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过期花岗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公告

岑溪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过期花岗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公告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2020年5月进行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我市共有11座过期花岗岩矿山没有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桂自然资规﹝2019﹞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矿山企业拒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履行不到位、承担责任不足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令第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齐。

请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人于30日内向我局提出修复申请或放弃修复说明。原修复义务人申请修复的,由义务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修复过程产生的矿石或可利用固废,经评估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处置,收益缴入国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回企业原缴交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义务人放弃修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列支,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补齐。现将有关事项及11座过期花岗岩矿山相关情况在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cenxi.gov.cn/)和岑溪市广播电视台(图文台)公示。社会公众及相关责任人如对本次公示的事项有异议或意见的,请按要求填写《11座过期花岗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2)于公示之日起30天内寄(送)达我局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邮箱地址:gh*******@163.com;通讯地址:岑溪市义洲大道307号岑溪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 邮编:543200 )。??

附件:1、岑溪市11座过期花岗岩矿山情况表

2、《11座过期花岗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公告公众意见表》

岑溪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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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土地复垦 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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