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财采决〔2021〕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财采决〔2021〕1号)

  投诉人:吉安樊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华通物流园内6号楼3楼027卡位

  法定代表人:樊友清

  委托代理人:唐嘉敏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3楼

  相关供应商1: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1幢914/915室

  相关供应商2:江门市景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达北路3号综合楼3楼320/303

  相关供应商3:江门市中晖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篁庄大道西10号6幢3-915至918室


  投诉人吉安樊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江门市中心医院监护仪及PICCO监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LF0120JM01ZC44,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1年3月24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曾参与江门多家医院的项目投标,均为中标人。在该公司参与的投诉项目中均出现本次项目投标的另外两个公司,分别是江门市景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晖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上几家公司存在“围标”情况,属于严重违反投标法,有损采购人的利益;二是投诉人投标的飞利浦产品在主要功能可满足本次投标技术参数要求,且有某些功能上优于采购需求,招标公司则把原来的技术得分由45.00分改为5.00分。

  投诉人请求:一是对中标人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串标行为进行调查,最终确认该项目中标人;二是重新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评分。

  被投诉人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提出投诉证明材料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材料显示三家投标单位分别参与过相同的项目,并不能证明上述公司存在围标情形,而且暂无其他资料和事实依据证明存在围标;关于投诉事项二,因收到质疑事项涉及投诉人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向投诉人发出通知要求针对被质疑的事项解释和说明。由于技术参数的质疑与评审的内容相关,委托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处理,原评审委员会根据投诉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出现负偏离的情形进行相应扣分,正偏离的情形属于完全响应,与投诉人主张的其产品功能上优于采购需求的情形已视为完全响应。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监控,不存在投诉人认为的招标公司将原来的技术得分由45.00更改为5.00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

  相关供应商答复: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答复称,其经营范围主要在江门市,因此积极参与江门市内所发生的项目,参与的所有项目中包括该项目均不存在串标行为,并提供了其参与的江门市内各地区中其他项目的投标人情况。

  江门市景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答复称,其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其他投标人“围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江门市中晖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答复称,其一直以来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参与响应各医疗单位的采购项目,包括参与该项目过程中每个程序均为公平公开公正,不存在违规行为。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医疗设备监护仪及PICCO检测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LF0120JM01ZC44,预算金额207万元),采购人为江门市中心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2月3日发布第一次中标(成交)公告。2021年2月5日,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中标供应商(即投诉人)参与投标的设备有30条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质疑其存在虚假应标。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3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协助处理,原评审委员会结合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调阅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投诉人对质疑的回复函等相关资料,对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条款响应情况进行核查,据核查结果,质疑处理委员会认为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评审事项“采购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条款的响应情况”,偏离参数为6条,分值应为0分;关于“采购需求书中不带▲号的一般技术条款的响应情况”,偏离参数为12条,分值应为0分;综合得分应为39分,排名第3。最终,该项目包组一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应为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应为江门市景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应为吉安樊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疑处理委员会最后作出“质疑事项成立”的质疑处理意见。2021年3月16日,被投诉人发布了《江门市中心医院监护仪及PICCO监测采购项目(440700-202012-401002-0053)的中标、成交结果调整公告(第二次)》(下称“《更正公告》”),确认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投诉人于2021年3月24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4月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1.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投诉人在投诉函提供了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江门市景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晖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过的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显示在2016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上述三家公司曾两次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和江门市景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曾一次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和江门市中晖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曾两次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诉人没有提供该三家企业在上述采购活动以及该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2.核查情况:经查,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江门市景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晖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无论是字体、排版格式、表述都不存在明显的雷同;三家公司参加该项目的委托授权人和在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和联系人员均不一致;三家公司投标文件分别单独包装,不存在相互混装,而且投标报价并不存在规律性差异;该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没有证据表明以上三家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1.采购文件规定:该项目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第二章“采购需求”中“三、技术参数”、“包组1:监护仪”共有3项产品,68项技术参数,其中有15项带“▲”号技术参数,53项不带带“▲”号的一般技术参数。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的《综合评分表》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全部满足采购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条款的,得30分;有1项条款为负偏离的,得24分;有2项条款为负偏离的,得18分;有3项条款为负偏离的,得12分;有4项条款为负偏离的,得6分;有5项(含)以上条款为负偏离的,得0分。投标人所投产品全部满足采购需求书中不带“▲”号的一般技术条款的,得20分;有1项条款为负偏离的,得16分;有2项条款为负偏离的,得12分;有3项条款为负偏离的,得8分;有4项条款为负偏离的,得4分;有5项(含)以上条款为负偏离的,得0分。

  2.投诉人响应情况: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对包组1的3项产品作出了响应,对68项技术参数均作出了响应。

  3.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在该项目开评标活动现场评审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对响应情况进行了评审,评审报告载明,投诉人带“▲”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响应情况得 24分;在采购需求书中不带“▲”号的一般技术条款响应情况得16分。但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质疑过程中核查发现,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的内容与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的回复内容及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内容存在不一致。在《质疑处理会议过程纪要》中载明,投诉人带“▲”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响应情况应为 0分;在采购需求书中不带“▲”号的一般技术条款响应情况应为0分。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只提供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江门市景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晖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信息,并没有提供该三家企业在上述采购活动以及该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三家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与三者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江门市景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晖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原评审委员会在协助被投诉人答复江门逸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中,结合质疑内容、调阅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投诉人对质疑的回复函等资料进行核查,认定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的内容与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的回复内容及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内容存在不一致,对实际偏离的参数进行重新评估,并形成“质疑事项成立”的处理意见。因投诉人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的参数应以产品说明书为准,原评审委员会不认可其在投标文件中描述的参数,并认定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到采购结果,合法有据。但被投诉人2021年3月16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更改了投诉人的综合得分及各供应商的推荐排名,在本采购项目不存在可以修改评标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下,被投诉人的《更正公告》缺乏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二成立。

  本机关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

  (二)投诉事项二成立,但采购结果的改变是因质疑事项成立而发生,更正公告仅是对采购结果信息的公开,不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修改评标结果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政府采购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