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2020年度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2020年,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工作主要授权湘潭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现将2020年度开展执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落实日常监督工作
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卫生监督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管,监管对象基本情况为:全市现有医疗及传染病防控机构2414家、公共场所单位2443家、学校646所、生活饮用水单位509家、放射卫生单位129家、计划生育服务单位97家、餐饮具消毒公司10家。监督建档率达到100%,监督覆盖率100%。
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
推进学校近视防控工作的落实。上半年,全市共查处采光照明课桌椅设置不达标的案件16起,下半年复查时已有13所学校完成了整改,另外3所学校已列入改造计划中。
三、全面完成双随机任务
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89件“双随机”抽检任务,其中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6起,罚款18000元。检查结果在卫健委网站进行了公示。
四、全面履行信息公示制度
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件及行政许可信息在市卫健委官方网站上公示,2020年包含136条卫生许可及65起卫生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同时在市发改委“信用湘潭”网站及市档案局“诚信资讯公共网络平台”上及时公示了卫生行政处罚信息65条,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五、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及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2020年全年共录制执法视频1092条、音频12条、图片19张。
六、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审核制度
2020年市卫监局已组织对20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集中合议审查,确保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违法事实清楚,主体准确。
七、规范程序、严格执法
市卫监执法局全年实施行政处罚67起,罚款金额278488.61元。(其中警告53家,罚款47家,没收违法所得2家)。2020年未发生一起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八、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完善湖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权力清单的领认36项,确保权责清单明晰;并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上录入相关执法信息871。
九、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落实“放管服” 全面实行许可告知承诺制。在全市推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做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等卫生许可证发放申请受理、交办、现场审核发证、档案管理工作。2020年公共场所、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共计申请140家,受理140家,许可124家,不予许可16家。
十、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
一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于2020年11月举办了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二是利用各种卫生计生纪念日开展了8次专项宣传活动;三是制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依法抗疫 从我做起—争当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的学生》宣传折页各2万册;四是网上推送高等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点及法律责任微视频3个;四是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其中题为《感染性医疗废物是否可以不经包装直接置于周转箱内》被省法制办录用;五是开通从业人员网上培训系统,2020年以来共有6043名从业人员参加在线学习,其中已有2886人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十一、开展卫生监督应急演练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严防聚集性疫情做好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于12月上旬开展了新冠肺炎疫情卫生监督应急处置演练。设置了接听电话、启动应急预案、出发前准备、现场应急处置、制作法律文书、应急终止等六个场景。检验了市卫监执法局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有效落实了“早、小、严、实”的防控原则,锻炼了队伍。
十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工作
全年共接听咨询来电50余起,受理投诉举报案件7起,均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做到件件有回复,群众满意度100%。
2021年工作思路
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通过亮点工作促进监督执法效果。
1、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快速检测质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快速检测覆盖面。
2、继续加强内部稽查。通过开展文书评查、现场稽查等方式提升监督执法工作的质量。通过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开展层级稽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办,并将层级稽查结果纳入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
3、.加强指导案例工作,对于比较典型的案件,组织骨干力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据承办科室申请,参与指导案件的办理。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2020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 罚没金额(万元) | ||
市卫监局 | 53 | 47 | 2 | 0 | 0 | 0 | 0 | 0 | 67 | 27.8488 | |
合计 | 53 | 47 | 2 | 0 | 0 | 0 | 0 | 0 | 67 | 27.8488 |
填表说明:
1.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3.“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附件2
2020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市卫监局 | 140 | 140 | 124 | 16 | 0 | |
合计 | 140 | 140 | 124 | 16 | 0 |
填表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内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内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附件3
2020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 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数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合计 |
填表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附件4
2020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 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奖励 | 行政给付 | 行政检查 | 行政确认 | 行政 裁决 | 行政征用 | 行政收费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件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件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件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2019年度检查次数 | 2020年度检查次数 |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收费 总金额 | 数量 | ||
市卫监局 | 0 | 0 | 0 | 0 | 0 | 0 | 609 | 871 | 0 | 0 | 0 | 0 | 0 |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609 | 871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 “行政征收件数”“行政征用件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内征收完毕的数量。
2. 2019年检查次数,是指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发生的次数,“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各年度内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和受理投诉举报后调查检查的,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确认件数”“行政奖励件数”“行政给付件数”“行政裁决件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作出决定的数量。
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内完成的宗数。
附件5
2020年度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件) | 行政许可(件) | 行政强制(件) | 行政强制(件) | 行政征收(件) | 行政奖励(件) | 行政给付(件) | 行政检查(件) | 行政确认(件) | 行政裁决(件) | 行政征用(件)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件) | ||
法制审核 | 报审数 | 20 | |||||||||||
审结数 | 20 | ||||||||||||
纠错数 | 20 | ||||||||||||
行政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被行政复议数 |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 | |||||||||||||
被行政诉讼数 | |||||||||||||
被行政诉讼纠错数 |
填表说明:
1.“法制审核”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内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数量。纠错数量为审核提出纠正意见或不予通过意见的案件数量。
2.“行政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统计年度内被诉案件的数量。被行政诉讼数量包括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和被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被行政复议纠错量是指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案件数量。被行政诉讼纠错量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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