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府办发〔2015〕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水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水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3月11日   


水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居住着汉、彝、苗、布依等26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40%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开展非物质文化资源普查为基础,以建立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体系为重点,以实现整体保护和动态保护为目的,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大力支持举办好南开苗族跳花节、青林芦笙艺术节、玉舍彝族火把节等大型活动的同时,积极制定发掘、保护和发展规划,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护发展工作。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活动主要是在校园或者传承人住所开展,建设以培训、创作、制作、销售为一体的民族民间文化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对推动我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工作要求
  (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
  1.一个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代表作名录;
  2.两个项目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代表作名录;
  3.四个项目列入县级以上(含县级)非遗代表作名录。
(二)根据市、县文化发展规划,2015年至2019年,我县每年应建设1—2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
(三)凡具备建设传习所的乡(镇),每个传习所按建设面积80平方米,占地面积120平方米进行建设。由乡(镇)向县级文化部门提交传习所建设规划材料(含已有馆舍基本情况、馆舍设计图、人员基本情况、所传承项目情况等),并由县文化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当年传习所建设名单,县财政将对每个传习所建设按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并按照财政资金拔付程序拔付到各乡(镇)财政专户。
(四)传习所建成后未能正常开展传习工作的,经县文化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检查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在传习所中担任传习工作并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传承人资格。
  三、保障措施
  (一)县文化部门领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经费由县级财政在县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传习所建设完成后由县级文化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传习所建设任务的,由财政部门收回传习所建设扶持经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