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庄镇临时救助标准
高庄镇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对因火灾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住房损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1)对城乡低保、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家庭因火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住房损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分别给予1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2)对低收入边缘家庭,因火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住房损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分别给予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2、对因遭遇车祸、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家庭成员突发重病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意外伤害程度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1)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家庭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意外伤害程度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分别给予1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2)对低收入边缘家庭,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意外伤害程度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分别给予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对因年度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1)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人寿保险公司大病保险补偿、区医疗保障部门按标准实施医疗救助、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含未纳入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部分)仍在10000元以上的,按实际自负金额的20%予以救助,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对低收入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人寿保险公司大病保险补偿、区医疗保障部门按标准实施医疗救助、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含未纳入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部分)仍在20000元以上的,按实际自负金额的10%予以救助,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2、经民政部门核查认定因教育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原则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家庭不超过3000元,一般困难群众不超过2000元,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5000元。
经区委、区政府决定实施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由受助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救助手续。
(一)单位申请报告及相关凭证;
(二)拟救助人员名单及救助金额;
(三)单位公开公示记录;
标签: 救助 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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