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留镇河长制湖长制镇级考核办法
小留镇河长制湖长制镇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河长制工作省级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7〕13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菏办发〔2018〕49号)、《中共牡丹区委办公室、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菏区办发〔2017〕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总河长是全镇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镇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河(湖)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总河长对镇村两级河(湖)长的考核,并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年度评估相结合衔接。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围绕河长制湖长制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工作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湖)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考核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实行千分制。镇河长制办公室每年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将考核分值分解到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所占分值、考核内容、计分方法等,在此基础上,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形成考核实施细则,经镇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0分(含)以上为优秀、800分(含)至900分为良好、600分(含)至80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第十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在此基础上每年视情况修订考核实施细则,经镇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分,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形成自查报告报区总河长。
(二)年终考核。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镇街自查报告和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分别进行考核。
(三)综合评价。考核结束后,负责考核的镇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镇总河长审定,并交由镇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涉河湖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的;
(四)干预、伪造考核数据、资料,人为干扰考核工作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等发现违法问题,情况严重的。
第十三条 对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由有关责任人向镇总河长作出书面说明,镇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镇河长(或镇副总河长)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小留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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