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桁架上管道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室外桁架上管道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
室外桁架上管道安装工程
一、概况
1总 则:
1.1工程说明及招标范围
1.1.1工程说明
1.1.1.1工程名称: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室外桁架上管道安装工程
1.1.1.2建设地点: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
1.1.1.3工程规模和性质: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室外桁架上管道安装工程。
1.1.2工程简况:本项目主要由主要生产车间(包括原料场、备料车间、制浆车间、洗筛漂车间、浆粕车间、碱回收车间、ClO2制备车间)、公用工程(包括自备热电站、空压站、供水系统、化学水站、污水处理站、维修车间等)、辅助生产工程(包括成品库、化工原料库、中心化验室等)、服务性工程(综合楼、倒班宿舍、食堂等)、厂外工程(主要为取水泵房)等组成。
1.1.3现场条件:
1.1.3.1 建设用地
化学水站安装工程,本期工程可提供厂内部份空地(见平面图)为组合、予制场地。
1.1.3.2 平面布置
投标人应根据施工经验和施工需要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业主审批同意;经审批后的总平面方案将作为最后确定的施工总平面布置;最后确定的施工总平面和施工组织设计各投标人应严格执行。但随时间的推移和工程进展实际情况,招标人有权对施工区进行调整。
1.1.3.3 施工用地
项目施工区位于厂区扩建内;
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用地详见施工总平面规划图(到场由业主指定)。
由招标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布置图,投标人自行控制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损坏邻近的工程设施,否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施工时必须严格做到文明生产、文明施工,各类废弃物必须运至指定地点,竣工时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所有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清理并恢复原状。
1.1.3.4 施工道路
施工生产、生活区由进厂后直达安装施工区、生活区。考虑到设备、材料管理的需要和运输的便利,将本期工程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和仓库, 分别集中布置在各自安装场地的附近。
施工期间,设备及大宗材料可能和其它材料采用汽车运输。通过厂外公路和厂区内道路将所有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投标人载重车辆在厂内行驶时,必须按招标人指定的路线及限速要求行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1.3.5 排水
施工弃水:投标方设排水井沉淀后排入下水管。
1.1.3.6 施工用电
本工程施工总电源在施工总平面规划图上标定,中标人根据需要在业主的指导下搭接施工及生活用电源(500M内)。
中标人在变压器负荷侧指定地点接线(要求有计量表),接线后全部用电设施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电费按表计量结算。详见施工总平面规划图。
1.1.3.7 施工用水
本工程施工生产、生活用水量为50t/h,其中施工生产用水30t/h,生活用水20t/h。施工生活用水从现有供水管网中接入。
1.1.4工期要求
招标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确定工期,并提供图纸资料。
1.1.5招标范围
A. 管道、管件及附属设施制作、安装;
B.平台、扶梯、栏杆制作安装;
C. 防腐保温、油漆等;
H.负责管道的试压及整改、消缺和完善工作,参与设备联动试车,最终满足用户运行要求;参与该工程设备安装的验收工作。
I.所有报建及报检工作内容由安装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以独立费计入工程总价,不在让利范围内。
备注:1、不包含范围:主材供货。
2、如安装吊车超过100吨,由安装单位制定需求计划,报监理公司和业主审核后,由造价公司确定吊车使用总费用之后,由安装单位按总费用租赁使用;低于100T的吊车按定额计费。
K.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超过2%单项工程量的按相关定额取费,不超过2%单项工程量的乙方有免费服务的义务)。
1.1.6质量标准:
Ⅰ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标准应全面达到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使本工程范围内的安装、调试项目的合格率达到100%;各单位工程达到优良;
a国家及部颁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现行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要求适用于本工程。
b特殊技术要求:
(1)投标方应积极配合招标方确定的质量技术监督及为此所做的协调工作。
(2)实现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十个零目标”。
?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为零
?机组移交生产基建痕迹为零
?工程未签证项目为零
?风、油、水、浆、汽等渗漏点为零
?移交生产遗留缺陷为零
?在整个建设和半年试生产期间非文明状态为零
(3)投标方应将详细的施工网络计划报监理部,应按月、季度、年三种型式滚动编制施工计划二级、三级网络图。
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投标要求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机电设备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企业获得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具有年检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投标单位必须有同类项目的施工经验和业绩;并提供近五年来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3、踏勘现场
3.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相关信息。
3.2踏勘现场时间: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考察现场或什么时间考察现场,与招标人取得联系后,自行前往考察,招标人予以安排,但不予组织。
3.3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3.4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据此数据和资料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招标方提供的管道到货进度及进度安排
4.1部件发货顺序及时间安排:由中标方中标后根据工程进度与招标方协商确定。

序号部件名称到施工现场时间备 注
1工艺管道
供汽管道
供水管道
其他管道
计划工期2个月

4.2工程计划进度, 由中标方中标后根据工程进度与招标方协商确定。
5、技术文件和图纸
5.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项目法人向投标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3套有关工程施工和管道安装的技术文件。
5.2 一套图纸保存到工地
项目法人向投标方提供的图纸,投标方应保存一套在工地,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5.3补充图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投标方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须的补充图纸和指令,并抄报项目法人(代表)批准,投标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5.4工程结束后提供给投标方二套图纸编制竣工图。
6、投标费用及其它事项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及附件外,还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的文件。
第一篇 投标邀请
第二篇 投标须知
第三篇 评标办法
第四篇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篇 施工应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第六篇 合同条件
第七篇 合同附件
第八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九篇招标文件附件
第十篇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
第十一篇 图纸(另册提供)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及有关文件、工程技术条件和图纸等。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有异议时,需在投标文件差异表中明确。凡未在差异表中明确的,一律视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招标文件是招、投标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
8、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8.1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及工程图纸资料。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8.2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须对招标文件保密。
8.3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至投标截止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如果需要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报价说明

10、投标报价
10.1 报价须知
10.1.1 报价原则
本次招标,由于设计施工图纸尚未完成,招标方只提供工艺流程图及设备表。
10.1.2本工程投标报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年版)和2009年费率标准、由投标单位根据各自的施工预算经验计算。本工程鼓励投标单位按成本价加合理利润自行确定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报价中的税金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10.1.2.3 投标报价中应由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按施工现场汽车车面交货考虑。
10.1.2..4 投标报价应包括分部试转用水、蒸汽、化学药品等费用,但不包括联运试车。
10.1.2 。5由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按如下价格列入报价:
生活、生产用水为1.1元/t(以实际使用计量数为结算依据)
生活、生产用电为1.0元/kW?h(以实际使用计量数为结算依据)
分部试转用除盐水4.00元/t(以实际使用计量数为结算依据)
分部试转用蒸汽80.00元/t(以实际使用计量数为结算依据)
10.1.2.6 本工程结算时安装费按清单进行计价,费用不再调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措施费、规费等);其余中标工程项目及增加项目以业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工程量为准,按照工程量清单及让利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10.1.2.7由招标单位供应的施工设备不计入报价中。

10.1.2.8报价让利: %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3 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式
由投标人采购的材料要求使用大型国有、信誉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定货前由招标人和施工监理审定)。投标人采购的材料须按照招标人审定的厂家进行采购(投标人可推荐3家以上厂家的资质审核),并对其采购的材料的质量负责,未经招标人认可的材料不得在本工程上使用。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本工程中使用。
10.3.1 本标段的安装工程采购范围划分
10.3.1.1本标段的安装工程设备由招标人负责采购。
10.3.1.2本标段的安装工程招标人供应的材料:
10.3.1.2.1甲方按约定为乙方供应主材、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工程量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及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10.3.1.2.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的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10.3.1.2.3、甲方供应的设备、主材到达施工现场后,投标方应及时组织卸车并及时清点。因投标方的原因造成压车,投标方应承担压车的责任和相应的费用。
10.3.1.2.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工程量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或设备制造方支出,甲方协调。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运到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安装辅材由乙方自行采购,并向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主材、辅材划分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年版))。
10.3.1.2.5、乙方因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 投标人主要材料供货商清单(格式)
序号货物名称供 货 商备注
1



2


10.3.2 本工程建筑工程及设备、主材采购全部由甲方负责
10.3.3 特殊消防工程的土建工程由甲方负责采购,特殊消防工程中的设备采购及安装由招标人负责。火灾报警工程的设备采购、安装由招标人负责。以上工作,投标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10.4 本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和保管
10.4.1 招标人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在移交给招标人之前由招标人负责保管。
10.4.2 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及材料,由投标人自行保管。
10.4.3招标人提供的本标段的设备材料的周转性及非周转性包装物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送回给招标人。所有由招标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包装材料归招标人所有。
10.5设备监造,另行委托。
10.6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
开标时,由招标人根据公司经验确定出让利额度。
让利额度开标时公布。
本工程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价中标。
10.7 标底及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0.7.1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采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年版);
不足部分采用造纸专用定额以及参考类似工程。
10.7.2材料价格
安装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年版),不足部分采用目前市场价调控价计算。
10.7.3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为2009年定额中规定价格不作调整。

10.8付款
付款方法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进度款支付方法:
a.投标方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对合同总额和各分项价款进行对应分解,向招标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全部工程资金流量估算的月度分解表,经批准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参考依据。
b.工程进度款采用按月报价付款,每月20日前,投标方根据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编报“月度完成工作量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招标方批准后,办理月度工程进度付款。报表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报表审批程序执行招标方的有关建设管理制度,当付款付至总体工程量的85%时,将停止付款。
c. 最终付款支付方法:
最终付款在投产消缺完毕后20天内提出申请,本工程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至审计后付至工程款的95%;其余5%为工程质保金。
质保金支付方法: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且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付清(无利息)。
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运行,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一年。
如果由于投标方原因不能按招标方的计划工期完成安装工作,按每延后一天交招标方5000元,此款从投标方工程款中扣除。
如果由于招标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招标方应给予投标方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双方协商.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1.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12.2商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2.1投标函及其附录;
12.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2.3授权委托书;
12.2.4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唱标,请另行制作一份单独密封)
12.2.5投标保证金;(为方便检验,请单独密封)
12.2.6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2.6.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6.2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
12.2.6.3 ISO9001:2008体系认证证书;
12.2.6.4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6.5近五年的业绩表;
12.2.6.6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12.2.6.7投标人近3年来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并经主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12.2.6.8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12.2.6.9银行出具的资信等级证明;
12.2.6.10具有开具金额为中标合同价5%的履约保函能力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12.2.6.10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企业获得的荣誉证明等)
12.2.7 商务条款偏离表;
12.2.8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2.2.9工程报价书;
12.3 技术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3.1 施工组织设计;
12.3.2技术偏离表;

第二篇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书

投 标 书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书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试运行等,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本项目于 投产,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我方承诺工程质量达到 。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担保。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
2.1投标书附录
[说明]:
1.下表数据应由招标人填写(除第2拦投标人填写外),由投标人签署确认;
2.数据栏中,对数据的限额说明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中的有关条款。

序 号事 项数 据
1招标人的名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投标人的名称
地址
邮编
3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暂定2012年 月 日
以招标人发布的正式开工令时间为准
4竣工的时间2012年 月 日建成投产。
5进入现场的时间接到中标通知后5天内
6履约保证的金额签定合同时确定
7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生效期后的10天
8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合同价格的5000元/天
9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限额合同价格的10%
10年度预付款无
11质保金结算价的5%


投标人签署姓名:



2.2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标 段:
工程让利额度:
工程于2012年 9 月投产运行(暂定)
3、质量承诺

投 标 人: (全称) (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函(亦可现金或转账)

鉴于 (投标人名称)(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下称“招标人”) 吉林化纤竹浆粕项目室外桁架上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投标,我行 (下称“本银行”)在此承担向招标人担保支付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的责任。
本责任的条件是:
1.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收到项目法人的中标通知书后:
l.2.1未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按要求签署施工协议书;
l.2.2未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的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做为履约保证金。
如招标人在条款通知中指明投标人出现了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两种,并具体说明情况,则本银行在接到该书面通知即对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项数额的任何金额,无须招标人出具其它任何证明。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后或招标人在这段时间内延长的投标有效期30天内保持有效,本银行不要求得到延长有效期的通知,但任何条款要求应在有效期内送到本银行。


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吉林化纤竹浆粕项目室外桁架上管道安装工程施工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及签约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工程量与报价
5.1报价说明
见“总则 三、投标报价说明”。
5.2 投标报价表
投标报价各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八 投标报价表格式”。

六、施工组织设计
6.1 本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及标段划分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施工方案及措施、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需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场地、道路、给排水、力能供应、通讯、施工临时设施、大型吊装设备布置等内容。
6.2 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提交细化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应采用Project项目软件编制,并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6.3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6.3.1 临时设施布置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临建场地,认真规划并提交一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具体布置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服从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统一安排布置。
6.3.2 临时用地表
用 途面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合 计
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6.4 安全体系
投标人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安全体系、安全网络以及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
6.5 质保体系和质量目标
投标人应提供一旦参与本工程建设,投标人建设本工程的详细质量目标,对所提目标要求提供已达到或接近其标准的投标人已完项目的资料。投标人还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用本工程的质量手册和质量保证措施。


七、辅助资料表
7.1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原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级别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所任职务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









7.2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 名职 务职 称主要资历、经验
及承担的项目

总部:
1.项目主管
2.项目总工
3.其他人员

现场:
1.项目经理
2.项目副经理
3.项目技术负责人
4.质量管理
5.施工管理
6.安全管理
7.计划管理
8.材料管理9.

7.3 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装备表
1、申请人计划用于本工程的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备








2、计划为本工程新购置的机械设备:






3、计划为本工程租用的机械设备:











7.4 本工程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完成施工计划需要的劳动力计划表。工种栏内按建筑与安装部门分别列出各工种。
工种年年年
平均高峰平均高峰平均高峰




合计

八、差异表
差 异 表
序号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条 目简要内容条 目简要内容












第三篇 施工应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1工程规范
1.1国家及部颁与本标段工程有关的各种现行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要求适用于本标工程。
1.2国外设备使用和安装,原则上按制造国际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无要求,则按我国的现行国家、部颁质量技术标准实施。
1.3特殊技术要求
2本工程执行下列有关规范、规程但不限于以下规程、规范,若有新的标准则执行新标准,替代原有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资料整理规范》《GB/T50238-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199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DL/T 868-2004);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2010) 《制浆造纸专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QB/T6019-200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1998)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1-4730.6-200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200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技术条件》 (JB2880—1981)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20801.1~6-2006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21—1995)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31-200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交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除上述国家及行业颁发的规范、规程以外,检查验收仍需遵照如下图纸、文件:
经会审签证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批准签证的设计变更;
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业主、招标人与设备材料供货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的条款;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文件;
投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本工程投标人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用于本工程的质保手册和质保措施。
3特殊要求:
3.1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编制。
3.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2.1有关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照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执行。
3.2.2投标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责任制度。
3.3投标方应遵照吉林化纤集团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并缴纳相关费用。
3.4建设工程进入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的调试阶段,应执行部颁“调试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5进入分部试运直至整套启动,应遵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篇 合同条件

1、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合同
1.1.1.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甲方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签订合同后所附的双方协商同意的各项备忘录和(或)补充文件;
1.1.1.2.“甲方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甲方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包括招标文件,附件,技术规范、通过审查的与本合同范围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等)。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做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3.(不用)
1.1.1.4.“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乙方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其他所有文件(本条件和甲方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1.1.2.双方人员
1.1.2.1.“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甲方,或指乙方。
1.1.2.2.“甲方”系指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2.3.“乙方”系指“中标后执行合同的投标人”。
1.1.2.4. “甲方代表”系指由甲方根据第3.1款[甲方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 (不用)
1.1.2.6.“甲方人员”系指甲方代表、第3.2款[其他甲方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甲方和甲方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或甲方代表通知乙方作为甲方人员的其他人员。
1.1.2.7.“乙方人员”系指项目经理和乙方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乙方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乙方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不用)
1.1.2.9.(不用)
1.1.2.10.(不用)。
1.1.3.日期、试验、期限和完工
1.1.3.1.“开工日期”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日期。
1.1.3.2.“完工时间”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机组通过168+24小时试运行根据第8.2款[完工时间]规定的要求完工(连同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1.1.3.3.“机组168+24小时试运行”系指在工程被业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机组168+24小时试运行]及第5.1条机组168+24小时试运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4.(不用)
1.1.3.5.“移交生产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甲方接收]的规定业主颁发的证书
1.1.3.6.“机组性能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被业主接收后,根据第12条[机组性能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7.“质保期”系指机组通过168+24小时试运行起,工程根据10.1款[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完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1.3款[质保期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本期限为365天。
1.1.3.8.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9.“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3.10.“机组性能试验验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2条[机组性能试验]的规定,机组性能试验通过后颁发的证书。
1.1.4.款项与付款
1.1.4.1.“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施工、安装和缺陷修补的款额,以及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1.1.4.2.“成本(费用)”系指乙方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最终报表”系指第14.11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1.1.4.4.“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1.1.4.5.“当地货币”系指人民币。
1.1.4.6.“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13.4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4.7.“质保金”系指甲方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申请]的规定扣留的质保金累计金额,根据第14.9款[质保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
1.1.4.8.“报表”系指乙方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
1.1.4.9.“预付款保函”系指针对甲方付给乙方的预付款,由乙方开具的银行保函. 预付款保函应由国内银行的省级或以上分行按照合同规定的格式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实际保证金额将随着进度款的支付按比例递减,直至递减为零时失效。
1.1.5.工程和货物
1.1.5.1.“乙方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乙方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甲方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1.1.5.2.“货物”系指乙方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1.1.5.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乙方供应的材料(如果有)。
1.1.5.4.“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乙方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1.1.5.5.“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分项工程”系指在本条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1.1.5.7.“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乙方设备除外)。
1.1.5.8.“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其他定义
1.1.6.1.“乙方文件”系指第5.2款[乙方文件]中所述的.乙方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2.“工程所在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6.3.“甲方设备”系指甲方要求中所述的,由甲方提供的供乙方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尚未经甲方接收的生产设备。
1.1.6.4.“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履约保函”系指根据第4.2款[履约保函]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7.“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批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甲方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e)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 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通讯交流指定的语言为中文,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中文作为合同文本的主导语言。
1.4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签订合同后双方协商同意的各项备忘录和(或)补充文件;
(b)合同条件;
(c)甲方要求;
(d)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果乙方建议书的某些内容在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和甲方要求中未能提到,甲方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决定是否适用。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甲方和乙方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6 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a)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b)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7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乙方文件都应由乙方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甲方接收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文件一式六份。
乙方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甲方要求、乙方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甲方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8 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没有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9 甲方使用乙方文件
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乙方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乙方所有。
乙方(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甲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将:
(a)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b)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文件;
(c)在乙方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乙方提供的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乙方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0 乙方使用甲方文件
由甲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甲方要求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知识产权应归甲方所有。乙方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 保密事项
不得要求乙方向甲方透露在投标书中称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对甲方为了证实乙方遵守合同的情况,正当需要的其他信息,乙方应当透露。
1.12 遵守法律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
(a)甲方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甲方要求中所述的甲方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特别是国家批准的项目核准报告);甲方应保障并保持使乙方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b)乙方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完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乙方责任范围内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乙方应保障并保持使甲方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2、甲方
2.1 现场进入权
甲方应自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日期起给乙方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不为乙方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甲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甲方未能及时给乙方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乙方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根据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完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c)在收到此通知后,甲方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此项要求做出商定和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甲方的违约是由于乙方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乙方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乙方应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甲方应(按其所能)根据乙方的请求,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协助乙方申办中国法律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执照或批准:
1.1.1.1.1.11) 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的规定,乙方需要得到的;
1.1.1.1.1.22) 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1.1.1.1.1.33) 当乙方设备运离现场时需要的。
2.3 甲方人员
甲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甲方人员和其他乙方做到:
(a)根据第4.6款[合作]的规定,与乙方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b)采取与根据第4.8款[安全程序](a)(b)(c)项和第4.18款[环境保护]要求乙方采取的类似行动。
2.4 甲方的资金安排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28天,提出其已做到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甲方能够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如果甲方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乙方。
2.5 甲方的索赔
如果甲方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质保期的任何延长,他应向乙方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乙方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和第4.20款[甲方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甲方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质保期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甲方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甲方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I)甲方有权得到乙方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1.3款[质保期的延长]的规定,得到质保期的延长期(如果有)。
甲方可将上述金额在给乙方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甲方应仅有权根据本款或第14.6款[进度付款](a)和(或)(b)项的规定,从给乙方的应付款中冲销或扣减,或另外对乙方提出索赔。
3、甲方的管理
3.1 甲方代表
甲方可任命1名甲方代表,代表他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在此情况下,他应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甲方付托给他的权力。除非和直到甲方另行通知乙方,甲方代表将被认为具有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15条[由甲方终止]规定的权力除外。
如果甲方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甲方代表,应在不少于 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乙方。
3.2 其他甲方人员
甲方或甲方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付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和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在乙方收到抄件后生效。
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力的能力。
3.3 受托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付托权力的甲方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乙方发布指示。由受托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甲方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但:
(a)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都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b)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甲方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c)如果乙方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乙方可将此事项提交给甲方,甲方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3.4 指示
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为乙方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甲方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3.5 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甲方应按照第3.5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甲方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甲方应将每一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乙方。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乙方在收到通知的14天内向甲方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 这时可参照合同第20条[索赔、争端和诉讼]执行。
4、乙方
4.1 乙方的一般义务
乙方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合同规定的工程中由乙方造成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合同中规定由乙方负责的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乙方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的生产设备和乙方文件,以及施工、安装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乙方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
乙方应对所有合同范围内的(除合同明确由甲方完成的工作外)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当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甲方,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乙方按照附件5-[安全文明施工]严格进行现场的施工管理。
4.2 履约保函
乙方应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函交(或将履约保证金转账)给甲方。履约保函应由国内省级及以上银行出具,按照合同规定的格式提供,履约保函的金额为结算价格的5%。
机组通过168+24小时试运行,机组通过性能试验,履约保函全部释放。
乙方应确保履约保函直到其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完由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履约保函期的有效期到质量保证期结束。乙方在该期满日期28天前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除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金额外,甲方不应根据履约保函提出索赔:
(a)乙方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这时甲方可以索赔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b)乙方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乙方同意的,或根据第2.5 款[甲方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诉讼]的规定确定的乙方应付金额付给甲方;
(c)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或
(d)甲方根据第15.2款[由甲方终止]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甲方应保障并保持乙方免受因甲方根据履约保函提出的超出甲方有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甲方应在乙方有权获得履约证书后21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乙方。
分项工程质保期延长而导致的履约保函延期可按照分项工程的金额合计按5%开具一个新的履约保函,其有效期按照分项工程质保期延长中最长的一个确定。
4.3 项目经理
乙方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乙方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
乙方应将其拟任命为项目经理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在合同生效前提交给甲方,以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项目经理,乙方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等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应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任何替代人员,否则罚款50万元。如因项目经理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项目经理应代表乙方受理根据第3.4款[指示]规定的指示。
项目经理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任何付托或撤销,应在甲方收到项目经理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4.4 分包商
乙方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分包或转包/转让出去。
4.5 指定的分包商
本款中,“指定的分包商”系指甲方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乙方雇用的分包商。如果乙方对指定的分包商有异议,应尽快向甲方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双方根据3.5[确定]的规定执行。
4.6 合作
乙方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甲方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
(a)甲方人员,
(b)甲方雇用的任何其他乙方人员,
(c)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乙方增加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乙方的服务,可包括使用乙方设备、以及由乙方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
乙方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甲方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如果有)协调其自己与其他乙方的活动。如果根据合同,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文件向乙方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乙方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乙方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4.8 安全程序
乙方应:
(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b)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消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在工程完工和按照第10条[甲方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以及
(d)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4.9 质量保证
乙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证实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乙方应在每—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甲方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向甲方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乙方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4.10 现场数据
(不适用)
4.11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乙方应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乙方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合同范围内由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
4.12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
(a)乙方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b)通过签署合同,乙方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c)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
4.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乙方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免干扰
乙方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 公众的方便
(b)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甲方或其他人所有的。
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4.15 进场通路
甲方应保证进场道路的可用性和适宜性,但对特定进场道路的可用性和适宜性不保证。乙方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乙方的通行或乙方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乙方应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甲方不应对由于乙方对道路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索赔负责。
4.16 货物运输
(a)乙方应在不少于10天前,将合同范围内任何工程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甲方;
(b)乙方应负责合同范围内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验收、存储和保护;
(c)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4.17 乙方设备
乙方应负责所有乙方设备。乙方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工程施工专用。
4.18 环境保护
乙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乙方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和燃气
乙方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力、水和燃气和其他服务,其详细规定和价格见甲方要求:
生活、生产用水为1.1元/t(以实际使用计量数为结算依据)
生活、生产用电为1.0元/kW?h(以实际使用计量数为结算依据)
分部试转用除盐水4.00元/t(以实际使用计量数为结算依据)
分部试转用蒸汽120.00元/t(以实际使用计量数为结算依据)
分部试转用燃油8000.00元/t(以实际使用计量数为结算依据)
4.20 甲方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甲方设备(如果有),供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中提出的安排和价格,在工程实施中使用。
(A)除下列(B)项所列情况外,甲方应对甲方设备负责,
(B)当乙方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甲方设备时,乙方应对该项设备负责。
使用甲方设备的适当数量和应付费用金额(按规定价格),应按第2.5款[甲方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乙方应按此金额付给甲方。
甲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如果有)。甲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这些材料。随后,乙方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迅速通知甲方,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甲方应立即改正通知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
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应的材料应由乙方照管、监护和控制。乙方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甲方对目视检查难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乙方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三份,提交给甲方。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期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在每次报告期提前1日报出。
报告应持续到乙方完成在移交生产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后所有未完扫尾工作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a)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b)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c)变更、根据第2.5款[甲方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根据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清单;
(d)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与活动的详细情况;
(e)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保安
(a)乙方应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及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成品负责保管;
(b)乙方应服从甲方的保安人员的施工区域管理。
4.23 乙方的现场作业
乙方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乙方可得到并经甲方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乙方设备和乙方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任何人进入现场,应事先得到乙方的同意,并遵守乙方的有关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对此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乙方。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乙方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移交生产证书后,乙方应在30日内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经甲方同意的除外。乙方应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但在质保期内,乙方可在现场保留其根据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此类货物。
4.24 文物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甲方的照管和权限下。乙方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乙方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任何上述物品,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如果乙方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再次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 如果完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上述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甲方收到上述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这些事项。
5、设计(不适用)
6、员工
6.1 员工的雇用
除甲方要求中另有说明外,乙方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乙方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实施工作的地区该工种或行业制定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引用,乙方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当地与乙方类似的该行业甲方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6.3 为甲方服务的人员
乙方不应从甲方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6.4 劳动法
乙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乙方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律,包括有关他们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法律,并应允许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
乙方应要求其雇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6.5 工作时间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的规定和工程的需要制定工作时间、作息和节假日安排。
6.6 为员工提供设施
除甲方要求中另有说明外,乙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乙方不应允许乙方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7 健康和安全
乙方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乙方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乙方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始终确保在现场、以及乙方人员和甲方人员的任何住地,并应对所有必需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以及预防传染病做出适当安排。
任何人员进入现场,应事先得到乙方同意,并遵守乙方的有关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乙方应在现场指派—名事故预防员,负责维护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职责,并应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的保护措施。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提供该人员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所需要的任何事项。任何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甲方。乙方应按甲方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
6.8 乙方的监督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其后甲方认为为了完成乙方的义务所需要的期间内,乙方应对工作的规划、安排、指导、管理、检验和试验,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交流所用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所规定的)、以及合乎要求地、安全地实施工程各项作业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需要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和预防事故的方法)。
6.9 乙方人员
乙方人员都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甲方可要求乙方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
(a)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b)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或
(d)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在双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乙方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说明现场各类乙方人员的人数和各类乙方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应按甲方批准的格式(可采用国家电力公司/或原电力部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乙方完成了机组移交生产证书上写明的完工日期时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
6.11 无序行为
乙方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乙方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乱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法
乙方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a)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如果有);
(b)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仔细的方法;
(c)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适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7.2 检验
甲方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有充分机会进入与本项目检验有关的所有部分。
(b)有权在加工、生产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监造(施工)检验/见证,监造(施工)。
乙方应为甲方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对于甲方参与的见证点,不在现场的,乙方应提前10天;在现场的,乙方应提前3天,提供见证的监督、监造(施工)内容和检验时间。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代表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甲方在接到通知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参与检验,又未能提出异议,则视为该项检验通过。
甲方代表在检查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乙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甲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不论甲方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甲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乙方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本工程所属范围内的高温高压管道焊口须进行100%无损检测,其费用已含在乙方合同费用范围内。
7.3 试验
本款适用于机组性能试验、分系统试运试验和机组168+24小时整套启动试运行及相关试验以外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乙方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对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乙方和甲方商定。对于甲方参与的试验,不在现场的,乙方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在现场的,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
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变更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乙方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甲方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甲方另有指示,乙方可以自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甲方在场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服从这些指示或因甲方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使乙方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完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上述费用加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甲方在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此类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合理鉴证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甲方应在乙方的试验证书上签字认可,或向乙方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甲方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数据是准确的。
7.4 拒收
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发现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可通过向乙方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拒收该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乙方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乙方应对重新供货或修复的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次进行试验,这些试验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此项拒收和再次试验使甲方增加了费用,乙方应遵照第2.5款[甲方的索赔]的规定,将该费用付给甲方。
7.5 修补工作
尽管已有先前的任何合格的试验或证书,甲方仍可批示乙方进行以下工作:
(a)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生产设备或材料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b)去除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并重新实施;
(c)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工作。
如果乙方未能服从此类符合第3.4款[指示]要求的指示,甲方应有权雇用并付款给他人从事该工作。除乙方原有权从该工作所得付款的范围外,乙方应遵照第2.5款[甲方的索赔]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因他未履行指示而使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7.6 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从下列二者中较早的时间起,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范围内,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都应无扣押和其他阻碍地成为甲方的财产。
(a)当上述生产设备、材料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10款[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支付的规定],乙方有权得到按生产设备和材料价值的付款时。
7.7 土地使用费
除非在甲方要求中另有说明,乙方应为以下事项支付所有的土地使用费、租金和其他付款:
(a)从现场以外地区得到的天然材料所产生的;
(b)在合同规定的现场范围内的弃置区以外,弃置拆除、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不论是天然的或人工的)所产生的。
8、开工、延误和暂停
8.1 工程的开工
合同签订生效后, 如下列条件均满足,则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
(1)按照合同规定,甲方负责的现场“三通一平”完成;
(2)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开具并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按合同规定的比例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与履约保函等额的预付款。
如果项目不满足国家政策要求的开工条件造成停工,按照第16.4 款执行。
8.2 完工时间
完工时间指机组成功通过168+24小时试运行结束,详见附件一 [工程里程碑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工程的完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包括竣工试验获得通过;
乙方应在机组通过168+24试运行后两个半月完成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全部扫尾工作。
8.3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开工日期前,向甲方提交一份正式进度计划(包含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乙方的义务不相符时.乙方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除非合同另有说明,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乙方工程里程碑进度表,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b)根据第5.2款[乙方文件]规定的审核期限;
(c)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d)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i) 乙方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
(ii) 各主要阶段配备的各级乙方人员和各类型乙方设备的大概数量,除非甲方在收到进度计划后7天内向乙方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乙方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甲方人员应有权依照该进度计划安排他们的活动。
乙方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或在甲方通知乙方指出进度计划(在指出的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实际进度或乙方提出的意向不一致时,乙方应遵照本款要求向甲方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
8.4 完工时间的延长
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达到按照第10.1款[工程的接收]要求的完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的程度,乙方有权按照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延长完工时间:
(a)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商定调整了完工时间);
(b)根据本合同条件某款,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原因;
(c)由甲方、甲方人员、或在现场的甲方的其他乙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如果乙方认为他有权提出延长完工时间,应按照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每次按照第20.1款确定延长时间时,应对以前所作的确定进行审查,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总的延长时间。
8.5 由当局造成的延误
如果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即:
1.1.1.1.2(a)乙方已努力遵守了国家所制订的程序;
1.1.1.1.3(b)由当局的因素打乱了乙方的工作;
(c)延误或中断是一个有经验的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见到的;
则上述延误或中断应被视为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b)项规定的延误原因。
8.6 工程进度
如果在任何时候:
(a)实际工程进度对于在完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和(或)
(b)进度已(或将)落后于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
除由于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中列举的某项原因造成的结果外,甲方可指示乙方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乙方为加快进度在完工时间内完工,建议采取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
除非甲方另有通知,乙方应采取这些修订方法,对可能需要增加工时、和(或)乙方人员和(或)货物的数量,乙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果这些修订方法使甲方招致附加费用,乙方应根据第2.5款[甲方的索赔]的要求,连同下述第8.7款中提出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果有),向甲方支付这些费用.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乙方未能遵守第8.2款[完工时间](连同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规定的延长)的要求,乙方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根据第2.5款[甲方的索赔]的要求向甲方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此项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照8.2款规定的时间后30日内按延期 50万元人民币/天.台,30日后按75万元人民币/天.台向甲方支付金额,以移交生产证书上注明的168+24小时试运行通过的日期超过相应的完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但误期损害赔偿费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除在工程完工前根据第15.2款[由甲方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是乙方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损害赔偿费。这些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8.8 暂时停工
甲方可以随时指示乙方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
甲方还可以通知暂停的原因。如果是已通知了原因,而且是由于乙方的职责造成的情况,则下列第8.9、8.10和8.11款应不适用。
8.9 暂停的后果
如果乙方因执行甲方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并有权依照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完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应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对任何此类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甲方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乙方应无权得到为弥补因乙方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乙方未能按照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的后果,带来的延长期和招致费用的支付。
8.10 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乙方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
(a)生产设备的生产、或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28天以上;
(b)乙方已按甲方的指示,标明上述生产设备和(或)材料为甲方的财产。
8.11 拖长的暂停
如果第8.8款[暂时停工]所述的暂停已持续60天以上,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允许继续施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18天内,甲方没有给出许可,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规定的删减项目。若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乙方可以根据第16.2款[由乙方终止]的规定发出终止的通知。
8.12 复工
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双方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负责恢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或生产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9、竣工试验
9.1分部试运
9.1.1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a相应的安装工程已完成,并按《验收及评定标准》验收合格;
b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
c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
d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9.1.2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投标方负责。投标方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提交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投标方提交的方案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已批准。
9.1.3投标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前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参加。
9.1.4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投标方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投标方、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在《分部试运后签证验收卡》上签证。
9.1.5由于投标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投标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整套试运。
9.1.6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或生产、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交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代管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投标方负责消除。
9.2整套启动试运
9.2.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整套启动试运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投标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
9.2.2整套启动试运阶段,项目法人、监理、投标方均应负责做好各项记录。
9.2.3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投标方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用,则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项目法人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2.4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须单项竣工时,双方应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9.2.5凡投标方领取的设备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移交生产后45日内移交项目法人。
10、甲方的接收
10.1 工程的接收
当(i)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机组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8.2款[完工时间]中提出的事项完工,(ii)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机组移交生产证书,或被认为已经颁发时,甲方应接收工程。
乙方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甲方发出申请移交生产证书的通知。若工程要求有分项试验,乙方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移交生产证书。
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向乙方颁发移交生产证书,注明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完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b)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移交生产证书前乙方需做的工作。乙方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10.2 (不适用)
10.3 部分工程的接收
除合同中可能说明或可能经双方同意以外,任何部分工程(分项工程以外),甲方均不得接收或使用。
11、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了使工程、乙方文件和每个分项工程在相应质保期期满日期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合理的损耗除外),乙方应:
(a)在甲方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移交生产证书注明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b)在工程的质保期期满日期或其以前,按照甲方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要的所有工作。
如果出现缺陷,或发生损害,甲方应根据情况,通知乙方。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按照乙方工作范围内,如果由于下述原因达到造成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项中提出的所有工作,如果在归因于以下原因的范围,其实施中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a)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b)由乙方(根据第5.5至5.7款或其他规定)负责的事项产生的不当的操作或维修;
(c)乙方未能遵守合同范围内其他义务。
如果此类工作在归因于任何其他原因的范围,甲方或其代表应根据情况通知乙方,并应适用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
11.3 质保期的延长
如果因为乙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甲方应有权根据第2.5款[甲方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质保期提出一个延长期。但是,质保期的延长不得超过73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需要按照第4.2款[履约保函]的要求对工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质保期的延长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的延长。
当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和(或)安装,已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或第16.1款[乙方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暂停进行时,对于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质保期期满(包括质保延长期)日期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本条规定的乙方各项义务应不适用。
11.4 未能修补缺陷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补由乙方责任造成的缺陷和损害,甲方(或其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要求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应将该日期及时通知乙方。
如果乙方到该通知的日期仍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此项修补工作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实施的费用,甲方可以(自行选择):
(a)以合理的方式由他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乙方承担费用,但乙方对此项工作将不再负责任;乙方应按照第2.5款[甲方的索赔]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由甲方修补缺陷或损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b)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的合理的减少额;
(c)如果上述缺陷或损害使甲方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的整个利益时,终止整个合同,或其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甲方还应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11.5 移出有缺陷的工程
如果缺陷或损害在现场无法迅速修复,乙方可经甲方同意,将此类有缺陷或损害的各项生产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甲方此项同意可要求乙方按该项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履约保函的金额,或提供其他适宜的担保。
11.6 进一步试验
如果由乙方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甲方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提出的相关试验,这一要求应在缺陷或损害修补后28天内发出通知提出。
这些试验,除应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由对修补费用负责的一方承担试验的风险和费用外,应按先前试验的适用条款进行。
11.7 进入权
在颁发移交生产证书前,乙方应有进入工程的所有部分,使用工程的运行和工作记录的权力,但不符合甲方的合理保安限制的情况除外。
11.8 乙方调查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调查。除非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修补费用的情况,调查费用加合理的利润,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并加入合同价格。
11.9 现场清理
在收到履约证书时,乙方应从现场撤走任何剩余的乙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甲方颁发履约证书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甲方可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甲方应有权收回有关或由于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恢复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出售的任何余款应付给乙方。如果出售收入少于甲方的费用,乙方应将差额付给甲方。
12、机组性能试验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机组性能试验。有关性能试验的测点接口(一次门或法兰堵头、套管、平台)在乙方合同范围内。乙方应派遣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参加试验。
13、变更和调整
13.1 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移交生产证书前的任何时间,甲方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乙方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乙方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乙方即时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i)乙方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iii)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甲方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13.2 价值工程
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i)加快完工,(ii)降低甲方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ⅲ)提高甲方的完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给甲方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此类建议书应由乙方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内容。
13.3 变更程序
如果甲方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乙方提出一份建议书,乙方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完工时间的要求,乙方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c)乙方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书。
甲方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乙方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应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乙方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为批示或批准一项变更,甲方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少于5万元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如果适用,并应考虑乙方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
13.4 暂列金额(不适用)
13.5 计日工作(不适用)
13.6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不适用)
13.7 因成本变更的调整(不适用)
14、合同价格和付款
14.1 合同价格
(a)工程款的支付应以每月完成价款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结算;
(b)乙方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6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说明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14.2 预付款

14.3 工程进度付款的申请
(待定)
14.4 付款计划表
(待定)
14.5 (删除)
14.6 进度付款
(待定)
14.7 付款的时间安排
(待定)
14.8 延误的付款
如果乙方没有在按照第1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乙方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计算利息,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
上述融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4.9 质保金的支付
在质保期期满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质保金未付的余额付给乙方。但如果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或第12条[机组性能试验]的规定,还有任何工作要做,甲方应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扣留完成工作的估算费用。
14.10 完工报表
在收到工程移交生产证书后84天内,乙方应按照第14.3款[工程进度付款的申请]的要求,向甲方递交完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列出:
(a)截至工程移交生产证书载明的日期,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乙方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
(c)乙方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将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完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
此时甲方应按照第14.6款[进度付款]的规定核发支付证书,并按照第1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的规定支付。
14.11 最终付款的申请
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格式,向甲方递交最终报表草案,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详细列出:
(a)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按照概算子目编制明细表及相关财产清册;
(b)乙方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额。
如果甲方不同意或无法核实最终报表草案中的任何部分,乙方应按照甲方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交补充资料,并按照双方可能商定的意见,对该草案进行修改。然后,乙方应按商定的意见编制并向甲方提交最终报表。这份经商定的报表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在双方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修改过程中,明显存在争端,甲方应按照第14.6款[进度付款]和第1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的规定,支付最终报表草案中同意的部分。此后,如果争端根据第20条[索赔、争议和仲裁]的规定,最终得到解决,乙方随后应编制并向甲方提交最终报表。
14.12 结清证明
乙方在提交最终报表时,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最终报表上的总额代表了根据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应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可注明在乙方收到退回的履约保函和该总额中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在此情况下,结清证明应在该日期生效。
14.13 最终付款
甲方应按照第1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c)项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最终应付款额扣除甲方过去已付的全部款额、以及按照第2.5款[甲方的索赔]的规定决定的任何减少额后的款额。
14.14 甲方责任的终止
除乙方在下列文件中,为合同或工程实施引发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明确提出款额要求以外,甲方应不再为上述问题或事项对乙方承担责任:
(a)在最终报表中,
(b)在第14.10款[完工报表]所述的完工报表中(颁发工程移交生产证书后发生的问题或事项除外)。
但本款不应限制甲方因其赔偿义务,或因其任何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情况引起的责任。
14.15 支付的货币
合同价格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货币为人民币。
15、由甲方终止
15.1 通知改正
如果乙方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可通知乙方,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上述违约行为。
15.2 由甲方终止
如果乙方有下列行为,甲方应有权终止合同:
(a)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保函]的规定,或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的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
(b)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出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c)无合理解释,未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
(d)未经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e)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或
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甲方可提前14天向乙方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在(e)项情况下,甲方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甲方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此时,乙方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乙方文件、以及由或为他做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甲方。但乙方应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及(ii)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合理的指示。
终止后,甲方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这时甲方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甲方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乙方设备和临时工程放还给乙方。乙方应迅速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安排将它们运走。但如果此时乙方还有应付甲方的款项没有付清,甲方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乙方。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5.2款[由甲方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甲方应立即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工程、货物和乙方文件的价值以及乙方按照合同实施的工作应得其他任何的款项。
15.4 终止后的付款
在根据第15.2款[由甲方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甲方可以
(a)按照第2.5款[甲方的索赔]的规定进行;
(b)在确定设计、施工、完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完工(如果有)的损害赔偿费、以及由甲方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前,暂不向乙方支付进一步款额;
(c)在根据第15.3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的规定答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额后,先从乙方处收回甲方蒙受的由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额外费用。在收回任何此类损失、损害赔偿费和额外费用后,甲方应将任何余额付给乙方。
15.5 甲方终止的权利
甲方应有权在对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乙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乙方收到该通知或甲方退回的履约保函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 日生效。甲方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乙方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在此项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和乙方设备的撤离]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照第19.6款[自主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解除]的规定获得付款。
16、由乙方暂停和终止
16.1 乙方暂停工作的权利
如果甲方未能遵守第2.4款[甲方的资金安排]第1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的规定,乙方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甲方,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并直到乙方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付款证书、合理的证明或付款为止。
乙方的上述行动不应影响他根据第14.8款[延误的付款]的规定获得融资费用和根据第16.2款[由乙方终止]的规定提出终止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前乙方随后收到了上述证明或付款(如有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乙方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因按照本款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乙方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完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甲方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6.2 由乙方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应有权终止合同
(a)乙方在根据第16.1款[乙方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就未能遵照第2.4款[甲方的资金安排]规定的事项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b)在第1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乙方仍未收到该期间的应付款额(按照第2.5款[甲方的索赔]规定的减少部分除外);
(c)甲方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d)甲方未遵守第1.7款[权益转让]的规定;
(e)如第8.11款[拖长的暂停]所述的拖长的停工影响了整个工程;或
(f)甲方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况下,乙方可通知甲方14天后终止合同。但在(e)或(f)项情况下,乙方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乙方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16.3 停止工作和乙方设备的撤离
在根据第15.5款[甲方终止合同的权利]、第16.2款[由乙方终止]、或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支付和解除]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乙方应迅速:
(a)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甲方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可能指示的工作除外;
(b)移交乙方已得到付款的乙方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c)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4 终止时的付款
在根据第16.2款[由乙方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甲方应迅速
(a)将履约保函退还乙方;
(b)按照19.6款[自主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解除]的规定,向乙方付款
(c)付给因此而占用乙方的资金相应的同期贷款利息的赔偿金额。
17、风险与职责
17.1 保障
乙方应保障并保持使甲方、甲方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伤害:
(a)由工程施工和完工、以及修补由乙方责任造成的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相关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除非是由于甲方、甲方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b)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ⅰ)由工程施工和完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
(ⅱ)不是由于甲方、甲方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他们中任何人直接或间接聘用的任何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甲方应保障并保持使乙方、乙方人员和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方面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伤害: (1)由甲方、甲方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及(2)如第18.3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险](d)项(ⅰ)、(ⅱ)和(ⅲ)目中所述的其责任可以不包括在保险范围的各类事项。
17.2 乙方对工程的照管
乙方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第10.1款[工程接收]的规定应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给甲方.如果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或照上述应视为已颁发)交接证书,则对该单位工程的照管职责应移交给甲方。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甲方后,乙方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日期时的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为止。
如果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17.3款[甲方的风险]中所列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乙方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乙方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乙方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乙方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发生的、由乙方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7.3 (删除)
17.4 (删除)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在本款中,“侵权”是指侵犯(或被指称侵犯)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专利权、已登记的设计、版权、商标、商号商品名称、商业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索赔”是指指称一项侵权的索赔(或为索赔进行的诉讼)。
当一方未能在收到任何索赔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关于索赔的通知时,该方应被认为已放弃根据本款规定的任何受保障的权利。
甲方应保障并保持乙方免受因以下情况提出的指称侵权的任何索赔引起的伤害:
(a)因乙方遵从甲方的要求,而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或
(b)因甲方为以下原因使用任何工程的结果:
(ⅰ)为了合同中指明的或根据合同可合理推断的事项以外的目的;或
(ⅱ)与非乙方提供的任何物品联合使用,除非此项使用已在基准日期前向乙方透露,或在合同中有规定。
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以下事项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索赔引起的损害:(i)乙方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或实施;(ii)乙方设备的使用;或(iii)工程的正确使用。
如果一方根据本款规定有权受保障,补偿方可(由其承担费用)组织解决索赔的谈判,以及可能由其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在补偿方请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协助争辩该索赔。此另一方(及其人员)不应做出可能损害补偿方的任何承认,除非补偿方未能在该另一方请求下,接办组织任何谈判、诉讼或仲裁事宜。
17.6 责任限度
除根据第16.4款[终止时的支付]和第17.1款[保障]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因不能使用工程而造成的损失、任何因失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或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除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第4.20款[甲方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第17.1款[保障]和第17.5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规定外,乙方根据或有关合同对甲方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合同价格的 %。
本款不应限制违约方的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任何情况的责任。
18、保险
18.1 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
在本条中,对于每种类型的保险,“应投保方”是指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有责任的—方。
当乙方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甲方批准的保险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这些保险条件应与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协商同意的任何保险条件相一致。这一保险条件协议的地位应优先于本条各项规定。
当甲方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与有关条款所附的详细内容相一致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
每份承保损失或损害的保险单应以修正损失或损害需要的货币进行赔偿。从保险人处收到的付款应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
有关应投保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各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向另一方提交:
(a)本条中所述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据;
(b)第18.2款[工程和乙方设备的保险]、及第18.3款[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险]所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
当每项保险费已付时,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支付证据。
每方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应投保方应保持使保险人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任何相关变化,并确保按照本条要求维持保险。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应对任何保险的条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如果保险人做出(或要做出)任何变动,首先收到保险人通知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如果应投保方对合同要求办理并维持的任何保险未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满意的证据和保险单的副本,另一方可以(由其选择,并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办理该保险范围的保险,并付应交的保险费。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这些保险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乙方或甲方的义务、责任、或职责。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人处收回的款项,应由乙方和(或)甲方按照这些义务、责任、或职责的规定承担。但是,如果应投保方对于能做到的并在合同中规定要办理并保持的某项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而另一方既没有认可这项省略,又没有办理与此项违约有关的保险范围的保险,则根据此项保险应能收回的任何款额应由应投保方支付。
一方向另一方的支付,应按适用情况,根据第2.5款[甲方的索赔]或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办理。
18.2 工程和乙方设备的保险
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生产、办公设备,施工材料和乙方文件负责投保,保险额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该保险应从第18.1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a)项规定的提交证据的日期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止保持有效。
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乙方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乙方或分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包括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和第12条[机组性能试验]规定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
应投保方应对乙方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对乙方设备的每项设备,该保险都应在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到其不再需要作为乙方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
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
(a)应由乙方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
(b)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赔偿金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只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
(c)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害、及复原:
(i) 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但保险应包括不属于下述第(ii)项情况的,由上述有缺陷状况直接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他部分);
(ii) 为复原因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其他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
(iii) 甲方已经接收的工程部分,但乙方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有责任的除外;
18.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
应投保方应为可能由乙方履行合同引起,并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根据第18.2款[工程和乙方设备的保险]规定被保的物品除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根据第18.4款[乙方人员的保险]规定被保的人员除外)的任何死亡或伤害,办理每方责任险。
此类保险,对发生每次事件的保险金限额应不低于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事件发生次数不限。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数额,本款应不适用。
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
(a)应由乙方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
(b)应以各方联合名义投保;
(c)保险范围应扩展到因乙方履行合同引起的对甲方财产(根据第18.2款规定被保的物品除外)的所有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d)但可以不包括由以下事项引起的责任:
(ⅰ)甲方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范围内,或穿过它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为了永久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利;
(ⅱ)由乙方实施工程和修补由乙方责任造成的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
(ⅲ)第17.3款[甲方的风险]列举的某项原因,但可以按合理的商务条件得到保险的范围除外。
18.4 乙方人员的保险
乙方应对乙方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
除该保险可不包括由甲方或甲方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的情况以外,甲方也应由该项保险单得到保障。
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
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但乙方应对其符合本条规定负责。
18.5 甲方关于保险的要求细节
除了以上条款的关于保险的要求外,乙方所需要办理的有关本工程的保险方案,需要由甲方审查确认,并按照甲方要求-附件14[保险要求]的规定执行。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某种异常的事件或情况;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
(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及
(d)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项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i)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ii) 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 乙方人员和乙方及其分包商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iv) 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幅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乙方使用此类军火、炸药、幅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v)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山洪或火山活动。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他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内发出。
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于履行该义务。
不管本条的其他任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应施用于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19.3 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每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
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9.4 不可抗力的后果
如果乙方因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乙方应有权根据第20.1款[乙方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完工已或将受到延误, 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如果是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第(i)至(iv)目所述的事件或情况,且第(ii)至(iv)目所述事件或情况发生在工程所在国,对任何此类费用给予支付。
甲方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9.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商
如果任何分包商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有权因较本条规定更多或更广范围的不可抗力免除其某些义务,此类更多或更广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不应成为乙方不履约的借口。
19.6 自主选择终止、支付和解除
如果因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乙方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和乙方设备的撤离]的规定进行。
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a)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金额;
(b)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生产设备与材料应成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将其交由甲方处理;
(c)将临时工程和乙方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乙方工作地点的费用。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管理合同的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则根据任一方向他方就此类事件或情况发出的通知:
(a)双方应解除进一步履约的义务,并不影响任一方对过去任何违反合同事项的权利;
(b)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额,应等于如已根据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支付和解除]的规定终止合同,按该款规定应予支付的款额。
20、索赔、争端和仲裁
20.1 乙方的索赔
如果乙方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完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乙方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完工时间不得延长,乙方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及时发出索赔通知,应适用本款以下规定。
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乙方应在现场或甲方认可的另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甲方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乙方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向甲方(若有指示要求)提供复印件。
在乙方觉察(或应已觉察)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a)上述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
(b)乙方应按月向甲方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详细资料;
(c)乙方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他还可以要求任何必需的进—步的资料,但他仍要在上述时间内对索赔的原则做出回应。
每次期中付款应包括已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合理证明是有依据的、对任何索赔的应付款额。除非并直到提供的详细资料足以证明索赔的全部要求是有依据的以前,乙方只有权得到索赔中他已能证明是有依据的部分。
甲方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就以下事项商定或确定:(i)根据第8.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应给予的完工时间(其期满前或后)的延长期(如果有);和(或)(ii)根据合同,乙方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如果有)。
本款各项要求是对适用于索赔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追加要求。如果乙方未能达到本款或有关任何索赔的其他条款的要求,除非该索赔根据本款第二段的规定被拒绝,对给予任何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应考虑乙方此项未达到要求对索赔的彻底调查造成阻碍或影响(如果有)的程度。
20.2 友好解决
如果发生了争议,双方应在着手仲裁前,努力以友好方式来解决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按照第20.3款进行。
20.3 仲裁
(a)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包括涉及效力、履行义务的所有事项,如发生任何争议将按中国法律解决。
(b)争议解决
如果在双方间就本合同或对本合同的违反,有效性或终止产生任何争议(“争议”),双方应努力在30天内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该争议,如果该争议不能在30天内协商解决,则双方均可向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1、其它
本合同书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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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合同附件
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

1、指导思想
投标方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作和服务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是本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业主的有关规定(包括业主要求的安全标识、安全设施、施工临建、建筑风格及实施方法),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建设,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可靠运作。
本着“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及“对个人、对企业、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施工中只要有危险因素存在,就一定有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优质的精品工程。

2、总体目标
2.1 安全目标:
人身死亡事故为零
人身重伤事故为零
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零
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零
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重大坍塌事故为零
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伤害事故为零
2.2 文明施工目标:道路整洁化、设施标准化、堆放定置化、行为规范化、环境绿色化、施工有序化, 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现场,争创一流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3、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执行下列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6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7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8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9 《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及考核检查表》
10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11 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12 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消防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7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2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安全管理
4.1 管理方案
4.1.1 教育培训
4.1.1.1 实行进入工程现场员工安全“准入”制度。本工程开工前,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业主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以后的每年年初均要组织开展上述工作,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1.2 对新加入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或分公司级、专业工程公司级、班组级),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4.1.1.3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1.1.4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1.5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投标方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或者将其调离工程现场。
4.1.2 安全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4.1.2.1 在施工的准备阶段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业主和监理批准后实施。工程项目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专业工程分包商、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
4.1.2.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所列《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4.1.2.3 安全措施经费,专款专用。所需设备、材料,列入工程项目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4.1.2.4 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4.1.2.5 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交底后执行。
4.1.2.6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投标方、监理、业主审批,交底后执行。
4.1.2.7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投标方、监理、业主审批,交底后执行。
4.1.2.8 投标方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针对工程的特点、所选用的机械及工器具、所采用的特殊材料、场地及周围环境,从技术措施上予以消除与控制。
4.1.2.9 投标方、监理、业主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4.1.3 检查与纠正
4.1.3.1 对工程项目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投标方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分包商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
4.1.3.2 各级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和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使用原电力部颁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和《安全施工专业检查表》。
4.1.3.3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和贯彻执行情况、查隐患;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纳入检查范围。对发现的问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1.4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4.1.4.1 投标方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文明施工和工业卫生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与施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4.1.4.2 分包商每月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会议,检查、了解本专业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1.4.3 投标方每周召开一次有专业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1.4.4 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4.1.5 事故调查处理
4.1.5.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4.1.5.2 按时、按要求向项目法人、公司、地方劳动部门上报事故月报和事故年报。
4.2 组织体系及制度建设
4.2.1 组织体系
4.2.1.1 本工程成立以总投标方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每季度召开会议。
4.2.1.2 安委会下设四个专委会:安全文明施工专委会、安全消防保卫专委会、安全卫生健康专委会、车辆交通安全专委会,各专委会每月开展一次活动。
4.2.1.3 按工程专业划分,各专业工程处成立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专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
4.2.1.4 投标方为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部单独成立安保部,是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和开展工作,认真执行总投标方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制度,并服从其领导和监督;负责健全各专业工程处及施工班组的安全网络并有效运作;按时参加项目法人单位主持的安全例会。
4.2.1.5 本工程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项目经理)参加项目法人单位成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参加安委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并落实安委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安委会制订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制度。
4.2.1.6 执行向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4.2.1.7 按时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
4.2.2 制度建设
认真执行总投标方项目部制订的以下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
?《总投标方(项目部)安委会的组成办法》
?《总投标方(项目部)安委会职责》
?《总投标方(项目部)岗位责任制》
?《总投标方(项目部)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的制定实施办法》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危险性作业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规定》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规定》
?《安全检查工作规定》
?《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书管理办法》
《专职安全员工作例会制度》
4.3 分阶段控制措施
4.3.1 施工组织设计阶段
4.3.1.1 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入手,结合场区规划修建施工环形水泥道路,合理布设电源线路、水(气)源管道的走向,并对道路和线路进行标识。
4.3.1.2 按汽机与锅炉划分施工组合场和设备堆场,并使用龙门吊直接将组合后的设备运抵现场安装,尽量减少和避免二次倒运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4.3.1.3 砼结构厂房采用全封闭施工,以利于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3.1.4 规划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严格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小区,实行小区规范管理;定置垃圾堆放场地、材料设备堆放场地、标准化电源盘、电焊机集装箱、消防设施、施工临时水冲厕所、厂房内高处水冲式厕所、现场保卫岗亭、现场临时休息亭、现场急救中心。界定相对独立的生产、生活与办公区域。
4.3.1.5 在组织设计中制订生态及环境保护的措施。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4.3.1.6 根据工程图纸和进度计划,找出工程安装中的危险点、危险源,制订危害辨识、危险评估与控制计划。
4.3.1.7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措施要指出危险点、危险源,并针对性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的布置图和文明施工定置化布置图。
4.3.1.8 分专业制订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总体措施。根据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列出必须开具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
4.3.2 工程开工准备阶段
4.3.2.1 进入现场的全体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文明施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3.2.2 进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4.3.2.3 进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的规格、着色、编号统一规范,并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4.3.2.4 进入高处作业区域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4.3.2.5 施工用地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配置,严禁乱搭乱建。
4.3.2.6 厂区应及早建立永久性围墙或相对固定的临时围栏。
4.3.2.7 现场施工水泥道路,应有专人负责维护、清扫、保持路面整洁,施工道路应设路标、交通标志、限速标志,道路两旁不得堆放设备、材料和土石方等杂物。
4.3.2.8 现场排水沟道、涵管完整、畅通,并设专人维护管理,防止水灾及内涝的发生。
4.3.2.9 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坚实、平整,无积水与杂草,设备、材料码放应整齐成形、安全可靠,各种物质应排放有序,标识清楚。
4.3.2.10 现场安全标志、文明施工标志、生态环境保护标志、禁烟标志、重点防火区域标志、危险品区域标志、紧急救护和消防紧急报警标志应醒目齐全。
4.3.2.11 土石方开挖区、坑井、孔洞、陡坎、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及项目施工小区应有防护围栏(网)、盖板和明显标志,并严格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搭设、拆除申请表;防止坍塌、坠落、触电事故的发生。
4.3.2.12 广泛采用广式集中照明,照明满足夜间施工人员的行走及施工要求,标准电源一至三级盘按图布置,地下管线走向标志明确。施工电源的安装、拆除、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各级标准电源盘设专人监管并有标识。
4.3.2.13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总平面布置图,布置办公室、库房、车间、工具间,做到周围环境整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内部整齐卫生,并张挂有关职责、制度、规定,集装箱式工具间设可靠接地。
4.3.2.14 加强组织协调,实行科学管理,注意劳逸结合,做到均衡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和减少交叉施工,确实无法避免的要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效实施后,方可施工。
4.3.2.15 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不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4.3.3 工程施工阶段
4.3.3.1 建立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把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自始至终地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4.3.3.2 各分包商建立并严格使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台帐,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奖罚严明。
4.3.3.3 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指导书,严格施工前交底制度,严禁无措施未交底进行施工。
4.3.3.4 严格控制进场设备与材料,基本做到当天用当天领,特殊情况下在现场堆放不得超过二天。
4.3.3.5 领用的设备、材料,在现场必须码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各种施工垃圾、废料应堆放指定场所,现场推行“随做随清、随做随净”,必须达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
4.3.3.6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实行工序交接、验收、签字制度,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工艺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工作面。
4.3.3.7 脚手架必须有持证架子工搭设、维护和拆除,脚手架搭设符合规程要求并验收挂牌,脚手板使用规范的钢制脚手板,作业层须设双层护栏和挡脚板。
4.3.3.8 现场作业集中场所的氧、乙炔、压缩空气采用管道集中供应,电焊机采用集装箱布置,电、火焊皮线、电源线采用槽盒布设,避免零乱与占用通道。其它作业场所氧、乙炔瓶采用分别装笼吊运与使用。管道加工尽量工厂化,焊接尽量采用亚弧打底的亚电联焊工艺。
4.3.3.9 施工电源设施配套,接线整齐、美观,符合安全规程要求;配电盘、柜内插座电压等级、开关负荷名称标示清楚,电源一次盘、柜上锁。
4.3.3.10 不得在设备、结构、墙板、楼板上随意开孔,必要时应取得施工主管技术员的批准。
4.3.3.11 各种设备、材料安装就位前应进行清洁,安装后的易受污染的设备、管道及墙面必须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4.3.3.12 钢结构吊装,永久平台、护栏、爬梯要同步进行,否则不允许上一层的吊装作业。
4.3.3.13 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通道并有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必须做到安全、整洁、畅通,不得有任何物料影响通道畅通,特别是脚手架、电源线、电火焊皮线不能避免过通道的,要采取高架或低设措施;锅炉各层备用的脚手管必须在通道以外设置安全的堆放平台。厂内道路施工尽量做到永临结合。
4.3.3.14 现场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室,成立安全文明施工执法队,加强环境、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的监察力度。
4.3.4 启动调试阶段
4.3.4.1 厂区道路畅通,环境绿化美观,路灯及各类标志齐全,厂房内永久照明投入使用,事故照明能正常投用,照明照度符合设计要求。
4.3.4.2 厂房内地坪已做完,墙面施工完成并无基建痕迹。沟道盖板齐全、平整,内部清理干净,平台、护栏安装完善,保温、油漆工作结束。
4.3.4.3 设备、管道表面擦拭干净,各类设备、阀门全部挂牌,标示清楚。
4.3.4.4 各类设备、管道及电气设备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4.3.4.5 主厂房、燃油区等重点防火区域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各岗位有专人值班。
4.3.4.6 厂房已封闭、暖通、空调设备运转正常,门窗齐全,关闭严密,屋顶密封好,不漏水,主要工作场所温度、噪音、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厂房内外环境整洁,无影响设备运行维护的因素。
4.3.4.7 参加启动调试人员着装符合安全要求,各类人员分别佩戴相应标志,各自坚守工作岗位,整个启动试运期间,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票制度。
4.3.4.8 环保机构健全,设备完好,并正常开展工作,废液、废气排放符合设计及环保规定的标准。
4.4 消防与保卫
4.4.1 本工程消防与保卫工作由投标方组建的保卫科负责,设专职保卫和消防人员。
4.4.2 保卫科要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各参建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项目法人单位消防、保卫部门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4.4.3 健全消防、保卫网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编制消防保卫计划及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消防、保卫工作。
4.4.4 开展消防、保卫知识教育与培训,提高全员消防、保卫意识与技能;现场布设醒目的消防紧急报警标志。
4.4.5 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在有可能造成火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经批准落实措施后方可动火;涉及项目法人单位设备安全的明火作业,须经项目法人单位批准。
4.4.6 系统及设备分部试运和机组整套启动前,现场消防符合新启规的要求规定。
4.4.7 保卫科组织开展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按“三定”原则下达整改通知,并按时复查。
4.4.8 对项目法人单位、监理部及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的关于本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
4.4.9 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4.4.10 现场门卫人员负责外来车辆、人员的登记检查及物资的进出,宣传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借发安全帽。
4.5 机械安全
4.5.1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5.2 起重机械经国家指定的部门认可并取得《安全合格证》、《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4.5.3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安全操作规程醒目,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5.4 履带式机械配备路基箱板,露天使用的电动机具,应有美观、安全适用的罩棚。
4.5.5 严格执行机械管理制度,做好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检查与保养记录。
4.5.6 熟悉掌握机械性能,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严格执行“十不吊”。
4.5.7 对于起吊重量达到额定负荷95%的、二机抬吊、起吊精密物件及大件、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4.5.8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4.5.9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做好接触面的保护工作。
4.5.10 当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4.5.11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停止起重工作。
4.5.12 起重机械上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4.6 紧急救护
4.6.1 在工程建设期间,由投标方负责在现场设立卫生所,负责医疗、救护、防暑降温及预防疾病、职业病工作。
4.6.2 进入现场人员要进行体检,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进行体检。
4.6.3 对从事金属检验、电火焊、油漆、饮食服务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4.6.4 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现场紧急救护知识;现场布设醒目的紧急救护报警标志。
4.6.5 现场业主配备救护车,专供紧急救护时用。
4.6.6 加强与项目法人单位及地方医疗部门的联系,促进紧急救护工作的开展。
4.7 保洁
4.7.1 现场的保洁工作实行分区域、按责任区管理,投标方组建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7.2 责任区应挂牌,标明责任人。
4.7.3 责任区要做到整洁有序,无灰尘、无杂物。
4.7.4 排水沟要保持畅通,厕所要消除异味。
4.7.5 责任区要做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随做随清”,始终处于清洁状态。
4.7.6 车辆按规定停放,并按指定路线通行。
4.7.7 责任区内的设备、管道、屏柜等要采取“穿衣”式成品保护措施。
4.7.8 设备开箱在指定地点进行,产生的废料垃圾当天运走。
4.7.9 各种工器具、索具等摆放、挂放整齐,表面清洁。
4.7.10 施工作业点、道路旁、办公区、生活区布设垃圾箱,安排专人负责清理。
4.7.11现场配备洒水车,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
4.8 环境与健康
4.8.1 加强对员工环保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8.2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4.8.3 现场布设水冲式厕所,有专人清扫。污水经化粪池后排放。
4.8.4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8.5 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
4.8.6 产生的废油盛放进废油桶统一按规定要求处理。
4.8.7 冲管时要有可靠的消音装置,使噪声降低到最低限度。
4.8.8 进行金属检验等危害性作业,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设置醍目的警戒标志,夜间应设自激闪光灯警示,警戒区域应有专人监护。
4.8.9 对从事金属检验、电火焊、油漆等特殊作业的人员,配备完善的个人防护用品。
4.8.10 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
4.9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
?安全自锁器:高处作业垂直攀登时为施工人员提供的防护保险设施。
?速差自控器:高处作业为施工人员提供的防护保险设施。
?活动支架:水平钢结构梁吊装时,固定水平安全绳的设施。
?水平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水平移动、行走提供的保险设施。
?临时防护栏杆:高处临空面防护保险设施。
?安全围栏:用于重要通道、贵重设备保护、危险区域的围护。
?柱头托架:立柱吊装搭设标准的柱头脚手架使用。
?三角吊架:水平梁上使用的脚手架。
?空气开关配电柜:主要为施工电源的一级盘和二级盘,内有计量装置。
?配电箱:施工电源三级盘,内置插座、开关、漏电保安器,布置在电动工器具较为集中使用的作业点。
?便携式卷线盘:电源四级盘,内置漏电保安器,供施工班组使用。
?集中广式照明:用于组合场、施工现场大面积照明。
?电焊机集装箱:放置单台或多台电焊机,用于组合场、施工现场电焊机集中或分散布置。
?安全隔离电源:为容器内照明提供安全电源。
?氧气、乙炔瓶罩棚、卷扬机、施工电梯罩棚:此类罩棚均为钢结构制作,安全规范美观。
?安全网(炉膛滑线安全网):使用于高处作业场所,起人身防护保险及部分隔离作用。
?垃圾通道(配垃圾小车):为锅炉、煤仓间、汽机房高处作业场所垃圾废料清运的垂直输送管道。
?施工电梯:为减轻员工劳动强度,用于员工及零星小物件的垂直运输。
?螺栓箱:用于作业场所螺栓的集中盛放。
?垃圾箱:用于垃圾的临时集中盛放。
?液压式高处作业平台:可替代脚手架,供员工高处零星作业。
?自制高处作业平台:适用于员工进行锅炉六道的制作。
4.10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
4.10.1 重要临时设施
4.10.1.1 施工电源标准化一级盘及施工电源电缆的布设安装。
4.10.1.2 施工用水(包括消防水)的布设安装。
4.10.1.3 氧、乙炔站安装及管道布设(如有需要)。
4.10.1.4 剧毒品库、危险品库、放射源存放库的布设与安装。
4.10.2 重要施工工序
4.10.2.1 10T以上龙门吊、塔吊拆装、试吊。
4.10.2.2 锅炉钢架吊装、大件吊装、电除尘安装。
4.10.2.3 汽机房钢结构吊装、发电机静子吊装、发电机穿转子、汽机扣大盖、汽机高压管道安装、加热器、除氧器水箱吊装。
4.10.2.4 主变、厂变、备变安装。
4.10.2.5 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
4.10.2.6 油循环、锅炉水压试验。
4.10.2.7 汽机房行车吊装。
4.10.3 特殊作业
4.10.3.1 发电机静子、发电机转子、除氧器水箱、主变、厂变、备变卸车运输。
4.10.3.2 炉顶封闭、锅炉六道安装、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进入开关室、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
4.10.3.3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10.3.4 带电区域施工作业。
4.10.3.5 锅炉吹管。
4.10.3.6 厂用受电。
4.10.4 季节性施工
夏、冬季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等。
4.11 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4.11.1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4.11.2 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4.11.3 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11.4 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4.11.5 金属容器内作业。
4.11.6 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拆除。
4.11.7 其它危险作业。

5、考核
1、投标方必须设置单独账户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安全文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有关费用的支出。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安全规定、制度及要求,投标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制订更为严格和详尽的措施和办法,经业主批准后执行。
3、投标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安全规定、制度,或安全措施不到位,以及现场文明施工水平低于合同标准,业主有权予以考核,对投标方采取以下考核措施:
一般问题,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对投标方处以每次500元至5000元罚款;
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每次处5万元以上罚款;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第一次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以后逐次翻倍;
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第一次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以后逐次翻倍;
出现人身伤亡事故以上事故,业主有权要求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投标方承担。
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业主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对投标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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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付款方式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进度款支付方法:
a.投标方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对合同总额和各分项价款进行对应分解,向招标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全部工程资金流量估算的月度分解表,经批准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参考依据。
b.工程进度款采用按月报价付款,每月20日前,投标方根据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编报“月度完成工作量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招标方批准后,报表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报表审批程序执行招标方的有关建设管理制度,当付款付至工程价款的85%时,将停止付款。。
c.最终付款支付方法:
最终付款在投产发电消缺完毕后20天内提出申请,本工程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至审计后工程款的95%;其余5%为工程质保金。
质保金支付方法: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且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付清(无利息)。
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运行,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一年。
如果由于投标方原因不能按招标方的计划工期完成安装工作,每延后一天交发标方50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工期提前给予投标方相应奖励。
如果由于招标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招标方应给予投标方5000元/天经济补偿。

附件3 工程保险要求

投标方应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具体内容,待合同签订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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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协议双方: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就 工程组织招标、评标,并通过 2011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承担 建筑安装施工工程。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1 本合同的文件组成
1.1 文件组成: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
(4)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及初步设计文件;
(5) 投标文件(含乙方在招投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6) 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7) 其他有关文件。
1.2 解释顺序: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2 合同工作范围
本工程合同工作范围为本次招标所有范围内适用
3 合同工期
4 质量标准
本合同工程的建设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5 总承包合同金额
本工程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合同含税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
6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筑安装施工、调试直至达标投产完成本工程,使本工程可按合同约定运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所有故障和缺陷。
7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完成甲方负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8 合同生效
8.1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8.2 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对工程负责的原则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纪要和备忘录文本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在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质保期期满,甲方支付完毕全部竣工结算款后本合同终止。
9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十四份,双方各持七份。
10 合同条件及附件
10.1 合同条件(详见《合同条件》)
10.2 合同附件 (详见《合同附件》)
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
附件2 付款方式
附件3 工程保险要求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11年 月 日


日期:2011年 月 日

第九篇 招标文件附件

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安全责任协议书

招标人:
投标人:

根据国家《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据此,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投标人的资质审查由招标人审查确认,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有效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近两年安全施工证明;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承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的安全目标是:无人身死亡事故;无人身群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设备重大损坏事故。
第三条 本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化、人员行为规范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则。
第四条 投标人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相适应的安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人代表、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第六条 招标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 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监督管理责任。
2.审查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3.负责协调解决投标人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4.负责组织有投标人参加的联合安全施工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协助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第七条 投标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由投标人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服从招标人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招标人审查后实施。
4.投标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
5.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产品,符合检验周期。
6.起重等设备的报装、验收由投标人负责办理。
7.投标人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办理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8.投标人在现场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应接受法人代表的指导,并要考虑与其它单位整体的协调性。
9.施工现场严禁存在“三合一”(办公、仓库、生活)场所,夜间现场值班人员应向法人代表备案。
10.凡由投标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投标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凡由投标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由投标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八条 招标人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习惯性违章、严重违章的人员和单位,有权处以50元—20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招标人: 投标人: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
附件2 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业主方(全称):
招标人(全称):
投标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及三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对该项目范围的施工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签办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之日起算,直到满365天为止。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招标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金额为:  万元。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招标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第28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业主方、招标人和承包人三方共同签署。


业主方(盖章): 招标人(公章):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2008年 月   日 2008年 月 日 2008年 月 日 

?
附件3 廉政协议书

廉政保证书
为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保证项目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保证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合规、合法;保证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的设备采购、单项工程的外委中杜绝不正之风,确保精品工程和廉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我公司(简称“招标人”)与被委托单位(简称“投标人”)签订本《廉政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合同号:
合同金额: _ 元
招标人: (以下称为“甲方”)
投标人: (以下称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下:
第一条:招标人禁止的行为
1、招标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投标人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不得在投标人报销任何应由招标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招标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绍、安排业务单位的人员到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开办的饮食、娱乐等服务单位进行公款消费;
3、招标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投标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招标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暗示投标人为其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钓鱼、旅游等活动提供方便;
5、招标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招标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在设计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标人必须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二条:投标人禁止的行为
1、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招标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招标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招标人工作人员私自参加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投标人不准将工程或其它业务(包括其承揽的其他项目工程或业务)分包给招标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
第三条:投标人如违反上述约定,招标人除收缴违纪金额、没收违纪物品外,在合同结算时,将扣除违纪金额及违纪物品价值3-5倍的罚款。如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被发现违反上述约定的,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罚款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如质保期内被发现违反上述约定的,罚款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条:由于投标人违反上述约定,构成招标人有关人员违纪的,招标人按上条约定对投标人进行处罚,并将取消投标人在招标人承揽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招标人纪检、监审部门在项目招标、议标、合同执行等过程中,将以回访、个别谈话和双方座谈等形式,检查上述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有关部门或人员在项目招标、议标、合同执行、结算过程中,如有违反上述约定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投标人可随时向招标人纪检、监审部门举报,举报属实的,对投标人单位可免除有关处罚。
第七条:招标人和其他业务单位有权监督投标人单位有关廉政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的监督部门各一份。

招标人单位:(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人: 法定代表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标人监督部门(盖章) 投标人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 (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乙方”)与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甲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___________号合同之要求,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上述合同项下 (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切实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我们, 银行名称 分(支)行,注册地 ,应供货方的要求,兹开立以你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金额不超过RMB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履约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在收到买方声称供货方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后无条件地向买方支付不超过RMB__________(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款项。
本保函担保的金额将随乙方履约行为、按照发票中所显示的金额而等比例自动递减。
本保函自____年____月___日起或者乙方收到甲方银行开立的可接受的信用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年__月__日。
本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均告失效。
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

(开立银行名称)
------------------(公章);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签字)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 字) (签 字)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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