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2021年度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牡丹区2021年度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1、哪些群众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2、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哪些情况属于急难型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4、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对因遭遇车祸、溺水、人身伤害、见义通为、爆炸、雷击、家庭成员突发重病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意外伤害程度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1)、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家庭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意外伤害程度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分别给予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2)、对低收入边缘家庭,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意外伤害程度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分别给予500元(含)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5、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在急难型临时救助中,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牡丹区民政局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6、哪些情况属于支出型临时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7、支出型临时救助中对于医疗救助类的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因年度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1)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人寿保险公司大病保险补偿、区医疗保障部门按标准实施医疗救助、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含未纳入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部分)仍在10000元以上的,按实际自负金额的20%予以救助,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对低收入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人寿保险公司大病保险补偿、区医疗保障部门按标准实施医疗救助、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含未纳入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部分)仍在20000元以上的,按实际自负金额的10%予以救助,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8、支出型临时救助中对于教育救助类的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经民政部门核查认定因教育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原则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家庭不超过3000元,一般困难群众不超过2000元。
9、哪些支出型救助对象可纳入低保保障?
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救助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救助时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 ,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0、医疗救助类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是什么?
(1)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经济核对
镇政府和办事处收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立即与申请人签订《经济核对授权委托书》,整理申请人家庭人员信息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立即报送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核对。
(3)审核
经济核对结束后,镇政府和办事处应根据核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民政、村(居)委会等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对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并在村(居)公示5天,无异议后,填写《临时救助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整理好临时救助所有档案资料。
(4)审批
全面落实牡丹区社会救助工作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临时救助金额在3000元/户(含)以下的由镇政府和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管理审批工作;3000元/户以上的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审批工作;
(5)资金发放
临时生活救助自批准申请之日起计算,由区民政局或委托镇政府和办事处发放,或由区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11、教育救助类的申请时间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申请教育类临时救助根据困难群众家庭情况可随时申请;程序同医疗救助类。
12、支出型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薄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菏泽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及病历,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3)学校出具的学费证明;
(4)镇、办事处公示记录;
(5)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哪些情形暂缓或不予受理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能力赡养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6)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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