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了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上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温金融办〔2018〕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整合优化历年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政策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6月18日至7月17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场科,联系电话:********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qq.com);邮寄(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路94号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708,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8日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上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温金融办〔2018〕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整合优化历年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政策意见。

优惠政策:

1.关于企业资产转让、个人分红奖励问题。拟上市企业按上市计划开展资产重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费除外),按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发生股东分红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等四种情形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费除外),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

2.拟上市企业以完成全部签约的当年度实缴税款为基数,从次年起三年内对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6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25%(含)、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12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20%(含)、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35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15%(含),按其三年内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全额予以奖励,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企业境内A股上市,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予以奖励3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上报IPO材料并被受理,予以奖励300万元;发审会或上市委审核通过后,予以奖励300万元;股票上市,予以奖励1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

4.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架构),按上市地分类、分阶段奖励。分类:一类为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奖励1000万元;二类为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奖励800万元。分阶段:在递表后,按其对应奖励总额的50%予以兑现,在境外上市成功后,兑现剩余奖励金额。境外(包括红筹架构)上市企业须以作为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为主体申报。对于境外上市后申报A股上市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政策。

5.加强人才引进力度。拟上市企业从我县范围外引进招聘董秘和财务总监,该董秘或财务总监曾帮助一家及以上企业成功上市的(上市前即担任董秘或财务总监,企业成功上市后继续担任该企业相应职位一年以上),具备上市公司相应任职资质的,在拟上市企业引进该董秘或财务总监起五年内,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人才引进奖励。

6.对于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然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县证券机构,解禁后转让股票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费除外),由县财政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于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所得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费除外),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7.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购买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成功实施。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8.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由县财政按实际融资额度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完成股份变更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均可)以上的规下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规上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奖励。

10.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给予25万元奖励。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省股交中心不同板块挂牌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1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基础层、创新层),挂牌成功予以奖励150万元,挂牌后完成累计融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县政府为投资基金类企业统一提供指定政府自有办公用房的,免去其前3年租金;企业自行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含高管个人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每年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3年租房补助,标准为30元人民币/月·平方米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13.投资基金类企业自形成地方综合贡献起10年内,对该企业按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规费除外)的90%予以奖励;企业自然人股东(自然人合伙人)来源于其基金收益所得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后,对其按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规费除外)的90%予以奖励。一家企业最多4名高管享受政策,且2年内只准变更1次享受政策的人员。

14.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1)新三板企业成功挂牌精选层的用地需求及其它享受待遇;(2)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永嘉的上市公司主体的享受待遇;(3)境内IPO报会的企业的用地需求;(4)以其它上市方式(包含不限于SPAC等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

附则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投资基金类企业)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温州市永嘉县范围内的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投资基金类企业需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二、本文所涉及的拟上市企业是指正式完成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制定上市时间计划的企业。拟上市企业需经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企业(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四、优惠政策收回机制。投资基金类企业设立10年内,企业上市后10年内,将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永嘉的,其原享受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本政策于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随之作相应调整。永政办发〔2020〕39 号、永政办发〔2019〕31号、永金融办〔2019〕2号、永金融办〔2018〕9号、永金融办〔2017〕28号等五个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策 健康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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