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
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
项目名称: | 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 | ||
项目法人: | 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项目地址: | 肥东县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肥东县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1-06-15 16:21:20 |
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谈判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项目概况
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谈判文件,并于2021年06月23日15点00分前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1ADDBJ00410
2.项目名称: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
3.预算金额:35万元
4.最高限价:35万元
5.采购需求: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本项目拟采购一家服务单位。
6.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项目业绩(含正在履约的业绩)。
三、获取谈判文件
1.时间:2021年06月16日08:00至2021年06月21日17:30
2.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3.方式:
(1)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谈判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谈判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00。
4.售价:免费
四、提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和地点
1.提交(上传)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06月23日15点00分。
2.谈判地点:肥东县店埠镇得心路与四顶山路交口东南角双创中心大厦15层4号评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2.投标人应合理安排谈判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谈判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4.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采购人: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肥东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李龙
电 话:****-********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肥东县店埠镇得心路与四顶山路交口东南角双创中心大厦13层
联系人:方攀
电 话:****-********
3.电子交易系统
名 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4.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肥东县财政局
地址:肥东县龙泉路8号肥东县人民政府8号楼
电 话:****-********
项目名称: | 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 | ||
项目法人: | 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项目地址: | 肥东县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肥东县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1-06-15 16:21:20 |
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谈判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项目概况
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谈判文件,并于2021年06月23日15点00分前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1ADDBJ00410
2.项目名称: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
3.预算金额:35万元
4.最高限价:35万元
5.采购需求: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本项目拟采购一家服务单位。
6.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项目业绩(含正在履约的业绩)。
三、获取谈判文件
1.时间:2021年06月16日08:00至2021年06月21日17:30
2.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3.方式:
(1)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谈判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谈判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00。
4.售价:免费
四、提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和地点
1.提交(上传)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06月23日15点00分。
2.谈判地点:肥东县店埠镇得心路与四顶山路交口东南角双创中心大厦15层4号评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2.投标人应合理安排谈判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谈判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4.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采购人: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肥东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李龙
电 话:****-********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肥东县店埠镇得心路与四顶山路交口东南角双创中心大厦13层
联系人:方攀
电 话:****-********
3.电子交易系统
名 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4.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肥东县财政局
地址:肥东县龙泉路8号肥东县人民政府8号楼
电 话:****-********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安徽华云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中心
地址:/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元整(¥3390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30日历天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安徽华信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拾肆万贰仟元整(¥3420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30日历天
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无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肥东经济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节假日休息)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肥东县店埠镇得心路和四顶山路交口东南角十三层,联系电话: ****-********。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肥东县财政局提出投诉,联系人:黄中果,联系电话:****-******** 【采购人为合肥行政区域以外单位的项目:向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别号(如有);
3 、被质疑人名称;
4 、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必要的法律依据;
7 、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 、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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