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区市监处〔2021〕272号)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区市监处〔2021〕272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江山村茶山一组;
2020年7月14日,由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防城港市技术检测所对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的烧结多孔砖【规格型号:240mm×115mm×90mm,生产日期:2020年6月10日】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MU15技术要求(不符合项为:密度等级)。2020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FGJCWJ3-2020-0070)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FCGJD********-1),由负责人林玉梅接收,并对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发现有1万块抽检批次的烧结多孔砖【规格型号:240mm×115mm×90mm,生产日期:2020年6月10日】。现场能提供上述批次烧结多孔砖原料的检验报告,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防区市监生产责改〔2020〕3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2021年2月20日防城港市技术检测所出具了《防城港市技术检测所关于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的备样样品抽检封条已损坏且无法确认。2021年2月25日,经局领导同意,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4月9日对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负责人林玉梅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烧结多孔砖用的生产原料为煤炭、页岩,没有留存进货票据,可提供煤炭的检验报告。工艺流程为破碎-双轴搅拌-双极真空挤压成型-人工干燥-一组三烘三烧隧道窑焙烧。2020年6月10日生产的烧结普通砖共生产3万块,已销售2万块,无法进行召回。总货值共225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及负责人林玉梅的身份信息;
2、防城港市技术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对所抽样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MU15技术要求(不符合项为:密度等级),为不合格产品;
3、《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对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负责人林玉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烧结多孔砖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区市监听告字〔2021〕27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烧结多孔砖密度等级未达到MU15技术要求,以高密度等级烧结多孔砖冒充低密度等级烧结多孔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2.当事人属首次违法。3.截至我局调查终结,据监测未发现有因使用上述烧结多孔砖造成身体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反应的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1125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资金管理支付中心,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防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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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江山村茶山一组;
2020年7月14日,由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防城港市技术检测所对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的烧结多孔砖【规格型号:240mm×115mm×90mm,生产日期:2020年6月10日】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MU15技术要求(不符合项为:密度等级)。2020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FGJCWJ3-2020-0070)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FCGJD********-1),由负责人林玉梅接收,并对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发现有1万块抽检批次的烧结多孔砖【规格型号:240mm×115mm×90mm,生产日期:2020年6月10日】。现场能提供上述批次烧结多孔砖原料的检验报告,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防区市监生产责改〔2020〕3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2021年2月20日防城港市技术检测所出具了《防城港市技术检测所关于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的备样样品抽检封条已损坏且无法确认。2021年2月25日,经局领导同意,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4月9日对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负责人林玉梅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烧结多孔砖用的生产原料为煤炭、页岩,没有留存进货票据,可提供煤炭的检验报告。工艺流程为破碎-双轴搅拌-双极真空挤压成型-人工干燥-一组三烘三烧隧道窑焙烧。2020年6月10日生产的烧结普通砖共生产3万块,已销售2万块,无法进行召回。总货值共225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及负责人林玉梅的身份信息;
2、防城港市技术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对所抽样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MU15技术要求(不符合项为:密度等级),为不合格产品;
3、《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对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负责人林玉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烧结多孔砖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区市监听告字〔2021〕27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烧结多孔砖密度等级未达到MU15技术要求,以高密度等级烧结多孔砖冒充低密度等级烧结多孔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2.当事人属首次违法。3.截至我局调查终结,据监测未发现有因使用上述烧结多孔砖造成身体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反应的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航兴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1125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资金管理支付中心,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防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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