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财政局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
唐山市财政局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1]12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21年6月开始,对省厅抽取确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一、检查对象
省厅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的2020年度代理唐山市市本级及相关县(市)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检查内容
包括委托代理协议、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招标代理费、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方面。
三、监督评价实施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自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止,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
(一)检查准备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向被检查代理机构发出《财政专项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代理机构对照监督评价要求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报告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自愿参加评价单位填报《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成立由市局及有关县(市)区财政局人员组成的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被抽查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逐一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愿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到被检查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相关情况,与被检查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和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8月31日)。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检查结果形成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市财政局成立以政府采购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监督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督导监督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由政府采购处负责,相关县(市)区财政局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组要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严格履行监督评价程序,遵守廉洁纪律,依法依规、圆满完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工作任务。
唐山市财政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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