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序号:LD[2013]034号
一、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已由丽水市公路管理局丽公路基[2013]198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省补助和地方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项目的招标事宜。
二、工程概况
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共计实施里程14.61公里,桩号为县道港周线K0+000~K14+610。路基按原路标准,对路面进行白改黑。工程内容和范围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路基工程包括防护工程和排水工程;路面主要采用2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5cmAC-16C中粒式沥青砼面层;交通安全设施对沿线的波形护栏进行加高及增设,对沿线标志、标线进行补充和完善。该工程预算总投资为1562.5859万元,其中建安费1419.4979万元,计划工期为5个月,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2、监理服务费最高限价:320000.00元
3、监理服务期:施工监理计划工期17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5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12个月。
4、本监理项目共设一个合同段,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并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监理招标内容
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全过程监理包括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陷期)。
四、投标资格条件
1、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
2、总监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书面不记名索取:2013年 7 月22日起在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不计名购买,招标文件工本费为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未购买者,其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联系人:何仪 联系电话: ****-*******(137*****020)。
2、网上下载:2013年 7 月22日起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ldztb.gov.cn)上发布并供下载。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为2013年 7 月30日上午09时00分,请在该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递交至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花园路1号2幢三楼319室)。
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其他规定
1、本工程不接受挂靠,投标人及其所派的总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虚假投标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丽水市解放街534号6楼 地 址:丽水市花园路608号7楼
邮 编:323000 邮 编: 323000
联系人:王俊 联系人: 何仪 潘良英
电 话:****-******* 电 话:****-*******
手 机:137*****649 手 机:137*****020 139*****720
传 真:****-******* 传 真:****-*******
招标序号:LD[2013]034号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项目招 标文件招 标 单 位(盖章):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盖章):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二○一三年七月 ------------------------------------------------备案单位:登记单位:2013年7月22日 2013年7月22日 目 录1、招标公告32、投标须知62.1 总则8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9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92.4 投标文件的编制102.5 投标文件的递交11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122.7 开标与评标122.8 中标132.9 重新招标142.10 履约担保142.11 签订合同142.12 投诉143、合同文件16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件17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234、投标文件格式36附件评标细则49 1、招标公告 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招标序号:LD[2013]034号一、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已由丽水市公路管理局丽公路基[2013]198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省补助和地方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项目的招标事宜。二、工程概况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共计实施里程14.61公里,桩号为县道港周线K0 000~K14 610。路基按原路标准,对路面进行白改黑。工程内容和范围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路基工程包括防护工程和排水工程;路面主要采用2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5cmAC-16C中粒式沥青砼面层;交通安全设施对沿线的波形护栏进行加高及增设,对沿线标志、标线进行补充和完善。该工程预算总投资为1562.5859万元,其中建安费1419.4979万元,计划工期为5个月,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2、监理服务费最高限价:320000.00元3、监理服务期:施工监理计划工期17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5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12个月。4、本监理项目共设一个合同段,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并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三、监理招标内容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全过程监理包括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陷期)。四、投标资格条件1、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2、总监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五、招标文件的获取1、书面不记名索取:2013年7月22日起在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不计名购买,招标文件工本费为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未购买者,其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联系人:何仪联系电话:
****-*******(
137*****020)。2、网上下载:2013年7月22日起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ldztb.gov.cn)上发布并供下载。六、投标文件的递交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上午09时00分,请在该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递交至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花园路1号2幢三楼319室)。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七、其他规定1、本工程不接受挂靠,投标人及其所派的总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2、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虚假投标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八、联系方式招标人: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丽水市解放街534号6楼 地址:丽水市花园路608号7楼邮编:323000 邮编: 323000联系人:王俊 联系人: 何仪 潘良英 电话:
****-******* 电话:
****-*******手机:
137*****649手机:
137*****020139*****720 传真:
****-******* 传真:
****-*******2013年7月22日2、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1.1.1招标项目名称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项目22.1.1.2合同名称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合同32.1.1.3招标人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 42.1.1.4招标代理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2.1.1.5工程建设地点莲都区县道港周线62.1.1.6资金来源省补助和地方自筹72.1.1.7招标范围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监理。82.1.1.8监理服务期施工监理计划工期 17 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 5 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12个月。92.1.1.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02.1.3投标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112.4.3.3监理服务费最高限价最高限价:320000.00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122.4.4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天132.4.5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伍仟元142.4.5投标担保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或现金(拒绝其它方式)152.4.6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162.5.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7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花园路1号2幢三楼319室)172.7.1开 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花园路1号2幢三楼319室)182.10.1履约担保金额采用银行汇票、转账、现金等法律允许的形式,金额为合同价的10%192.11.1合同签订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15天内投标须知2.1 总则2.1.1 概述2.1.1.1 招标项目名称: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项目2.1.1.2 合同名称: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合同 2.1.1.3 招标人: 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 2.1.1.4 招标代理人: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1.1.5 工程建设地点:莲都区县道港周线。2.1.1.6 资金来源: 省补助和地方自筹2.1.1.7 招标范围: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项目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监理(全部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实际施工工期、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陷期)。2.1.1.8 监理服务期:施工监理计划工期 17 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 5 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12个月。2.1.1.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1.1.10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2.1.2 工程概况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共计实施里程14.61公里,桩号为县道港周线K0 000~K14 610。路基按原路标准,对路面进行白改黑。工程内容和范围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路基工程包括防护工程和排水工程;路面主要采用2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5cmAC-16C中粒式沥青砼面层;交通安全设施对沿线的波形护栏进行加高及增设,对沿线标志、标线进行补充和完善。该工程预算总投资为1562.5859万元,其中建安费1419.4979万元,计划工期为5个月,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2.1.3 投标人资格1、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2、总监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3、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2)拟派总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3)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除总监外至少三名),其中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须具备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试验监理员一名(须持有交通质监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安全监理员一名(须持有安全培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2.1.4 投标规则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2.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l)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3)合同文件; 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评标细则;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2.2.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通过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上通知方式发出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书面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以前通过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上通知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2.2.3.2 修改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上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2.2.4 招标文件的质疑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2.3.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2.3.2 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 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3.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专门组织召开标前会议。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后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4)2010年7月来已承担类似业绩情况;5) 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汇总表;6) 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7)投入的交通工具表;8)监理大纲;9)承诺书;10)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2.4.3 投标报价2.4.3.1 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监理服务费最高限价:32000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2.4.3.3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本招标工程正常监理服务所需所有费用,包括监理人员费、工作生活设施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施工期间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等。(本项目不再设立工地实验室,施工期间所有监理平行试验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试验中心进行检测,其试验费用计入监理服务报价。)2.4.3.4 监理服务期延长3个月内监理费不予增加。超过3个月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4.3.5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2.4.4.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9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 投标担保 2.4.5.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4.5.2 投标保证金要求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至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1)收款单位名称: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开 户 行:丽水莲都农合行城南审批中心分理处银行帐号:2010 0006 3651 788金额:伍仟元 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或现金(2)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三楼327室换取收据。2.4.5.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2.4.5.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 条或第2.11.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书。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 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 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2.4.6.3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并在封套上加贴密封条,在封密条处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封套上应有 “商务标”标记。2.5.1.2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1)投标的项目名称;2)招标人的名称;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年 月 日 午 时 分(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2.5.2 投标截止时间2.5.2.1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花园路1号2幢三楼319室)。 2.5.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签收。2.5.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6 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拟派总监未参加开标会议;(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2.7 开标与评标2.7.1 开标2.7.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在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花园路1号2幢三楼319室)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总监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2.7.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总监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2.7.1.3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2.7.2.1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2.7.2.2《评标细则》 见本招标文件附件。2.7.3 算术性修正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l)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2)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其余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调整。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2.7.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7.4.2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4.3 除按照本招标文件2.7.3.1 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1、招标人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人名单(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取前3名),在莲都区招标投标中心网上进行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示期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同时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或未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投诉的,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应符合国家、丽水市、莲都区有关规定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人,因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书面报告备案,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8.2 中标通知在本须知第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上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9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4)排名第一的预中标候选人,因其他投诉人投诉,经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人资格的,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2.10 履约担保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 合同价的10% 。2.10.2 履约担保采用采用银行汇票、转账、现金等法律允许的形式。2.11 签订合同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地点与中标人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2.12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和《丽水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3]3号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监督机构:1、丽水市莲都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丽水市解放街534号电话:
****-******* 邮编:3230002、莲都区监察局 地址:丽水市解放街51号电话:
****-******* 邮编:3230003、合同文件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项目发包人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指明。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合同专用条件中说明。1.1.3服务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4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1.1.6一方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合同附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1.1.8项目建议书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1.1.9日即历法日。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解释1.2.1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服务。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2.3职责2.3.1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加以说明。2.3.2如果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监理人员2.4.1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2.4.3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5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2.4.6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5发包人财产所有由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发包人财产,监理人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人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发包人。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人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人的服务费用报价中。2.6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 发包人的义务3.1监理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3.2资料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与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3.3决定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4代表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授权通知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设施和物品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与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人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3.7辅助工作人员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向监理人免费派遣与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人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人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4. 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应向发包人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4.2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人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人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4.3赔偿责任的期限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日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保障4.5.1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与干扰。4.5.2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人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担保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不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4.6保险4.6.1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4.6.2发包人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人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发包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发包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5.1监理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人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的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日期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5.4监理合同的变更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5.4.2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件第2.1条和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据实向监理人给予补偿。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发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5.5.2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发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不予退还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5.5.4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5.1.1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发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5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转让和分包5.6.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5.6.2没有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监理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中规定。6.1.1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人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6.1.2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价格,向监理人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和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价格。6.2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6.2.1发包人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人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的次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4条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力。6.2.2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6.3货币发包人支付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7. 其它7.1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语言和法律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7.3奖励发包人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人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人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7.4利益矛盾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5版权7.5.1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2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8. 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定义1.1.1项目项目名称: 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发包人名称: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1.1.2工程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共设 1 个施工合同段。工程共计实施里程14.61公里,桩号为县道港周线K0 000~K14 610。路基按原路标准,对路面进行白改黑。工程内容和范围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路基工程包括防护工程和排水工程;路面主要采用2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5cmAC-16C中粒式沥青砼面层;交通安全设施对沿线的波形护栏进行加高及增设,对沿线标志、标线进行补充和完善。该工程预算总投资为1562.5859万元,其中建安费1419.4979万元,计划工期为5个月,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施工监理合同段划分:共设 1 个监理合同段。1.1.5监理人增加: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亦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1.1.6增加:承包人承包人指其施工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1.1.7监理合同增加:《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组成。2. 监理人的义务2.3职责增加2.3.3条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有关要求,做好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等。增加2.3.4条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间第一次上报结帐单后,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如因故退回承包人的,则应在承包人第二次上报后 7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若第三次上报的,则监理人必须当天共同研究解决,不得推托拖延。增加2.3.5条监理人应按发包人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管理,具体要求由发包人另行制定。增加2.3.6条监理人应按浙江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报送监理诚信信息。增加2.3.7条本项目质量目标为 合格 工程,若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出入的,以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目标要求为准。增加2.3.8条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4监理人员2.4.1项目建议书改为技术建议书。2.4.2项目建议书改为技术建议书。2.4.3删除原内容,改为:2.4.3.1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员。进场的监理办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2.4.3.2以下情况为正常更换:(1)被替换人升职、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2)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3)发包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原因。2.4.3.3以下情况为非正常更换:(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洁问题被清退的;(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换的;(5)发包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2.4.3.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1)属非正常调换;(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批准,或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低于合同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2.4.3.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1)属正常调换; (2)及时按规定程序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合同强制性资格条件;(4)有关材料齐全。因人事变动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任职文件,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2.4.3.6监理人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违约金按4.5款标准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2.4.3.7监理人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率不应超过以下比例:主要监理人员(指进场时和施工阶段更换监理人员之和)为 30 %、监理员为 50 %,超过部分再按4.5.2.2(2)规定课以违约金。2.4.3.8若监理人要求更换人员,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a. 书面请示报告;b. 替换人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必须与浙江交通网站(或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致。2.4.4增加以下内容:由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自负。2.4.6增加以下内容: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不应少于21天。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一般情况下,在岗监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合同约定的应当在岗监理人员数的90%。增加2.4.7条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发包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程师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增加2.4.8条 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增加2.4.9条本工程谢绝直系亲属在同一个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增加2.4.10条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廉政监督。2.5发包人财产删除原内容,改为:本工程所有设计文件、规范、报表和其他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包括摄像、录音和电子文档等)均属发包人财产。监理人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前,应将上述文件、图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等资料,按《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施工监理的竣工或阶段性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监理人保留一份副本。其所需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3. 发包人的义务3.6设施和物品删除原内容,改为:监理人应自行进行监理办的建设,其生活、办公用房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3.7辅助工作人员删除原内容,改为: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4. 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增加以下内容: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应监理费率4.2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增加以下内容: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4赔偿的限额增加以下内容: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10%。发包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发包人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5保障4.5.2增加以下内容:4.5.2.1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 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汇票、转账、现金等法律允许的形式,金额为合同价的10%。4.5.2.2监理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将课以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担保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专用条件4.1条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1)在监理人员进场阶段或施工期内,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监理人违约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监理合同价 5000 元的违约金;监理人违约更换监理员,每人次课以1000 元的违约金;(2)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课以 3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3)总监的休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课以 5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课以 300 元/人次的违约金;(4)无正当理由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和人数少于本专用条件2.4.6条要求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员分别课以 500 、 300 元/人?天的违约金;(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巡视、旁站的,分别课以 500 、 300 元/人次的违约金;(6)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课以 1000 元/次的违约金;(7)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课以 500 元/次的违约金;(8)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课以 1000 元/次的违约金;(9)在地面线被扰动前,对原始地面线的复测频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不全,或工程量审核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课以 500 元/次的违约金; (10)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与承包商或材料供应商串通,在计量、支付及合同其他事项管理方面弄虚作假的,课以 1000 元/次的违约金;(11)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课以 1000 元/次的违约金;(12)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的,课以 1000 元/次的违约金;(13)本工程经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工质量鉴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课以监理合同价 2% 的违约金。4.5.2.3当违约金累计金额达到监理合同金额的10%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4.5.2.4履约担保的剩余部分在签发交工证书后 28 天内退还给监理人。增加4.5.3条 保留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违约金在保留金中扣除,保留金的剩余部分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退还给监理人。4.6保险4.6.2增加以下内容:要求监理人投保监理人责任和第三方责任险,其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之日起,至本项目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删除原内容,改为: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年 月 日,监理服务期为 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 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个月。如果非监理人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延长3个月内的,监理费不予增加。超过3个月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4监理合同的变更5.4.4删除原内容,改为:发包人对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减的补偿不予考虑。5.4.5删除原内容,改为: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不予考虑。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5.5.3增加以下内容:当发包人认为监理人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重新招标或指定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完成余下的监理任务,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5.6转让和分包 5.6.1删除原内容,改为:本监理合同禁止转让。5.6.2删除原内容,改为:本监理合同不得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不属于分包。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2支付:工程完成50%工程量时支付该项目监理服务费的4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该项目监理服务费的80%,结算经审计通过后支付至该项目监理服务费的9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完毕。6.2.1增加如下内容:对过期应付监理费款项的利率补偿: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6.3货币删除原内容,改为:发包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的货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人民币。7. 其它7.2语言和法律删除原内容,改为:监理合同的主导语言是中文。监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7.3奖励删除原内容,改为:本工程不设奖励。7.5版权7.5.2删除原内容,改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出版与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或发表与本工程有关的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监理有关的论文或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项目。8. 争端的解决增加以下内容:双方发生争端后要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尽可能进行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各自义务,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发包人已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人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合同通用条件中所规定的定义相同。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按以下次序,以在先者为准。1. 本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廉政合同、《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安全监理责任合同及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授权委托书、履约银行保函;4. 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5. 合同专用条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 合同附件;7. 合同通用条件;8. 辅助资料;9. 发包人提供的监理服务依据(施工合同、监理规范专用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纸);10. 监理规范(含《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11.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三、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四、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五、监理服务期: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个月)。六、监理服务费金额为 元(人民币),监理人投入的总人月数为人月。七、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八、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缺陷责任期期满并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发包人:(盖章)监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廉 政 合 同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 项目 工程监理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发包人全称)(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全称)(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承包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发包人: (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工程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 工程,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中心(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中心(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发包人:(盖章) 监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在 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一、甲方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 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 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4. 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6. 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7. 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盖章) 监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4、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监理项目 投标文件(商务标) 招 标人:投 标人: (全称并盖章) 投标人地址: 编 制 日 期:年月日在年 月 日 午 时 分(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目录(1)投标函;(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后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4)2010年7月来己承担类似业绩情况;(5)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汇总表;(6)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7)投入的交通工具表;(8)监理大纲;(9)承诺书。(1)投标函(发包人名称):1.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要约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2013年莲都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 监理全部内容进行投标。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报酬)为(大写)元(¥ )的投标总价(报价保留到元)。监理服务期为 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 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 个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 (证书编号 )。2. 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对决标结果也没有解释义务。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起天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提交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3. 本投标书自递交你方起 90 天有效期内,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在此有效期内,我方如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即无条件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接受对其投标价算术错误的修正。(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擅自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承诺确认的条款。(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担保金。(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省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定。4. 本投标书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联系地址: 邮编:联 系 人: 电话:电子信箱: 传真:投标人: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 (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序号)的招标、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年 月 日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者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致(招标人全称):兹委托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授权委托人:就 (招标项目名称) 签署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签名所示。 授权委托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后附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通讯地址传真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电子信箱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资质等级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法人营业执照 证号注册资金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单位总人数(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高级职称人员(人)监理工程师(人)中级职称人员(人)其他(人)初级职称人员(人)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月说明:本表后应附有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2010年7月来己承担类似业绩情况序号工程名称工程等别(级)监理项目投资(万元)发包人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监理服务起止时间说明:1、类似业绩指2010年7月以来(以完工验收日为准)已完工的单个工程10KM及以上路面大中修工程或5KM及以上公路路基、路面工程的监理任务。2、本表应附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证明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质量评价或监督意见)。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日(5) 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总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监理员证书编号拟任职务每月 驻工地天数拟进场时间1总监2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3试验监理员4安全监理员…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6) 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职称学 历毕业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监理专业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拟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职务资格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及业绩:说明:1 、“主要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2 、本表应附主要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等复印件。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7)投入交通工具表交通工具名称数量购置年份现状备注拥有租赁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日(8)监理大纲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监理工程概况;二、监理范围和服务内容,监理依据;三、监理机构设置(框图)、组成人员名单,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四、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五、监理人员进场工作计划表;六、质量、安全、资金、进度、环境控制措施;七、合同、信息管理方案;八、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九、监理工作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对策;十、拟投入的监理设施、设备及配置计划。(9)承诺书我单位承诺:本单位及项目总监无严重不良行为的记录,并且在本次投标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关部门在招投标现场监督及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我公司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在企业和项目总监资质、业绩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同意招标人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若我公司为中标单位的,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 期: 年月 日 附件评标细则评标细则一、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单数,在 莲都区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三、评标程序和内容评标的一般程序为: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和方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不符合的其投标文件无效。3、 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4)总监在在建工程中担任总监职务;(5)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6)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7)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8)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9)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10)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4 、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5 、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四、评标办法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得分100分。(2)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采用一次平均法,对全部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其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报价(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3)计算单个投标报价得分各有效投标报价每高出基准价1%扣2分,每低于基准报价1%扣1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1或2)×10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取舍)。(4) 投标人总得分若出现并列的,则以投标人报价报价低者排列在前,投标人报价也相同的,则以投标人抽签决定排列前后。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经评标专家签字的评标报告,并推荐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