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学院北区综合琴房建设设计服务采购
桂林旅游学院北区综合琴房建设设计服务采购
我校拟对校园北区综合琴房建设设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标人的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
2.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二、招标项目及内容:
项目名称:桂林旅游学院北区综合琴房建设设计服务采购
项目预算:13.4万元
三、招标内容及要求:
1、内容:北区生活服务中心3、4层(建筑面积(含有公共部分走道)共计约1735平方米)室内设计服务,包括50间学生琴房、16间教师琴房、1间办公室、公共空间、1间电钢琴教室、1间扬琴教室、1间双排键教室、1间古筝教室、1间阮教室的室内设计,以及其消防系统,空调和新风系统,电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要求成果为:全套效果图及全套施工图纸。
2、交付及工期:中标人中标后7日内,按甲方要求完成全部设计。
四、项目预算
该项目采购预算控制价为13.4万元,高于采购预算的为无效报价。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方式:
该项目采用经过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6月18日10时
开标地点:桂林旅游学院雁山校区行政楼国资处301办公室
七、投标要求:
投标人必须于2021年6月 18 日上午9:00-10:00,将报价密封文件交至桂林旅游学院雁山校区行政楼301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袁老师收。
投标人须交的材料如下: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提供合理的平面布局设计图,根据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北区生活服务中心3、4层建筑面积(含有公共部分走道)共计约1735平方米室内设计,须设计出50间学生琴房、16间教师琴房、1间办公室、公共空间、1间电钢琴教室、1间扬琴教室、1间双排键教室、1间古筝教室、1间阮教室的室内平面布局设计图,平面布局设计图可参考招标文件中的附件1、附件2;
5.报价函(本报价总价包干);
以上资料逐页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为无效标。
采购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电话:0773-3691052
桂林旅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6月15日
附件3:合同模板
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的资料。
1.5本工程甲方确定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1.6甲方工程建设的核心理念和工程定位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 分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估算造价 (万元) | 收费 标准 | 估算设计费(元) | |||
层数 | 建筑面积(㎡) | 方案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 | |||||
1 | |||||||||
优惠取费后合计 | 详见说明 | ||||||||
说明 | 1、设计内容:二次供水加压站及部分自来水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技术配合。 2、设计取费按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计算,附加调整系数取值,专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系数/ 。计算结果按优惠费率取费得到。 |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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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6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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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设计(含效果图)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根据业主建设进度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出图进度计划。 | |
2 | 施工图设计 | 方案批准后10日内 | ||
3 | 所有设计文件电子文件 | 与所对应纸质版资料同时提交 |
设计人应于约定时限内,按约定份数、规格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否则,设计人应及时修改、补充直至通过审批为止,因此造成设计成果交付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
双方商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详本合同第二条中说明。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付款 | 100% | 结清 | 全部设计资料及文件交付且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建设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十日内。 |
说明:
1.本工程采用总价费用,除重大设计变更且双方协商一致外,不再对设计费用进行调整;
2.发包人支付款项前,设计人须提前开具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较大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费用计算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由此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必要开支已包含在总设计费用中,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6.1.5设计人因履行本合同所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此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提供并享有知识产权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设计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相关规范与规定。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若因此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成果的,设计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设计人交付质量达标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若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若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索赔。
6.2.7设计人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任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分包、转包或挂靠等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设计任务。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在三日内将已收取的设计费全部返还给发包人,同时按合同价款2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解约违约金。
6.2.8设计人必须保证其提交给发包人使用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发包人不会因为使用该等涉及资料及文件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由设计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给予任何赔偿/补偿;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就该阶段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未付设计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若遇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等原因导致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超过60日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暂停本合同履行,发包人按7.1条规定向设计人支付应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按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全部已收取设计费,并按总设计费用的20%向发包人支付解约违约金。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不得擅自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或擅自以分包、转包或挂靠等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设计任务。否则,设计人除须将已收取的设计费全部返还给发包人外,还应按总设计费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设计人出现违约情形且经发包人催告限期内未予整改的,逾期每一日,应按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设计人应按合同总设计费用的20%支付解约违约金。
7.7 若任一方违约,除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相对方维权造成的律师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损失。
第八条 其他
8.1在超出本合同设计服务范围的情况下,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超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份数向设计人索取设计资料及文件的,超出部分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取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8.8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书面通知等有关文书可按当事人落款处列明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通讯信息如有变更,双方均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对方。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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