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毛芳君限期拆除决定的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毛芳君限期拆除决定的公告
毛芳君:
由于你个人原因,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编号鄞州综执[2021]拆决字第11-0040号),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实,2011年12月至2021年1月26日被查期间,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莘香雅苑24幢86单元1005室阁楼北侧搭建一处建筑物,该建筑物在北侧女儿墙基础上加高约1.6米的铝合金玻璃窗及砖混结构,并混凝土浇筑盖顶形成封闭空间,建筑面积约为25.1平方米;阁楼南侧搭建了一处建筑物,该建筑物在南侧女儿墙基础上加高约1.6米的铝合金玻璃窗及砖混结构,并混凝土浇筑盖顶形成封闭空间,建筑面积约为13.82平方米。两处总建筑面积约38.92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莘香雅苑24幢86单元1005室阁楼周边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宁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的建筑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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