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细则
牡丹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 号)。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困境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三、认定流程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按照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镇街查验、确认,区级民政部门监督管理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孤儿: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表上粘贴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2、孤儿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孤儿家庭户口本索引页、父母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明资料附后。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表上粘贴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2、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4、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5、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6、父母失联的,在公安部门报案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找人平台截图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需要查找的人因无具体身份信息,无法查找的证明或说明。
7、其它相关证明资料附后。
困境儿童:
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表上粘贴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2、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3、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
4、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一级二级残疾人证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和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大病保险结算单原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资料附后。
(二)查验。镇街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街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三)确认。镇街应当在作出查验结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建立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四)终止。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儿童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镇街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四、保障标准
类别 | 补贴标准 |
社会散居孤儿 | 1400元/月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400元/月 |
困境儿童 | 980元/月 |
五、资金发放
区民政局从确认的次月起为纳入保障范围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镇街每月10日前将人员调整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并及时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调整,最终确定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名单,然后由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儿童本人账户。
六、档案管理
各镇街要及时整理儿童档案(含《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有关证明材料、基本生活费领取情况等),完善目录,组卷整理,每份文件需盖档案号章,排列顺序按文件的形成日期进行排序,做到每人一档,信息完整,有据可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七、其他规定
(一)抽查
区民政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受理、查验和确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二)动态管理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区办。各镇街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镇街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停发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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