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衢江区旧城改造—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衢江区旧城改造—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20〕第34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衢江区旧城改造—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qjq.gov.cn)予以公告。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意见。请将来信寄至“衢江区旧城改造—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地址:衢江区樟潭路121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衢江区旧城改造—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来访反映意见。在衢江区旧城改造—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四楼(地址:衢江区樟潭路121号)设置意见登记处和意见箱,以书面形式提出或投入意见箱。联系电话:****-*******。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衢江区旧城改造—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
衢江区旧城改造—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20〕第34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以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以2021年5月25日衢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衢江区旧城改造—樟潭古埠未来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签约腾空期限
本项目签约腾空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为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衢江区城镇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非住宅房屋(商业):
产权调换地点:龙潭嘉苑二期(期房)、阳光新屋里二期(现房)。具体安置房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地点:龙潭嘉苑二期(期房)、阳光新屋里二期(现房)。具体安置房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2)选房原则
①按照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的原则进行。
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3)价差结算
非住宅房屋(商业):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以下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优惠:
①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同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取消结算优惠。
②电梯公用部位结算优惠
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用房总价,电梯公用部位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③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60㎡的,可增购至60㎡户型,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住改商”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购面积结算的,托底增购面积中“住改商”部分不享受下浮20%结算优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取消结算优惠。
同一被征收人(含共有人)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有二户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一套房屋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2.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偿。
(二)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1.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含土地)和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2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一般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每户20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其搬迁安装费单独予以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支付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
3.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3)支付时间: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应当从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5.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6.各类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2)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三段计算:
起始之日起2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元/㎡给予奖励;
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第25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起始之日起第26日至第3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3)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组片)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的户数为区间进行划分。
(4)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①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②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5)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
超过期限不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购房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7.“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户”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一份《未登记房屋现场认定表》认定为一户。
五、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评估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方法、标准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评估机构的确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1)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2)未能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确定;
(3)未能协商选定或多数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2.参加投票确定、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3.协商选定、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四)其它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仍不能确认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七、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对象: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
(二)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65号)执行。
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54㎡),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4㎡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54㎡;被征收人对54㎡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54㎡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核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办法》(衢住建办〔2016〕219号)执行。
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一、腾空房屋的办理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房屋(以验收可拆为准),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并申请房屋、土地注销登记。逾期未腾空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腾空事宜,因房屋租赁关系影响房屋腾空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衢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衢江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后,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衢江区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空的,由衢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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