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城管局,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公路行业信用管理,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组织起草了《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1年7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科,同时请将电子版发送至nn*******@126.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吴育後,联系电话:0771-*******。
附件:1.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6日
附件1
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公路行业信用管理,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以及“信用南宁”创建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含桥隧、交通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地方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公路工程(含桥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专项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丙级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地方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准的广西地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监理员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准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员资格或参加部属院校监理业务培训班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培训证,中专以上学历,监理工作经历满3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纳入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且合同工期3个月(含)以上的公路工程(含桥隧、交通工程)项目。
第五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五)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
价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成立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市公路发展中心及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科和市公路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科,负责我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广西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指导全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规范和加强我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信息及档案管理;按规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监理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公路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其协助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履约行为进行初评工作。
(二)依法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评价扣分范围。
(三)负责向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提供与其协助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其他行为的相关评价资料。
招标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参与其组织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参与其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工作。
(三)负责向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提供与其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其他行为的相关评价资料。
第三章?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一)每年1月上旬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完成对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及投标行为得分(如有)材料报市公路发展中心汇总。
如果某监理企业在上一年度南宁市公路建设市场中仅存在投标行为、不存在履约行为的,则仅对其在单项工程扣20分(含)以上或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不良投标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否则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二)每年1月底前,市公路发展中心完成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初审和汇总工作,计算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初评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
(三)每年2月底前,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公路发展中心的初评得分和评价等级建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四)每年3月上旬前,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完成信用评价得分及综合评价等级审核工作,并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对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公示期满后,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综合评价等级。
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信用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下列资料作为监理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抽查意见、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单)、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等文件)。
(二)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四)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处理的意见或相关文件。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发文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每年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现场履约行为检查。
第四章?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个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金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在南宁市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计算公式》(附件3)中的公式计算。
第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评价年度内,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企业的合同总额≤25万元或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25万<合同总额≤100万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合同总额>100万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八条?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应向市公路发展中心报送《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7),市公路发展中心审核后出具信用评价等级初审意见并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其等级参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既无全国综合评价,又无省级综合评价,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最高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等级对待。
(二)其他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注册地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结果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最高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四)监理企业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企业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九条?对信用行为符合本细则中“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市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市的信用等级也直接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行政处理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信用等级B级。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监理企业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其在我市信用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等级A级。
信用等级为C级的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下一年度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B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等级B级。
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下一年度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C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等级C级。
第五章?监理人员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评价周期内累积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评价周期内累积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二十四条?对信用行为符合本细则中“扣24分/次”的监理人员实行动态评价,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该监理人员在我市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信用等级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的监理人员,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该监理人员在我市的信用等级也直接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六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发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应规范和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一)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监理企业和履约状况较好的监理人员给予宣传和表彰,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等措施,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查处、从严审查、加强监管等措施,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
(二)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以及“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或连续2年被确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的监理人员应纳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三)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门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和公开,并严格依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惩戒措施。
(四)公路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履约信誉项满分为3分,投标人的履约信誉项得分可按其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得分3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得分2分;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得分1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得分0分。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在组织政府投资的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时,须将市交通运输局公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及拟投入监理人员的信誉要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管理台账,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加强对监理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行业督查(检查)工作不定期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责令项目法人(项目业主)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维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是指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城管局及其下属的公路中心及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计算公式
??????4.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
??????5.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6.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分表
??????7.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
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内容 | 失信行为 代码 | 失信行为 |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 |
投标行为 | JLPJ001 | 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002 | 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03 | 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履约行为 履约行为 履约行为 | 严重不良行为 | JLPJ 004 |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 直接定为D级 |
JLPJ 005 | 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06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07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20分∕次 | ||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 | JLPJ 008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 15分∕次 | |
JLPJ 009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0分∕次 | ||
JLPJ 010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
JLPJ 011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
JLPJ 012 |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6分/次 | ||
JLPJ 013 | 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5分/次 | ||
JLPJ 014 |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
JLPJ 015 |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 5分/次 | ||
JLPJ 016 |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 5分/次 | ||
JLPJ 017 |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 5分∕类·次 | ||
JLPJ 018 |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项·次 | ||
JLPJ 019 | 未按规定频率进行独立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的 | 3分/次 | ||
JLPJ 020 | 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 3分/项·次 | ||
JLPJ 021 | 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 2分/项·次 | ||
JLPJ 022 | 监理人员不配合或抗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未履行职责,串通施工单位欺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项目业主的 | 10分/次 | ||
JLPJ 023 | 不及时完善并提交项目质量保证资料,导致影响项目质量鉴定的 | 10分/次 | ||
JLPJ 024 | 不积极配合项目业主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导致工程交(竣)工日期延误的 | 10分/次 | ||
JLPJ 025 | 未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检测负责人的资格,或签认了的上述主要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1分/每人次 | ||
JLPJ 026 | 工程实体存在明显质量、安全或环保问题但未在监理指令中体现的 | 2分/次 | ||
JLPJ 027 | 对整改结果未作现场检查就签认,或监理指令不闭合的 | 2分/次 | ||
JLPJ 028 | 对施工单位逾期未按指令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的 | 2分/次 | ||
费用监理 | JLPJ 029 | 工程量计量不真实,或因监理工作失职,签认了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存在明显错误的 | 10分/次 | |
进度监理 | JLPJ 030 |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次 | |
人 员 设 备 到 位 | JLPJ 031 | 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10分∕人次 | |
JLPJ 032 | 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5分∕人次 | ||
JLPJ 033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 5分∕人次 | ||
JLPJ 034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或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 5分∕人次 | ||
JLPJ 035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 3分/人次 | ||
JLPJ 036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监理员的 | 2分∕人次 | ||
JLPJ 037 | 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
JLPJ 038 |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 2分∕人次 | ||
JLPJ 039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 | 每少1人,扣5分/人次 | ||
JLPJ 040 |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 3分∕次 | ||
JLPJ 041 |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中从业的 | 2分/人次 | ||
JLPJ 042 | 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 3分∕次 | ||
JLPJ 043 |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 | 1分∕台 | ||
其他行为 | JLPJ 044 | 监理企业不配合项目业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应申请评价而拒绝评价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45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46 |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存在企业业绩弄虚作假的 | 发现一次,在全市信用等级降一级 | ||
JLPJ 047 | 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等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业绩等虚假的 |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2分/人次 | ||
JLPJ 048 | 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3分/次 | ||
JLPJ 049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5分∕次 | ||
JLPJ 050 | 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0分/次 | ||
JLPJ 051 | 被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5分/次 | ||
JLPJ 052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红、黄牌惩罚通报批评(累计2次黄牌,相当于1次红牌。) | 红牌一次10分,黄牌一次5分(在企业总分中扣除)。评价年度内,同一监理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累计被红牌通报2次及以上的,或在南宁市范围内累计被红牌通报3次及以上的,直接定为D级 |
注:
1.JLPJ006、JLPJ 007、JLPJ 010、JLPJ 011、JLPJ 013,应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报告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4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JLPJ 012,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情况见《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厅质监字〔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重大隐患)指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门挂牌督办范围的重大隐患。
2. JLPJ 015,“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是指监理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技术措施(如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或者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扣5分/次。
3.JLPJ 017,“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
(2)巡视、旁站、监理日志等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
(3)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不属实;
(4)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资料虚假;
(5)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不属实的;
(6)监理资料中存在违规代签现象的。
以上各类情况发现一次扣5分/类,多类同时发现的累加扣分。
4.JLPJ 018,“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指工程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监理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验收和书面确认。未按上述程序实施的,扣3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分项。
5.JLPJ 020、JLPJ 021,“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扣2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监理日志、巡视和旁站分项。
6.JLPJ 023、JLPJ 024,“不及时完善并提交项目质量保证资料,导致影响项目质量鉴定的”;“不积极配合项目业主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导致工程交(竣)工日期延误的”,累计扣分。
7.JLPJ 034,“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即使有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或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2/3,扣5分/人次;
(2)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从第二次变更起,施工监理期每变更一次扣2分/人次(只变更一次不扣分);
(3)关键人条件有降低,且每一个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两次(含)以上,应按照上述第(2)和(3)条累计扣分。
8.JLPJ 041,“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指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项目中兼职的,扣2分/人次,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暂停施工3个月以上的项目除外(以建设单位的书面停工通知或其它证明为准)。
9.JLPJ 048,“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监理企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业绩、主要从业人员信息、人员业绩等,经查实,存在虚假的,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上扣3分/次。
10.JLPJ 049、JLPJ 050、JLPJ 051,被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当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涉及到标准中其他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11.JLPJ 052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红、黄牌惩罚通报批评的(累计2次黄牌,相当于1次红牌。)红牌一次10分,黄牌一次5分(在企业总分中扣除)。本评价年度内,同一监理单位在同一建设项目累计被红牌通报2次及以上的,或在南宁市范围内累计被红牌通报3次及以上的,直接定为D级。当红黄牌通报涉及到标准中其他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12.关于监理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企业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附件2
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1 | RYPJ 001 |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 24分/次 |
2 | RYPJ 002 |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的 | 24分/次 |
3 | RYPJ 003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 24分/次 |
4 | RYPJ 004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 24分/次 |
5 | RYPJ 005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 20分/次 |
6 | RYPJ 006 |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6分/次 |
7 | RYPJ 007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6~12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
8 | RYPJ 008 | 监理人员存在造假行为的 | 12分/次 |
9 | RYPJ 009 | 不配合或抗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未履行职责,串通施工单位欺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监督机构和项目业主的 | 12分/次 |
10 | RYPJ 010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2分/次 |
11 | RYPJ 011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12分/次 |
12 | RYPJ 012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8分∕次 |
13 | RYPJ 013 | 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负有责任的 | 8分∕次 |
14 | RYPJ 014 | 在质量问题中负有责任的 | 6分/次 |
15 | RYPJ 015 | 被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6分/次 |
16 | RYPJ 016 | 出借资格证书的 | 6分/次 |
17 | RYPJ 017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影响监理工作开展的 | 6分∕次 |
18 | RYPJ 018 | 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 | 6分∕次 |
19 | RYPJ 019 |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 3分∕次 |
20 | RYPJ 020 | 未及时整理完善监理质量保证资料,影响项目进度的 | 6-12分∕次(视严重程度扣分) |
21 | RYPJ 021 | 现场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 2分∕次 |
22 | RYPJ 022 | 不认真履行职责,工程实体存在明显质量、安全或环保问题但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次 |
注:
1.RYPJ 004、RYPJ 011至RYPJ 014的相关说明参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注1。
2.RYPJ 008,“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监理资料,以及在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扣12分∕次。
3. RYPJ 010、RYPJ 015,“被省级、地(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其他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4.RYPJ 016,“出借资格证书的”:是指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无劳动关系,仅将其资格证书信息登记在该企业,并提供证书供企业投标、办理资质许可相关事宜的行为,应扣6分/次。?
5.RYPJ 018,“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是指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有关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系统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6.关于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人员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人员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附件3
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计算公式
监理企业在南宁市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 ???????????n
S= ∑(Fi*Hi)/ ∑?Hi?
???i=1 ?????????i=1
式中:
S—企业在南宁市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南宁市某一合同段的信用综合评分;
Hi—企业在南宁市某一合同段的合同总额;
n—企业在南宁市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附件4
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
一、合理区分正常和非正常的人员调换
根据监理人员调换原因,应合理区分正常调换和非正常调换。
(一)正常调换
以下原因引起的监理人员调换应视为正常调换:
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被替换人升职、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
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
5.建设单位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
(二)非正常调换
以下原因引起的监理人员调换应视为非正常调换:
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单位擅自调离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
4.因工作不称职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书面要求调换的;
5.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二、监理企业违约与否的条件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企业违约:
1.属非正常调换;
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或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低于合同强制性要求。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企业违约:
1.属正常调换;?
2.及时按规定程序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审查并获得批准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合同未规定的,以15天为限);
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合同强制性要求;
4.有关材料齐全。因人事变动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任职文件,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附件5???????????????????????? 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 |||||||||||||||||
监理单位: | 评价日期: | ||||||||||||||||
评价内容 | 失信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 项目业主初评扣分 | 扣分依据???(参照采信依据,如通报文号、通知书等) | 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复核 | 备注 | ||||||||||
投标行为 | JLPJ001 | 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002 | 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03 | 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履约行为 | 严重不良行为 | JLPJ 004 |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05 | 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06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07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20分∕次 | |||||||||||||||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 | JLPJ 008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 15分∕次 | ||||||||||||||
JLPJ 009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0分∕次 | |||||||||||||||
JLPJ 010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
JLPJ 011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
JLPJ 012 |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6分/次 | |||||||||||||||
JLPJ 013 | 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5分/次 | |||||||||||||||
JLPJ 014 |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
JLPJ 015 |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 5分/次 | |||||||||||||||
JLPJ 016 |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 5分/次 | |||||||||||||||
JLPJ 017 |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 5分∕类·次 | |||||||||||||||
JLPJ 018 |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项·次 | |||||||||||||||
JLPJ 019 | 未按规定频率进行独立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的 | 3分/次 | |||||||||||||||
JLPJ 020 | 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 3分/项·次 | 新增 | ||||||||||||||
JLPJ 021 | 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 2分/项·次 | |||||||||||||||
JLPJ 022 | 监理人员不配合或抗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未履行职责,串通施工单位欺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项目业主的 | 10分/次 | 新增 | ||||||||||||||
JLPJ 023 | 不及时完善并提交项目质量保证资料,导致影响项目质量鉴定的 | 10分/次 | 新增 | ||||||||||||||
JLPJ 024 | 不积极配合项目业主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导致工程交(竣)工日期延误的 | 10分/次 | 新增 | ||||||||||||||
JLPJ 025 | 未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检测负责人的资格,或签认了的上述主要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1分/每人次 | 新增 | ||||||||||||||
JLPJ 026 | 工程实体存在明显质量、安全或环保问题但未在监理指令中体现的 | 2分/次 | 新增 | ||||||||||||||
JLPJ 027 | 对整改结果未作现场检查就签认,或监理指令不闭合的 | 1分/次 | 新增 | ||||||||||||||
JLPJ 028 | 对施工单位逾期未按指令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的 | 1分/次 | 新增 | ||||||||||||||
费用监理 | JLPJ 029 | 工程量计量不真实,或因监理工作失职,签认了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存在明显错误的 | 10分/次 | ||||||||||||||
进度监理 | JLPJ 030 |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次 | ||||||||||||||
人 员 设 备 到 位 | JLPJ 031 | 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10分∕人次 | ||||||||||||||
JLPJ 032 | 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5分∕人次 | |||||||||||||||
JLPJ 033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 5分∕人次 | |||||||||||||||
JLPJ 034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或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 5分∕人次 | |||||||||||||||
JLPJ 035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 3分/人次 | 新增 | ||||||||||||||
JLPJ 036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监理员的 | 2分∕人次 | 新增 | ||||||||||||||
JLPJ 037 | 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
JLPJ 038 |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 2分∕人次 | |||||||||||||||
JLPJ 039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 | 每少1人,扣5分∕人次 | |||||||||||||||
JLPJ 040 |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 3分∕次 | |||||||||||||||
JLPJ 041 |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中从业的 | 2分/人次 | |||||||||||||||
JLPJ 042 | 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 3分∕次 | |||||||||||||||
JLPJ 043 |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 | 1分∕台 | 新增 | ||||||||||||||
其他行为 | JLPJ 044 | 监理企业不配合项目业主、项目监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应申请评价而拒绝评价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45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LPJ 046 |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存在企业业绩弄虚作假的 | 发现一次,在全市信用等级降一级 | |||||||||||||||
JLPJ 047 | 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等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业绩等虚假的 |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2分/人次 | |||||||||||||||
JLPJ 048 | 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3分/次 | |||||||||||||||
JLPJ 049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5分∕次 | |||||||||||||||
JLPJ 050 | 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0分/次 | |||||||||||||||
JLPJ 051 | 被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5分/次 | 新增 | ||||||||||||||
JLPJ 052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红、黄牌惩罚通报批评(累计2次黄牌,相当于1次红牌。) | 红牌10分/次,黄牌5分/次 | 新增 | ||||||||||||||
扣分合计 | |||||||||||||||||
评价得分 | |||||||||||||||||
附件6???????????????????? 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评分表 | |||||||||||||||||
监理人员: | 评价日期: | ||||||||||||||||
序号 | 失信行为 代码 | 失信行为 |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 项目业主初评扣分 | 扣分依据???????(参照采信依据,如通报文号、通知书等) | 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复核 | 备注 | ||||||||||
1 | RYPJ 001 |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 24分/次 | ||||||||||||||
2 | RYPJ 002 |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的 | 24分/次 | ||||||||||||||
3 | RYPJ 003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 24分/次 | ||||||||||||||
4 | RYPJ 004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 24分/次 | ||||||||||||||
5 | RYPJ 005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 20分/次 | ||||||||||||||
6 | RYPJ 006 |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6分/次 | ||||||||||||||
7 | RYPJ 007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6~12分∕次(视责任程度扣) | ||||||||||||||
8 | RYPJ 008 | 监理人员存在造假行为的 | 12分/次 | ||||||||||||||
9 | RYPJ 009 | 不配合或抗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未履行职责,串通施工单位欺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项目业主的 | 12分/次 | 新增 | |||||||||||||
10 | RYPJ 010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2分/次 | ||||||||||||||
11 | RYPJ 011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12分/次 | ||||||||||||||
12 | RYPJ 012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8分∕次 | ||||||||||||||
13 | RYPJ 013 | 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负有责任的 | 8分∕次 | ||||||||||||||
14 | RYPJ 014 | 在质量问题中负有责任的 | 6分/次 | ||||||||||||||
15 | RYPJ 015 | 被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6分/次 | ||||||||||||||
16 | RYPJ 016 | 出借资格证书的 | 6分/次 | ||||||||||||||
17 | RYPJ 017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影响监理工作开展的 | 6分∕次 | ||||||||||||||
18 | RYPJ 018 | 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 | 6分∕次 | ||||||||||||||
19 | RYPJ 019 |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 3分∕次 | ||||||||||||||
20 | RYPJ 020 | 未及时整理完善监理质量保证资料,影响项目进度的 | 6-12分∕次(视严重程度扣分) | 新增 | |||||||||||||
21 | RYPJ 021 | 现场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 2分∕次 | ||||||||||||||
22 | RYPJ 022 | 不认真履行职责,工程实体存在明显质量、安全或环保问题但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次 | 新增 | |||||||||||||
扣分合计 |
附件7 ????
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报送号 | 南交监企登(???年)??号 | |||||
企业地址 | 联系电话 | ||||||
企业性质 | 主管部门 | ||||||
法人代表 | 职??称 | 职称证编号 | |||||
行政负责人 | 职??称 | 职称证编号 | |||||
技术负责人 | 职??称 | 职称证编号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发证日期 | |||||
年检情况 | 发证机关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注册资金 | ||||||
监理??资质 | 资质等级 | 发证日期 | |||||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
注册地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 (如有请填写) | |||||||
市公路发展中心意见 | 有效期至:?????????年????月???日 | 企业信用等级套用 | |||||
(南宁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章) ?????????????????????年???月???日 | |||||||
注?:1.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应填此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报送号由市公路发展中心填写,企业信用等级套用由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
附件2
关于《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公路行业信用管理,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我局结合全市公路建设的特点和近几年开展信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2019年印发的《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重要文件。修订《细则》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更推动了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二、主要变化
《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原《细则》(2019年版)第一条修改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公路行业监理信用管理,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以及“信用南宁”创建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修订理由: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文件精神修改。
(二)将原《细则》(2019年版)正文及附件中“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统一修改为:“市公路发展中心”。
修订理由: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修改。
(三)将原《细则》(2019年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上采信依据以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失信行为应纳入当年度监理信用评价计(扣)分范围。”修改为“以上采信依据以发文日期为准。”
(四)将原《细则》(2019年版)第二十七条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应规范和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完善“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一)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监理企业和履约状况较好的监理人员给予宣传和表彰,......(三)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应规范和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一)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监理企业和履约状况较好的监理人员给予宣传和表彰,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等措施,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查处、从严审查、加强监管等措施,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二)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以及“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或连续2年被确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的监理人员应纳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三)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门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和公开,并严格依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惩戒措施。”
修订理由: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信用南宁”创建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五)将原《细则》(2019年版)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在组织监理招标时,须将……”修改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在组织政府投资的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时,须将……”
(六)将原《细则》(2019年版)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是……”修改为:“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是指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城管局及其下属的公路中心及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
修订理由:根据南宁市机构改革实际修改。
三、修订依据
本细则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南宁市编办关于深化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宜的通知》(南编〔2019〕8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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