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水府办发〔2015〕248号 县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5年12月9日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表,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1月10日前,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考核通知要求,报送下年度质量目标,经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征求各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同时汇总上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成员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成员单位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成员单位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考核结束后,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次年5月底前报县政府。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及各类评先表彰,收紧或暂停对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各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经县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对在质量绩效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涉及的质量工作进行梳理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6月前将分管领导、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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