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史美鹤、陈小珍限期拆除事先告知的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史美鹤、陈小珍限期拆除事先告知的公告
史美鹤、陈小珍:
由于你二人个人原因,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编号鄞州综执[2021]拆先告字第11-0057号),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实,2012年左右至2021年3月30日被查期间,你二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莘香雅苑31幢808室阁楼西南侧搭建一处建筑物,该建筑物在西侧、南侧女儿墙基础上加高约1.6米的铝合金玻璃窗及砖混结构,并混凝土浇筑盖顶形成封闭空间,建筑面积约为29.6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二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莘香雅苑31幢808室的阁楼周边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的建筑物。
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你二人可以向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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