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高速公路四标部五金劳保用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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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采购无预付款。
7.2 每月的 20 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并以书面《结算单》的形式确认当期数量及费用,甲乙双方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期结算签认手续。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7.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7天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并由甲方认证通过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7.4货款分期支付。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并收到卖方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开始9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80%的价款,合同封闭后无息支付至90%,半年后付至95%,剩下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7.5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工具(甲方不承担任何财务费用)。
7.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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