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海际竞磋(货物) 2021-032

二、项目名称:2021年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微动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国为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C3楼407-4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551-65327898

被投诉人:青海海际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金座美伦3号楼21楼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0971-4327809

相关供应商:重庆精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熙路10号

联系人:祝先生

联系电话:023-65018855

2021年5月21日,合肥国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1年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微动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海际竞磋(货物) 2021-032〕的采购文件不满,向青海海际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5月2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6月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6月9日收到,经审查后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要求“兼容Mole-D微动测量系统”,而该系统是重庆精凡科技有限公司的品牌型号。投诉人认为该条款涉嫌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质疑回复称采购人初衷是为了配合兼容已有设备,但是地质勘探设备生产厂家均有私有协议,互不兼容,为了达到初衷完全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而非公开招标,既然公开招标就不应该限制具体品牌型号。

五、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当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要编制采购文件时,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产品的兼容性及后期维护的具体要求。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而非投诉人所称的公开招标,磋商文件中技术参数规定“*12.兼容Mole-D微动测量系统”,目的是所购微动仪能与采购人已有的仪器系统兼容,并未对本次采购的品牌型号进行限制。投诉书也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Mole-D微动测量系统”无法兼容其他品牌型号产品。同时,本机关发现,投诉人于5月24日参与该项目磋商并递交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承诺,称所投产品“兼容Mole-D微动测量系统;还兼容各种满足SEG标准格式的微动测量系统”,该事实与投诉事项相矛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政府采购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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