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林业局职能

牡丹区林业局职能

区林业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地)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森林、草原(地)、林地、湿地所有者职责。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地)、湿地、沙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负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负责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及绿化工作。负责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区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四)负责全区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区林地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实施。负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草原(地)、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区的履约工作。

(五)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监督各类区级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负责区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和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

(七)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苗圃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全区对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苗、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

(九)承担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防火指挥部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林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管理区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区级国有林业资产。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区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拟定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行业扶贫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地)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科技培训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沙化土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区林业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区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组织认定,推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龙头企业。组织和指导企业、农民合作社、林业种植大户等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考察研究以及项目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全区牡丹产业工作的综合协调、规划制定、统筹推进和政策指导,做好牡丹、芍药科技知识普及与人才培训。推广牡丹、芍药标准化生产。

(十四)配合全区森林和草原(地)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中国林产品交易会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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