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项目采购方为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前述五家公司,以下统称“采购方”),采购方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统一采购2021/2022榨季辅助材料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特邀请有关单位参加竞争性磋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范围及要求
1.1 采购货物名称:食品添加剂氧化钙。
1.2 本次采购项目划分为6个标段:
A标段: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B标段: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C标段: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D标段: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E标段: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F标段: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供应商可以响应上述其中一个标段或多个标段。
1.3采购货物数量
标段 | 最低数量(吨) | 最高数量(吨) | 说明 |
A标段 | 4875 | 5363 | 1、最终采购货物数量总量以采购方合计通知送货的数量为准。 2、如经竞争性磋商,最低或最高数量有所调整的,以双方议定为准。 3、如出现采购方生产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不排除实际采购数量总量低于本表格最低数量或双方议定的最低数量的情况出现,出现此等情况,不视为采购方违约。 |
B标段 | 4217 | 4640 | |
C标段 | 3640 | 4200 | |
D标段 | 5112 | 5979 | |
E标段 | 4452 | 5239 | |
F标段 | 3236 | 3807 |
1.4采购货物的外观、质量要求、让步接收方式、装运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
1.4.1外观、质量、供应商资质等要求
备注:
(1)重金属送检频次:氧化钙每15批分析科检验一次。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频次:每榨季辅助材料总共小于5批次的送一次,大于5批次的送两次。
(2)使用过程中发现灰渣量大于5%时,供应商应负责回收,通知供应商按采购方通知拉走,一起过磅回皮,并按氧化钙重量扣除灰渣重量。
1.4.2 装运要求:运输车辆要求带自动卸料功能的槽罐车,能直接将氧化钙卸入采购方的氧化钙储存罐中。
1.5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要求等详见本公告附件四《食品添加剂氧化钙购销合同(拟签版)》。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要求供应商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副本)、银行基本账户等相关证件”,许可证等资质详见1.4.1的要求,且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2.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2.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供应商不具有独立法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被取消竞争性磋商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被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骗取成交、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3.1 各标段保证金金额和汇入账户如下:
标段名称 | 保证金金额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A | 50,000.00元 | 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 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 | 2102112019248009528 |
B | 50,000.00元 | 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 | 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 | 2102112019300319527 |
C | 50,000.00元 |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 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 | 2102112019248009803 |
D | 50,000.00元 |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 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 | 2102112019248009652 |
E | 50,000.00元 |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 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 | 2102112019248009776 |
F | 50,000.00元 |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 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 | 2102112019248009927 |
供应商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竞争性磋商保证金足额转到以上指定的帐户,转款需备注:氧化钙(X标段)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或从个人账户转出的保证金。
3.2任何未按以上规定提交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3未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在采购方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并且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原件)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3.4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3.5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3.6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造成采购方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采购方另行向第三方采购的差价损失以及花费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供应商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供应商未在采购方通知的期限内与采购方签订合同的;
(2)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性磋商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3)供应商有串通竞争性磋商的行为或涉嫌串通竞争性磋商的;
(4)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5)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遭到拒绝后,不与采购方订立合同的;
(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竞争性磋商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方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五、响应文件及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5.1需要递交的响应文件:1.4.1表中列明的生产商和经销商资质、授权书(或代理证明等)、银行基本账户及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报价表(按本公告附件一格式),竞争性磋商书(按本公告附件二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本公告附件三格式)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5.2响应文件应用中文编写,之后提供的所有文件均采用中文。
5.3以上文件加盖公章后用信封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封面标注“XX(竞争性磋商单位名称)报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竞争性磋商”,并写明供应商的名称与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
5.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6月25日中午12:00时前。
5.5 响应文件递交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23楼,采购方采购部莫瑞岚(女士),电话:0771-5537197。
5.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方将有权不予受理。
5.7 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日历天,如经磋商,供应商重新递交报价的,从供应商重新递交报价之日起算90日历天。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六、竞争性磋商及评审
6.1、竞争性磋商时间:具体按采购方通知。
6.2、竞争性磋商地点:具体按采购方通知。
6.3、采购方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如需供应商现场进行竞争性磋商,将会提前一天发出通知邀请供应商与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现场或线上竞争性磋商,请供应商负责人提前做好准备。
6.4、最终报价:经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可给予供应商最终报价的机会。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其响应将被拒绝。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否则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7.1采购方将对供应商提交的全部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7.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方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以邮件形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不再另行公告。
7.3供应商理解并同意,采购方不一定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如供应商的报价高于采购方的预期价格或响应文件未满足采购方的要求的,采购方可以否决所有响应文件,并有权选择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合同签订
8.1、确认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方签订合同。
8.2、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详见本公告附件四。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四合同条款,按本公告递交响应文件的,即视为认可接受该合同条款,并保证按该合同条款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九、竞争性磋商流程:
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采购方内审部门与采购部评审——采购方与供应商进行现场竞争性磋商(如需)——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十、监督部门
本采购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方内审部。
十一、联系方式
东亚糖业采购部:莫瑞岚(女士)
联系电话:0771-5537197
电子邮件:moruilan@easugar.com
十二、网上公告媒体查询:
采购方官方网站(www.easugar.com)、采购与招标网https:///。
采购方: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一:
2021/2022榨季食品添加剂氧化钙
竞争性磋商报价表 | ||||||||||||||||
供应商名称 | 生产商名称 | 响应的标段 | 煤炭价格 | 每吨煤炭可产氧化钙 | 每吨氧化钙用煤炭费用(元) | 每吨氧化钙耗石料(吨) | 石料单价(元/吨) | 每吨氧化钙用石料费用(元) | 每吨氧化钙人工费(元) | 每吨氧化钙管理费(元) | 其他(元/吨) | 发票税率 | 运费(元/吨) | 不含税报价 | 含税报价 | |
①A标段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 ||||||||||||||||
②B标段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 ||||||||||||||||
③C标段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 ||||||||||||||||
④D标段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 ||||||||||||||||
⑤E标段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 ||||||||||||||||
⑥F标段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 | ||||||||||||||||
其他 | 1、合同签定后没有预付款,按订单分批送货分批结算。 2、2020年至今主要的客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2020年总营业额:_________万元。 |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二:
竞争性磋商书
致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2021/2022榨季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要求以及有关附件。我方有能力满足所投贵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氧化钙,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附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我方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保证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我方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根据贵方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文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竞争性磋商相关的所有信息。
公平竞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竞争性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损害贵方的合法权益。
如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后:
我方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贵方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贵方竞争性磋商采购要求,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性别: ,出生日期: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与贵公司的食品添加剂氧化钙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授权代理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竞争性磋商、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证明!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和摁手印)(签名和摁手印)
单位名称:
(盖公章)
年月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四:
食品添加剂氧化钙购销合同
供 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
需 方: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一、供货范围及价格: 单位:人民币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商 | 采购数量(吨) | 含税单价 (元/吨) | 含税总金额 (元) |
食品添加剂氧化钙 | GB2760附录表C1序号34,氧化钙,粉状,散装 | 【 】~【 】吨 | |||
合计 | 最高含税总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含【 】%增值税) 最高不含税总金额: ¥ 元 本合同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为结算基础,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适用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按结算当期适用税率执行。 |
注: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供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单价。
2、本合同货物总数量为不固定数量,最终采购货物数量总量原则上符合本合同采购数量范围,实际采购货物数量总量以需方合计通知送货的数量为准,双方以实际送货验收合格的量进行结算。如出现需方生产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不排除最终采购货物数量总量低于本合同计划采购数量的最低数量的情况出现,出现此等情况,不视需方违约,供方不得追究需方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约定的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货物单价、总金额、合同价款等均已包括货款及货物交付给需方所需的保管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代理费、税费等一切费用在内。
二、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2.1、2.3 条款执行货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2.1国家标准:GB30614、GB2760
行业标准:
2.3需方标准:(详见合同附件)。
三、运输、包装及交付:
3.1供方分批交货,具体批次的交货时间、数量等按需方通知。需方提前 1日通知供方送货,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日内将货物运送至需方指定工厂或仓库,装货、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卸货费用由需方承担。
3.2采用槽罐车装运,费用供方承担。
3.3供方第一次送货时须提供生产商的资质证明及首批货物的质检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供方更换不同生产商时,必须经需方同意并在更换生产商的第一次送货时提供新生产商的完整资质证明及首批货物的质检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每批货物随货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化验单,在显著位置标识批号,并附有该批货物合格证。
3.4供方负责槽罐车公路运输,要求车辆车容必须干净整洁,要求车辆带自动卸料功能,可以直接将氧化钙卸入需方的氧化钙储存罐中,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货物应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供方承担。
3.5 每次送货前,供方须与需方确定需方的氧化钙储存罐可用容量,如送货量超出需方的氧化钙储存罐的可用容量,超出部分做退货处理。
四、验收:
4.1需方按第一、二、三条款验收。
4.2初次验收:货到后1日内完成初次验收。初次验收是指对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随货资料(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单等)等进行验收。初次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随货资料不全或货物与本合同及随货资料不一致或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货物外包、外观毁损或货物出现渗漏现象,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在交货期限届满前补齐、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逾期交货的责任,由供方承担。如供方不参与初次验收,视为供方认可需方验收结论。
4.3质量验收:初次验收合格后3日需方对货物进行抽样化检,抽样化检结果视为整批货物的质量状态,如检测结果为合格则办理入库手续;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一项质量要求的,需方有权拒收,视为供方不能交货,供方应在交货期限届满前补齐、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来回运费、装卸费、入库出库装卸费等)及由此产生逾期交货的责任。如供方不参与质量验收,视为供方认可需方验收结论。
4.4在货物质量达到合同要求的其他质量标准时,氧化钙(CaO)含量(以干基计)<95%作退货处理.
4.5.需方验收合格入库后将不定期将货物送有资质的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24小时内退、换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且供方须根据涉及需方产品的质量和危害程度向需方进行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
5.1供方对货物质量负责的期限:自最后一批货物交货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在质保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小时之内退换,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5.2需方在质保期后的使用中,出现了确因货物设计、生产、材料等验收过程中难以发现的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视为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供方负责在24小时内退换合格货物。
六、质量异议
6.1如供方对需方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答复,逾期则视为认同需方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供方对需方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无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6.2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需方有权将货物提交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供方不得再就检测结果提出任何异议。如检测结果认定确属货物本身质量问题的,供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存在问题的,供方不承担需方因检测而造成的损失。
6.3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的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需方有权拒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一笔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直至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的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6.4检测方法按照国标方法及高于国标的需方内控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七、货款支付:
供方每交付一批货物,需方质量验收合格且收到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批货款。
八、合同履约保证金
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具体按成交的标段)。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供方原参与竞争性磋商缴纳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供方违约,按本合同约定应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需方均可从供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最后一批货物交货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且供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供方递交加盖公章的退款申请函原件给需方,需方在收到退款申请函后1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供方,不计利息。
九、承诺与保证
9.1 供方保证其系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合法所有人,且未在该货物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他项权益,并承诺赔偿需方因任何第三方对该货物主张权利而遭受的损失。
9.2供方保证赔偿因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使需方遭受的损失,以及第三方因此提出索赔使需方承担的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
9.3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否则,供方应承担需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9.4 需方禁止其员工以任何形式向供方及其员工索要贿赂,凡有此行为都均为其个人行为,与需方无关,需方将会对此做出严肃处理,供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需方及其员工进行商业贿赂,供方及其员工若有此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需方收到供方及供方员工有行贿行为的举报或从其他途径得知供方或供方员工涉嫌有商业贿赂行为,并经需方初步调查,需方合理怀疑举报属实的,此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付货款,此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付货款,供方应就其商业贿赂行为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向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经查实确无此事的,恢复合同的履行。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0.1 供方应在货到质量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需方,需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10.2供方未按时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货物增值税发票,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供方在合同下的各项义务仍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且因此而造成的税务风险全部由供方承担。
10.3供方声明并承诺向需方开具与真实货物税率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4若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法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标的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供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0日内重新开具符合税法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需方,供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供方开具的发票需方被税局处罚,需方产生的损失,由供方全额赔偿。
10.5若供方与需方结算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被国家税务机关验证为不合法发票,由供方承担一切后果,相应的税务机关要求补交或增值税进项转出的税款,对需方的罚款和滞纳金均由供方承担,且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税额50%的违约金,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供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供方又在税控系统中作废、供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等;本项规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十一、其他约定:
11.1计量标准、方法:以需方工厂地磅计量出的净重为准。
11.2需方通知供方送货后又要求延期发货的,供方负责在其车间或仓库内免费为需方存放货物,由需方重新确定发货日期后,供方继续履行。供方不得因此追究需方的任何责任。除非需方书面同意,否则,供方不得擅自处理货物,否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
11.3供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4供方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氧化钙要求,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1.5供方同意需方按需方的时间和频次安排,到供方生产现场审核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符合情况,届时如需方提出整改要求的,供方应如期完成整改。
11.6如发生供方货物验收不合格、逾期交货等原因而被需方拒收、退货、换货的,供方应在需方指定时间内收回货物,否则,应按每天300元的标准向需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十二、风险承担条款
12.1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自货物验收合格交付给需方后转移给需方,此前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12.2如发生需方拒收、退货、换货的情况,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自需方指定供方取回货物之日起转移给供方。
十三、违约责任:
13.1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迟交货物价款的0.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供方单次逾期交货超过10日或累计逾期交货超过3次的,需方有权解除逾期交货批次货物的合同,或解除全部未交货货物的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
需方仅解除逾期交货批次货物的合同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批次货物货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剩余货物的供货义务。
需方解除全部未交货货物的合同的,供方应按全部未交货货物货款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13.2供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交货,或供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会推迟交货超过10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全部未交货货物的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应按全部未交货货物货款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13.3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需方已经使用的,供方应退回需方已支付的不合格批次货物的货款,并按不合格批次货物总价款的5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予以赔偿。合同期限内,供方所送货物连续两次或累计超过五次批次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解除全部未交货货物的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应按全部未交货货物货款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13.4 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供方逾期补齐或更换的,供方按本合同13.1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13.5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逾期退换货的,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退换货物价款的0.5%,逾期退换超过2日的,需方有权向第三方购买,费用由供方承担,且供方应按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的货物货款总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13.6 如供方在使用过程中将货物送检第三方,检测不合格的,供方负责在24小时内更换合格货物。供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迟交货物价款的0.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供方逾期更换超过2日,需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存在质量问题批次货物的合同及全部未交货货物的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应退回需方已支付的不合格批次的货款,按全部未交货货物货款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13.7 需方到供方生产现场审核,发现供方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或供方丧失本合同货物生产资质的,需方有权解除全部未交货货物的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应按全部未交货货物货款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13.8 供方擅自涨价或部分、全部转让合同项下义务的,需方有权责令供方纠正,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应按合同最高含税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予以赔偿。
13.9因供方未取得货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货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给需方的,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应按合同最高含税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予以赔偿。
13.10供方供应的货物如存在其他权利瑕疵,致使需方遭受损失,供方应予以赔偿,并按合同最高含税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13.11需方如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供方有权协商解除合同,如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予以赔偿。
13.12 供、需双方除按上述具体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供、需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500-10000元/款的违约金(由守约方根据情节决定),如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最高含税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3.13 供需双方同意,以上提及的全部未交货货物总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本合同单价×(本合同最高采购数量-已交货验收合格数量)。
13.14守约方因实现权利而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3.15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13.16按照本合同约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需方均可从货款及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供方补足。
13.17 供需双方共同承诺,放弃主张上述违约金过低过高的权利。
十四、本合同项下供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需方因此延误生产经营的损失,需方向第三方购买的差价损失,差价损失的计算方式:需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另行向第三方采购的数量×(需方另行向第三方采购的单价-本合同单价)。
十五、送达方式
15.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联系人:【莫瑞岚】,联系电话:【0771-5537197】,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23楼】,邮编:【530028】。
需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传真:【0771-5537197】,微信号:【无】,QQ号:【无】,电子邮箱:【moruilan@easugar.com】。
供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
供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 】,传真:【 】,微信号:【 】,QQ号:【 】,电子邮箱:【 】。
15.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应当为邮政、顺丰等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15.3本条第1项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15.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十六、合同期限: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十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传真件、邮件有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壹式贰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说明: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并非格式条款,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协议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供方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传真: 邮箱: | 需 方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传真: 邮箱: |
合同附件:
需方企业标准
备注:
1、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频次:每榨季辅助材料总共小于5批次的送一次,大于5批次的送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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