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检院关于允许采购进口检测专用设备公示
自治区质检院关于允许采购进口检测专用设备公示
公示简要情况说明:我院围绕2021年区局、院工作重点提升我院服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重点目录产品综合检测能力,并补充现有检测能力中的缺项和短板。我单位现需政府采购进口检验检测设备3台套,分别是DSC差示扫描量热仪一台、液相色谱柱后衍生系统一套和水蒸馏仪一台。
一、采购人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进口产品公示编号: importedProduct***************
三、采购项目名称: 自治区质检院能力提升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
四、采购组织类型:
五、采购项目概况:
六、符合上述采购要求的进口产品产地、品牌(一家及以上):
序号 | 品牌/厂家 | 产地 |
---|---|---|
1 | DSC差示扫描量热仪/耐驰 | 德国 |
2-1 |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系统/SSI/Allchrom | 加拿大 |
2-2 |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系统/Waters | 美国 |
3-1 | 水蒸馏仪/步琦 | 瑞士 |
3-2 | 水蒸馏仪/Opssis | 瑞典 |
七、申请理由: 1. DSC差示扫描量热仪而进口该仪器能满足我院检验业务试验的需求,当样品数值较小时也能给出完整的图谱,读出精确数值,需要购置进口的DSC差示扫描量热仪2、液相色谱柱后衍生系统用于检测氨基甲酸酯类、氨基酸类、伏格列波糖、草甘膦等成分。柱后衍生系统的稳定的检测性能取决于整个系统每部分性能。进口产品衍生泵流速范围广,耐压高,流量精度准,具备溶剂流速补偿功能,色谱泵主机性能稳定可靠,重复性好反应器温度控制准确,可选择加热、制冷、常温等多个模块。稳定时间短,更好的保证实验结果的稳定性和精准性,需要购置进口液相色谱柱后衍生系统。3、水蒸馏仪主要用于食品中蛋白质、挥发性盐基氮等的检测,进口的该仪器有使用效率高、仪器性能稳定、测定数据准确、耐用的特点故申请购买进口水蒸馏仪。
八、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专业人员姓名 | 专家人员职称 |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
---|---|---|
杨中 | 正高级实验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
王爱霞 | 高级实验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
刘智坚 | 高级工程师 | 新疆农业大学 |
任新钢 | 高级实验师 | 新疆工程学院 |
梁征 | 执业律师 |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
专业人员对进口产品技术性能先进性、采购必要性的论证意见:王爱霞、任新钢、刘智坚、杨中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为确保采购单位氧化诱导时间、熔融温度等项目的检测能力,采购方需购买的DSC差示扫描量热仪要求具备以下技术要求:量程为±750mW,加热速率和冷却速率达到500℃/min,量热灵敏度达到0.1μW。国产同类产品无法达到以上采购要求,且该设备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中禁止或限制的产品,因此该单位要求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恰当,建议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王爱霞、任新钢、刘智坚、杨中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为确保采购单位重点监测项目和痕量检测项目的能力提升,采购方需购买的液相色谱柱后衍生系统要求具备以下技术要求:温度控制范围达到5℃至+150℃,同时包含多个加热、制冷、常温温控模块,设备温度准确度和重现性必须控制在±0.1℃以内,同时设备流量准确度需达到±1%以内。国产同类产品无法达到以上采购要求,且该设备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中禁止或限制的产品,因此该单位要求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恰当,建议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王爱霞、任新钢、刘智坚、杨中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为确保采购单位食品安全重点监测项目和样品前处理检测的能力提升,采购方需购买的水蒸馏仪要求具备以下技术要求:样品测试回收率大于99.5%,检测限小于0.1mgN,具有防护门、检修门和冷却水节水感应器。国产同类产品无法达到以上采购要求,且该设备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中禁止或限制的产品,因此该单位要求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恰当,建议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梁征律师专家论证意见:1、任新钢、刘智坚、杨中、王爱霞4位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实验师资格证书合法有效,具有出具专家意见资格。2、自治区质检院组织专家集中现场评审,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自治区质检院拟进口购买的DSC差示扫描量热仪、水蒸馏仪、液相色谱柱后衍生系统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中禁止或限制进口的产品。
九、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购进口产品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其他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购进口产品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十、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联系人: 唐玉芳
联系电话:135*****171
传真: /
地址: 乌鲁木齐河北东路188号
2、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包文泉
监管部门电话: ****-*******
传真:
地址: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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