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民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毕节市民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毕节市民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 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 机关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市民政 局 | 现场 检查 | |
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民政 局 | 现场 检查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市民政 局 | 现场检查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民政 局 |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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