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武财采处〔2021〕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联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421号华宇大厦A座204室

法定代表人:姚燕授权代理人:李欣哲

被投诉人1:武威市人民医院

地 址:武威市凉州区玄武街北侧

联系人:王生寿

被投诉人2甘肃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丝绸之路荣宝创业园A座写字楼商业8层07号

联系人:杨国英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就武威市人民医院电子信息化办公耗材采购项目(编号:GSDZ-ZC-2021-002)的公开招标文件,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4月27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5月1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三、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特定型号货物占比过高,评分办法不合理,严重危害了其合法权益。

2.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金额占73%的货物被明确唯一指向特定产品,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3.此项目从立项到公开招标公示的整个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众条款。

4.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发出澄清文件,大幅度的修改评标办法分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条款。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缴纳中标价30%作为供货保证金,违背了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制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5.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对质疑内容没有做相应答复,只引用法律条款作以答复。

四、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暂停了该项目采购活动,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调查、审查。

(一)投诉事项12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1、2实为同一事项的投诉。经调查,武威市人民医院电子信息化办公耗材采购项目(编号:GSDZ-ZC-2021-002)于2021年4月9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货物需求中备注带★参数为核心技术参数必须满足,且第七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评标分值技术部分设置为:3.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投标文件中要求原装正品的,要求提供原装品牌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扫描件,每提供一个厂家授权书得2分,满分16分。3.2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投标文件中要求原装正品的,要求提供原装品牌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扫描件,每提供一个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得2分,满分12分。

投诉人质疑后被投诉人于2021年4月28日对招标文件发布更正,更正为技术部分分值设置为:3.1★项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和现有设备为相同品牌的得6分,一项不符合扣1分。3.2★项产品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为原装正品的,并提供原装品牌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扫描件,提供完整得6分,缺一个厂家授权书扣1分。3.3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提供原装品牌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扫描件,每提供一个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得1分,满分4分。

经专家论证认为,虽然采购人设置的相关规格及参数,是为针对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购人的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已在本项目采购前购置,为保证产品的兼容性,设置了与原设备同一品牌,但实质性要求设置过多,评分分值比例过高;采购人将厂商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作为综合评分条件,虽然是处于对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保证,但分值过高,且无厂商授权书扣1分。调查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3

经调查,武威市人民医院电子信息化办公耗材采购项目(编号:GSDZ-ZC-2021-002)于2021年2月19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公示,于2021年4月9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定于2021年5月8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活动。4月25日接到投诉人质疑函后,被投诉人4月27日进行答复,并于4月28日对招标文件发布更正。

调查认为,该项目采购程序合规合法,投诉人仅提供微信聊天截屏和通话录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4

经调查,该项目被投诉人于2021年4月9日发布了招标公告,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于2021年4月28日对招标文件发布更正,更正对评分做了修改调整,分值变化如下:更正前“分值为:价格部分占30%;商务部分占15%;技术部分占40%;售后服务部分占15%。满分100分。”澄清更正后“具体分值如下:价格部分占30%;商务部分占15%;技术部分占28%;售后服务部分占27%。满分100分。”。更正后增加“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缴纳中标价30%作为供货保证金,承诺所供产品需具备厂商防伪码和产品序列号辨别真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条件对产品进行退换货、投诉达到3次以上扣除供货保证金。承诺内容齐全得5分,基本齐全得2分。”的评分内容。

调查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的规定,被投诉人发出澄清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符合法律规定。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缴纳中标价30%作为供货保证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四)投诉事项5

经调查,4月25日接到投诉人质疑函后,被投诉人4月27日进行答复,答复为:“本项目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预算采购意向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且于4月28日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更正。

调查认为,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函后能够对投诉人的质疑积极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援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只是对投诉人提供证据的疑问,而非对于投诉人行为的性质认定,该援引虽然未对于投诉人产生任何负面的影响,但也反映出投诉人对质疑答复工作不严谨、不细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但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质疑却没有明令不得受理,在该事项中,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也进行了积极答复。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武威市人民医院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对武威市人民医院和甘肃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威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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