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景阳镇龙泉村粮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的公示

关于2021年景阳镇龙泉村粮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的公示

一、项目名称

2021年景阳镇龙泉村粮油加工厂建设项目

二、项目类别

农产品加工

三、建设性质

新建

四、责任单位

景阳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地点

景阳镇龙泉村

六、实施期限

2021年4月~2022年6月。

七、时间进度

2021年4月-5月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及设计工作;2021年7月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2021年8月-2022年5月完成项目土建工程;2022年6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八、建设任务

新建精炼、压榨车间、设备用房、办公业务用房、磅房、值班室及围墙;硬化场地及配套供水、供电工程。 购置压榨设备、精炼设备生产线1条;购置安装蒸汽锅炉1台;315箱式变压器1台,50吨地磅设备1套(详细内容见实施方案)。

九、资金规模及筹资方式

(一)资金规模

项目总投资470.0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226.9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48.31% ;设备购置安装费219.46元,占项目投资46.69%;工程前期费23.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00% 。

(二)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470.00万元,全部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十、受益对象

受益对象为龙泉村村集体。脱贫攻坚巩固期内,通过“二次分配”,主要以带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学和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帮扶对象增加收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发生大规模返贫。

十二、绩效目标

项目实施后,试运营期为一年,村集体收入较低,三年后收入逐步增加,达到设计能力后预计村集体年增加收入约18.80万元。

十二、群众参与

项目实施前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后,按程序申报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在确保项目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有意愿的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及农户务工,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项目实施后,带动脱贫户及监测帮扶对象增加收入。

十三、带动贫减贫机制

(一)运行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将由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移交到龙泉村村集体,并按规定进行确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登记造册。龙泉村村委会与龙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该项目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等运营方式,以“自主经营”或“对外出租”等方式运营,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并实行村财镇管。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鼓励采取“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的模式,优先吸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列为一项验收资料。在绩效考核中,将劳务报酬作为绩效目标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利益联结机制

龙泉村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召开相关会议后确定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坚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和“不养懒人”的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通过“二次分配”,将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扶持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带动包括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学和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农户参与产业发展,分享增值收益。

发布单位:大通县乡村振兴局

监督电话:2722008、12317

通讯地址:桥头镇人民路49号

2021年6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加工厂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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