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闽漳环查(扣)〔2021〕16号公告

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闽漳环查(扣)〔2021〕16号公告

名称:福建诏安中威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A2RN7W

地址:诏安工业园区梅林路111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63500

法定代表人:曹威威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840722****

事实理由:

经查,2021年5月24日,你公司喷漆车间正在喷漆作业,水帘设施未运行(水帘设施的喷淋水泵未开启,储水池内无喷淋水),废气直接通过引风机排放至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证据:

1.2021年5月24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废气排放情况等);

2.2021年5月24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废气排放情况等);

3.2021年5月24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视频证据(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废气排放情况等)。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保管人

存放地点

喷漆生产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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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诏安中威家具有限公司喷漆车间就地查封








说明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1.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检视查封的设施、设备封存情况。若你(单位)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你(单位)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4.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1年6月4日


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章)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联 系 电 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查封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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