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扎实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的部署安排,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现将《办法》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示日期: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23日
二、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
以下方式对该《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1.电话:0555-5211029
2.电子邮箱:1476674539@qq.com
联系人:王胜伟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多测合一”改革,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提升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持续创优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测函〔2021〕39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19〕32号)、《马鞍山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马四最办〔2020〕13号)、《马鞍山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100条(3.0)版的通知》(马四最办〔2021〕3号)、《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建审改办﹝2021﹞15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将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绿化等行政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测绘业务,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的全部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分阶段或将四个阶段涉及全部测绘事项一次性委托给一家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单位进行测绘,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服务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全流程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减少委托次数,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综合测绘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综合测绘主要包括报建图测绘等;施工许可阶段综合测绘主要包括规划放线、规划验线、房产面积测算等;竣工验收阶段综合测绘主要包括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房产测量、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补充测绘等。
规划验线属于行政监管行为,该测绘事项可不纳入“多测合一”范围。如需纳入,应委托与规划放线非同一家测绘服务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经开区(示范园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范围内所有涉及政府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建、市城管、市人防、市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实施“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共同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统一技术规定和成果报告样本,建设服务平台,实施成果共享互认,督促指导县级“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落实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业务指导、成果审核、档案归档、监督管理和本系统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负责“多测合一”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三章资质资格
第七条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持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专业类别须包括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
(四)近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用记录。
鼓励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测绘服务单位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满足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服务平台
第八条建设服务平台,提供“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办理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搭建马鞍山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与林业征管一体化建设系统、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等互联互通,全面应用“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建立“用户线上委托、项目网上备案、材料自动流转、部门并联审核、成果共享互认、档案在线归集”的全程网办模式,实现对“多测合一”自动化、网络化管理。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业务咨询、接受投诉建议等服务。
第九条 “多测合一”涉密测绘成果不得从“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入库和共享,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采取保密措施,线下提交办理。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具备项目委托、项目备案、业务督办、成果提交、并联审核、数据共享、档案归集、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实行痕迹管理,全过程业务办理可追溯。
第五章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测绘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等,制定《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统一“多测合一”技术规定和成果报告样本,测绘服务单位依据《导则》开展测绘作业并提交测绘成果。《导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不动产登记为导向,施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以下简称《规则》),以不动产单位代码作为标的物的唯一标识,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规则》,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负责指导不动产单元代码的赋码工作。
第六章测绘市场
第十四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单位进入我市“多测合一”测绘市场承揽业务,由委托方依法自主选择测绘服务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清理、取消政策文件和限制性措施,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服务单位,破除行业垄断,培育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市场。
第七章名录库管理
第十五条为方便委托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单位,有序开放测绘市场,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建立马鞍山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第十六条委托方可自主在名录库中委托,也可在名录库之外委托测绘服务单位,但委托的测绘服务单位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方委托测绘服务单位的方式须执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要求,须公开招投标的,委托方事先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名录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单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建立,自愿申请加入,并实行动态管理。但在名录库之外委托或依法通过招投标委托的测绘服务单位,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加入名录库,强化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单位,可登录“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入库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录入“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库名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一并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条 名录库中各测绘服务单位,应在“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发证机关、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及证书有效期、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和业务类型、作业限制范围、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测绘专业高、中、初级各级人数和测绘相关专业人数、技术装备、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业绩、信誉荣誉、通讯方式等信息,便于委托方了解和选择,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测绘服务单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测绘服务单位服务质量满意度总体评价制度,由市相关部门、委托方对测绘服务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总体评价。
第二十二条 总体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等级为一至五星。五星为“非常满意”,四星为“满意”,三星为“基本满意”,二星为“不满意”,一星为“非常不满意”,也可输入具体的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测绘服务单位认为委托方总体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通过业务办理系统“评价申诉”功能进行申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诉后会同市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明确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底根据“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对测绘服务单位满意度总体评价统计汇总结果,经公示后,作为名录库名单保留和撤除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名录库中的测绘服务单位,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从名录库名单中撤除,应依法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处罚结果及时纳入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从撤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资质资格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测绘服务单位在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
(三)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四)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五)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违法转、分包的;
(六)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测绘市场的;
(七)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八)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十)当年内不良信用信息被依法公示两次(含)以上的;
(十一)当年内因测绘成果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不合理收费等原因被委托方投诉查证属实或未按《导则》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提供测绘成果或不及时准确更新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发布的单位相关信息三次(含)以上的;
(十二)当年满意度总体评价结果“非常不满意”评价总数超过年度完成总项目数5%或“不满意”评价总数超过当年完成总项目数10%的;
(十三)测绘单位受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四)测绘服务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求、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十五)有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多测合一”项目实施期间,测绘服务单位被移出名录库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完成的“多测合一”业务,其已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核入库的测绘成果,仍然有效。
第八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测绘项目委托。委托方可登录“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在名录库中依法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事项分阶段或全流程四阶段一次性委托给一家测绘服务单位进行测绘,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多测合一”测绘合同,约定测绘内容、技术标准、工期、提交的测绘成果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种类、格式、份数等要求、合同价款、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也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名录库之外依法委托,按规定须招投标的,由委托方事先依法进行招投标。
(二)项目登记备案。测绘服务单位在依法签订“多测合一”测绘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在“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421号)要求对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能够当日办理的当日办结)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省外测绘服务单位须同时在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登记备案。不予登记备案的,不得开展“多测合一”测绘工作。
(三)进行测绘作业。测绘服务单位根据“多测合一”测绘合同约定的测绘事项和工期要求等,按照《导则》等技术规定,进行测绘作业。测绘作业前,委托方应向测绘服务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可靠基础资料;测绘服务单位可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相关部门应给予业务指导。
(四)测绘成果提交。测绘作业结束后,测绘服务单位按照“多测合一”测绘合同约定和《导则》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向委托方提交测绘成果,经委托方签收认可后,提交至“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测绘服务单位应保证其提交的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提交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测绘服务单位原因的除外。
(五)部门并联审核。按照“谁审批、谁审核”的原则,“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将经委托方签收认可的测绘成果分别推送至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测绘服务单位,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整改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提交,审核入库。
(六)成果入库归档。相关部门将经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推入“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归档。
第九章 成果共享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信息共享,已经入库归档的测绘成果,由“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推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相关审批事项办理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按照建设时序分别提交,前环节已经提交且没有变化的成果,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凡是可以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获取的成果,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凡是未提交至“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测绘成果,相关部门不得采用。
第三十条已入库的“多测合一”成果,确因存在错误或已发生变化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交成果,审核入库,确保“多测合一”成果的唯一性。
第十章 成果汇交
第三十一条 “多测合一”成果汇交,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8号)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要求推送入库后,作为电子档案在“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存档;纸质档案由委托方随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一并归档。电子和纸质档案要相一致,加盖测绘服务单位印章。
第十二章 测绘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多测合一”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测绘费用,在“多测合一”测绘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建、市城管、市人防、市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增强对本部门涉及的“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管力量,强化对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拓展业务面,提升监管能力。引导测绘服务单位增强质量意识,加大高水平测绘技术人员引进力度,着重培养专业质量检查人才,制定并切实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设立质量检查岗位,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建、市城管、市人防、市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建立质量监督抽查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的信用记录。监督抽查经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加大测绘服务单位信用管理,将信用不良的测绘服务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将失信情况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并依法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依法查处委托方和测绘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测绘行为。市住建、市城管、市人防、市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发现委托方和测绘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测绘行为,应及时移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三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建、市城管、市人防、市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和市有关单位人员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等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实行“多测合一”。
第四十条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的通知》(马建审改办﹝2020﹞4号)已被本办法替代,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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