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公安局扣留违法车辆一批
荣昌区公安局扣留违法车辆一批
标的名称 | 荣昌区公安局扣留违法车辆一批 | ||
项目编号 | ********1395 | 转让底价 | 46.277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6-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6-18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县>荣昌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本转让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扣留违法车辆,共214辆:其中大货车15辆,小货车28辆,皮卡车6辆,面包车60辆,小车79辆,四轮车2辆,三轮车22辆,拖拉机2辆。 标的车辆露天堆放、成新率低,不能过户交易,按报废车辆拆解处置。 | ||
标的所在位置 | 荣昌区城南停车场 | ||
转让底价(万元) | 46.277万元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量 | 214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启综评报字(2021)第02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3-18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唐警官 唐明才 | 联系电话 | 185*****400 153*****572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荣昌区公安局扣留的未按期接受处理的违法车辆一批(标的详情见《明细表》)整体转让,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价款等)后,可凭交易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次交易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资料,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八、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九、本次转让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均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一、标的挂牌价为不含税价,转让方开据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十二、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交所荣昌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林子惠 | 联系电话 | ***-********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标签: 车辆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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