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委会1700亩沙田土地经营权流转
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委会1700亩沙田土地经营权流转
发布时间:2021-06-24 14:33
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700亩沙田土地
经营权流转公告
委托方: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民委员会(公告内容中出现的委托方就是沙铺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桐城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
一 | 项目名称 | 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委会1700亩沙田土地经营权流转 | ||||||
二 | 项目编号 | 2021BTWNJ00477 | ||||||
三 | 委托方 | 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民委员会 | ||||||
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1年6月 22日9时00分始至2021年7月 3日17时30分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1年6月 22日9时00分始至2021年7月 4日10时00分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五 | 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流转标的 | 沙田位置 | 流转底价(万元\每年)前二年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出租年限(年) | |
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委会1700亩沙田土地经营权流转 | 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 | 51 | 160 | 5 | 20 | |||
六 | 标的用途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对沙田的土地经营权处理为租赁流转,发展中药材、苗木种植及其它农产品培植、种植。 3、.用途:该土地用于投资建设集中药材与高效经济林及其它农产品培植基地和加工、仓储、冷冻、晾晒、烘干、生产厂房、农业生态旅游观光、农耕科普、整理复垦、水产养殖和其它养殖及附属物建筑、林业和果树培植、花卉、绿化苗圃培植、生产道路、水利排灌(渠、沟、塘)及护坡、农业综合体等及该项目相关联的产业生产经营用地。 4、现状:荒废沙田土地。甲方同意乙方整理该地块和使用废弃土复垦荒废沙田土地。 | ||||||
七 | 对意向受让方的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数量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面积约为1700亩,以双方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东西大路面积除外。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沙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自行处置流转土地上杂树、杂草等所有地上附着物,也可由意向受让方处置,但上述地上附着物不另行加价。 (三)意向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沙田发展中药材种植项目及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相关产业项目内容可行性报告须经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意向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并解除后30日内将土地交还给沙铺村委会。 (五)意向受让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1、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暂定为20年,意向受让方不因国家、省、市土地第二轮承包经营所有人和土地第三轮承包经营所有人变动影响而改变本流转合同项下所有约定。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内,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双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后继续履行本合同至本合同承包期届满,期间本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期而无法履行的时间在承包期届满后顺延。土地使用承包期满后,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土地经营权承包相关文件规定,委托方同意意向受让方有排他性的优先续租权,如法律、法规及政策无禁止性规定,且委托方和意向受让方双方均未在土地经营权承包期满前向对方提出书面不续租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延续次数无限制。 2、土地经营权承包租金、支付时间、方式 (1)、委托方将土地整体发包给意向受让方使用,意向受让方以实际面积为准付给委托方土地租金(承包费和管理费简称“租金”),前二年租金为实际成交价格;二年后(即第一个5年期限的后三年)每亩每年承包费在实际成交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0元,管理费以每亩每年12元为标准。租金每5年作为一个周期浮动调整一次,该周期第一年根据“早籼稻”国家保护价与上一年度的国家保护价的差价正负比例以400元承包费和12元管理费为基数来确定本周期的实际租金价格,如国家政策性不予收取则取消管理费。双方对每次浮动调整结果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签订后,第一次承包租金支付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以后年度每年四月底前意向受让方向委托方支付当年租金。租金全部转入委托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草支行】,单位:【青草镇村居会计结算中心】,账号:【****************000114】),意向受让方按前述约定支付管理费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到租金后应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有效村级专用收入票据)。 (七)、土地交付 1、委托方应于2021年7月1日前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意向受让方。由于委托方原因推迟交付,意向受让方可顺延承包费用支付时间,直至委托方交付土地;导致意向受让方无法按期开工延误工期,意向受让方有权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委托方索赔,并要求委托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2、委托方向意向受让方交付土地,经双方交验签字交付完成。委托方应保证荒沙土地交付意向受让方之前的水、电、网络、清表、拆迁补偿、既往费用等一切费用结清,土地周边的同盟小河治理在意向受让方正式投产前由青草镇人民政府和委托方负责。 (八)、土地收回 1、意向受让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并解除后 30 日内将土地归还给委托方。 2、合同期满并解除后,意向受让方经营期间添置的一切可移动物品、设施设备必须在30日内自行搬离,不得向委托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委托方有权无偿自由处置,相关收益归委托方。 3、合同期满并解除后,意向受让方对土地的新建、改造、重建、装修装饰等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约定期限内有优先处置权并取得处置收益,委托方需在取得意向受让方同意后,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土地交接清单》上签字,之后委托方收回土地。 4.合同期满并解除后,意向受让方同时应结清水、电等一切费用。 (九)、项目工程的建设和装修改造及维护 1、土地使用期间,根据意向受让方所需设计、施工对土地进行新建、拆除、重建、装修装潢、改造,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 2、在项目的建设和装修及设施改造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委托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承包期内,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安全管理由意向受让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4、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间,意向受让方有权在承包土地的范围内采挖矿产资源(黄沙等)限于用在本宗地块上农业项目建设,委托方不得因此向意向受让方收取任何费用。意向受让方在承包的土地范围内采挖的矿产资源(黄沙等)除意向受让方自用外,不得出售或变卖,否则按每车壹万元重罚。意向受让方外购的砂、石、土等建设材料,意向受让方拥有完全所有权,委托方不得干涉采购来源或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 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完成土地承包集体决策程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承包权利、报相关管理机关批准和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必备法律程序。 2、委托方承诺有权合法发包土地,保证土地权利清洁、无既有或潜在的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纠纷等,负责解决在承租期间产生的一切土地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纠纷,保证不因产权、经营权、使用权、地租金及土地分届纠纷等给意向受让方造成任何损失或困扰。 3、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间,意向受让方拥有该荒沙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委托方不得干涉。 4、委托方按期向意向受让方收取租金并于10日内出具村级专用收入票据。 5、委托方按现状提供土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意向受让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委托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 6、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可能的拆迁安置等权属纠纷、相关问题和法律诉讼由委托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损失及费用;因土地经营权承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纠纷由意向受让方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7、委托方应确保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合同项下土地范围内实现约定用途和合同目的。委托方提供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应当权属合法且已经完成清表、拆迁安置等事项,土地上附属物清除、拆迁安置、清表等费用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8、委托方应配合意向受让方办理合法使用土地手续及相关审批报备等手续。 9、委托方应积极配合意向受让方落实土地补贴政策及其它优惠补贴政策,使意向受让方能够及时、足额获得应得的土地补贴、其它优惠补贴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整理复垦、退耕还林、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10、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内,委托方不得收回发包土地。 11、委托方承诺意向受让方在项目运营期限内确保项目运营使用土地稳定。 (十一)、 意向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1、如遇房屋、土地征收或不可抗力原因,本合同自行终止。相关补偿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2、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征收或政策性开采黄砂:除征地补偿费和矿产资源(黄砂)补偿费归委托方或原承包经营权人所有之外,其余所有补偿及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归意向受让方所有;政策性开采黄砂时意向受让方应及时分片退出开采地块,待黄砂开采后再进行整理、复垦,开采期间意向受让方停止支付该宗地块承包费用和管理费用。 3、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4、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土地及其附属物、设施设备、房屋前后场地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意向受让方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5、意向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委托方的安全管理,未经委托方同意意向受让方不得自行将项目土地使用权通过任何形式向除意向受让方关联以外的第三方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 6、考虑到流转土地为荒沙土地,根据意向受让方所需设计、施工、建设及防护坡、水泥隔栏、水渠、道路、水利排灌(渠、塘、水沟)和消防道路及培植养殖的设施等,以保护承包土地不致流失和承包土地范围内道路、水沟、护坡等不因项目建设而损坏。 7、意向受让方享有本项目政策上给予的一切最大优惠、补贴等全部权利。 8、意向受让方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管理,中药种植项目及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相关产业项目内容可行性报告须经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二)、合同的解除 1、因委托方非法发包或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委托方应赔偿给意向受让方造成的损失。 2、因意向受让方非法经营及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并不再续约,承包期间实施的新建改造等,委托方不作任何补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同时按意向受让方实际承包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不足整年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委托方和意向受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委托方对于意向受让方承包期间的新建改造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但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意向受让方实施的新建、改造、装修部分进行补偿,则该补偿为意向受让方所得: (1)、承包土地因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承包土地需要征用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承包土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无法实现土地用途或合同目的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4、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或交付土地不符合约定,经意向受让方书面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如约交付的; (2)、委托方非法发包土地,或与其他第三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导致意向受让方无法按照土地用途或合同目的使用承包土地的。 5、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达90日的,经委托方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土地。 (十三)、 委托方违约责任 1、委托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天应按人民币1000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承包期限做相等的顺延)。承包期内,委托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经意向受让方同意后需根据乙方损失赔偿意向受让方。 2.如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拆迁安置等纠纷给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应负责就意向受让方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委托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造成意向受让方损失的,应就意向受让方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差旅费、其他政府规费等。无论如何,因委托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造成意向受让方损失的,委托方赔偿数额应不少于意向受让方实际投资款、相应银行利息与意向受让方为获得赔偿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总和。 (十四)、 意向受让方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意向受让方未按时支付承包费用,除须补交承包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承担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年度租金的15%。 2、承包期满,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归还委托方土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付时间段内的承包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五) 、合同期满 承包期限届满后,如委托方和意向受让方双方协商不再续约,意向受让方应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将土地按合同解除时现状归还委托方,且不得针对建设和改造向意向受让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六)、 通知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电话为各方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相关文书按该地址寄出后三日视为送达对方。 (十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 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各方及镇政府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八 | 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流转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转让方的管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流转土地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流转合同》。 | ||||||
九 | 竞价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 一、竞价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5万元。(收款单位: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账号:***********************),并至桐城市文昌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登记。 (2)、意向受让方在登记时须确认保证金已经到账,否则将影响登记,(为了确保意向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登记前到账,请各意向受让方提前一天办理相关手续)。 (3)、企事业法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自然人交纳竞价保证金应通过银行只能采取转账的形式(不得以现金形式转账,须用意向受让人账户转帐)交至桐城分所指定账户,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竞价保证金。 (4)、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5)、桐城分所将在合同签订并报桐城分所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二、履约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1)、合同签订之前,意向受让方需向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该保证金依照项目履约进度按时间节点和比例返还:土地平整结束返还40%,滴灌工程完工返还40%,种植结束返还20%)。缴款账户:桐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商城支行,账号:*********************** (2)、合同签订之前,意向受让方需向委托方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60万元。缴款账户: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二、 | |||||
十 | 受让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
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账号:***********************),并至桐城市文昌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登记。 (2)意向受让方在登记时须确认保证金已经到账,否则将影响登记,(为了确保意向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登记前到账,请各意向受让方提前一天办理相关手续)。 (3)企事业法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自然人交纳竞价保证金应通过银行只能采取转账的形式(不得以现金形式转账,须用意向受让人账户转帐)交至桐城分所指定账户,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竞价保证金。 (4)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5)桐城分所将在合同签订并报桐城分所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
十二 | 登记 |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安徽省农交所桐城分所(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登记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
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每轮加价500元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林权转让合同》的,交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 ||||||
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安徽省农交所桐城分所(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十五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流转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林权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林权转让合同》的。 | ||||||
十六 | 其他 | (一)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hfggzy.com),该公告内容为流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七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华双根 联系电话:138*****018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张文玉,联系电话:****-*******(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 | |||||||
技术支持 | ********00 |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项目具体情况请见http://www.ahaee.com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委会1700亩沙田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
本授权书声明:(竞买人姓名)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委会1700亩沙田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意向受让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
我方为“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委会1700亩沙田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注:意向受让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人本单位账户。
承诺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委会1700亩沙田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受让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委会1700亩沙田土地
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桐城市青草镇沙铺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桐城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青草镇沙铺村荒沙土地经营权发包给乙方作为投资开发“中药材、苗木种植及其它农产品培植、种植基地”等项目使用,经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土地、用途、现状
1.土地:位于青草镇沙铺村,占地面积约1700亩(详见附件)。
2.用途:该土地用于投资建设集中药材与高效经济林及其它农产品培植基地和加工、仓储、冷冻、晾晒、烘干、生产厂房、农业生态旅游观光、农耕科普、整理复垦、水产养殖和其它养殖及附属物建筑、林业和果树培植、花卉、绿化苗圃培植、生产道路、水利排灌(渠、沟、塘)及护坡、农业综合体等及该项目相关联的产业生产经营用地。
3、现状:荒废沙田土地。甲方同意乙方整理该地块和使用废弃土复垦荒废沙田土地。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
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暂定为20年,乙方不因国家、省、市土地第二轮承包经营所有人和土地第三轮承包经营所有人变动影响而改变本流转合同项下所有约定。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内,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双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后继续履行本合同至本合同承包期届满,期间本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期而无法履行的时间在承包期届满后顺延。土地使用承包期满后,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土地经营权承包相关文件规定,甲方同意乙方有排他性的优先续租权,如法律、法规及政策无禁止性规定,且甲乙双方均未在土地经营权承包期满前向对方提出书面不续租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延续次数无限制。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承包租金、支付时间、方式
1.甲方将土地整体发包给乙方使用,乙方以实际面积为准付给甲方土地租金(承包费和管理费简称“租金”),前二年每亩每年承包费和管理费合计300元;二年后(即第一个5年期限的后三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400元,管理费以每亩每年12元为标准。租金每5年作为一个周期浮动调整一次,该周期第一年根据“早籼稻”国家保护价与上一年度的国家保护价的差价正负比例以400元承包费和12元管理费为基数来确定本周期的实际租金价格,如国家政策性不予收取则取消管理费。双方对每次浮动调整结果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签订后,第一次承包租金支付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以后年度每年四月底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租金全部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草支行】,单位:【青草镇村居会计结算中心】,账号:【****************000114】),乙方按前述约定支付管理费给甲方。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村级专用收入票据)。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向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该保证金依照项目履约进度按时间节点和比例返还:土地整理结束返还40%,滴灌工程完工返还40%,种植结束返还20%)。缴款账户:桐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商城支行,账号:***********************。
2.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60万元,缴款账户:青草镇村居会计结算中心,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草支行,账号:****************000114。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二年内无息返还。
第五条土地交付
1.甲方应于2021年7月1日前将全部土地交付给乙方。由于甲方原因推迟交付,乙方可顺延承包费用支付时间,直至甲方交付土地;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开工延误工期,乙方有权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向甲方索赔,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2.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经双方交验签字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荒沙土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网络、清表、拆迁补偿、既往费用等一切费用结清,土地周边的同盟小河治理在乙方正式投产前由青草镇人民政府和甲方负责。
第六条土地收回
1.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并解除后 30 日内将土地归还甲方。
2.合同期满并解除后,乙方经营期间添置的一切可移动物品、设施设备必须在30日内自行搬离,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无偿自由处置,相关收益归甲方。
3.合同期满并解除后,乙方对土地的新建、改造、重建、装修装饰等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约定期限内有优先处置权并取得处置收益,甲方需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土地交接清单》上签字,之后甲方收回土地。
4.合同期满并解除后,乙方同时应结清水、电等一切费用。
第七条项目工程的建设和装修改造及维护
1.土地使用期间,根据乙方所需设计、施工对土地进行新建、拆除、重建、装修装潢、改造,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
2.在项目的建设和装修及设施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承包期内,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在承包土地的范围内采挖矿产资源(黄沙等)限于用在本宗地块上农业项目建设,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在承包的土地范围内采挖的矿产资源(黄沙等)除乙方自用外,不得出售或变卖,否则按每车壹万元重罚。乙方外购的砂、石、土等建设材料,乙方拥有完全所有权,甲方不得干涉采购来源或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完成土地承包集体决策程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承包权利、报相关管理机关批准和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必备法律程序。
2.甲方承诺有权合法发包土地,保证土地权利清洁、无既有或潜在的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纠纷等,负责解决在承租期间产生的一切土地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纠纷,保证不因产权、经营权、使用权、地租金及土地分届纠纷等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或困扰。
3.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间,乙方拥有该荒沙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
4.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并于10日内出具村级专用收入票据。
5.甲方按现状提供土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
6.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可能的拆迁安置等权属纠纷、相关问题和法律诉讼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损失及费用;因土地经营权承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纠纷由乙方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7.甲方应确保乙方可在本合同项下土地范围内实现约定用途和合同目的。甲方提供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应当权属合法且已经完成清表、拆迁安置等事项,土地上附属物清除、拆迁安置、清表等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8.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合法使用土地手续及相关审批报备等手续。
9.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落实土地补贴政策及其它优惠补贴政策,使乙方能够及时、足额获得应得的土地补贴、其它优惠补贴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整理复垦、退耕还林、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10.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内,甲方不得收回发包土地。
11.甲方承诺乙方在项目运营期限内确保项目运营使用土地稳定。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如遇房屋、土地征收或不可抗力原因,本合同自行终止。相关补偿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2.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征收或政策性开采黄砂:除征地补偿费和矿产资源(黄砂)补偿费归甲方或原承包经营权人所有之外,其余所有补偿及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归乙方所有;政策性开采黄砂时乙方应及时分片退出开采地块,待黄砂开采后再进行整理、复垦,开采期间乙方停止支付该宗地块承包费用和管理费用。
3.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土地及其附属物、设施设备、房屋前后场地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5.乙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甲方的安全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将项目土地使用权通过任何形式向除乙方关联以外的第三方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
6.考虑到流转土地为荒沙土地,根据乙方所需设计、施工、建设及防护坡、水泥隔栏、水渠、道路、水利排灌(渠、塘、水沟)和消防道路及培植养殖的设施等,以保护承包土地不致流失和承包土地范围内道路、水沟、护坡等不因项目建设而损坏。
7.乙方享有本项目政策上给予的一切最大优惠、补贴等全部权利。
8.乙方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管理,中药种植项目及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相关产业项目内容可行性报告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因甲方非法发包或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乙方非法经营及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并不再续约,承包期间实施的新建改造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同时按乙方实际承包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不足整年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包期间的新建改造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但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实施的新建、改造、装修部分进行补偿,则该补偿为乙方所得:
1.承包土地因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承包土地需要征用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承包土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无法实现土地用途或合同目的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或交付土地不符合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如约交付的;
2.甲方非法发包土地,或与其他第三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土地用途或合同目的使用承包土地的。
(五)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达90日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土地。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天应按人民币1000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承包期限做相等的顺延)。承包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需根据乙方损失赔偿乙方。
2.如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拆迁安置等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就乙方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就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差旅费、其他政府规费等。无论如何,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赔偿数额应不少于乙方实际投资款、相应银行利息与乙方为获得赔偿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总和。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乙方未按时支付承包费用,除须补交承包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承担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年度租金的15%。
2.承包期满,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归还甲方土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付时间段内的承包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
承包期限届满后,如甲乙双方协商不再续约,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将土地按合同解除时现状归还甲方,且不得针对建设和改造向乙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四条通知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电话为各方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相关文书按该地址寄出后三日视为送达对方。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各方及镇政府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签署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十八条本合同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之用,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
标签: 土地经营权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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