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森林扑火人员意外保险服务项目
茶陵县森林扑火人员意外保险服务项目
茶陵县森林扑火人员意外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6月02日
甲方:茶陵县应急管理局
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应按应急预案要求,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落实该要求,切实做好森林扑火人员保障工作,结合茶陵县当地实际情况,以便在森林扑火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于经济上对伤亡人员有所保障和弥补,化解扑火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茶陵县森林扑火工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政府的社会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采购项目
茶陵县森林扑火人员意外保险服务项目。
第二章 承保期限
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05月31日(三年) 。
第三章 保障范围
凡是参与森林扑火人员均为保障对象,包括受政府相关部门调配和自发组织的民间义务扑火救援人员,其中涵盖受政府相关部门调配队伍在扑火救援路途中出现人员伤亡均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章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参保人员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参保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宣告死亡的,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参保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因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第五章 保险方案
(1)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伤残赔偿保险金的赔偿限额为80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的赔偿限额为80万元/人。
(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6万元/人。
(3)遭受保险责任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者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住院津贴为200元/天/人,每人累计赔偿限额36000元。
第六章 保险费标准
茶陵县林地面积总计约262万亩(其中公益林83万亩,商品林、风景林等179万亩),每年保费618000元/年(陆拾壹万捌仟元整)3年合计*******元(壹佰捌拾伍万肆仟元),后期如有变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保险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待乙方按合同要求开出保单后,甲方按年支付,一次性将每年的保险款付给乙方。
开户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第八章 投保资料
1、投保单(需盖公章);
2、投保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投保森林面积证明材料
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A、甲方:
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为使项目良好推进,甲方也需指定专人与乙方对接。
B、乙方:
(1)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2)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3)为甲方提供快捷、便利、优质的保险服务,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实行专人负责制,具体安排如下:
保险服务:成立该项目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组,由甲方安排专人负责该业务沟通,为乙方提供承保理赔服务。
承保、理赔服务组名单: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陈俊 | 组长 | |
肖志荣 | 承保服务人员 | |
罗岳忠 | 理赔服务人员 | |
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85 |
(4)迅速理赔,实行限时理赔、限时服务:在收到所有必需、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将尽快缮制赔案,并在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后的规定有效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章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合作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本协议一式六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2分,采购办执1份,招标代理机构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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