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Ⅰ、Ⅱ、Ⅲ、Ⅳ、Ⅴ、Ⅵ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Ⅰ、Ⅱ、Ⅲ、Ⅳ、Ⅴ、Ⅵ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Ⅰ、Ⅱ、Ⅲ、Ⅳ、Ⅴ、Ⅵ标段施工招标

备案编号:皖B4-13-440号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无为县六无无六路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招标代理: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3 年 七 月
目 录

第一卷2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 评标办法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22
第二卷151
第六章 图 纸(另册)152
第三卷153
第七章 技术规范154
第四卷15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56
第九章 项目建设概况19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Ⅰ、Ⅱ、Ⅲ、Ⅳ、Ⅴ、Ⅵ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Ⅰ、Ⅱ、Ⅲ、Ⅳ、Ⅴ、Ⅵ标段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安徽省发改委以皖发改基函【2012】90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和招标人为 无为县六无路无六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资金为县财政投资上级补助及市县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路线起于无为县开城镇西九华,与X039公路成T型平交,自西往东,距开城老街道北侧350米外跨过永安河,而后沿开城新建的街道布线至开城镇液化气站处,接上现有六无路无六路,并于三十里墩下老路,从赫店镇街道北侧400米处经过,跨过花渡河后下穿拟建北沿江高速公路,终于无为县金塔路与巢无路交叉口,顺接金塔路,利用老路约8公里,老路利用率32%,改建后里程为24.690公里。计划工期为 20个月。
2.2 本次施工招标共分6个标段,标段划分详见下表:
标段号起点桩号终点桩号主要工程量
01KO+000K4+000公路路基土方、涵洞
02K4+000K7+800路基土方、软基处理、涵洞对照设计说明补充
03K7+800K11+050路基土方、软基处理、桥涵
04K11+050K16+000路基土方、桥涵
05K16+000K20+300路基土方、涵洞
06K20+300K24+698路基土方、软基处理、桥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主项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及贰级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且无在建工程,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分标段分别对照资质管理的要求单列,内容要求相同的标段可以合并要求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只允许参与本项目其中一个标段投标,以开标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后投的标段无效,其后投的标书不参与评标。开标、评标顺序为01标段→02标段→03标段→04标段→05标段→06标段。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③,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45 外地进无企业中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工程,中标后必须在无为县注册子公司,并在投标时必须作出书面承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图纸、招标答疑、控制价公布以及相关资料在无为县政府网站(或无为 招标采购网)另行公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答疑、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有偿收费为 2000元/套,售后不退,投标人在开标现场交款,并开取收据凭证,作为开标凭证的一项。
4.1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投标担保金汇款时间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资格审查方式:
(1)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标准和约定,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申请人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限制其在无为县境内一年内不准参与投标,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出其他相应处罚。
(3)某一标段投标时若出现同一家投标单位资质的数家投标申请人,其投标书全部为无效投标书且该家投标单位给予在无为县境内限制参与投标行为一年的处罚。
(4)被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在我县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次工程投标。
(5)无在建工程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6. 投标文件的递交
56.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5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01标 2013 年 7 月 30日 9 时 0 分;02标 2013 年 7 月 30日 15 时 30 分;03标 2013 年 7 月 31日 9 时 0 分;04标 2013 年 7 月 31日 15 时 30 分;05标 2013 年 8 月 1日 9 时 0 分;06标 2013 年 8 月 1日 15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厅(濡须路中央花园西侧)。
6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无为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78. 联系方式
招标人:无为县六无路无六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无为县地 址: 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邮 编: 238300 邮 编: 230031
联系人: 许社满周修胜 联 系 人: 王彦周、王婧
电 话: 138*****1190553- *******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备注:
1、根据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求,凡被省内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记录且限制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我县的建设工程投标。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盖章)
2013年 7 月 8 日

                          2013 年 月 日


注: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附件
无 在 建 工 程 承 诺 函
(格式)
(招标人名称):
1、我公司自愿提交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 万元,诚信保证金 万元),作为本工程投标担保。
2、我公司拟派本工程注册建造师 ,承诺对 工程,自参与投标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期间内在建筑市场无其它在建工程和中标工程。
3、我公司承诺在参与本工程投标期间在安徽省境内未被记入不良记录限制投标。
4、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公告内容,并保证我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一切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弄虚作假。
5、根据无住建(2012)396 文件,我公司郑重承诺:一旦中标,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自愿在无为县注册子公司。(外地进无企业适用)
我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接受贵方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条件退出竞标权利。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无为县六无路无六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无为县金塔路赫店镇
联系人:许社满
手机:138*****119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联系人: 王婧、王彦周
手机:153*****650
电 话:****-****************-***
传 真: ****-********
1.1.4项目名称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Ⅰ、Ⅱ、Ⅲ、Ⅳ、Ⅴ、Ⅵ标段
1.1.5建设地点无为县境内
1.2.1资金来源县财政投资上级补助及市县财政资金。
1.2.2出资比例/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全长24.69公里,路基、桥梁、涵洞工程 共划分6个标段的,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路基、桥、涵工程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日历天20个月
1.3.3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优良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见附录6、附录7:④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提出问题的接受电子邮件********4@qq.com">********4@qq.com,提问为无记名邮件,否则不予受理)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公布网址:无为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ww.gov.cn招标投标网页或无为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wwzbcg.cn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01标 2013 年 7 月 30日 9 时 0 分;
02标 2013 年 7 月 30日 15 时 30 分;
03标 2013 年 7 月 31日 9 时 0 分;
04标 2013 年 7 月 31日 15 时 30 分;
05标 2013 年 8 月 1日 9 时 0 分;
06标 2013 年 8 月 1日 15 时 3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
2.4控制价公布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前_5_日网上公布,见无为县招标投标网站,网址:无为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ww.gov.cn或无为县招标投标网http://www.wwzbcg.cn

3.1.1投标文件的组成说明增加第10条: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承诺函(招标公告中格式);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提交不包含投标报价的投标函、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中提交填写投标报价的投标函;
投标人应将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项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放入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3.1.1.10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标价工程量清单后应附单价分析表。
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0天
3.4.1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各标段分别为:
01标 150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 30万元,诚信保证金 120 万元);
02标 550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 110万元,诚信保证金 440 万元);
03标 500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 100万元,诚信保证金 400 万元);
04标 250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 50万元,诚信保证金 200 万元);
05标 200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 40万元,诚信保证金 160 万元);
06标 550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 110万元,诚信保证金 440 万元)。
01标段投标单位必须于2013年7月30日8时0分前将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及诚信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金额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到下列账户之一:
1、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78(若投标人开户行为徽商银行时,则必须汇入无为县中行,账号同上,并注明“转无为徽银 六无路无六路01标段保证金城南公园景观工程标段保证金”) ;
2、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 ,账号:****************936 。
3、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中行无为支行,账号:175*****7356。
用途或备注必须注明六无路无六路01标段保证金。未按上述要求汇款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开标时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单原件凭证带入开标现场查验,否则为无效投标。

02标段投标单位必须于2013年7月30日14时0分前将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及诚信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金额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到下列账户之一:
1、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78(若投标人开户行为徽商银行时,则必须汇入无为县中行,账号同上,并注明“转无为徽银 六无路无六路02标段保证金城南公园景观工程标段保证金”) ;
2、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 ,账号:****************936 。
3、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无为工行营业部,账号:131*****293********
用途或备注必须注明六无路无六路02标段保证金。未按上述要求汇款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开标时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单原件凭证带入开标现场查验,否则为无效投标。

03标段投标单位必须于2013年7月31日8时0分前将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及诚信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金额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到下列账户之一:
1、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78(若投标人开户行为徽商银行时,则必须汇入无为县中行,账号同上,并注明“转无为徽银 六无路无六路03标段保证金城南公园景观工程标段保证金”) ;
2、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 ,账号:****************936 。
3、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中行无为支行,账号:175*****7356。
用途或备注必须注明六无路无六路03标段保证金。未按上述要求汇款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开标时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单原件凭证带入开标现场查验,否则为无效投标。

04标段投标单位必须于2013年7月31日14时0分前将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及诚信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金额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到下列账户之一:
1、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78(若投标人开户行为徽商银行时,则必须汇入无为县中行,账号同上,并注明“转无为徽银 六无路无六路04标段保证金城南公园景观工程标段保证金”) ;
2、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 ,账号:****************936 。
3、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无为工行营业部,账号:131*****293********
用途或备注必须注明六无路无六路04标段保证金。未按上述要求汇款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开标时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单原件凭证带入开标现场查验,否则为无效投标。

05标段投标单位必须于2013年8月1日8时0分前将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及诚信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金额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到下列账户之一:
1、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78(若投标人开户行为徽商银行时,则必须汇入无为县中行,账号同上,并注明“转无为徽银 六无路无六路05标段保证金城南公园景观工程标段保证金”) ;
2、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 ,账号:****************936 。
3、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账号:****************88。
用途或备注必须注明六无路无六路05标段保证金。未按上述要求汇款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开标时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单原件凭证带入开标现场查验,否则为无效投标。

06标段投标单位必须于2013年8月1日14时0分前将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及诚信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金额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到下列账户之一:
1、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78(若投标人开户行为徽商银行时,则必须汇入无为县中行,账号同上,并注明“转无为徽银 六无路无六路06标段保证金城南公园景观工程标段保证金”) ;
2、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 ,账号:****************936 。
3、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账号:****************6688。
用途或备注必须注明六无路无六路06标段保证金。未按上述要求汇款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开标时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单原件凭证带入开标现场查验,否则为无效投标。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0年、 2011 年、 2012 年
3.5.3⑧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08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自2008年1月至今(以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日期为准)
3.5.5⑨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2010年、 2011年、 2012 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投标文件的编制执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否则按废标处理。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35 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含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所有相关内容,并将其密封在第二个信封正本内,光盘或U盘由投标人自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执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否则按废标处理。
4.1.2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外层封套:
招标人的地址:无为县金塔路赫店镇
招标人名称:无为县无六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第 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外层封套:
招标人的地址:无为县金塔路赫店镇
招标人名称:无为县无六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第 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厅(濡须路中央花园西侧)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4.2.5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5 天前
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地点: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厅(濡须路中央花园西侧)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开标时间: 第一个信封评审完毕后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开标地点:无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厅(濡须路中央花园西侧)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携带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拟派项目注册建造师应携带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B证参加开标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处检查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 先开技术及商务文件、再开工程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按投标文件递交先后顺序开启标书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0人,专家 47人;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无为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地 址:无为县中央花园西侧濡须路
电 话: 0553-6613906
传 真:0553-6613906
邮政编码:23830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增2.2.4招标人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55天前日前,将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以网上公布的形式公布。
3.2.1(1)最后一段细化为: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必须一致(四舍五入引起的差异除外),否则按废标处理。如果报价金额出现由于四舍五入引起的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备注1本项目类似公路工程 是指:近五年(自2008年1月至今)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公路工程业绩。
备注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备注3开标时查验证件内容:投标保证金汇款单原件凭证(网上转帐的需出具加盖汇出银行章的回单)、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收款凭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带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拟派项目注册建造师应携带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B证原件。
备注4本工程税金的费率按安徽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价【2011】26号文件执行(税率3.475%)。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主项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贰级以上资质
(须提供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1、近二年三年(20112010年-201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年平均营业总额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 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须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原件)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五年(20082008年6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今,以交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时间为准)企业具有施工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类似公路工程(合同价不低于4000万元) 业绩

(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交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证书)原件)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申请人没有受到被省级及以上建设或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11、公路桥梁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国家注册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且注册建造师证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注册登记,注册信息与投标内容一致;
2、项目经理须具有类似公路工程施工经历,且担任过类似工程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3、持有交通或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总工11、公路桥梁专业工程师及以上 职称;
2、具有类似公路工程施工经历,且担任过类似工程的项目总工。
(须同时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书的原件供查验,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
公路道路

工 程 师2为公路桥梁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桥梁
工 程 师1公路桥梁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质 检
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在类似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中担任过质检工程师。
试 验
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同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类似工程试验工作经历。
测量
工 程 师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类似工程测量工作经历。
合同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类似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经历。
安全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有类似工程安全工作经历
环保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类似工程环保工作经历
(上述人员须提供资格要求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
(投标人须就所投项目标段投入满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并设立工地实验室,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试验检测设备、仪器。)
第 标段

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拟投入设备、仪器数量
一、施工机械
*浮吊80T艘2
*打桩船80T艘1
*型振动锤性能不低于ICE V360台2
*浮船80T艘2
*塔吊250T台4
*施工升降机SCQ200/200G型台4
正反循环钻机性能不低于GW-25B台6
反循环钻机性能不低于ZSD-250台6
回旋钻机性能不低于HR-220台8
*钢箱梁运输船载重量500T套1
*桥面吊机VSL 专业设计组/台4/8
*挂蓝(特制)200T套4
*顶推平台完好率100%,新旧程度85%及以上套2
*架桥机200t,完好率100%,新旧程度85%及以上套2
*施工电梯性能不低于SCD200/2t台4
龙门吊60t/40m套1
龙门吊10t/20m套1
……






张拉设备套4
二、试验检测设备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外地进无企业中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工程,中标后必须在无为县注册子公司,并向无为县缴纳地税并,在投标时必须作出书面承诺。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负责。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且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网上公布的形式公布。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①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自述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计划(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完善。
1.1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网上公布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 投标函①② 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本招标项目);
(4)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 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人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本工程标底造价控制价总额将于投标截止日期前 5 日在招投标网站上公布,该标底造价总额公开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控制价的最高限价(0.88*控制价)(,否则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⑤、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目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7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不适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密封包装。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密封在—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门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携带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拟派项目注册建造师应携带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B证参加开标会。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携带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拟派项目注册建造师应携带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B证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相关人员若未按本文件相关要求出席开标活动,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
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在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外层封套后,按照内层封套上写明的投标人名称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①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 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②(如有)。
(*A:招标最高控制价,最高限价为0.88A,高于0.88A的报价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① 若投标函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 若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上限,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前公布投标控制价上限。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要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共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是否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备注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评审标准
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评审标准
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 列 内 容
投标报价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评标计算过程中和计算结果的数字均保留2位小数)
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评标标准投标报价初步评审:
*按规定计算确定合理最低投标报价B值;
* B≤投标人的投标价(An)≤0.88A为合理报价,合理报价等于或不足5家的,应当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详细评审阶段;合理报价超过5家的,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选取5家进入投标报价详细评审阶段,投标报价排序在第6家(含)以后的其余投标人第一阶段报价排序竞争失败,退场。
* 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B=(A+Ap)/2*(1-K)
*A:招标最高控制价,最高限价为0.88A,高于0.88A的报价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Ap:各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Ap=(A1+A2+…An)/n;An≤0.88A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人数为3至5家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计算算术平均值,有效报价人数为6至8家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算术平均值,有效报价人数为9家以上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算术平均值;
K:下浮系数,由招标人或公证处现场随机抽取确定,K值为7%、7.5%、8%、8.5%、9%、9.5%、10%、10.5%、11%共9个系数(分别对应为1—9号系数球)。
按≥B值的投标价从低到高依次选取前5名进入投标报价详细评审阶段,(不足5家全取)评审过程出现被否决的依次递补,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后(不足3名全取),评标结束。若前5名在评审过程中全部被否决,则本次招标失败。
当所有有效报价均小于B值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取前5名进入投标报价详细评审。(不足5家全取)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顺序为01标→02标→03标→04标→05标→06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报价相同时,则采用摇号机现场摇号的方式决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投标人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进行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否决其投标:
1、规费费率、税率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取的;
2、预留金、甲供材、暂定价、定价、材料购置费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3、报价出现负数的;
4、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
5、投标函报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互之间不相吻合的;
6、所有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抽取任何下浮系数均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所有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评标委员会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 39 条或40条规定,投标人是否存在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依法予以认定。
3.3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报价相同时,则采用摇号机现场摇号的方式决定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注: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双信封形式,即: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评标程序简介如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1项~第5.2.3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相应要求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第5.2.6项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按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相应要求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作废标处理。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章(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a.通过资格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最低要求(业绩、人员、财务等)。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余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行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本招标项目):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小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未超过总工程量的30%。
(9)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10)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适用)。
(11)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1.2资格评审标准③(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④;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条款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 16 分
项目管理机构: 12 分
评标价: 65 分
其他: 7 分
2.2.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 .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⑤: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96%、97%、98%),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⑥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组编列内容分值评分标准⑦
2.2.4(1)施工组织设计 16 分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1分由评委对针对性、可行性、先进性进行评审与比较,在分值范围内自打分。
主要工程项日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3分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3分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3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3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1分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1分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1分
2.2.4(2)项目管理机构⑧ 12 分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7 分任职资格满足最低标准的得1分,职称高一等级加1分,满分2分。
任职年限满足最低标准的得1分,每增加两年加1分,满分2分。
业绩满足最低标准的得3分,每增加一个类似公路业绩加3分,满分6分。
项日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5 分任职资格满足最低标准的得0.5分,职称高一等级加0.5分,满分1分。
任职年限满足最低标准的得1分,每增加两年加1分,满分2分。
业绩满足最低标准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类似公路业绩加1分,满分2分。
2.2.4(3)评标价⑨ 65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l;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2.2.4(4)其


素7分财务能力 2 分满足最低标准的得1分,每提高500万元加1分,满分2分
设备配置 3 分根据本工程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及人员,专家根据配备是否完整、合理、得当酌情打分,满分2分(机械1.5分,人员1.5分)
履约信誉 2 分信用等级为AA的得1分,每提高一个A加1分,满分2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作废标处理

注:①各评分因素(评标价除外)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个最低分后计算。
② 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分因素或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待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注: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评标程序简介如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1项~第5.2.3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第5.2.6项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及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们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8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问具有相同含义。
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定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行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用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外。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具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行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1)项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安全生产费用应为第100章至第700章合计金额(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l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操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11.7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像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盖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日最后—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4 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o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安全生产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子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目(2)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说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1.1.2.2发包人:无为县六无路无六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 址:无为县
邮政编码:238300
21.1.2.6监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①
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5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0%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日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5日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10000 元/天
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签约合同价②
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1000 元/天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 %签约合同价
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20 %或增加收益的 20 %给予奖励双方协商给予奖励。
1416.1合同执行期间,钢筋、水泥价格的涨跌超过±5%时,由业主对超过±5%以外的部分按实调整价差。钢筋、水泥的基准价格按2013年《芜湖工程造价信息》第五期价格(即:HPB300钢筋3780元/T,HRB400钢筋3721元/T, 32.5级水泥350元/T,42.5级水泥395元/T,52.5级水泥400元/T);
其他材料价格一律不允许调差。③
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5 %签约合同价④
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水泥、钢筋、钢绞线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60 无
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50 万元
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530 %
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5 30%合同价格⑧,项目交工验收合格,经审计结束后返还20%合同价款的质量保证金,余下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⑨
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中清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5份
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没备规定如下:
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5年⑩
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详 0.25 %见工程量清单。
2920.4.2第二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详 0.25 %见工程量清单。
保险费率:详 0.25 %见工程量清单。
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无为县人民法院芜湖市仲裁委员会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条补充说明:除取土场、弃土场、拌合场、梁场的临时占地费用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外。其余临时占地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占地时,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细化为:
(4)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
(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为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和本项目其他工程施工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协助,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所提供的方便与必要的协助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工作: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配合发包人和相关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承包人应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管理中提供水上、陆地交通的便利。
承包人为完成上述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若没有完成本项工作或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否则,发包人将从本合同段的承包人计量款中扣除后续单位完成本项工作的报价金额。
(6)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施工项目主动积极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与被干扰方协调以减少干扰。
(8)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管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航道、管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临时设施(如栈桥、码头、水中平台、便道、便桥等)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承包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临时设施安全可靠使用。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如发生拖欠行为,业主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并代其支付。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文末补充:
对用于本合同永久工程的重要质量控制材料(如钢筋、钢绞线、水泥、支座、锚具、伸缩缝等材料)的采购采取准入制,发包人将在工程实施中下发具体的管理办法,承包人必须遵守。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补充6.1.3
6.1.3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进场后的15日内,如果进场的机械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投标书中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及仪器仍不能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加大机械设备及仪器投入,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承包人接到通知后7天内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落实,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进场后的设备应登记造册,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备案,未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允许不得随意撤场。
7 交通运输
补充7.3.3
7.3.3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
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时,使用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政府签定协议,并负责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护,确保安全畅通。若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损坏了原有的公路设施,应积极主动进行修复。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当时签定的协议(报地方指挥部和业主备案)履行合同,并交付当地政府,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交付手续,则业主有权在其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建或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涵(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自建或养护维修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施工单位不得以共用便道、便桥的问题要求增加费用。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第二段文末增加:
承包人应针对本项目具体情况特点,编制相关安全生产措施预案,如渡汛预案、航运安全预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安全生产费用应为第100章至第700章合计金额(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增加9.2.8: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协。
a.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查员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b.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c.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标定,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
d.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规范的具体规定。
(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在跨铁路、公路、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标志,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5)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建造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仓库,完善管理制度,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6)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人员、森林火灾等。
(7)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在选择驻地、仓库时,必须避免可能发生洪水、雷击等地段,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承包人在结构物基坑、钻孔灌注桩泥浆池等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 环境保护
增加9.4.7、9.4.8
9.4.7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废料,破坏或污染周围的环境。在经过邻近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时,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填塞或污染河流、湖泊、水库、耕地或损伤各类管线、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等。
9.4.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分区、分期的防治模式。分为二个区,即主体工程防治区和临时工程防治区,并分两期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初期采取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快速有效地遏制水土流失;工程施工后期以生物措施为主,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拟投入施工机械和试验检测设备。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安排表,进度网络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进度保证措施,主要工作横道图,安全生产管理、环保、水保、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措施等。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细化为:
(6)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第3项改为:
15.4.3 因图纸的变更新增的子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由承包人上报该子目单价,由业主与监理人按照成本加利润和中标时的人工、机械单价及综合费率保持不变的原则确定该子目的单价。
17.1 计量方式
17.1.2 本项补充:工程计量由业主、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计量。
17.2 预付款
本合同工程不提供材料和设备预付款。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原文细化为:
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单人保险额不得低于20万元,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业主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业主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22.1 承包人违约
第22.1.1 (10)项细化为:
(10)招标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资料;
(11)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12)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
(13)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
(14)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业主、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
(15)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
(16)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条款号违约行为违约责任
22.1.1(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2.1.1(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20000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5000元/次?天的违约金
22.1.1(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价格1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移出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2.1.1(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将按计划工期实际延迟天数处以承包人10000元/天的违约金
22.1.1(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20000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修复缺陷工程,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2.1.1(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2.1.1(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发包人将实际延迟天数处以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
22.1.1(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处以承包人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关键施工设备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处以承包人3倍设备台班费/台?天的违约金
22.1.1(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视违约程度,处以承包人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2.1.1(10)招标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资料处以承包人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2.1.1(11)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处以承包人500元/人?天的违约金
22.1(12)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处以承包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清除出场
22.1(13)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损失,并视违约程度,处以承包人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2.1(14)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业主、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1000~20000元人民币
22.1(15)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处以承包人1000元/天的违约金
22.1(16)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处以承包人人民币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
补充条款:凡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涉及但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的费用,投标人报价时需分摊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的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斜拉桥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l、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①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











①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①
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











①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 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01标段160万元,02标段520万元,03标段480万元,04标段220万元,05标段180万元,06标段490万元。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暂估价均列在100章,该费用由业主支配使用。其中,二标段:启闭闸(1-2*2箱涵)30万元,启闭闸(1-2*2.5盖板涵)35万元,合计65万元,石油管道保护涵20万元;三标段:石油管道保护涵200万元。
3.计日工说明
本项目不适用
4.其他说明
4.1 第100章中除102-1竣工文件、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由投标人总价包干使用外,其余子项费用由业主掌握使用,投标人按业主给定单价报价。投标人不得修改100章中的任何费用。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费用不包括预制场、拌和站的场地硬化费用。预制场、拌和站的场地硬化费用列入200章216-1中。
4.2 挖土方、挖淤泥的弃方运距按照1km考虑。
4.3借土场征地费用列入100章临时用地费用,借土场的清表工程量列入200章的场地清理清单工程量。
4.4借土填方单价中所包含的土方运距分别为:01标段6km,02标段10km,03标段8km,04标段7km,05标段9km,06标段18km。施工时借土填方运距按实际发生的运距按实计量。各标段的借土填方增减运距单价按1.4元/m3?km计算,各投标人均必须接受此单价对土方增减运距的价格调整。
4.5路基填料改良中的石灰土改良费用不包括土方的挖、运、填筑及压实等作业费用,拌合设备必须采用石灰土稳定土拌和机路拌。

5. 工程量清单
5.1 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段:01标段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42900.0042900.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2500.002500.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20000.0020000.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170000.00170000.00
103-2临时占地(仅对取土场)总额1.00 1800000.001800000.00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 30000.0030000.00
第1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200章 路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202-1清理与掘除    
-a清理现场(含取土场清表)m285999.67  
-b砍树挖根棵2657.00  
202-2挖除旧路面    
-a水泥混凝土路面m2570.00  
202-3拆除结构物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6.52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99937.00  
-d挖淤泥m322273.00  
-e排水m324607.00  
-f围堰(1.0m内)m80.00  
-g围堰(1.5m内)m145.00  
-h围堰(2.0m内)m343.00  
-f围堰(3.5m内)m237.00  
203-2改河、改渠、改路挖方   
-a挖土方m3418.00  
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b利用土方m334411.00  
-e借土填方(6km运距)m3188084.00  
-g结构物台背回填(碎石)m32350.80  
-i碎石回填m314268.40  
204-2改河、改渠、改路填筑   
-c借土填筑(6km运距)m312243.00  
204-3路基填料改良   
-a6%石灰改善土m335596.00  
-b8%石灰改善土m333607.00  
-d双向土工格栅m21948.00  
205-1软土地基处理   
-1双向土工格栅m25236.80  
207-1M7.5浆砌片石边沟   
-a边沟(60*60cm)m3345.00  
208-3M7.5浆砌片石护坡   
-a拱形护坡m3567.90  
-c浸水护坡m31415.70  
-d拦水坝m348.40  
208-4预制混凝土块护坡   
-b拱形骨架护坡m339.60  
第2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19-1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aφ0.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30.00  
-bφ0.7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8.00  
-cφ1.00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50.50  
-dφ1.2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169.40  
-eφ1.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74.50  
420-1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b1-2.0*2.0m27.73  
-e1-4.0*3.0m23.98  
第4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段:02标段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132000.00132000.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2500.002500.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20000.0020000.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515000.00515000.00
103-2临时占地(仅对取土场)总额 1.00 1725000.001725000.00
103-3临时供电设施总额1.00 200000.00200000.00
103-5其他专项暂定项目  
-a石油管道保护总额1.00 200000.00200000.00
-b2*2启闭闸总额1.00 300000.00300000.00
-c2*2.5启闭闸总额1.00 350000.00350000.00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 50000.0050000.00
第1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200章 路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202-1清理与掘除    
-a清理现场(含取土场清表)m261010.00  
-b砍伐树木、挖除树根棵444.00  
202-2挖除旧路面   
-a水泥混凝土路面m2110.00  
202-3拆除结构物   
-a钢筋混凝土结构m350.00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137.78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19038.80  
-d挖淤泥m320454.00  
-e排水m325327.00  
-f围堰(1.0m内)m84.00  
-g围堰(1.5m内)m588.00  
-h围堰(2.0m内)m412.00  
-i围堰(2.5m内)m14.00  
203-2改河、改渠、改路挖方   
-a挖土方m3425.20  
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b利用土方m31267.00  
-e借土填方(10km运距)m3123100.20  
-g结构物台背回填(碎石)m34823.40  
-i碎石回填m31403.00  
204-2改河、改渠、改路填筑   
-c借土填筑(10km运距)m32827.00  
204-3路基填料改良   
-a6%石灰改善土m339419.20  
-b8%石灰改善土m333806.00  
205-1软土地基处理   
-kCFG桩m457606.20  
-l土工织物   
-1双向土工格栅m2107623.20  
-2土工格室m257596.40  
-o干砌片石m33000.00  
-p碎石垫层m321538.50  
-q沉降板套17.00  
-r水平位移边桩根68.00  
207-1M7.5浆砌片石边沟   
-a60*60cm边沟m385.00  
207-2浆砌片石排水沟m55.00  
208-3浆砌片石防护   
-a拱形护坡m3152.00  
-c浸水护坡m32075.70  
第2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20-1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c1-2.0×2.5m8.00  
420-2钢筋混凝土箱涵   
-a1-2.0×2.0m21.00  
-b1-4.0×4.0m24.07  
-e1-3.0×3.0m22.81  
第4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607-1人(手)孔个2.00  
608-5预埋管线   
-aΦ100PVC管(含垫层、砼包封等)m100.00  
第6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段:03标段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125000.00125000.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2500.002500.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20000.0020000.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485000.00485000.00
103-2临时占地(仅对取土场、拌合场、梁场)总额1.00 2100000.002100000.00
103-3临时供电设施总额1.00 300000.00300000.00
103-5其他专项暂定  
-a石油管道保护总额1.00 2000000.002000000.00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 50000.0050000.00
第1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200章 路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202-1清理与掘除   
-a清理现场(含取土场清表)m276311.33  
-b砍伐树木、挖除树根棵2374.00  
202-2挖除旧路面   
-a水泥混凝土路面m2120.00  
202-3拆除结构物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9.36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70858.00  
-b挖石方m37477.00  
-d挖淤泥m310617.00  
-e排水m310464.00  
-f围堰(1.0m内)m34.00  
-g围堰(2.0m内)m313.00  
203-2改河、改渠、改路挖方   
-a挖土方m3590.30  
-c挖淤泥m3829.30  
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b利用土方m39573.00  
-c利用石方m37314.00  
-e借土填方(8km运距)m3177373.00  
-g结构物台背回填(碎石)m34908.00  
-h锥坡及台前溜坡填土m3860.00  
-i碎石回填m33424.00  
204-2改河、改渠、改路填筑   
-c借土填筑(8km运距)m37356.80  
204-3路基填料改良   
-a6%石灰改善土m326231.00  
-b8%石灰改善土m324856.00  
-c回填碎石m3828.00  
-d双向土工格栅m280.00  
205-1软土地基处理   
-kCFG桩m100430.00  
-l土工织物   
-1双向土工格栅m256067.00  
-2土工格室m228145.00  
-o干砌片石m31704.00  
-p碎石垫层m310406.00  
q沉降板套13.00  
r水平位移边桩根36.00  
207-1M7.5浆砌片石边沟   
-a边沟(60*60cm)m427.00  
-b盖板边沟(60*60cm)m870.00  
208-3M7.5浆砌片石护坡   
-a拱形护坡m3434.30  
-c浸水护坡m31159.70  
208-4预制混凝土块护坡   
-b拱形骨架护坡m334.00  
216-1场地硬化   
-a8%的40cm石灰土(含土)m210000.00  
-b20cm级配碎石m210000.00  
-c挖除杂填土m35000.00  
-d回填素土m35000.00  
第2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03-1基础钢筋(包括灌注桩、承台、沉桩、沉井等)   
-a光圆钢筋(HPB300)kg20648.20  
-b带肋钢筋(HRB400)kg197374.40  
403-2下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3807.26  
-b带肋钢筋(HRB400)kg98808.32  
403-3上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189837.99  
-b带肋钢筋(HRB400)kg517368.20  
-d钢板kg11932.80  
-e钢管kg2419.76  
403-4附属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8923.58  
-b带肋钢筋(HRB400)kg56411.65  
-cD8冷轧带肋钢筋网kg99.54  
404-1干处挖土方   
-a干处挖土方m32890.00  
-b筑岛m33700.00  
405-1钻孔灌注桩   
-c桩径1400mmm424.00  
-g桩径1800mmm687.00  
-i桩基检测管kg17194.92  
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但不包括桩基)   
-aC30水下砼m3129.12  
-bC40砼m3275.60  
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   
-bC40砼m3811.18  
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   
-aC50砼m3771.36  
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C50砼钢纤维m35.76  
-bC30砼m3367.12  
-cC15砼m3108.88  
-dC40砼m325.61  
411-5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   
-a上部结构钢绞线kg138356.00  
411-8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   
-aC50砼m32595.62  
413-1浆砌片石   
-aM10浆砌片石锥坡m3178.00  
415-1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aAC-13c改性沥青砼(含搭板)m3218.28  
-bAC-20c改性沥青砼m3286.62  
415-2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aC40防水砼m3476.00  
-b碎石盲沟m35.00  
415-3防水层m24756.80  
416-4盆式支座   
-aGPZ(Ⅱ)1.5DX块32.00  
-bGPZ(Ⅱ)3GD块16.00  
-cGPZ(Ⅱ)3DX块24.00  
417-2模数式伸缩装置   
-b80型m36.00  
-c160型m18.00  
419-1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aφ0.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35.50  
-cφ1.00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21.31  
-dφ1.2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79.12  
-eφ1.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60.56  
420-2钢筋混凝土箱涵   
-c2-4.0×4.0m28.51  
第4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段:04标段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55000.0055000.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2500.002500.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20000.0020000.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219000.00219000.00
103-2临时占地(仅对取土场、拌合场、梁场)总额1.00 1950000.001950000.00
103-3临时供电设施总额1.00 200000.00200000.00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 30000.0030000.00
第1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200章 路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202-1清理与掘除   
-a清理现场(含取土场清表)m282036.67  
-b砍伐树木、挖除树根棵1310.00  
202-2挖除旧路面   
-a水泥混凝土路面m218282.00  
202-3拆除结构物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262.38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99503.50  
-d挖淤泥m312928.00  
-e排水m310669.00  
-f围堰(1.0m内)m250.00  
-g围堰(1.5m内)m389.00  
-h围堰(2.0m内)m437.00  
203-2改河、改渠、改路挖方   
-a挖土方m31513.00  
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b利用土方m325936.00  
-e借土填方(7km运距)m3169289.00  
-g结构物台背回填(碎石)m33695.00  
-h锥坡及台前溜坡填土m363.60  
-i碎石回填m38527.00  
204-2改河、改渠、改路填筑   
-c借土填筑(7km运距)m32215.00  
204-3路基填料改良   
-a6%石灰改善土m345692.00  
-b8%石灰改善土m340904.00  
-c回填碎石m33036.00  
-d双向土工格栅m210300.00  
207-1M7.5浆砌片石边沟   
-a边沟(60*60cm)m2233.00  
-b盖板边沟(60*60cm)m1735.00  
208-3M7.5浆砌片石护坡   
-c浸水护坡m32011.00  
216-1场地硬化   
-a8%的40cm石灰土(含土)m25000.00  
-b20cm级配碎石m25000.00  
-c挖除杂填土m32500.00  
-d回填素土m32500.00  
第2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03-1基础钢筋(包括灌注桩、承台、沉桩、沉井等)    
-a光圆钢筋(HPB300)kg4822.42  
-b带肋钢筋(HRB400)kg31782.87  
403-2下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282.90  
-b带肋钢筋(HRB400)kg19097.51  
403-3上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23422.14  
-b带肋钢筋(HRB400)kg31766.70  
-d钢板kg2899.96  
-e钢管kg253.44  
403-4附属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1313.11  
-b带肋钢筋(HRB400)kg15236.21  
404-1干处挖土方m3850.00  
405-1钻孔灌注桩   
-c桩径1400mmm297.00  
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但不包括桩基)   
-aC30水下砼m317.80  
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   
-bC40砼m3142.44  
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   
-aC50砼m347.52  
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C50砼钢纤维m34.32  
-bC30砼m395.66  
-cC15砼m364.80  
-dC40砼m36.69  
411-5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   
-a上部结构钢绞线kg6194.88  
411-8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   
-aC50砼m3155.12  
413-1浆砌片石   
-aM10浆砌片石锥坡m3204.20  
415-1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aAC-13c改性沥青砼(含搭板)m328.56  
-bAC-20c改性沥青砼(含搭板)m342.84  
415-2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aC40防水砼m354.40  
-b碎石盲沟m30.60  
415-3防水层m2544.00  
415-4台后排水m3113.70  
416-1橡胶支座   
-a板式橡胶支座个24.00  
-b四氟板式橡胶支座个24.00  
417-2模数式伸缩装置   
-a40型m36.00  
419-1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aφ0.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23.00  
-cφ1.00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32.50  
-dφ1.2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159.40  
-eφ1.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47.33  
420-1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a1-2.0*1.5m24.35  
-d1-3.0*2.0m41.00  
第4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段:05标段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45000.0045000.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2500.002500.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20000.0020000.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180000.00180000.00
103-2临时占地(仅对取土场)总额1.00 1650000.001650000.00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 30000.0030000.00
第1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200章 路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202-1清理与掘除    
-a清理现场(含取土场清表)m283038.67  
-b砍树挖根棵209.00  
202-2挖除旧路面   
-a水泥混凝土路面m361.00  
202-3拆除结构物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3.20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84309.00  
-d挖淤泥m39509.00  
-e排水m36847.00  
-f围堰(1.0m内)m103.00  
-g围堰(1.5m内)m235.00  
-h围堰(2.0m内)m343.00  
-i围堰(3.0m内)m76.00  
203-2改河、改渠、改路挖方   
-a挖土方m346521.00  
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b利用土方m315796.00  
-e借土填方(9km运距)m3152105.00  
-g结构物台背回填(碎石)m34147.60  
-i碎石回填m36427.00  
204-2改河、改渠、改路填筑   
-c借土填筑(9km运距)m33688.00  
204-3路基填料改良   
-a6%石灰改善土m334170.00  
-b8%石灰改善土m333102.00  
-c回填碎石m320694.00  
-d双向土工格栅m2460.00  
207-1M7.5浆砌片石边沟   
-a边沟(60*60cm)m2996.00  
207-2M7.5浆砌片石排水沟m282.00  
208-3M7.5浆砌片石护坡   
-c浸水护坡m31188.00  
第2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19-1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aφ0.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26.00  0.00
-cφ1.00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23.20  0.00
-dφ1.2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104.25  0.00
-eφ1.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67.58  0.00
419-3钢筋混凝土圆管倒虹吸管涵    
-a1-φ1.25mm47.50  0.00
420-1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b1-2.0*2.0m43.60  0.00
-c1-2.0*2.5m45.94  0.00
-f2-4.0*4.0m24.00  0.00
第4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段:06标段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120000.00120000.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2500.002500.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20000.0020000.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480000.00480000.00
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总额1.00 2000000.002000000.00
103-2临时占地(仅对取土场、拌合场、梁场)总额1.00 2325000.002325000.00
103-3临时供电设施总额1.00 300000.00300000.00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 50000.0050000.00
第1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200章 路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202-1清理与掘除    
-a清理现场(含取土场清表)m2105919.00  
-b砍伐树木、挖除树根棵70.00  
202-2挖除旧路面   
-a水泥混凝土路面m2375.00  
202-3拆除结构物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1.84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46384.80  
-d挖淤泥m316695.00  
-e排水m318192.00  
-f围堰(1.0m内)m47.00  
-g围堰(1.5m内)m73.00  
-h围堰(2.0m内)m440.00  
-i围堰(2.5m内)m99.00  
-j围堰(3.0m内)m108.00  
203-2改河、改渠、改路挖方   
-a挖土方m3854.00  
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b利用土方m33716.00  
-e借土填方(18km运距)m3261809.00  
-g结构物台背回填(碎石)m36962.00  
-h锥坡及台前溜坡填土m3398.00  
-i碎石回填m311171.00  
204-2改河、改渠、改路填筑   
-c借土填筑(18km运距)m3989.00  
204-3路基填料改良   
-a6%石灰改善土m330009.00  
-b8%石灰改善土m327986.00  
-c回填碎石m321120.00  
-d双向土工格栅m21300.00  
205-1软土地基处理   
-kCFG桩m124547.00  
-l土工织物   
-1双向土工格栅m271011.00  
-2土工格室m234884.00  
-o干砌片石m31717.00  
-p碎石垫层m313095.00  
-q沉降板套18.00  
-r水平位移边桩根48.00  
207-1M7.5浆砌片石边沟   
-a边沟(60*60cm)m1094.00  
208-3M7.5浆砌片石护坡   
-a拱形护坡m3990.10  
-c浸水护坡m32548.70  
208-4预制混凝土块护坡   
-b拱形骨架护坡m375.00  
216-1场地硬化   
-a8%的40cm石灰土(含土)m210000.00  
-b20cm级配碎石m210000.00  
-c挖除杂填土m35000.00  
-d回填素土m35000.00  
第2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03-1基础钢筋(包括灌注桩、承台、沉桩、沉井等)    
-a光圆钢筋(HPB300)kg12118.00  
-b带肋钢筋(HRB400)kg115066.34  
403-2下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4962.50  
-b带肋钢筋(HRB400)kg49663.10  
403-3上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31979.70  
-b带肋钢筋(HRB400)kg168271.20  
-c桥面铺装钢筋网kg20372.24  
-d钢板kg129.00  
403-4附属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300)kg3194.38  
-b带肋钢筋(HRB400)kg22436.56  
404-1干处挖土方   
-a干处挖土方m3950.00  
-b筑岛m32650.00  
405-1钻孔灌注桩   
-a桩径1200mmm560.00  
-e桩径1600mmm250.50  
-i桩基检测管kg5758.90  
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但不包括桩基)   
-aC30水下砼m350.80  
-bC40砼m3270.74  
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   
-bC40砼m3386.86  
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   
-aC50砼m399.30  
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C50砼钢纤维m36.46  
-bC30砼m3186.00  
-cC15砼m358.48  
-dC40砼m35.37  
411-5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   
-a上部结构钢绞线kg30222.00  
411-8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   
-aC50砼m3629.80  
413-1浆砌片石   
-aM10浆砌片石锥坡m3118.50  
415-1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a沥青砼(含搭板)m3180.00  
415-2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aC40防水砼m3152.84  
-b碎石盲沟m33.20  
415-3防水层m21528.40  
416-1橡胶支座   
-aGYZ600*90板式橡胶支座个6.00  
-bGYZF4450*86滑板式橡胶支座个12.00  
417-2模数式伸缩装置   
-b80型m40.40  
419-1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aφ0.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6.00  
-cφ1.00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73.20  
-dφ1.2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161.53  
-eφ1.5m(包括主线、线外涵、纵向涵)m54.50  
420-1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b1-2.0*2.0m22.50  
420-2钢筋混凝土箱涵   
-a1-2.0*2.0m33.54  
-b1-4.0*4.0m29.23  
第4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清单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总额
102-1竣工文件总额
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










清单 第100章合计 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清单 第200章 路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清单 第200章合计 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清单 第300章 路面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清单 第300章合计 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03-1基础钢筋(包括灌注桩、承台、沉桩、沉井)
-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
-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
403-2下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
-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
403-3上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
-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
403-4附属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
-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
405-1钻孔灌注桩
-aΦ1.2m m
405-2钻取混凝土芯样(Φ70㎜)(暂定工程量)m
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但不包括桩基)
-aC30混凝土m3
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
-aC30混凝土m3
410-3上部结构现浇整体化混凝土


工程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aC40混凝土m3
410-4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C30混凝土m3
411-1后张法预应力钢筋kg
411-2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
-aC40混凝土m3
413-1浆砌片石
-aM7.5级浆砌片石m3
415-1防水混凝土桥面铺装(C40,厚120㎜)m2
416-1圆形板式橡胶支座
-a200㎜×42㎜个
417-1毛勒式伸缩缝m







清单 第400章合计 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清单 第500章 隧道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清单 第500章合计 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清单 第600章合计 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清单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清单 第700章合计 人民币

5.2 投标报价汇总表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01标段工程量清单
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
1 100总 则2065400.00
2 200路基
3 300路面 0.00
4 400桥梁、涵洞
5 第100章~400章清单合计
6 暂列金额1600000.00
7 投标报价(5+6)=7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02标段工程量清单
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
1 100总 则3494500.00
2 200路基
3 300路面 0.00
4 400桥梁、涵洞
5 600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6 第100章~600章清单合计
7 暂列金额5200000.00
8 投标报价(6+7)=8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03标段工程量清单
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
1 100总 则5082500.00
2 200路基
3 300路面 0.00
4 400桥梁、涵洞
5 第100章~400章清单合计
6 暂列金额4800000.00
7 投标报价(5+6)=7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04标段工程量清单
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
1 100总 则2476500.00
2 200路基
3 300路面0.00 
4 400桥梁、涵洞
5 第100章~400章清单合计
6 暂列金额2200000.00
7 投标报价(5+6)=7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05标段工程量清单
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
1 100总 则1927500.00
2 200路基
3 300路面 0.00
4 400桥梁、涵洞
5 第100章~400章清单合计
6 暂列金额1800000.00
7 投标报价(5+6)=7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06标段工程量清单
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
1 100总 则5297500.00
2 200路基
3 300路面 0.00
4 400桥梁、涵洞
5 第100章~400章清单合计
6 暂列金额4900000.00
7 投标报价(5+6)=7


5.3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 表

分项工程预算表
工程名称:共 页08-2表
 
 
 
 
 
 
 
 
 
 
 
 
 
 
 
 
 
 
 
 
 
 序

号工 程 项 目  合 计
工 程 细 目  
定 额 单 位  
工 程 数 量  
定 额 表 号  
工料机名称单位单价(元)定额数量金额(元)定额数量金额(元)数量金额(元)
            
            
            
            
            
            
            
            
            
 直接工程费元         
 其他工程费Ⅰ元         
 Ⅱ元         
 间接费规费元         
 企业管理费元         
 利润及税金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元         
编制:审核: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三卷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规范

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三卷第七章技术规范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调价函格式(如有)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本招标项目)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承诺函
十一、无在建工程承诺函
十二、其他材料


调价函格式(不适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放入第一个信封内)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工期 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投标函(放入第二个信封内)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 10000 元/天
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 10 %签约合同价
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 1000 元/天
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 1 %签约合同价
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6.1条
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 5 %签约合同价
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无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 50 万元
10质量保证金百分化17.4.1月支付额的 30 %
11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 30 %合同价格,项目交工验收合格,经审计结束后返还20%合同价款的质量保证金。余下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⑨
12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汇款单凭证复印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总体控制在30000字以内);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 工期保护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九 合同用款估算表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年度 年 年
月份
主要工程项目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1112
1.施工准备
2.路基处理
3.路基填筑
4.涵洞
5.通道
6.防护及排水
7.路面基层
(1)底基层
(2)基层
8.路面铺筑
9.路面标志标线
10.桥梁工程
(1)基础工程
(2)墩台工程
(3)梁体工程
(4)梁体安装
(5)桥面铺装及人行道
11.隧道
12.其他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年度 年 年
季度一二三四一二三四
月份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1112
图例:100%
施工准备90
路基填筑80
路面基层70
路面面层60
防护及排水50
涵洞及通道40
桥梁下部工程30
桥梁上部工程20
隧道10
0
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 实际内容填写。
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度 年 年
季度一二三四一二…………
进度123456789101112123456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0102030405060708090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各种机械 台)平均每单位生产率(数量、每周)每生产单位平均施工时间(周)生产单位总数(个)
1特殊路基处理万m2
2路基填筑万m2
3路面基层万m2
4路面面层万m2
5路基防护及排水Km
6涵洞道
7通道道
8桥梁基桩根
9桥梁墩台座
10梁体预制安装片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用地位置
菜地水田旱地果园荒地桩号左侧(m)右侧(m)
一、临时工程
1、便道
2、便桥
3、……
……
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
1、临时住房
2、办公等公用房屋
3、料库
4、预制场
……












租用面积合计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电位置计划用电数量(KW.h)用途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备注
桩号左或右(m)


























附表九 合同用款估算表(放入第二信封内)

从开工算起的时间
(月)投标人的估算
分期累计
金额(元)(%)金额(元)(%)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3
4~6
7~9
10~12
13~15
……
……
缺陷责任期
小计100.00
投标价:




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七、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分包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
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地址。
2、若无分包人,则投标人应填写“无”




















分包值合计(万元)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帐户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备注

注: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 名年 龄专业
职 称公司单位职 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单位 年 年 年
一、注册资金万元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十、现金流量净额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
2、总资产报酬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资产负债率
5、流动比率
6、速动比率
注:1、本表后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复印件。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要求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本表应包含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将开工或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所有项目。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项 目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八)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年龄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技术职务工作年限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注:1、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的要求。



(九)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姓 名年 龄专业
职 称公司单位职 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本表后人员应与表(八)中所列人员相一致,在本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十)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机械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数量(台)预计进场时间
小计其中
自有新购租赁
















注:以上设备为基本配置,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本项目工作的需要,对未列入的设备需自行增加,业主不支付增加设备而产生的费用。

(十一)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用途备注



















注: 1、以上设备为基本配置,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本项目工作的需要,对未列入的设备需自行增加,业主不支付增加设备而产生的费用。
2、施工单位成立的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皖交质监站[2009]3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业主不支付增加设备而产生的费用。


十、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一、无 在 建 工 程 承 诺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公司自愿提交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 万元,诚信保证金 万元),作为本工程投标担保。
2、我公司拟派本工程注册建造师 ,承诺对 工程,自参与投标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期间内在建筑市场无其它在建工程和中标工程。
3、我公司承诺在参与本工程投标期间在安徽省境内未被记入不良记录限制投标。
4、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公告内容,并保证我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一切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弄虚作假。
5、根据无住建(2012)396 文件,我公司郑重承诺:一旦中标,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自愿在无为县注册子公司。(外地进无企业适用)
我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接受贵方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条件退出竞标权利。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二、其他材料


第九章 项目建设概况
一、项目说明
S351六安至芜湖(六店~无城段)公路改建工程,路线起于无为县开城镇西九华,与X039公路成T型平交,自西往东,距开城老街道北侧350米外跨过永安河,而后沿开城新建的街道布线至开城镇液化气站处,接上现有六无路无六路,并于三十里墩下老路,从赫店镇街道北侧400米处经过,跨过花渡河后下穿拟建北沿江高速公路,终于无为县金塔路与巢无路交叉口,顺接金塔路,利用老路约8公里,老路利用率32%,改建后里程为24.690公里。。
二、建设条件
(1)、自然地理概况
本项目位于无为县
。地貌单元为沿江丘陵低山;平原区,微地貌单位为平原。无为县位于安徽省东南部,江淮丘陵南部,地处东径117゜28′~18゜21′和北纬30゜56′~31゜30′之间。地貌按其基本形态特征可分为低山丘陵、岗地、圩畈平原三大类型,它们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12.3%、48.9%、38.8%。地势是北倚江淮分水岭向沿江倾斜,地势渐低。总体上本项目地势平缓,其地形条件适宜修建道路;沿线农田、水塘较多,局部分布居民建筑物。
(2)、区域地质概况;
①地层岩性
路线区地处长江下游,根据区域资料,场区内上部地层主要为第四系松散沉积物,基岩为白垩系浦口组泥岩、粉砂岩,现自上而下分述:
A)第四系松散沉积物
第四系全新弘(Q4al)主要为青灰、黄褐、灰白色低液限粘性土,含砂低液限粘性土,以软塑~流塑状为主,含少量已风化的铁、锰结核及大量腐植质,厚1~20米不等,夹大量粉砂透镜体,为冲湖积成因。是在静水和缓慢水流环境下沉积的含有机质的细粘土,为第四系新近沉积层,其中大部分为软土,岩层有相对硬壳层存在。
第四系晚更新冲积物(Q3al)主要为亚粘土及高液限粘土,岩性稳定单一,主要为灰黄、棕黄色的粘性土,一般呈硬塑状态,含少量铁、锰结核及偶夹有灰色高岭土团块,局部含少量砂砾及碎石。
B)白垩系浦口组(K2p)粉砂岩、泥岩、褐红色——棕红色,坚硬,粉砂状结构,钙质、泥质胶结。
从岩相古地理分析,路线区知第四纪全新世以来,由于海侵的作用,海平面上升使原本低洼的超乎地区成为湖盆,广泛接受长江带来的细粒物质,致使在本区地层结构上形成了较大部分软土地段,其间夹着大量粉砂喜忧参半或透镜体,沿线大部分路段为岗地地形。
②地质构造
路线经过位于新华夏第二隆起带和奏岭纬向构造带,淮阳山字形构造前弧东翼的复合部位,以新华夏系构造体系为主,总体方向为NE10゜~30゜,主要的构造形迹有苏家湾——柘皋断裂及西山驿——白石山断裂,其性质为压性断裂。其后不同时期发育或伴生了一些次级和低序次的构造。
初步设计勘察查明,在钻探所答深度范围内,场地上覆土层为第四系全新统冲积层(q4al),下伏基岩为白垩系上统宣南组(k2x)泥质 。其中①层建筑土、②层粉质粘土、③层软土、④层粉土、④1层粉质粘土工程质量较差,承载力较低;⑤层粉砂、⑤1层粉质粘土、⑤2层粉土工程性质较差至一般,承载力较低至一般;⑥层中砂、⑦层圆砾土工程性质好,承载力高,其中⑥1层细砂承载力一般;下伏基岩;⑧层泥质粉砂岩工程性质好,承载力高,埋深较大。
(4)、水文地质评价;
西河流域位于巢湖市庐江、无为县境内,是巢湖、裕溪河主要支流之一。每年10月~次年4月为非汛期,天气变化不大;5~9月为汛期,冷暖空气交替频繁,天气多变。
本次勘察见有一层潜水勘察期间地下水位埋深在0.40~0.70m之间。根据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和本工程水质分析资料可知,地表水和地下水对混凝土无腐蚀性。路线所跨越主要河流:永安河、花渡河等,其中永安河VII级航道、花渡河不通航,据无为水系主要河流多年观测资料,水位、流量的季节性变化较大。一年中的峰值多出现在雨季集中的5-8月。
(6)、地震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相当于原地震基本烈度Ⅵ度。根据公路桥梁抗震细则要求,抗震措施需提高一度防设。
(7)、气温、降雨、日照、蒸发量、主导风向风速、冻深等。
无为县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季风显著,四季分明,阳光充足,雨量充沛,温暖湿润,无霜期长,但雨量年际变幅大,旱涝频繁。
全县历年平均气温15.8℃,年际变动在15.1~16.9℃之间,变幅1.8℃.常年最热月为7月和8月,一般最高气温在36℃左右,极端最噶气温39.5℃。最冷月为1月,一般最低气温在-7℃左右,极端最低气温-15.7℃.
县内平均年度降雨量1170.5毫米,平均年降水日为126.6天,一年中3、4月雨日最多,降雨主要集中在4~8月份,7月份雨量最大。
三、技术标准建设要求
全线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其中K10+300-K14+300城镇段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8米,双向二车道,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设计洪水频率:路基、小桥、涵洞为1/50;大中桥1/100。主要指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及《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路线长度(km)24.690
设计速度(km/h)80(受限路段60km/h)
路基宽度(m)18
路幅横向布置(m)行车道2*4.5
硬路肩2*3
土路肩2*1.5
桥梁宽度(m)与路基同宽
设计洪水频率路基1/50,大中桥1/100
设计荷载公路—Ⅰ级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
路面类型沥青混凝土

主要技术指标表

号指 标 名 称单 位技术标准

1道路等级公路主干道,双向四车道
2计算行车速度km/h60
3公路设计安全等级二级
4公路设计荷载公路-Ⅰ级汽车荷载,人群荷载3KN/m2
5设计洪水频率100年一遇,设计水位10.8
6设计通航标准规划通航标准为Ⅴ级,双孔单向通航,体内各行净宽2*40m,通航净高8m。
7地震基本烈度6度,抗震提供一度设防
8横断面宽度m主桥30 m,引桥28 m.
9最大纵坡%2.4
10最小平曲线 半径m750
11凸型竖屈线最小半径m4000
12凹型竖屈线最小半径m15000
13桥面横坡%双向2
14左岸大堤堤顶防洪通道m桥下净空不小于4.5 m
15右岸大堤堤顶防洪通道m桥下净空不小于4.5 m
16高程系数黄海高程基准

第100章~400章清单合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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