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根据省厅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及学分管理,特制定《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学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 I 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包括I类、Ⅱ类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I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I类或Ⅱ类学分)。
学分授予标准
  (一) I 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 Ⅱ类学分
  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院内讲座学分登记将采用pos机刷学分卡(即就餐卡)的形式。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S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隶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4学分) ;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每年需填写由附二院印制的学分登记卡,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登录“院内网——科教处——学分查询系统”查询各年度所持有的学分及明细。

继续教育委员会
2008年9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学分管理 医院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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