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医疗服务项目需求公示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医疗服务项目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 |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医疗服务项目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1930000 | ||||||||||||||||||||||||||||||||||||||||||||||||||||||||||||||||||||||||||||||||||||||||||||||||
项目背景 | 为完善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的相关功能配套,给学校师生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与服务,现就学校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投标人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相关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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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1、 项目概况 为完善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的相关功能配套,给学校师生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与服务,现就学校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位于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永久校区#2学生公寓D栋东面一、二层,医疗服务场地面积约900平方米(详见图纸)。学校与投标人合作共建医疗服务中心,学校提供本项目运营开展所需的业务用房、水电、保洁、物业管理、污水处理等支持保障,中标人按照社区健康服务站标准进行功能完善设计与必要的二次装修改造,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以及医务人员,并负责医疗服务中心日常运行服务管理。 2021年在校师生及各类人员约2000人左右,随着学校规模逐年增长,远期在校师生和各类人员5000人左右,其中部分人员为外籍师生。 2、项目服务基本内容 为满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师生员工的基本日常诊疗、疫苗接种和保健服务等医疗保障需求,学校提供现有医务室用房一、二层约900平方米作为医疗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中标人按社区健康服务站标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卫计规[2018]1号))要求完善设计和装修,申报手续和装修费用由其负责。医疗服务中心运营时医疗业务用房所需的房屋结构性维修维护及水、点到场等支持保障由学校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水电费由学校承担;投标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投标人按照深圳市社区服务站的要求和标准负责设置医疗服务中心科室,应开设全科诊室、换药室、药房收费室、治疗室、检验室、中医理疗室等,其中检验室需要设置心电图、血液检测等服务。能充分满足学生、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及日常诊疗需求。 4、医疗服务要求及标准 4.1 投标人须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按照医疗行业的管理规定,配备具有2年及以上行业从业资格的医护技术人员在医疗中心接诊行医,主要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诊治工作、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工作。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负有合作经营期间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全部责任。医生曾取得英语六级等级证书,护士曾取得英语四级等级证书,或所学外语为俄语,可以用英语或俄语进行简单交流沟通。 4.2中标人须按照国家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门对医疗保健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的社康服务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行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学校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4.3中标人负责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提供统一招标采购的深圳市医保目录内的常用药品,零差率销售,满足教职工及学生的用药需求。保证药品质量,及时监控药品效期,无霉变、失效情况。 4.4投标人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深圳市规定的(社区健康服务站)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列明所有服务费用并挂墙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4.5学校有权对中标人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管理、医疗服务、医疗设备、药品质量、医疗收费等)进行全面监督,中标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学校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标人应及时进行整改。 4.6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等在医疗中心就诊,都应使用医保卡(教职员工使用社保卡、学生使用大学生医保卡),并按医保有关文件执行扣费,自费部分由师生个人支付。对于个别未办、未带医保卡的师生员工就诊时,按物价部门指导价格收费。 4.7中标人须提供医疗中心24小时值班服务(包括双休日、节假日)。每学期,中标人须保证医疗服务中心配备常驻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医疗中心配备4名医生、2名护士,医疗中心全天24小时开放,分早、中、晚3班轮值,早班及中班每班安排1名医生及1名护士,晚班安排1名医生值班。 4.8中标人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重大疾病转诊制度。对于师生中出现的重病、传染性疾病、突发外伤疾病等,中标人应尽全力调集足够的技术力量,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或应急处理,防止事态扩展,对不能医治的疾病应及时转诊至医院诊治,并将情况及时向采购人监管部门通报。配合学校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如发生传染病疫情,中标人在上报卫生防疫部门的同时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4.9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新生入学体检服务工作,费用按物价部门指导价格收费,及时出具规范、准确、详细的体检报告,并协助采购人建立学生医疗保健档案,协助填写上报省高校医疗管理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种表格、数据情况。 4.10在合同期内,中标人应承担学校师生常见病、流行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指导工作,承担学校大型活动(新生军训驻地医疗服务、校运会、各类考试、各类竞赛、大型活动、新生开学、大学生体测、毕业典礼、招生现场等)的医疗保障工作。其中,新生军训驻地医疗服务,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1-2名医生保障服务及医疗配套服务;其他各类大型活动需提供1-2名医生到现场进行医疗保障服务,人员劳务和药品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4.11中标人提供专家就诊服务,定期根据采购方需求安排不同科室的医生到采购人单位坐诊。中标人需提供特色服务,如养生保健相关知识咨询与培训、开展大学生急救知识培训及心理卫生知识讲座等。根据国家对高校学生卫生保健预防工作的要求,协助采购人做好学生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包括常见病、多发病、季节病、传染性疾病等),配合采购人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宣传和处理工作;搞好卫生与疾病防治宣传、爱国卫生运动和采购人对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做好自身的环境卫生。 4.12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医疗需求,中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医生或技术人员到采购人单位开展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具体情况视采购人需求而定。 4.13中标人须为学校开通24小时绿色通道,可拨打120出动救护车及相关抢救设备,保障急诊患者得到及时诊疗。 4.14中标人需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操作过程中出现医疗差错事故、医疗纠纷,均由中标人负全部责任。 4.15合同期满不再继续合作医疗中心的,采购人不负责中标人的库存药品,由中标人自行处理。 4.16中标人的损失,包括因盗窃、物品损失、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造成的损失、不可逆转的自然损失,均由中标人自己负责。 4.17中标人接受学校监管和综合测评,出现师生有效投诉应及时整改,没有按学校书面要求及时整改三次及以上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4.18 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医疗废物垃圾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以防止医源性有害物质的传播而造成学校环境的污染。 4.19中标人员工报酬福利及其他民事经济关系,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如发生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安全事故等情形,应自行负责妥善处理。 4.20中标人负责医疗中心所需医疗设备的采购、维修和保养工作。 4.21中标人应为医疗中心前期建设提供全面技术指导和协助工作,确保学校医疗中心科室门诊用房平面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产生交叉感染问题。生活垃圾以及污染物处理和污水排放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 4.22中标人员工应全面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学校的相关纪律及规范。中标人应对违反学校相关纪律规范的工作人员有对应处罚措施,并根据采购人要求对违反学校纪律规范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替换。 4.23中标人应为学校配置总价值不低于40万的诊疗用新设施设备(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和发票),学校按年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费用包含在总报价内。 | ||||||||||||||||||||||||||||||||||||||||||||||||||||||||||||||||||||||||||||||||||||||||||||||||
商务需求 | 1、投标报价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行政费用(含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加班等费用)、相关医疗药品费、诊疗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相关划分标准见项目需求)、医疗垃圾处理费、设备设施分摊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可预见费、法定税费、招标范围有关项目内容要求所列的各项指定费用等。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193.5万元,超过预算限价为无效投标。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中提出的综合单价(如适用)或总价为依据. 2、项目服务期限及付款方式 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通过学校师生的满意度调查,履约评价表被评为4星及以上的,合同期满后,可与学校续签合同,续签最多不超过两次。 按半年支付费用。中标人提供正规票据后,由采购人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第一次支付中标人50%中标费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余下的50%费用。如续签,费用以同样方式支付。 | ||||||||||||||||||||||||||||||||||||||||||||||||||||||||||||||||||||||||||||||||||||||||||||||||
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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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附件 | 3-1医疗服务项目需求申报书 2021-6-1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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