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项目名称: |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共青团合肥市委 | 项目地址: | 瑶海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立项的复函 | 项目审批单位: |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0-04-30 09:37:36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共青团合肥市委 | 项目地址: | 瑶海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立项的复函 | 项目审批单位: |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0-04-30 09:37:36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1BFFAZ00703
原公告日期:2021年04月16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7
2021BFFAZ00703
补充内容
本项目工程图纸有补充,已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依据最新图纸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2021年6月3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1BFFAZ00703
原公告日期:2021年04月16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6
2021BFFAZ00703
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内容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有更新调整,已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以《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为准,请投标人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11:00”,现延期到“2021年6月15日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4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2021年5月31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1BFFAZ00703
原公告日期:2021年04月16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5
2021BFFAZ00703
第一部分:调整及变更部分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及电子招标公告中“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3.8 其他要求”现调整为:
3.8.1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要求: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证(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500万元。该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一卡通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及引导系统、机房工程。且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注:拟派项目负责人系指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
3.8.2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要求: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证(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智能化相关专业:计算机、机电工程、电子信息、通信工程、自动化、建筑电气)。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现调整为:
其他要求 |
1.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社保证明材料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自2020 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本地化服务要求: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181*****3001.png">要求 □不要求 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和社保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公告网站截图(含网址);
2.1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2.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须含有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2.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3.对于本地化服务要求第(1)种情形的,应当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第(2)种情形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第(3)种情形的,应当提供承诺函;第(4)种情形的,提供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3.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认证,投标人奖项,人员奖项有调整,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现变更如下,以此为准: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3(1) | 商务评分标准 | 投标人资质、认证 | 6分 | 1.投标人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得2分。 2.投标人具有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达到五级的得2分,四级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3.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其中服务资质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一级的,得2分,贰级资质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上述1-3项内容的评审依据。 | ||||||||||||||||||||||||||||||||||||||||||||||||||||||||||||||||
人员资质、认证 | 6分 | 参与本项目实施的团队人员: 1.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2.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3.具有PMP管理人员证书。 本项满分6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注:1)上述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技术负责人,投标文件中明确即可,否则本项不予得分。 2)上述人员不包含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20 年 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 6个月的上述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
投标人业绩 | 9分 |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500万元。该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一卡通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及引导系统、机房工程。 每提供一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9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含网址);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须含有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5.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及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 | ||||||||||||||||||||||||||||||||||||||||||||||||||||||||||||||||||
人员业绩 | 6分 | 拟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500万元。该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一卡通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及引导系统、机房工程。 每提供一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6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公告网站截图(含网址);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须含有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5.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及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 6.拟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 ||||||||||||||||||||||||||||||||||||||||||||||||||||||||||||||||||
投标人奖项、荣誉 | 4分 |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智能化工程: 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如安徽省“黄山杯”、安徽省外奖项(名称见附表)需等同于“黄山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还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2)同一个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不累加得分,以其获得的最高奖项对应的最高分值计一次; 3)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 4)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截图示例后附。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人员奖项、荣誉 | 4分 |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与的以下项目之一: (1)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须在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2)智能化工程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须在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如安徽省“黄山杯”、安徽省外奖项(名称见附表)需等同于“黄山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还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2)同一个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不累加得分,以其获得的最高奖项对应的最高分值计一次; 3)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 4)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截图示例后附。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2.2.3(2) | 技术评分标准 | 品牌评审 | 2分 | 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中“推荐品牌表”的要求,对投标人所选产品品牌档次、推荐品牌的响应情况、品牌美誉度等进行综合评价,优秀的1.5<F≤2分,良好的1<F≤1.5分,一般的0≤F<1分。未提供品牌响应情况的不得分。 注: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业绩等证明材料供评委会评审。 | ||||||||||||||||||||||||||||||||||||||||||||||||||||||||||||||||
系统兼容性评审 | 2分 | 根据本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中“系统兼容性响应表”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全部响应的得2分,在2分的基础上,每有一项(“系统兼容性响应表”1个序号项为1项)不响应扣0.5分,扣完为止。 | ||||||||||||||||||||||||||||||||||||||||||||||||||||||||||||||||||
技术评审 | 10分 | 投标人须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中“(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表格各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10分为基础分,每有一个序号项负偏离扣1分,扣至0分为止;完全响应的,得10分;本项满分10分。 注:投标人须填写“已提供”或“未提供”;如填写“已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表中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为便于评委会评审,提供的有效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按照上表格式逐一填写提供情况及投标文件中对应节点的对应页码,并在每项资料首页标注材料中文名称。证明材料可根据需要提供封面及关键页,必须能完整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 ||||||||||||||||||||||||||||||||||||||||||||||||||||||||||||||||||
软件自主定制开发能力 | 4分 | 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建筑可视化管理平台的自主定制开发能力(如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级别、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人脸门禁智能管理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等)、应用能力(如类似定制开发业绩)、交付能力(如项目团队配备的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进行横向比较。由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优的得3分≤F≤4分,良的得2分≤F<3分,一般的得1分≤F<2分,没有的不得分。 | ||||||||||||||||||||||||||||||||||||||||||||||||||||||||||||||||||
施工组织设计 | 8分 | 对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物资供应计划;与总包及各专业承包单位配合的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的合理性、科学性、可靠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审,优的得7≤F≤8分、良的得4≤F<7分、一般的得1≤F<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售后服务能力 | 3分 | 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证明材料、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智能化工程维保案例及维保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优秀得2≤F≤3分,良好的得1≤F<2分,一般的得 0.5≤F<1 分,没有不得分。 | ||||||||||||||||||||||||||||||||||||||||||||||||||||||||||||||||||
质保期 | 1分 | 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免费质保期的基础上,投标人提供免费延长质保承诺函的,承诺免费延长质保期且延长时间不低于两年(730天)的,得1分,满分1分。不足两年或未提供免费提供延长质保承诺函的不得分。 | ||||||||||||||||||||||||||||||||||||||||||||||||||||||||||||||||||
BIM演示 | 5分 | 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并采用BIM技术导出施工全过程动漫演示视频(8-15分钟)。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全过程(要包含对重难点的介绍和应对方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重难点、安全文明及绿色施工,能反映主要工序和施工主要进度节点的总进度施工模拟(4D)等)演示视频进行评审。优的,得4分≤F≤5分;良的,得2分≤F<4分;一般的,得1分≤F<2分。未演示的不得分。 注: 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演示U盘(U盘内应包含以上演示内容),单独密封,并在封套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演示U盘视频材料格式建议采用mp4 格式或avi格式,若演示U盘视频材料在评标现场无法播放,由此造成的相关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应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将演示材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开标现场密封提交。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或未按规定地点递交,则本项不得分。 | ||||||||||||||||||||||||||||||||||||||||||||||||||||||||||||||||||
2.2.3(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评标价 | 30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投标报价评分得该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其他评标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安徽省外等同于“黄山杯”的奖项名称(有最新更新名称的以实际最新名称为准):
| ||||||||||||||||||||||||||||||||||||||||||||||||||||||||||||||||||||
截图示例: ********170223934001.jpg"> |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 原投标人疑问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17:30”,现延期到“2021年5月30日17:3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7日11:00”,现延期到“2021年6月10日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2021年5月25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1BFFAZ00703
原公告日期:2021年04月16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4
2021BFFAZ00703
第一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本项目暂停,具体开标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2021年5月6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1BFFAZ00703
原公告日期:2021年04月16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3
2021BFFAZ0070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45页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资质、认证中要求“1.投标人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得2分,贰级资质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
本次项目为智能化系统工程招标,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国家住建部网站公布“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承担业务范围明确指出,“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本次招标的所有智能化系统都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业务范围,拥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已经完全可以承担上述工程范围的实施内容,再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作为加分要求,已然不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
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35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机电安装工程内容包括锅炉、通风空调、制冷、电气、仪表、电机、压缩机机组和广播电影、电视播控等设备。
本项目并无上述提到的“锅炉、通风空调、制冷、电气、仪表、电机、压缩机机组和广播电影、电视播控等设备”制作安装内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及安装。本项目即使有与上述安装内容存在轻微关联的施工内容,其规模也是微乎其微,所占的建设预算甚至不到本次5000万预算的百分之一,更不用设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作为加分项。对此设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明确。
上述招标要求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诉求:取消该评分项;或者增加与招标内容关联度较大的其他资质作为加分项。修改如:投标人具有机电安装专业承包资质(或机电工程总承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技术能力资质,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2分。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45页商务评分标准-人员资质、认证中要求“参与本项目实施的团队人员:1.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2.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3.具有PMP管理人员证书。本项满分6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注:1)上述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技术负责人,投标文件中明确即可,否则本项不予得分。2)上述人员不包含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
本条评分办法设置严重不合理,后面明确提出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目的不就是为了保证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专人做专事,为何前面却又独独要求上述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技术负责人呢。这样明显的限制条款是不是为某些单位量身定制而为之呢。
技术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技术决策、技术指导,本身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职责重大。并且本项目已经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此要求人员完全可胜任技术负责人岗位。如若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其他技术人员,完全可以要求项目管理班组配备齐全。但本条评分办法却要求技术负责人持有多种证书,一岗多职,这样的要求本身就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诉求:将评分要求修改为“参与本项目实施的团队人员:1.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2.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3.具有PMP管理人员证书。本项满分6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注:1)上述人员不包含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46页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要求“2016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500万元。该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一卡通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及引导系统、机房工程。每提供一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9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明确规定电子与智能化专业工程壹级资质可承接各建筑工程智能化施工,仅对二级及三级资质所能承接的智能化项目合同额作出要求,并未对一级资质所承接的智能化施工项目合同额做任何限制。
http://www.mohurd.gov.cn/wbdt/xzzx/zzfjbz/200611/t20061123_160447.html
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能承接的智能化系统涵盖本项目所有子系统,而且本项目与其他项目智能化系统施工并无本质区别,而且资格条件已经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要有3500万及以上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业绩,原则上已经满足招标要求。一级资质可承接1200万以上的智能化工程,招标仅设置3500万以上业绩作为加分项,加上投标人及人员资格审查业绩和投标人及人员评分业绩不可重复使用,投标人评分如需满分,需要提供多达7个3500万以上类似业绩。在投标人已经具备本项目施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提出过多的业绩要求,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予以明确。此条款明显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此评分条款仅对3500万及以上智能化业绩给予加分,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其他规模的项目不做加分,此评分条款设置属于将投标人业绩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违规行为。
同时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公业(2020)120号”第(一)条合理设置业绩中规定“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加分部分每个标段所有业绩累计不超过3个。业绩涉及金额、建筑面积等多项指标的,只能设置一项,且不超过该项对应指标的70%。”所以本项目设置如此多的评分业绩有违规行为。
网址:http://zwgk.hefei.gov.cn/public/6231/105274059.html
诉求:减少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数量,或者资格审查业绩及评分业绩可重复使用。建议评分办法调整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500万元。该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一卡通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及引导系统、机房工程。每提供一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得5分,满分10分。”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46页商务评分标准-人员业绩中要求“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自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 【数据中心、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 】,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500万元。该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一卡通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及引导系统、机房工程。每提供一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6分。”
首先一级建造师可以承担大中小型项目工程负责人,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对各类工程项目的规模做了具体规定:如果以投资额为标准,3000万以上项目为大型,1000万以下为小型,1000-3000万为中型。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已经具备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职位。过多的业绩要求是否合理合规。
其次项目经理的职责是组织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和施工设计,全面负责项目部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礼貌、财务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招标文件已经在资格条件中要求项目经理具有3500万以上的类似业绩,说明我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有过类似工程成功经验,具有胜任本项目项目经理的能力。再此条件下依然要求提供多个3500万以上类似业绩,是否合理。
再者以安徽为代表的全国中部省份,经济发达程度与北、上、广、江、浙、深圳等发达地区仍有差距,安徽的智能化工程整体建设规模近两年不断扩大,但根据安徽省的现有的经济水平,且考虑到很多大型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安徽省内现阶段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只有少数建设规模达到单项合同3500万元以上,同时一个大型建筑智能化工程从开始到竣工验收阶段一般至少需要2—3年时间。按照评分要求需要项目经理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担任过3个3500万以上大型智能化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徽本土企业有且只有一家可以满足此条要求。这样的评分细则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指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同时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公业(2020)120号”文第(一)条合理设置业绩中规定“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加分部分每个标段所有业绩累计不超过3个。业绩涉及金额、建筑面积等多项指标的,只能设置一项,且不超过该项对应指标的70%。”本项目在已经设置初审业绩、投标人评分业绩的基础上增加人员业绩,过多的要求业绩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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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取消人员业绩评分要求。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46页商务评分标准-人员奖项、荣誉“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与的公共建筑工程 【 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参与的智能化工程 【 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该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①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名称见附表)的,得 1 分;
②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如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的,得 2 分。
本项满分 4 分,最多只计取 3 个奖项。”
首先不论是“黄山杯”还是“鲁班奖”,获奖的主体是企业而非个人。此类的奖项也并非是人员的奖项和荣誉,同时项目的获奖也并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一人的成果,是整个企业及项目管理班组共同努力的表彰,所以在人员奖项、荣誉中设置此奖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其次评分办法已经在“投标人奖项、荣誉”中要求了提供了获奖信息,证明了企业具有此部分荣誉,此处不需要再次提供。
同时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公业(2020)120号”文第(二)条规范设置施工总承包项目奖项中规定“每个标段所有奖项累计不超过三个”。按照本评分办法,如果评分全部满足,需要提供多达2个企业奖项、2个人员奖项。此部分要求有违规行为。
网址:http://zwgk.hefei.gov.cn/public/6231/105274059.html
结合本项目的整体评分办法,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提出如此多的限制条件,有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制的评分办法的嫌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指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建议删除人员奖项、荣誉评分。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228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中核心交换机(办公外网)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支持RRPP、ERPS和RPR等环网技术,收敛时间平均≤50ms;支持多虚一、一虚多技术,可将不少于4台设备虚拟化为一台;支持内置智能图形化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首先对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支持RRPP、ERPS和RPR等环网技术,收敛时间平均≤50ms;支持内置智能图形化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故测试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他厂商也支持类似功能,但此处要求特定的检测内容,参考品牌中只有新华三厂商满足,该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其次对于“支持多虚一、一虚多技术,可将不少于4台设备虚拟化为一台”框式交换机4个机框虚拟化后,4个机框堆叠提供了翻倍的连接,每个连接上都运行各种协议报文,4个机框共8块引擎中仅有1个引擎处于工作状态,8个CPU的压力集中到1个,极易造成CPU过高导致宕机重启等风险。此处参数对应华三的发布版本说明中描述了四框堆叠后种种使用限制。可见这并不是一项成熟可靠的技术,反而四台核心交换机会大大增加用户成本。且在本次项目中核心层没有实际部署4台核心交换机作虚拟化,参考品牌中只有新华三一家能够满足,明显有失公平,公正;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链接:http://www.h3c.com.cn/cn/Products___Technology/Products/Switches/Park_switch/S7500E/S7500E/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诉求:建议次参数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官网证明截图证明:支持RRPP、ERPS等环网技术,收敛时间平均≤50ms;支持多虚一,可将2台设备虚拟化为一台;支持图形化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和版本升级。”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228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中无线控制器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设备软件支持分级架构Central-ac统一管理功能,Central-ac可以统一管理下属所有Local-ac和AP,配置能够自动同步,并且在Central-ac上能够查看整个无线网络的信息;软件支持基于空口利用率的SSID自动隐藏功能,当空口繁忙程度达到或超过配置的阈值时,SSID自动隐藏,为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无线服务;软件支持Portal在线用户与DHCP租约联动功能:AC支持根据DHCP租约信息联动Portal用户自动下线,可以提高DHCP地址池的利用率,降低Portal重复认证开销。”
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故测试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他厂商也支持类似功能,但此处要求特定的检测内容,参考品牌中只有新华三厂商满足,该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链接: http://www.h3c.com.cn/cn/Products___Technology/Products/IP_Wlan/Catalog/AC/WX3500H/WX3500H/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诉求:建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官网截图证明:软件支持SSID自动隐藏功能,为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无线服务;支持基于802.11k 和 802.11v协议的智能漫游,使低漫游灵敏度的客户端能漫游到最佳AP。”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第228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中室外AP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不少于2个单流终端接入,MU-MIMO性能不低于650Mbps;支持GPS定位功能,AP能够获取GPS坐标,精度准确。”
事实依据: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故测试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对于AP的性能,空间流和整机协商速率更能体现出AP的真实性能;且目前各主流厂商的AP均采用蓝牙定位技术,具有精确定位可以实现1-3米定位误差、低复杂度、低成本、响应速度快的特点,被业界主流厂商广泛使用;但此处要求特定的检测内容,参考品牌中只有新华三厂商满足;该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链接:http://www.h3c.com.cn/cn/Products___Technology/Products/IP_Wlan/Catalog/AP/Out/WA5300X/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诉求:建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官网截图证明:所投室外AP总空间流数≥8;支持内置蓝牙5.0,可实现蓝牙终端精确定位。”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228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中网络管理平台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支持以3D效果展示机房的实际情况,并提供行走模式巡检机房、温度/湿度展示及快速查找设备所在机房及机架位置等功能。”
事实依据:网络管理平台主要的功能是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设备,如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存储,服务器和无线AP等网络设备能够正常、高效运行,使网络系统中的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对于机房基础设备的管理需求,目前各机房机柜相关厂商均有自身的管理系统;是与此处要求机房管理功能冲突的,网络设备厂商和机房厂商并非同一品牌,网络管理平台管理机房设备存在一点的兼容性问题,并不能很好的展现机房管理的功能,且本次项目配置要求中也并未要求配置机房管理相关授权,可见这是一条与客户实际使用无关的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属恶意屏蔽其他主流网络设备厂商的参数。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诉求:建议删除该评分指标要求。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0.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三、主要技术参数要求/计算机网络系统/(三)超融合系统中要求:
质疑一“3、配置≥6个千兆电口、2个万兆光口、4个USB口、1个VGA口;2U标准机架尺寸,冗余电源,配置2万兆光模块;”
事实依据:本次配置要求“配置≥6个千兆电口、2个万兆光口”,当前主流以万兆接口进行业务扩展,且后端存储网络均以万兆组网,配置≥6个千兆电口、2个万兆光口未从客户实际使用角度出发;
建议修改:“配置≥2个千兆电口、4个万兆光口、4个USB口、1个VGA口;2U标准机架尺寸,冗余电源,配置4万兆光模块;”
质疑二“4、配置≥2块固态硬盘-480G SSD,≥6块4T机械盘”
事实依据:超融合底层采用分布式存储目前主流会配置单独的高性能缓存盘提升IO访问性能且不与系统盘共用,本次仅配置2块系统盘和数据盘,未从客户实际业务性能角度考虑;
建议修改:“配置≥2块600GB 10K系统盘,≥1块1.6TB缓存盘,≥6块4T数据盘。”
质疑三“2、网络虚拟化模块:在管理平台上可以通过拖拽虚拟设备图标和连线就能完成网络拓扑的构建,快速的实现整个业务逻辑,并且可以连接、开启、关闭虚拟网络设备,支持对整个平台虚拟设备实现统一的管理,提升运维管理的工作效率;”
事实依据:根据我方多方查询,发现同等档次满足该要求的仅有新华三(HP)的UIS系列产品,链接如下:http://www.h3c.com/cn/Products___Technology/Products/Fusion-Architecture/Catalog/UIS/UIS/
从以上链接和截图可以看出来,该参数为新华三(HP)产品定制参数,相较原参数恶意降低实际所需的配置,刻意增加无意义的配置,严重践踏招标环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更多的厂商可以公平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诉求:删除此部分控标参数,去除超融合一体机技术评审证明资料。以支持整个平台虚拟设备实现统一的管理,提升运维管理的工作效率为原则,制定公平公正,符合项目需求的招标参数。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文件第229页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信息安全系统-入侵防御系统中“提供功能配置截图证明:支持安全能力图谱,对当前的风险发现、风险防御、风险检测能力进行展示,并对当前安全能力等级进行评级,同时展示当前的安全能力等级。”入侵防御是一种安全机制,通过分析网络流量,检测入侵(包括缓冲区溢出攻击、木马、蠕虫等),并通过一定的响应方式,实时地中止入侵行为,保护信息系统和网络架构免受侵害。该产品的参数和入侵防御没有任何关系,并不能体现入侵防御的功能和性能。经我方调查该参数为深信服为控标而制定的参数。存在恶意控标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控标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此部分存在明显的控标性,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不利于业主利益。建议删除参数中限制项,重新制定公平公正,符合项目需求的招标参数。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标文件第229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信息安全系统-终端管理中“②提供质量管理体系TL9000认证证书扫描件”TL9000为电信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并非国家认证的证书,并不具有国家权威性,身为政府机构,采用非国家权威证书控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且根据我方调查,该证书在国内安全厂商里只有深信服,天融信具备,存在恶意控标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控标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此部分存在明显的控标性,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不利于业主利益。建议删除参数中限制项,重新制定公平公正,符合项目需求的招标参数。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第229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信息安全系统-WEB应用防火墙中“所投产品制造厂商为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技术组和用户组成员单位、国家级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WEB应用防火墙是针对WEB应用的安全防护产品,该产品的成熟度会有专业的国家级送测报告,与厂商是否为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技术组和用户组成员单位、国家级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并无直接关系,存在恶意控标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控标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此部分存在明显的控标性,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不利于业主利益。建议删除参数中限制项,重新制定公平公正,符合项目需求的招标参数。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招标文件第229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信息安全系统-日志审计中“提供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网络安全培训能力符合二级能力要求)、工业信息安全测试评估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二级)扫描件。”日志审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集中采集信息系统中的系统安全事件、用户访问记录、系统运行日志、系统运行状态等各类信息,经过规范化、过滤、归并和告警分析等处理后,以统一格式的日志形式进行集中存储和管理,结合丰富的日志统计汇总及关联分析功能,实现对信息系统日志的全面审计。是一款安全审计类产品,与网络安全服务能力没有任何关系,该参数对于日志审计无论功能还是性能均没有任何参考价值。且经我方调查,该参数只有深信服具备,是严重控标的违法行为。工业信息安全测试评估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二级)扫描件,该证件主要针对于工业互联网,本次采购并未设计工业互联网,该证件对本次采购的日志审计没有任何参考价值。且经我方调查,该参数只有深信服具备,是严重控标的违法行为。以上参数存在恶意控标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控标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此部分存在明显的控标性,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不利于业主利益。建议删除参数中限制项,重新制定公平公正,符合项目需求的招标参数。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5.信息安全系统中“网络流量回溯系统”推荐品牌为“科来、帕拉迪、知道创宇”,众所周知,“网络流量回溯系统”为科来品牌独有产品,存在倾向性。且据了解,同时此产品针对本项目并没有实质性作用,造成项目不必要的成本投入。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诉求:本项目建议删除网络流量回溯系统或重新调整参数及推荐品牌,确保招标要求公平公正。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6.招标文件第230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视频监控系统中光纤收发器(双口)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网口单机丢包率为0%;网口单机码流在双向发送情况下,端口速率 100%,帧长度在 1518bytes情况下,平均时延应小于 10us;光口发光功率大于-6.0dBm;以太网电口支持速率与双工模式自协商,直通,交叉自适应模式;”
网口单机丢包率如果不是0%,设备是有问题的,没法出厂使用;同时主流厂家设备都支持半双工、全双工、直通,交叉和自适应。只是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用特定参数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严重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
同时针对此部分项目占比不大的配件产品,只需要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及常规检测报告即可,无需做过多的要求。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诉求:删除光纤收发器的技术评审证明资料。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7.招标文件第230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视频监控系统中操作台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证明:操作台有害物质限量甲醛释放量须≤0.012mg/m3;耐污染性不低于5级;通风率>49%。”
此产品并非系统内核心产品,同时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用特定指标参数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具有严重的倾向,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诉求:删除操作台的技术评审证明资料。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招标文件第230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无线对讲巡更系统-数字对讲机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或CMA标识)证明:对讲机防尘防水等级达到IP54标准。”
对讲机是用来语音对讲的,提供的检测报告更应该体现最大标称发射功率、载波频率误差、调制邻信道功率、瞬态切换邻道功率等测试项目,而不是将设备的防尘防水作为评分的标准,此要求与设备使用性能无任何关系。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建议删除参数中限制项,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9.招标文件第230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公共广播系统-网络寻呼话筒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IP网络内部通信对讲系统可通过可视控制台显示电子地图,通过电子地图呼叫指定的目标终端,当目标终端被呼叫时,可在电子地图中显示呼叫终端的位置信息并在控制台显示画面。”此项要求指定具体单位检测机构,且参数为某品牌独有参数,具有唯一倾向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建议删除此参数要求。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第230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公共广播系统-IP广播主机中要求“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招标文件应该要求提供证明产品性能的证明资料,而不是生产厂家获得的认证证书。此证书对证明产品性能无任何关系。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建议删除此参数要求。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1.技术规范书第133页投影仪参数要求“亮度:≥6000 流明(ISO21118 标准),对比度:≥2500000:1, 分辨率:≥1920*1200”。
经过我司查询此技术规格要求参考品牌中只有“爱普生”可以唯一满足,具有唯一性及限制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建议将参数修改为“亮度:≥6000 流明(ISO21118 标准),对比度:≥1000000:1, 分辨率:≥1920*1200;”。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2.招标文件第231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多媒体会议系统-线性音柱扬声器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低音单元:不少于10*3";高频单元;不少于6*0.75;频响范围:95Hz-19K Hz;最大声压:≥126dB;灵敏度:≥98dB;功率:≥500w。”多媒体会议厂家众多,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用具有限制性及特定指标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产品仅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文件第231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多媒体会议系统-数字功率放大器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网络TCP/IP控制,可实现多台设备管理;定压定阻支持:100V、70V、8欧、4欧;远程开关机,Power On/Standby设置,采用彩色液晶显示屏,内置 DSP 数字处理器,可远程监控功放工作状态;软件控制,可同时控制媒体矩阵、专业音频处理器。”
多媒体会议厂家众多,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用具有限制性及特定指标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产品仅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4.招标文件第231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多媒体会议系统-数字音频处理器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每路麦克风输入带9级灵敏度调节;有视像跟踪控制功能,支持摄像头控制协议。”多媒体会议厂家众多,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用具有限制性及特定指标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产品仅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5.招标文件第231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多媒体教学系统-教学云平台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网络隔离墙功能模块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
网络隔离功能是网络设备中的应用。将此功能用教育云平台软件中,有明显的控标行为。我司联系市场上主流教育云平台厂商,均无此功能,也没有此功能的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建议删除此参数要求。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6.招标文件第231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多媒体教学系统-86英寸教学一体机中要求“投标文件 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整机符合GB21520-2015 的能源效率等级 1级要求;交互平板具有悬浮菜单,可通过两指调用到屏幕任意位置;悬浮菜单具有启用应用软件、随时批注、擦除等功能;为教师操作便捷,可通过多指长按屏幕达到息屏及唤醒功能;具备供电保护模块,在插拔式电脑未固定的情况下,不给插拔式电脑供电;交互平板整机须具备前置电脑还原按键,带中文丝印标识;提供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扫描件(要求3C证书的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必须同一名称,不接受OEM代加工的方式)。”
教学一体机主要功能为教学使用。且市场上每个主流品牌的一体机都自己的特色功能。招标文件没有将亮度,对比度等影响一体机的主要参数列入评审范围,而是将检测报告中一些非主要功能,将某品牌才具有的特色功能列入招标评比范围,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建议删除此参数要求。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7.招标文件第231页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技术评审证明材料(不做初步评审,仅为评分指标要求)多媒体教学系统-智慧终端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带有CNAS或CMA标识)证明:具备≥10路千兆网络接口(其中POE 接口≥6 路);具备≥2 路吊麦音频输入接口;具备≥2路拾音器音频输入接口;具备≥2 路线路音频输出接口;设备可以设置 IP 地址,MAC 地址,子网掩码、网关、端口号等网络参数,工作模式为客户端,当设备成功接入到以太网后,可以通过上位机软件对设备进行网络控制。”
目前各厂家针对智慧终端的部分功能各有不同,基本在接口数量上有所不同,此参数对每个接口做出如此具体的要求,是某品牌产品独家定制的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诉求:建议删除此参数要求。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8.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证明资料多数设备所需要的提供的资料具有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控标嫌疑。这些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之规定。
建议招标人重新审核技术评审证明资料,制定公平公正的技术参数,为投标人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9.本项目的BIM演示评分标准中,要求运用BIM技术演示施工全过程,演示视频是否需要站在BIM全专业演示的角度,体现出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的关联?同时本项目的BIM演示评分标准中,安全文明及绿色施工、总进度施工模拟(4D)的相关内容与工程总承包的施工部署有直接的关联,目前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无法满足相关BIM演示。能否提供工程总承包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各专业图纸、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及网络图、安全文明及绿色施工措施专项方案?同时整个招标环节时间有限、招标人提供资料不全,如果有投标人可完整准确的提供整个BIM演示环节,是否存在各投标人得到的信息不同。
此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诉求:建议取消BIM演示评审。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0.招标文件第49页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要求,BIM演示分值为5分。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公业(2020)120号”文规定:除特大项目且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招标项目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的,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设置BIM演示评审因素(分值不超过3分)外,原则上不得设置BIM演示评审因素。
网址:http://zwgk.hefei.gov.cn/public/6231/105274059.html
诉求:建议取消BIM演示评审。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1.综合布线系统参考品牌为“兰贝、一舟、普天天纪”,其中一舟、普天天纪为国内一线品牌,而兰贝为国产二线不知名品牌,主要长期服务于省内某智能化公司,因此,品牌档次不一,存在倾向性,建议品牌调整为“罗格朗、一舟、普天”。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2.公共广播系统参考品牌为“LAX(锐丰)、SPON(世邦)、DSPPA(迪士普)”,LAX(锐丰)为多媒体会议系统品牌,SPON(世邦)为国内不知名品牌,国内公共广播系统的主流参考品牌为“DSPPA(迪士普)”、ITC、BGM”,因此,为了避免参考品牌的倾向性,建议品牌调整为“DSPPA(迪士普)”、ITC、BGM”。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3.信息安全系统中上网行为管理、防火墙、入侵防御系统、终端管理、WEB 应用防火墙、日志审计的参考品牌为“深信服、启明星辰、天融信”。考虑到信息安全系统的重要性,给投标人更多的品牌选择,建议参考品牌调整为“深信服、启明星辰、天融信、网神、网御星云”。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4.机房工程静电地板参考品牌为“林德纳、美露、施耐德”,其中施耐德根本没有静电地板,且林纳德、美露均不是行业通用品牌,参考品牌设置不合理,存在倾向性,建议品牌调整为“沈飞、汇丽、向利”。
答:机房工程静电地板参考品牌调整为“沈飞、汇丽、向利”。
35.机柜与封闭通道参考品牌为“智廷、台达、斯图斯”,其中智廷主要产品为环控,台达主要产品为UPS,斯图斯主要产品为精密空调,参考品牌明显不合理,因此,为了项目的使用效果以及设备的兼容性,建议机房冷通道机柜、行间空调、UPS、机房智能监控品牌采用同一品牌“华为、科士达、台达、维谛、施耐德”。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6.招标文件第227页一卡通管理系统“一卡通核心平台、门禁控制器、人脸识别门禁、人脸+二维码识别门禁、读卡器、消费机、考勤机、控制主机、远距电子宫徽读卡器、数据网关、IC 卡联网门锁须采用同一品牌。”然后在招标文件225页参考品牌表中“一卡通管理平台、门禁控制器、消费机、考勤机、远距电子宫徽读卡器”与“翼闸、人脸识别组件、人脸识别+测温组件、二维码+身份证阅读器”却给出了两套不同的参考品牌,仅银通物联同时在两套参考品牌中。另外新中新、正元智慧为国内一线品牌,而银通物联为安徽本土贴牌企业,不具有开发能力,产品可靠性差,存在倾向性,建议参考品牌调整为“新中新、正元智慧、新开普”。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7.多媒体会议系统参考品牌中“PAH(普安和)、双心源”为国内小众品牌,其中PAH(普安和)在网上搜索未发现任何品牌及产品介绍,可能为贴牌的三流产品,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明显与“MODEAUDIO(方格)、MEYERSOUND(美亚声)、Waycoming(微扬)、beyerdynamic(拜亚动力)”等合资及国外品牌不在一个档次,存在倾向性。因此,建议扬声器、数字功率放大器、数字音频处理器品牌调整为“MODEAUDIO(方格)、Mission(美声)、MEYERSOUND(美亚声)”;数字调音台品牌调整为“Roland(罗兰)、ALLEN&HEATH(艾伦何塞)、Wharfedale”;无线手持话筒、数字会议发言主机、会议单元、无纸化办公升降终端、无纸化办公软件品牌调整为“LBT(艾比特)、Waycoming(微扬)、beyerdynamic(拜亚动力)”。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8.体育场专项系统参考品牌为“倚天龙腾、易彩通、星奥”,易彩通、星奥为不知名品牌,在网上都无法搜索到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个品牌不在同一档次。同时行业主流品牌为华体、江海等,因此,建议参考品牌调整为“倚天龙腾、华体、江海”。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9.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参考品牌为“同方泰德、浙大中控、和欣”,以上品牌均为国产或国际二线品牌,众所周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系统的稳定性要求很高,本项目为大型场馆建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暖通空调设备的控制至关重要,以上参考品牌不能满足项目使用,建议参考品牌调整为“霍尼韦尔、江森、西门子”。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0.信息发布系统关于信息发布平台、多媒体控制器、客户端软件、液晶发布一体机、触摸查询机的参考品牌为“锐凌、鼎鹏、神州视翰”,其中锐凌主要产品为LED屏,鼎鹏为省内本土贴牌品牌,主要产品为LED屏,因此参考品牌明显不合理,建议品牌调整为“禾麦、清鹤、神州视翰”。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1.信息发布系统LED全彩屏参考品牌为“艾比森、利亚德、三思”,“艾比森”为国内二线品牌,与“利亚德、三思”不在同一档次,建议调整为“洲明、利亚德、三思”等国内一线品牌。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2.智慧班牌的参考品牌为“凯旋华触、海迅、星马”,以上参考品牌均为国产不知名品牌,考虑到本项目的“全国一流、国际先进”的建筑定位,建议调整为“希沃、鸿合、壹教”等国内一线品牌。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3.招标文件第237页“评审因素索引表”中需要标注投标文件页码范围,本项目投标为电子投标,每个模块文件分别独立上传,标注页码会出现混乱情况。且本次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导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中亦未提供此表。请明确投标文件是否需要提供此表?若需要,是否可以在页码范围内容中标注章节标题来代替页码,并且明确文件上传位置。
答: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并编辑。
44.招标文件中静电地板的参考品牌为“林德纳、美露、施耐德”,技术规范书中静电地板的参考品牌为“沈飞、汇丽、林德纳”,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机房工程静电地板参考品牌调整为“沈飞、汇丽、向利”。
45.投标人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是否仅需提供“03 工程量清单Excel”文件夹中的“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即可?
答:是,报价文件中“二、分项报价表”仅须按“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提供分项报价。
46.请明确技术规范书静电地板技术参数要求。
答:参数要求如下:
1、600*600*40mm陶瓷无边防静电活动地板,陶瓷贴面,厚度≥10mm;上钢板厚度≥0.7mm,下钢板厚度≥0.6mm;
2、荷载性能不低于GB/T36340-2018《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Q型承重的要求,机械性能:集中荷载≥2950N,极限荷载≥8500N,均布载荷≥12500N/m2(挠度≤2mm,变形≤0.25mm);
3、外观尺寸:表面平面度≤0.6mm,邻边垂直度≤0.3mm;
4、系统电阻:1.0×106-9Ω;
5、基层板基防火等级:不燃A级;
6、横梁:优质焊管,壁厚≥1.0mm;支架:上托规格:90mm×90mm,壁厚≥3mm;下托规格:100mm×100mm,壁厚≥3mm,中柱支撑管壁厚≥1.5mm,直径≥Φ24.5;表面镀锌防锈处理;支架轴向荷载≥20KN(只)。
47.请明确“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中“盲表”及“出发判断器”实际工程量。
答:“盲表”工程量为32,“出发判断器”工程量为10。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2021年4月29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1BFFAZ00703
原公告日期:2021年04月16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2
2021BFFAZ00703
原招标文件中商务及技术详细评审“投标人奖项、荣誉”项及“人员奖项、荣誉”项中要求:“注:4)‘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现变更为:“注: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截图示例如下: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2021年4月20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1BFFAZ00703
原公告日期:2021年04月16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AZ00703
第一部分:补充内容
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以“2021.4.16合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信息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定稿”为准,已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2021年4月19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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