连接母排及相关资料。密集型母线(或电缆)由安装承包商提供。(3) 低压开关柜厂家提出接口母排在低压柜内的安装要求和连接要求。(4) 安装承包商提供密集型母线(或电缆)并对安装、试验负责。(5) 低压开关柜供货商提供优质的监控单元,负责相关参数的整定、调试、维护等,并负责提供并解释通讯规约,配合电力监控系统集成商的系统开发和调试。1.2.10 二次回路:按设计要求由厂家设计,控制电压交流220V。1.3 开关柜内主要零部件要求1.3.1 基本要求1.3.1.1断路器、交流接触器、热继电器等主要元器件应选择在国内拥有大量大型公共建筑成功使用经验、具备强大售后服务能力的熟知著名品牌的产品。1.3.1.2断路器应符合现场环境条件要求,确保设定量程范围保护可靠、不发生误动。1.3.1.3为满足工程不同阶段用电负荷的调整和变化,要求框架式开关的脱扣整定电流采现场可调型,并有宽阔的电流和时间调切范围。1.3.1.4为了便于开关上下级保护配合、断路分断能力的级联及方便管理,低压开关柜内的框架式开关、塑壳开关要求选用同一品牌(同一厂家)的产品。1.3.1.5柜内导线、导线颜色、按钮、指示灯、插接件、走线槽等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1.3.1.6接线端子应适合连接硬、软铜导线,并保证维持适合于电器元件和电路的额定电流、短路电流强度所需要的接触压力。1.3.1.7控制柜面板配置智能数字测量表计,满负荷时测量值应在量程的2/3左右,出线电流表应满足设备启动时的过电流要求。1.3.2 低压交流框架式断路器主要技术要求1.3.2.1额定绝缘电压:1000V1.3.2.2额定工作电压:400V1.3.2.3额定冲击耐受电压:12KV1.3.2.4额定电流:见图1.3.2.5分断能力:按设计图纸要求且不小于70KA。 1.3.2.6 框架式断路器控制单元功能包括:可调整长延时保护、可调整短延时保护、可调整瞬时脱扣。在短延时保护和瞬时保护要求具有可关断功能以适用区域选择性联锁。 1.3.2.7断路器应为模块化结构设计、方便断路器功能的扩充而无需改变断路器结构和低压开关柜结构。1.3.2.8为提高备品备件利用率, 降低备品备件库存,力求提高框架式断路器的附件(辅助开关,分励线圈,失压线圈等)全系列通用性。1.3.2.9具有故障诊断功能。1.3.3低压交流塑壳式断路器主要技术要求1.3.3.1脱扣器:电子脱扣器1.3.3.2 额定绝缘电压:AC500V。1.3.3.3 额定工作电压:AC400V。1.3.3.4 额定冲击耐压:8KV。1.3.3.5 额定电流:100~630A。1.3.3.6 断路分断能力:按设计图纸要求且不小于70KA。1.3.3.7 具有隔离功能。 1.3.3.8 经常操作的开关(250A及以下)机械寿命:≥8000次。1.3.3.9为满足用电设备的可能变化,断路器应可以现场更换。1.3.3.10断路器必须是抗湿热产品。1.3.4接触器和热继电器开关柜内选用的接触器、热继电器和中间继电器应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满足控制回路对接点数量的需要,并且与保护开关同一品牌。1.3.5电涌保护装置(依据设计要求设置)低压进线柜装设原装进口或合资品牌电涌保护器SPD箱,内配快速熔断器及计数器,主要参数应满足:雷电流通流量: Imax?65 KA (8/20 ?S浪涌峰值)(或按设计图纸要求)保护水平: Up≤1.2 KV(在20KA的雷电流冲击下)响应时间: ≤100ns工作温区: -20℃— 70℃。1.3.6柜内测量仪表采用超高亮LED数码管显示测量结果及参数。1.3.7 低压配电柜继电保护装置内容项目瞬时短路保护短延时短路保护过流保护接地故障保护0.4KV进线√√√0.4KV母联√√0.4KV馈线√√√ 电容补偿柜√√1.3.8发电机配电母线转接柜技术要求作用是连接发电机并机屏和发电机配电柜柜顶主母线,制造时必须与发电机供应商协调,互相配合。1.3.9电容补偿柜主要技术要求1.3.9.1设备整体要求(1) 采用调谐滤波电容器组,在补偿无功电流的同时,须消除系统谐振,抑制五次以上谐波。(2) 为保证谐波分流均匀,一个电抗器只能串接一个电容器,电容电抗器须为一一对应关系。(3) 为保证谐振频率准确,电容器、电抗器必须为同一生产厂家生产。 (4)安全保护:设置设有过压、欠压、失压、缺相、短路、谐波、停电等保护措施。(5) 柜体、柜内主要电气元件等的技术要求与低压开关柜一样。(6)测量精度:电压/电流±0.5%,功率因数±1.0%,有功功率/无功功率±1.0%;(7)自动运行方式:停电退出,送电后自动恢复;(8)补偿方式:混合补偿;(9) 控制方式:自动循环和手动;(10)数据存储记录:测量数据不少于30天,动作次数不少于150次;(11)主电路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电容器额定工作电流的1.5倍;(12)投切电容器采用交流接触器,应有防止出现浪涌电流的措施。1.3.9.2 电容器(1)额定电压:串接6%电抗器的电容器额定电压为480V(滤5、7、11次谐波)。(2)最大过电压: 1.1 x Un(间歇使用),最大过电流: 1.3 x In (连续使用)。(3)绝缘耐压: 端子对地3KV/10秒。(4)损失: 小于0.4W/KVAR(包含外部放电电阻损失)。(5)适用温度: -40℃~ 55℃。(6)保护等级: IP20。(7)放电特性: 外置式放电电阻,断电后一分钟内残余电压须降至50V以下。(8)电容器采用充气环保型干式、聚丙烯薄膜为电介质,具有自复功能,并附内部熔丝,内部熔丝同时具有过电流、过压力、过温度保护功能。(9)电容器组件内部连结须为铜排连结至接线端子,不可使用电缆连接。(10)电容器外壳为铝外壳,填充无毒、无燃性物质,防火防爆。1.3.9.3 电抗器(1)结构:铁心式铜绕组,电气特性符合VDE0532及IEC76标准。(2)电抗率:电抗器电抗值为电容器容抗值的6%(抑制5、7、11次谐波)。(3)线性特性: I1in=1.2 x (I1 I3 I5 I7)时,L=0.95Ln。(4)额定电流:I1=1.06 x In (I1基波电流); Ith=1.05 x Irms (最大承载电流)(5) 短路容量:可承受25倍之额定电流(Ith)。(6) 绝缘等级:T40/F (周温40℃时F级绝缘等级)。(7) 每个电抗器应附有铭牌,标有制造厂名、额定电压、频率、谐波耐流等数据。1.3.9.4 自动功率因数控制器(1) 额定电源:电压 400V 50Hz、电流5A。(2) 功因设定范围:0.85(电感性), -0.9(电容性)。(3) C/K值之设定:可选择手动设定或自动设定。(4) 控制方式:可选择手动或自动投入。(5) 控制顺序:可选择标准式、循环式A、循环式B、堆栈式。(6) 自动功率因数调整器须具备下列功能:?断电时电容器自动切离,复电延迟投入;?断电后自贮存设定数;?未达最小功因设定值,警示灯及警报输出动作;?电源相序与比流器相位自动调整;?测量及显示功能:功率因素、有功、无功、视在、电压、投入段数。?控制器保护功能a.欠压保护:电压≤设定下限(0.85~0.93UN范围内可调)时,欠无功不投,已投的全切(每5秒切一组);切除总时间不超过60秒;b.过压保护:电压>设定上限(1.07~1.20 UN范围内可调)时,欠无功不投,已投的全切(每5秒切一组);切除总时间不超过60秒;c.失压保护:装置在断电后控制开关自动断开,保证在再通电时各电容器组处于分断状态;d.短路保护:由快速熔断器保护,熔断器额定工作电流(有效值)应按2~3倍单组电容器额定电流选取;熔断器开断短路电流能力应满足装置安全运行要求;e.缺相保护:当相电压低于65%额定值时,视为断相,由控制器切除输出回路;f.谐波保护:当电压或电流谐波超过电压或电流谐波畸变率上限值(可设定)后,控制器发出指令将各电容器组逐组退出。g.自检复归功能:每次通电后,控制器进行自检并复归输出回路使之处于断路状态。 (7) 报警功能必须具备:低/过补偿、投切频繁、低/过电压、功率因素错误,频率错误、过温度、电容器过电流、电容器输出过低。2.试验 2.1 开关柜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验收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还需对重要部件和原材料进行必要检验。2.1.1 型式试验主要包括:?一般检查;?温升试验;?介电强度试验;?短路耐受强度试验;?保护电路连续性试验;?功能单元互换性试验;?功能单元机械操作试验;?联锁机构操作试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隔离距离验证;?防护等级试验;?门铰链试验;?机械、电气操作试验。2.1.2 出厂试验主要包括:?一般检查;?机械、电气操作试验;?介电强度试验。3.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3.1 备品备件3.1.1 投标人必须提供能满足质保期内正常运行所需备件,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但不免除质保期内有可能提供清单以外损坏元件无偿提供的义务。4.相关服务4.1交货要求4.1.1 交货地点: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施工工地现场指定地点落地交货。4.2 设备包装与运输要求4.2.1 设备从起运地点运到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所有设备进行设备总价110%保险。4.2.2 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设备(如温度、易碎、易变形、易受潮等),投标人必须加强包装保护措施,在包装箱上印有醒目标记。4.2.3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JB2759-80《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或等同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搬运和装卸,并安全可靠的抵达目的地。4.2.4 系统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必须按招标人要求单独分箱包装,每个包装箱外表面必须标有与装箱单一致的合同号和设备清单及编号,易于被区分。4.2.5 设备包装箱内应有下列随箱资料一式8份: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包括出厂试验数据)、产品检验记录、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装配图、随箱清单、易损件图纸、解体交货的设备清单。4.2.6 包装箱上应有运输、 贮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重量等)。4.2.7 封闭式组合电器的运输、贮存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制造厂应提供有关资料。4.3 仓储要求投标人应提出有关设备的仓储保管要求,一式8份,最迟在设备到交货期20天前发送给业主。4.4 设备制造、监造和工厂检验4.4.1 货物制造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和测试、检验,确保所有部件符合技术的要求。4.4.2卖方允许买方在货物发运前的任何适当的时间派技术人员到卖方的工厂监督设备性能指标的检验工作。4.4.3招标人参与制造厂的监造和工厂检验并不由此而解除投标人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作为招标人的最终验收依据。4.4.4卖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提交设备制造和检验的计划给业主,以便业主安排进行设备监造和参与工厂检验。4.5 到货检验4.5.1 买卖双方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到货进行表面(规格、数量、货物表面状况等)验收。4.5.2 投标人必须在接到业主通知后,依时派员参加,否则将视为接受业主开箱验收的所有结果,并负责解决开箱验收发现的问题和赔偿。4.5.3 当设备运抵买方的现场后发现有缺陷或与合同不符,卖方应及时为进行更换或修复,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4.6 安装、调试及试运行:4.6.1 卖方必须按工程计划安排,派出足够的恰当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配合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工作。4.6.2 现场所有设备的调试和试验,均在卖方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进行。4.6.3 全部设备201 年月 日前调试完毕,并具备受电条件。4.7 文件资料4.7.1 图纸7.7.1.1 需要提供的图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外型图、结构图、盘面布置图;?一次方案图;?二次原理图;?二次接线图;?一次接线端子图;?二次接线端子图;?土建安装图;4.7.2技术文件需要提供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设备技术规格书;?设备及其主要部件和系统的最终说明书;?计算过程及结果;?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设备的主要部件的出厂试验规格书及试验报告;?设备采用的相关标准。4.7.3手册需要提供的手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技术手册(描述设备的技术参数、技术性能)?操作手册?安装手册?维护手册?保护装置及监控装置使用、维护手册?软件使用说明书等4.7.4卖方在培训期必须为买方免费提供有关技术培训资料。4.7.5 资料提交要求4.7.5.1 投标人应在签约后10天内编制一份详细的计划表供招标人核准。该计划表包括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装运等有关重大步骤和事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投标人提交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该计划表必须满足招标人设计、安装、调试等实施工作的进展要求。4.7.5.2 投标人应在投标的同时向买方提供柜体尺寸和有关土建安装要求图纸,一式六套。4.7.5.3各类图纸(系统原理图、设计图、装配图)及设计图纸,一式六套提交业主。4.7.5.4 投标人应完成有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记录资料和试运行报告,以及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提交业主。4.7.5.5 在试运行前,投标人需提交操作与维修手册,使招标人及有关的人员能事前熟悉所安装的设备。手册内应包括控制程序、操作和维修的程序。每一本手册应包括不少于以下的资料:(1)所有设备的规格及详细的手册、调试手册及质量保证书各三套。(2)系统和主要部件常见故障说明。(3)建议的定期保养期及项目。(4)建议紧急安全程序。(5)紧急维修中心的电话、地址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4.7.6 培训4.7.6.1 供货商应派出经验丰富的授课人员负责对业主的维修、操作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业主人员能全面掌握系统的操作、维护等技能。4.7.6.2工厂培训(若需要):投标人应为业主技术人员进行工厂培训,以达到了解设备结构工作原理及工作性质,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4.7.6.3现场培训:投标人应在设备调试完毕后进行免费的现场培训,给予业主技术人员指导和演示,达到实际常规操作、进行零件的拆装、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4.7.7售后服务4.7.7.1 要求在广州地区必须设有永久性常驻维修机构,处理所有维修服务,并配有专职的、具有2年以上设备运行服务经验的技术工程师。该服务必须是每天24小时内提供的,在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必须连续进行,直至故障修妥完全恢复正常服务为止。该维修机构须备有足够的零备件,以满足招标人的维修需要。4.7.7.2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免费提供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投标人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负责。被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则从更换日起计。5.质量保证5.1 投标人应确保其所供设备及其附件等组成系统的完整性,包括合同文件遗漏的一切事项,只要这些事项可以确定为是保证投标人所供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所必须的,都应该被认为包括在合同价格之内。5.2 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货物制造商的有效授权文件(非投标货物制造商投标时)。5.3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均应为制造厂的原装产品,交货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书。5.4 在货物按照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安装、操作和维护情况下,卖方必须给予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的质保期服务,此质保期从货物安装验收合格日起计。6.设计图纸(另附) 采购人供选主材品牌一览表序号设备材料名称拟选用的成套设备、主要材料的供应商或厂家范围1干式变压器1、广州骏发电气有限公司2、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3、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 2高压真空断路器柜、环网柜1、广州番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广东天富电气集团有限公司3、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3低压柜、母线槽1、广东天富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3、广州番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510kV高压电缆及低压电缆1、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2、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3、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注: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或优于上表推荐品牌的产品。如选用主材的品牌不在上表的范围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选品牌经过业主确认的证明。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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