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肃财采投处〔2021〕2号)
肃南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肃财采投处〔2021〕2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肃南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肃财采投处〔202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肃南县2021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项目编号:SJYZC2021GK-013)”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甘肃晟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裕固风情街
被投诉人2: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皇城路40号
二、投诉事项
2021年5月19日,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项目编号:SJYZC2021GK-013)”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5月20日正式受理。
投诉人认为: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一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八项第3条的特定资格要求:(4)供应商只允许参加其中一个包的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投诉请求:
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人和代理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请求就上述投诉事项予以核实,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纠正及处理。
三、核查结果
经我机关对该项目实地调查、对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书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八种情形视为对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核查,本项目位于肃南县康乐镇天然牧场,属于高海拔地区(海拔:2600m-4300m),条件特殊,天然草原补播改良草种具有特殊性,当地的地理、海拔、环境会直接影响补播改良质量,且草地补播时效性会影响天然草原补播改良的效果,为达到草种质量的要求,划分不同的标段符合项目招标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只允许参加其中一个包的投标活动,属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且投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次项目采购中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存在。因此该招标文件对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和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性待遇的问题。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肃南县人民政府或者张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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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处理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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