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需求公示

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需求公示

( 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 )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

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

采购类型

服务类

采购人名称

深圳市排水管理处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财政预算限额(元)

********

项目背景

根据广东省对珠江流域水体达标考核及《深圳市治水提质工作计划2015-2020年》(深治水指〔2015〕1号)等工作要求,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下称“固戍一期”)现有处理工艺已无法满足新的水质需求,因此通过开展提标改造工作,将设计出水水质指标中的CODCr、BOD5、TP及NH3-N提高至地表水IV类标准,TN、SS及粪大肠菌群数等则继续按一级A标准执行。

由于改造工作时间紧迫,若引入第三方单位实施会使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界面、移交界面复杂,降低改造效率,无法满足改造工作的时间要求,且不利于建成后运营监管。同时考虑到提标改造工作是在现状存量设施上进行,必须实现“不停产、不减产、不降标”的连续运营,与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密不可分,具有一致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可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鉴此,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ROT单位,单一来源采购对象为深圳市瀚洋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投标人资质要求

注意:提供明确、具体的资质要求(设置的投标人资质要求必须提交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不具备倾向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且已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为注册供应商。 2. 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 3. 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 5.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7.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填写说明: 1.投标人资格要求须知: (1)必须提供法律法规依据,资质设置就低不就高,即:不得高于该项目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一家供应商无法满足项目全部要求的,可允许联合体投标。 (3)不同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交叉情形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该工程投标。 2.投标人资格条件禁用要求(不得设置): (1)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的的资质(例:协会(学会)发布的非国家强制性的资质、经营范围和年限等); (2)国务院已明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作为资质要求(例: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3)投标人的规模条件(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允许进口采购的项目中限制国产; (6)非法限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7)业绩、经营网点、现场踏勘; (8)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9)如果资质已定总包资质,则不得要求总包资质的同时还要求具备该总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服务类清单

序号采购计划编号需求内容数量单位备注财政预算限额(元)
1PLAN-2021-44****-********05-01004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1.0
4.70324E7

具体技术要求

注意:提供服务总体要求、服务标的(如人员、车辆、检测对象、管理对象)数量情况、详细具体的服务需求内容及工作量情况(以能给供应商准确的报价依据,使不同供应商的项目报价不至于差距过大作为判断需求“详细具体”的标准)。

技术要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及项目目标

根据广东省对珠江流域水体达标考核及《深圳市治水提质工作计划2015-2020年》(深治水指〔2015〕1号)等工作要求,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下称“固戍一期”)现有处理工艺已无法满足新的水质需求,因此通过开展提标改造工作,将设计出水水质指标中的CODCr、BOD5、TP及NH3-N提高至地表水IV类标准,TN、SS及粪大肠菌群数等则继续按一级A标准执行。

由于改造工作时间紧迫,若引入第三方单位实施会使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界面、移交界面复杂,降低改造效率,无法满足改造工作的时间要求,且不利于建成后运营监管。同时考虑到提标改造工作是在现状存量设施上进行,必须实现“不停产、不减产、不降标”的连续运营,与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密不可分,具有一致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可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鉴此,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ROT单位,单一来源采购对象为深圳市瀚洋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 项目依据及参考标准:

固戍一期出水应满足地表准IV类排放标准,减少尾水排放对周边自然水体及珠江口海域的影响,力求本项目达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2016 年广东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3)《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年)》

(4)《深圳市治水提质工作计划(2015-2020)》

(5)《深圳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

(6)《深圳市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实施方案》

(7)《淡水河、 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3.工作内容及工程量清单:

本次提标改造工程主要内容为在原固戍一期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上,新建一组由细格栅、旋流沉砂池+RPIR生化池+转鼓细格栅+反硝化滤池+紫外消毒池组成的快速生化污水处理工艺,结合固戍一期原系统、固戍再生水厂,总体达到出水水质地表准IV类。中标人在实施提标改造工程期间,需遵循“不停产、不减量、不降标”的原则,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原特许经营协议”)及《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特许经营协议-扩容提标补充协议》(下称“扩容提标补充协议”)、《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特许经营协议-提标改造补充协议》(下称“提标改造补充协议”)、《深圳市固戍再生水厂特许经营委托运营服务特许合同及附件》(下称“再生水厂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4.技术要求:

(1)项目设备使用要求:

运营过程中,中标人需确保购置的备品备件充足,中标人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及年终盘点。合同政府方确认后的购买清单中的备品备件仅为主要部件,如有其它部件出现故障,中标人必须无条件修复或更换,保证运维设施的正常运行。

(2)项目组织实施要求:

①现场派驻要求:

A、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名单。

B、投标人须在在进场前配齐所有项目人员,具体证明材料及人员名单中标后须提供,并在改造、运维等服务过程中严格按数量及资质要求配备。

C、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所有人员实名制,根据排班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D、中标人未经合同政府方同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在合同期内不允许更改。未经政府方同意擅自更换的,政府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情节对其进行人员配备扣款处罚。

②人员变更:在服务期限内,项目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更换现场人员,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采购方提供书面申请并经采购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中标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如不经采购方同意擅自更换,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3)项目管理要求: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投标人须建立合格的技术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制度、保养检修制度、运行交接班制度、技术档案和运行日志制度,挂墙明示。按照规定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日常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运维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本项目工作内容、运维考核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项目各部位结构,掌握控制运用、修理等管理业务,做好所管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好管理台帐,及时对违反水质净化厂运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接受水务主管部门、采购人的监督及调配。

(4)提标改造污处理服务费单价

按照“一增一减”的原则,对提标改造后新增的建设投资及运营成本进行必要的前期测算,确定新增单价。 固戍一期提标改造后污水服务费价格调整说明如下:

本次提标改造后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其中,原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单价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龙华、固戍、沙井等3座污水处理厂调价等事宜的复函》(深财居函〔2017〕3087号)目前为0.854元/m3,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仅考虑提标改后的出水水质较现状出水水质变化而增加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上限单价为0.455元/m3,最终以中标单价为准。

自签订提标改造补充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需要进行调价时,仅调整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部分;自签订提标改造补充协议满三年之日起,按照原协议约定需要进行调价时,一并调整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及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后的价格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时间点开始执行。

(5)投资承担及其控制要求

①提标改造工程总投资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当自行合理控制提标改造总投资。提标改造总投资决算审核价超过造价站(即深圳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通过的概算的,除因采购人提出变更的外,超过部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②中标人须确保提标改造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含设备购置费用,下同)决算审核价不低于深圳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通过的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85%。

③若提标改造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低于审核后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85%,采购单位有权按照下述公式抵扣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抵扣金额=审核通过的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85%-提标改造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决算审核价。

④采购单位抵扣时,将按照抵扣金额不超过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50%的原则,进行分期抵扣,直至全部抵扣完。

(6)污水处理服务相关要求

①出水达标日:指各项水质在线监测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前提下,在线监测出水水质连续七日稳定、不间断地达到地表准IV类标准,经中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确认之日。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7月31日24时。

②出水达标要求:中标人应承诺,出水达标日后,固戍一期主要出水指标中的 COD、BOD、TP 及氨氮四项可达到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地表水IV类标准,TN、SS 及粪大肠菌群数等其他指标可达到原协议及其它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要求。以上新标准简称为“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将自减量提标起始日起执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要求如下:

水质指标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氨氮

(mg/L)

TN

(mg/L)

TP

(mg/L)

粪大肠菌群(个/L)

设计出水水质

≤30

≤6

≤10

≤1.5

≤15

≤0.3

1*103

(7)其他:无。


商务需求

注意:提供项目服务期限(完成期限)、项目进度安排、付款方式、验收要求、培训要求、售后服务要求。

商务需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根据原协议《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它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原特许经营期期限,至2028年12月8日止。

(2)续签要求,本项目选用方式①。

①不可续签。

②可续签,本项目合同期满后,政府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中标人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或续签,但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最多续签2次。政府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合同,并不再续签。合同项目提前终止时,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费用,政府方不负任何补偿责任。

□(3)续签标准:

(续签应与项目考核、验收情况挂钩) 。

2.质量考核标准及违约金:

(1)质量考核验收标准及要求:

①出水达标日:指各项水质在线监测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前提下,在线监测出水水质连续七日稳定、不间断地达到地表准IV类标准,经中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确认之日。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7月31日24时。

②出水达标要求:中标人应承诺,出水达标日后,固戍一期主要出水指标中的 COD、BOD、TP 及氨氮四项可达到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地表水IV类标准,TN、SS 及粪大肠菌群数等其他指标可达到原协议及其它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要求。以上新标准简称为“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将自减量提标起始日起执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要求如下:

水质指标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氨氮

(mg/L)

TN

(mg/L)

TP

(mg/L)

粪大肠菌群(个/L)

设计出水水质

≤30

≤6

≤10

≤1.5

≤15

≤0.3

1*103

③减量提标起始日:固戍二期建成并商业运营之日为固戍一期的减量提标起始日,自减量提标起始日起,采购人将按照地表水准Ⅳ类对固戍一期进行考核、付费。

(2)出水水质指标的检测、考核

鉴于目前固戍一期原系统(结合固戍再生水厂)与新建设施出水暂不具备统一采样检测、统一考核的条件,针对固戍一期原系统及新建设施出水水质,约定如下:

①针对固戍一期原系统,自减量提标起始日起:

a)固戍一期原系统结合固戍再生水厂的出水水质达到地表准IV类的,则采购人应依据原特许经营协议、再生水厂委托合同及提标改造补充协议,按照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再生水厂单价及提标改造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b)固戍一期原系统结合固戍再生水厂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地表准IV类的,采购人将按照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再生水厂单价及提标改造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依据原特许经营协议及再生水厂委托合同关于违反出水水质标准的约定向中标人扣减违约金;

c)如因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固戍再生水厂的停产,导致固戍一期原系统(结合固戍再生水厂)的出水水质无法达到地表准IV类的,中标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各级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受影响期间将按原特许经营协议对固戍一期原系统进行考核及付费;固戍再生水厂的考核及付费,则按照再生水厂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②针对固戍一期新建设施,自减量提标起始日起,采购人将按照地表准IV类标准进行考核,以新建设施减量提标阶段一级A单价及提标改造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形成的新建设施准IV类综合单价对该设施进行考核及付费,出水水质未达标时依据原特许经营协议关于违反出水水质标准的约定向中标人扣减违约金。

③当固戍一期原系统(结合固戍再生水厂)与新建设施出水具备统一按照地表准IV类采样检测条件后,出水采样点将迁移至总出水口,以该采样点的检测结果作为固戍一期原系统、再生水厂和新建设施的考核依据。

(3)违约金要求:

①水达标日逾期违约责任

出水达标日迟于2021年7月31日24时的,采购人有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违约金:

a)逾期未超过30天的(包含本数)部分,每逾期1日5万元。

b)逾期超过30天的(不包含本数)部分,每逾期1日10万元。

②更换排污许可证逾期违约责任

中标人在减量提标起始日起的60日内,应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最新出水标准的排污许可证,否则采购人有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③竣工验收日逾期违约责任

中标人应在减量提标起始日起的18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若工程竣工验收日晚于以上约定时间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违约金:

a)逾期未超过90天的(包含本数)部分,每逾期1日5万元。

b)逾期超过90天的(不包含本数)部分,每逾期1日10万元。

④出水水质及污泥含水率不达标违约责任

a)如果某一运营日,固戍一期出水水质中任一项污染物考核指标,经政府方或政府方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检测不符合提标改造后应达到的出水质量标准,则视为出水水质指标考核不达标。对于视为出水排放不达标污水水量的计费扣减与超标违约处罚:

对于原特许经营协议已经约定的污染物指标,将按照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处理方式予以核定。

此外,对于出水水质中粪大肠菌群数超标时的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粪大肠菌群数超标违约金=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出水中经确认的粪大肠菌群数超标出水水量

b)在进水水质发生超标情况时,仍将按照原特许经营协议对此做出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

c)污泥含水率的检测及考核:

项目公司自检污泥含水率超标,且在检测完成后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市甲方的,则仅视为当日污泥含水率超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抽检污泥超标的,则认定中标人从本次抽检日(含当日)至上次抽检日(不含当日)期间的污泥含水率超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抽检污泥达标的,则认定项目公司从本次抽检日(含当日)至上次抽检日(不含当日)期间的污泥含水率达标。

中标人应确保固戍一期的污泥含水率达标率不低于90%。若月达标率低于90%(不含90%),则视为该厂污泥厂内处理月度不达标,中标人应按每月3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月达标率计算方式如下:

月达标率=(1-不达标天数/当月天数)×100%

(今后如遇地方行政监管法规作出调整,上述违约金计算也将作相应调整。)

⑤其他违约责任

提标改造项目涉及固戍一期的新增污泥、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控制仍按原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现行的标准。前述标准若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

3.日常工作文件/项目提交成果:

(1)中标人应指定人员将各种日常巡检记录表、检查表、化验数据报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污泥运输及处理记录表、安全培训管理记录、往来文件分类等按月进行存档和上报。

(2)各类管养档案保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深圳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3)中标人在合同结束后进行项目移交时应将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技术档案原件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

(4)档案由文字材料、表格、照片等组成。

4.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

(1)安全生产

中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适用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a)定期排查治理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b)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c)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中标人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 应急管理

中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适用法律规定,根据采购人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体制、规章制度,通过制定各类应急处置措施、配备应急力量与物资,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紧急情况和灾害事故下的应对处置能力。

5.售后要求:

(1)售后服务团队:

项目管理团队成员。

(2)售后服务期限:

①合同期限内;②依照原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运营期满后,配合政府方做好固戍一期的运营交接工作。

(3)故障响应时间:

中标人应7天*24小时响应服务,配合政府方,提供全天候、不间断的服务。

6.合同计价方式,本项目选用方式(2)。

(1)总价包干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其他。

7.投标报价要求:

(1)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上限为0.455元/m3。

(2)按实际处理污水量,结合原特许经营协议、其它补充协议、《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特许经营协议-提标改造补充协议》 约定和中标单价核算年度运营费。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除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5)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6)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8.分项报价表:

固戍水质净化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

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构成明细表

序号

费用名称

单位金额(元/m3)

占单价的比例(%)

备注

1

固定

成本

日常维修费




2

管理费和其他




3

工资福利




4

投资摊销




5

变动

成本

动力费




6

化学药剂费




7

自来水费




8

所得税+其他税




9

运营利润




10

合计(污水处理费服务单价)





注:此表供参考,投标人可根据情况调整。标报价中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包括所有现在及将来的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种(所得税除外),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污水处理服务费应根据适用法律考虑中标人应纳税款,使其不会因缴纳或扣除任何税款而减少预期收入。

9.履约担保,本项目选用方式(1)。

(1)无需履约担保。

(2)需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10.付款方式:

自减量提标起始日起,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调整为“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随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一并计费及支付。

以上新增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及附加等税费(所得税除外)。

11.回避条款:

无。

12.其他:

无。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其他

谈判要求及程序

1.谈判要求

1.1 本项目谈判小组将于递交谈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一定时间内即开始进行谈判;

1.2谈判小组为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谈判。

2.谈判应答文件的审查

2.1 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应答无效处理,不得进入谈判:

(1)供应商不符合项目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且无法按照谈判小组要求及时补充的(详见邀请函 供应商资格,其中未列示的资格要求不得导致废标);

(2)供应商缺席谈判的;

3.谈判应答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3.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供应商应进行澄清、说明。

3.2 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4.谈判方式及程序

4.1本项目的谈判方式为网上谈判(电话沟通,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报价)。按照单一来源采购规则要求,本项目的谈判为三轮,具体顺序为:第一轮报价(谈判)—>第二轮谈判—>第二轮报价—>第三轮谈判—>第三轮报价(最终报价);应答文件中的报价及承诺内容即为投标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谈判)承诺。

4.2具体谈判程序如下:

4.2.1第二轮谈判:供应商上传谈判应答文件后,应在开标时间后登录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点击网上谈判菜单,进入本项目的网页,查看公告栏;公告栏中将提示供应商按照系统随机抽取的谈判顺序依次进行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视情况拨打供应商电话进行沟通(如谈判小组认为无必要,将直接跳过与相关供应商沟通的环节);

4.2.2第二轮报价:第二轮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将启动供应商第二轮报价程序(网上系统将有相关提示);开始报价时,公告栏会提示“报价开始,请在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报价”;供应商的报盘时间为10分钟,只能提交一次报盘,提交后将不能修改;此次报盘为第二轮报价,如有谈判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可在网上系统的“服务承诺”及“附加说明”栏中进行填写;所有供应商都提交报盘或报盘时间截止将结束报盘,谈判小组有权酌情延长报盘时间;

4.2.3 第三轮谈判,具体操作方法与第二轮谈判一致;

4.2.4第三轮报价(最终报价),具体操作方法与第二轮报价一致;

详细的操作指南请登陆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n),在“供应商—投标—操作指南”栏目下载《网上在线谈判软件供应商操作指南》。

4.2.5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供应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2.6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附件



1: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48小时(公休日、节假日时间不计算在内)。在公示期内,供应商如需要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zggzy.com/),在“采购申报→提出需求疑问”功能点填写意见或建议,由采购人进行回复。
2:采购需求不等同于正式发布的采购文件,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属于对采购文件质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提标改造 一期 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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