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
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
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6月21日
合同编号: -工.
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
甲 方: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乙 方: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0年 10月 16日
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乙 方: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确保 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签订如下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
工程地点:株洲市石峰区
工程内容:对中共株洲市石峰区委党校、株洲市第十六中学、湘天桥农贸市场周边道路进行改造,道路改造长度约60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拓宽、护坡拆除及重建、排水渠明改暗、新建人行道等工程。具体施工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合同工期
本工程施工日历工期为:90天。2020年10月16日开工,2021年1月14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工程质量
(1)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2)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质量的评定以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3)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
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捌万捌仟元整。
RMB¥:*******.00
最终结算金额以石峰区政府财政部门审定金额为准。项目的变更、签证、结算审计严格按照石峰区投资管理办法和承代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支付期限:
(1)进度款按已完成工程量计价款的75%进行支付,竣工前原则上不超过3次。
(2)工程竣工验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石峰区政府财政部门审计且出具审计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定案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满后不计息返还。(详见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株洲芦淞支行
开户名称: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峰分公司
帐 号:8100 0013 7239 0000 01
4、乙方须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供发票。
第四条工程验收
1、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2、乙方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一式伍套,并另附竣工图纸的电子光盘伍套。
第五条工程结算
1、乙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日后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工程档案,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30天内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移交工作。
2、乙方应实事求是编制结算文件。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60天内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甲方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初审后,再将初审意见及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石峰区财政或审计局审核。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以石峰区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甲、乙双方均应为石峰区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和工作便利。
3、结算规范及定额: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原招标清单中漏算、少数、错算的工程量应按时调整)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关于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2014〕35号)、湘建价〔2014〕72号文、湘建价〔2016〕160号文及2014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编制》、湘建价[2017]134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4、鉴于材料市场可能发生的价格波动异常,为合理分摊其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湘建价(2014)170号文的相关规定,合同期内,材料实际价格涨跌幅度在湘建价(2014)170号文规定幅度范围以内(即: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材料实际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4)170号文规定幅度范围的,其价差全部调整,价差调整额按湘建价[2016]1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计取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管理费和利润,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现就其价格的调整办法约定如下(招标时已暂定其主材价格的材料调价不适用此款)。
5、材料价差调整额的计算方法:当某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4)170号文规定的风险范围的,其材料价差调减额或调增额的计算公式为:(“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基准价)×经核定的该材料的竣工结算消耗量,再以此金额另按湘建价[2016]160号文相关规定计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管理费和利润。【注: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则为调减,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高于基准价,则为调增;材料的竣工结算消耗量以已完图示工程量套用湖南省建设厅以湘建价[2014]113号文发布的相应消耗量标准确定】。
6、人工工资调整:结算时按政策性文件调整。
7、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以及省站最新发布的人工工资调整中市场人工工资单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8、以上调整服从第三条第1点的规定。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等工作;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协助乙方协调规划、城建、城管、交警、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关系;
(3)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单位之间关系;
(4)配合乙方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5)配合乙方协调与当地乡、村、村民的关系,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6)配合乙方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全面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2)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工作;
(3)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质服务;
(4)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服从、配合甲方管理;
(5)负责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和文明、规范施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因不文明施工所造成的额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负责施工所需的临时用地(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临时用地需符合规划、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
(7)负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电讯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9)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除完成施工任务外,如果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施工现场。
(10)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环境协调能力,安排专项经费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处理好与驻地各级政府、乡镇办事处、村组社区的工作关系,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施工中的各类矛盾,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施工顺利进行。该项工作为乙方的本职工作,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甲方针对此项工作不支付任何费用。
(11)本工程施工期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和目标的落实。切实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组织施工。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相关要求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权对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乙方直接处罚。因乙方原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2) 临时占地包括:临时用地(包括取土场、卸土场、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厂、预制场、冷拌场、热拌场等一切征地红线范围之外的用地)由甲方协助乙方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乙方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费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甲方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乙方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如因乙方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关款项内扣除。
(13)土方运距原则上按财评给定运距进行包干,如需变动,需根据市、区两级财政评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1、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
2、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工期严重滞后 20天以上,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工程中标价的1%违约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自收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10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提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资料,配合甲方顺利接收。
第八条 违约条款
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施工建设,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其责任,按2000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并向甲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客观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施工费用变化和工期延误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乙方工程施工工期顺延。
3、因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缓建或停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者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及调解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施工合同》之签章页)
甲 方(盖章): 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2020年 10月 16日
乙 方(盖章):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2020年 10月 16日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乙方: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的质量保修事宜,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保修范围和内容为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本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乙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预留结算定案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国家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在此期间内,质量保证金均不计息。
六、其他
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至保修期届满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之签章页)
甲 方 (合同章) :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2020年 10月 16日
乙 方 (合同章):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2020年 10月 16日
附件二:
安全施工协议书
甲方: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乙方: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定本合约。
一、管理目标
1. 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工亡事故为零;
2. 重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以下;
3. 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 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群发性传染病;
6. 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合格标准;
二、安全生产要求
1.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乙方必须制定总体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并报甲方批准后实施。乙方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乙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乙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承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2)乙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乙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乙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甲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5)乙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6)乙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1)乙方必须虚心接受甲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所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3)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2)乙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甲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乙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甲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甲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乙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乙方必须执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乙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乙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乙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在10分钟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甲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甲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3)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须承担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施工场地移交后,在施工围蔽和临设范围内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乙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乙方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4.12乙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乙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1)乙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乙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3)乙方的专业承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施工现场内,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5)甲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承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甲方的书面同意;
(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甲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9)乙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10)乙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甲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乙方的安全责任;
(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乙方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乙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甲方决定;
(12)乙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三、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 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2. 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乙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对其处罚。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 乙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甲方的要求,按甲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 乙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乙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五、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补充条款
无
七、合约书的份数
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有效期
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安全施工协议书之签章页)
甲 方 (合同章) :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2020年 10月 16日
乙 方 (合同章):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2020年 10月 16日
附件三:
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工程项目,已确定由承诺人承建,根据建设工程不拖欠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承诺人向贵司郑重承诺,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
1、每月第25号之前支付上一个月的民工工资。
2、在相关合同条款中约定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3、在拨付工程款时,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相关单位将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4、若本工程因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因承诺人没有监督相关单位将民工工资发放到位而引发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5、承诺人向相关部门交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如责任归责承诺人,承诺人同意将此保证金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 期:2020年 10月 16日
附件四:
廉洁合同
发包方: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方: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合同。
一、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
1. 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领取任何名义、形式的补贴。
2. 发包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方安排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得要求承包方代购私人物品。
3. 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发包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6.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为自己或亲友提供建筑材料、垫借资金、无偿或低价使用人工、设备。
7. 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不准向承包方推销设备、材料等。
8. 发包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准以无故拖延、乱停工、设置关卡等任何借口向承包方索取好处。
三、承包方的义务
1.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代购私人物品。
2.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形式、名义的补贴。
3.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方工作人员参加吃、请及娱乐活动。
4. 承包方不得为发包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违约责任
1. 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每次给予承包方工程总量1‰的罚款处理。给发包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方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承包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五、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承发包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作为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七、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峰区教育中心道路(十六中、党校、幼儿园及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扩改工程施工合同》廉洁合同之签章页)
甲 方 (合同章) :株洲市石峰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2020年 10月 16日
乙 方 (合同章):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2020年 10月 16日
附件1:
1.乙方“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乙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
3.乙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
4.乙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5.乙方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6.“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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