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垃圾清运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6月2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0-210103-00467
项目名称:垃圾清运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100.00
一、项目概述:
1、采购内容:垃圾清运服务
2、服务内容:对沈河区东陵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渣土垃圾、混合垃圾、大件杂物垃圾等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3、计划采购金额30万元(以采购人实际发生为主)。
二、项目需求:
注:项目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如出现无法响应、不满足需求的情况,投标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采购文件要求 | 要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
★服务的基本要求 | 根据招标单位的要求,清理招标单位确定的垃圾清运项目,中标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运输车辆及工具,专门为招标单位提供垃圾清运服务。 |
★服务详细要求 | 1.概述:对沈河区东陵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渣土垃圾、混合垃圾、大件杂物垃圾等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2.基本要求:根据招标单位的要求,清理招标单位确定的垃圾清运项目,中标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运输车辆及工具,专门为招标单位提供垃圾清运服务。 3.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单位要求的时间清理完毕,具体清运时间由采购人和中标单位约定。临时性突发工作,招标单位电话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需及时到达清运现场开展清运工作,因清运不及时对招标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每发生一次扣除中标单位清运费用500-5000元。 4.在履约过程中,中标单位的清运车辆必须外观整洁,车况良好,并符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尾气、噪音等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检测标准,做好防污染措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沿途散落、遗漏垃圾。中标单位应自觉维护招标单位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严禁在清运过程中分解垃圾或从事招标单位授权范围以外的事宜,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垃圾清运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任何第三人或其他单位。 5.中标单位提交的现场由招标单位负责验收,验收通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本政府采购合同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 6.中标单位在垃圾清运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7.中标人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事先要征得采购人同意,按采购人划定的区域进行作业。对施工现场地下和周围的各种管线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坏及由此引发的人身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 8.施工技术人员、工人等特殊岗位及工种,须持证上岗。中标人必须现场设置负责人和安全员,发生安全问题,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9.严格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全部清运工程,保证工期。 10.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所有安全器材全部到位后方可动工;严禁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进行作业;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人身安全事故和施工中伤害路人及围观人群等情况)的责任全部由中标人负全责。 11.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清运,如施工过程中损坏周围建筑物、设备设施所需要的赔偿和修理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因施工破坏的公共设施,由中标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12. 加强施工现场控制,中标人在清除作业区域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并防止闲杂人员随意进入施工区域。对有条件的施工地段,尽量封闭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施工地段,严格使用警戒带清理出施工范围,并委派专人负责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醒和疏散。 13. 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防尘措施,尽量减少出现粉尘。 14. 注意防火安全,消除火灾隐患。 15. 残土清运,由中标人负责,专运垃圾车辆,作业方式及过程应遵守有关规定,并进行消纳;施工结束的作业场地,不应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16. 清运机械及施工人员等由中标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7. 采购人可24小时内随时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施工服务,随叫随到,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
附:清运服务所用项目明细表
清运服务所用项目明细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最高限价(元) |
1 | 小金刚 | 台班 | 1 | 450 |
2 | 太拖拉 | 台班 | 1 | 650 |
3 | 小抓钩机 | 台班 | 1 | 1800 |
4 | 大抓钩机 | 台班 | 1 | 3800 |
5 | 铲车 | 台班 | 1 | 1800 |
6 | 人工 | 工日 | 1 | 200 |
单价合计: | 8700 |
服务要求:根据招标单位的要求,清理招标单位确定的垃圾清运项目,中标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运输车辆及工具,专门为招标单位提供垃圾清运服务。
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单位要求的时间清理完毕,具体清运时间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另行约定。临时性突发迎检工作,招标单位电话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需及时到达清运现场开展清运工作,因清运不及时对招标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每发生一次扣除中标单位清运费用500-5000元。
在履约过程中,中标单位的清运车辆必须外观整洁,车况良好,并符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尾气、噪音等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检测标准,做好防污染措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沿途散落、遗漏垃圾中标单位应自觉维护招标单位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及品牌,严禁在清运过程中分解垃圾或从事招标单位授权范围以外的事宜,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垃圾清运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任何第三人或其他单位。
中标单位提交的现场由招标单位负责验收,验收通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本政府采购合同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
中标单位在垃圾清运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7、单价计算:小金刚340元/车;太拖拉600元/车;小抓钩机1800元/天;大抓钩机3800元/天;铲车1800元/天;人工费200元/人*天。(本条款的“天”根据实际工作时限按照8-10小时计算。)
结算方法:以每次清运工作发生的实际费用单独计算支付费用,统一结算。
8、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
A、投标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企业营业执照;
(9)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B、投标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须具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6月03日至2021年06月09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6月2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纸质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道办事处
地址: 东陵路34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孟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